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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附判決書)
目錄
1.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與永康市康順工貿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貨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百威英博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與廈門古龍進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3.固瑞克流體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與嘉興市秀洲區(qū)克虜格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曹云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4.杭州開迅科技有限公司與李勇、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杭州中電天恒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與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7.EUROSEMILLAS種業(yè)技術(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與臺州綠沃川農業(yè)有限公司、林雄進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8.韋園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9.蔡韓羿、吳承林、張少華侵犯著作權罪案
10.溫州紅葡萄貿易有限公司訴溫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商標行政強制及行政復議案
「一、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與永康市康順工貿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貨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廚電領域知名品牌“方太”與他人注冊于刀具類商品上的“方太”圖文商標之間的沖突。二審判決堅持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認為在本案中有必要審查原告商標馳名與否,進而判斷其能否獲得馳名商標特有的跨類保護。法院最終在認定原告商標馳名的前提下,認為被告不規(guī)范使用自有商標的行為侵害原告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劃清了雙方注冊商標各自的保護范圍,不僅充分保護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避免了可能產生的市場混淆,也明晰了在后注冊商標權人如何規(guī)范使用自有商標的行為規(guī)則。二審宣判后,原告向法院贈送了錦旗和感謝信,被告則積極整改其天貓網店,規(guī)范自有商標使用行為,法院也向天貓公司發(fā)送了司法建議,天貓公司回函確認按照司法建議要求對相關店鋪命名規(guī)則等進行了改進,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在本案中得以充分彰顯。
【裁判要旨】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應堅持按需認定、被動認定、個案認定、事實認定原則。按需認定意味著在案件審理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夠并且也應當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本案判決豐富和完善了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內涵,即當權利人提出請求認定多枚商標馳名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案件處理實際需要,在確保權利人獲得充分救濟的前提下,認定其中一枚或部分商標馳名。此外,注冊商標權人在使用自有商標時,應當嚴格按照核定使用的類別和商標形態(tài)進行標注,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務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很可能侵入他人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從而構成侵權行為。
【案例索引】
一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971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浙民終1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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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終1181號
【案情介紹】
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太公司)系第970814號“”、第1918833號“”、第5298880號“”三枚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最早一枚核準注冊于1997年3月28日。上述商標核定使用于第11類油煙機、燃氣灶等,經過方太公司多年宣傳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永康市康順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順公司)擁有第1555572號“”注冊商標,核準注冊于2001年4月14日,核定使用類別為第8類刀具,方太公司曾對該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但未獲支持?,F方太公司認為康順公司在其銷售的刀具產品、包裝上,以及在廣告宣傳過程中單獨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并將其天貓網店命名為“方太家居旗艦店”,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貨店(以下簡稱彩芬百貨店)銷售康順公司生產的上述刀具產品,亦構成商標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認定涉案三枚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判令康順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以及賠償損失500萬元(含合理開支),彩芬百貨店停止侵害以及賠償損失20萬元(含合理開支)。
【裁判內容】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馳名商標的認定將禁止或限制康順公司使用其合法享有的“”商標,故方太公司應通過商標行政程序解決相關訴求,在本案中對方太公司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但是,康順公司未能依法規(guī)范使用其自有的注冊商標,在刀具上突出使用或單獨使用“方太”字樣、在網店上使用“方太家居旗艦店”名稱、在商品鏈接中單獨使用“方太”文字,上述行為攀附了方太品牌的商譽,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損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方太公司對彩芬百貨店提出的相關訴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于2020年9月26日判決:康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方太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含合理開支)。
方太公司和康順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和被訴侵權商品的類別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方太公司請求認定涉案三枚商標均為馳名商標,由于三枚商標中均含有“方太”文字,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11類,如能認定注冊時間較早的第970814號“”商標為馳名商標,已足以使方太公司獲得充分救濟,無需對另外兩個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因此,本案需要對方太公司第970814號“”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是否馳名進行審查,劃清雙方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界限。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涉案第970814號“”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為我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應認定該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的2019年已達到馳名程度。第二,雖然康順公司自有注冊商標中含有“方太”文字,但其未嚴格按照核定使用的商標形態(tài)進行使用,而是單獨或突出使用了與涉案商標文字相同的“方太”標識,并在旁邊打上“?”標,改變了其自有商標的特征,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方太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落入方太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天貓網店名稱“方太家居旗艦店”亦超出了其自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上述被訴侵權行為已構成對方太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侵害。彩芬百貨店銷售被訴侵權刀具的行為亦構成商標侵權。第三,“方太”不僅是商標文字,也是方太公司的字號,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被訴侵權行為同時也侵害了方太公司對其企業(yè)名稱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綜上,于2020年12月25日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康順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彩芬百貨店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康順公司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方太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含合理開支)。
「二、百威英博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與廈門古龍進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隨著貿易全球化、自由化的推進,平行進口已經成為一種越來越普遍的貿易方式。在商業(yè)實踐中,由于相關行政部門和進口商對于如何在平行進口商品上使用中文標簽理解不一,因此出現了隨意翻譯并標注中文商標的混亂現象,進而引發(fā)了各種不同形態(tài)的訴訟。本案就平行進口商品音譯商標的侵權判定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明確進口商自行任意翻譯與權利人中文商標不一致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并提倡即使在需要加貼中文標簽的情況下,也應當盡可能使用進口商品上標注的原外文商標,進而實現對權利人、進口商和消費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保護。
【裁判要旨】
我國法律并未強制要求出售進口商品時必須將外文商標翻譯為中文,進口商在銷售平行進口商品時應盡可能保持商品原貌。進口商在平行進口商品上加貼自行翻譯的與權利人在境內注冊并使用的中文商標不一致的中文標識,會破壞權利人中文商標與其英文商標之間的對應性,削弱其為提高中文商標知名度、開拓境內市場而做出的努力,同時也割裂了權利人中文商標與其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損害了中文商標的來源識別作用,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情形”,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索引】
一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822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浙民終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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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終326號
【案情介紹】
百威英博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威公司)系“卡羅娜?愛科拉”“科羅娜”“Coronita Extra及圖形”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其在我國境內銷售啤酒時,均將中文“科羅娜”與英文“Coronita Extra及圖形”商標同時進行使用。2018年,廈門古龍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龍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啤酒,該批啤酒瓶身上使用了“Coronita Extra及圖形”等商標,并在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中文標簽樣張上使用了“卡羅娜”字樣。經審理查明,該批進口啤酒來源于涉案商標的同一權利人。百威公司認為古龍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遂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古龍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820萬元。
【裁判內容】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古龍公司通過合法途徑進口涉案啤酒的行為屬于平行進口,不構成對百威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侵害。但其在報關、檢驗檢疫材料中使用“卡羅娜”作為產品中文名稱和標識,影響了百威公司及權利人的商標使用策略,妨礙了百威公司對商標權的支配,構成商標侵權。遂于2019年12月31日判決:古龍公司立即停止其在進口啤酒的報關、檢驗檢疫材料中使用“卡羅娜”標識,并賠償百威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10萬元。
古龍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中并沒有關于經營者必須將進口商品的外文商標翻譯為中文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審法院關于“在報關、報檢材料中使用中文商標系古龍公司應當遵守的相關規(guī)則”的認定有誤,古龍公司并沒有使用“卡羅娜”中文標識的合法、合理理由。百威公司通過長期誠信經營和大量宣傳投入,使中文“科羅娜”與英文“Coronita Extra及圖形”商標建立起緊密的對應關系,兩者均指向同一商品來源?,F古龍公司在標有英文“Coronita Extra及圖形”標識的涉案啤酒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上使用“卡羅娜”標識,破壞了“科羅娜”商標與英文“Coronita Extra及圖形”商標之間的對應性,割裂了“科羅娜”商標與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削弱了“科羅娜”商標的來源識別作用,亦使得百威公司為提高“科羅娜”商標知名度,開拓國內市場所作出的努力受到損害,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情形,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綜上,于2020年6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固瑞克流體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與嘉興市秀洲區(qū)克虜格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曹云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權利人系全球領先的流體處理設備生產商美國固瑞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法院在對商標性使用的認定、商標近似的判斷、商品通用名稱及型號的正當使用抗辯等問題進行詳細說理分析的基礎上,認定被告公司行為構成侵權,在責令被告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要求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力地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營造了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法院在宣判后還向原告發(fā)送司法建議,建議其加強對商標的規(guī)范使用,避免因喪失顯著性淪為通用名稱、型號。
【裁判要旨】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被告以被訴侵權標識系商品通用名稱或型號為由提出正當使用抗辯的,應當提交該標識已成為商品通用名稱或型號的充分證據。法院應綜合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被告的使用意圖、使用的必要性和具體形態(tài)以及是否容易造成市場混淆等因素,判斷正當使用抗辯是否成立。
【案例索引】
一審: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2163號
二審: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終3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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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民終3299號
【案情介紹】
固瑞克流體設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固瑞克公司)經權利人授權,有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第19119429號“ULTRA”、第21111895號“GMAX”商標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維權訴訟。其認為嘉興市秀洲區(qū)克虜格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虜格公司)在開設的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宣傳、售賣標注“ULTRA MAX VI”標識的噴涂機,構成商標侵權。曹云龍作為克虜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應對被訴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克虜格公司、曹云龍停止侵害,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裁判內容】
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為噴涂機,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噴漆機屬于同類商品。涉案商標中的“ULTRA”雖為英文詞匯,但境內相關公眾對該單詞固有含義的認知程度較低,能夠據此識別商品來源,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性。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的“ULTRA MAX VI”包含三個非固定搭配的單詞,無論是將涉案“ULTRA”商標與其中的“ULTRA”單獨比對,還是與三個單詞整體進行比對,均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對于涉案商標“GMAX”,雖與被訴侵權產品上的“MAX”具有相似性,但因“MAX”是英文常用詞匯,境內相關公眾在購買時容易識別并代入“MAX”單詞的直接含義即“最大值”,不會與作為臆造詞的“GMAX”發(fā)生混淆,故不構成商標近似。
克虜格公司、曹云龍辯稱,固瑞克公司在自身產品上同時標注“GRACO”圖文商標和“ULTRA MAX”,后者系被作為商品通用名稱或型號使用,對被訴標識“ULTRA MAX VI”的使用亦屬于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對此,該院認為,第一,涉案“ULTRA”商標經合法注冊至今有效,并無充分證據證明該商標因被淡化等原因已成為商品通用名稱或型號。第二,克虜格公司在網頁、微信公眾號中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型號為“X50”,可見其并非將“ULTRA MAX VI”作為型號使用,且該標識的含義與噴涂機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或其他特點無關,不構成描述性使用。第三,克虜格公司在產品上突出使用“ULTRA MAX VI”標識,已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第四,曹云龍作為克虜格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年從事相關行業(yè)并知曉固瑞克品牌,現克虜格公司在產品上不標注自有商標而僅標注“ULTRA MAX VI”標識,主觀上具有攀附固瑞克公司商譽的故意。因此,克虜格公司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涉案“ULTRA”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曹云龍作為唯一股東,未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應就本案克虜格公司的侵權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于2019年10月21日判決:克虜格公司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12萬元,曹云龍就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克虜格公司、曹云龍不服,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杭州開迅科技有限公司與李勇、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對網絡游戲主播跳槽及網絡平臺接收行為的正當性判斷,目前對于此類網絡領域競爭行為的法律定性仍存在很大爭議,競爭自由與法律規(guī)制之間的界限尚不明晰。作為首例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視角認定主播跳槽及平臺接收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本案判決在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平衡和合同救濟有效性的前提下,重申了自由市場充分競爭的價值,強調了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秉持的審慎、謙抑原則,對推動構建充滿競爭活力的市場經濟秩序作出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本案入選“2020年度中國十大文娛法事例”“2020年中國泛娛樂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案例”。
【裁判要旨】
市場競爭以自由競爭為原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制為例外。對于網游主播而言,其跳槽至新平臺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合同約定,但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違約,并不等同于該行為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性。在守約方能夠通過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濟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更應秉持審慎、謙抑的原則,而不應隨意干預當事人的行為自由。對于被訴平臺而言,以高薪“挖角”、預付合同款等方式吸引優(yōu)秀人才,雖然削弱了原告平臺的競爭優(yōu)勢,但促進了人才的自由流動,有利于市場的充分競爭,并不違反商業(yè)道德。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152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浙民終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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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終515號
【案情介紹】
觸手平臺系杭州開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迅公司)運營的在線游戲解說平臺。2015年8月開始,李勇陸續(xù)與上海伊恬文化傳播中心(以下簡稱伊恬中心)等經紀公司簽訂主播獨家合作協(xié)議,約定經紀公司委托李勇在觸手平臺進行獨家游戲解說,不得為其他平臺提供服務,李勇的推廣用名為“圣光”。
2018年9月1日,李勇以“觸手圣光轉虎牙”為名在虎牙平臺進行直播首秀。此時,李勇已與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牙公司)簽訂合同,并收取首付款45萬元,但未將相關情況通知開迅公司。開迅公司接到通知后對李勇的賬號進行了臨時封禁。同月3日,李勇又重新和伊恬中心簽訂《簽約主播獨家合作協(xié)議》,回歸觸手平臺重啟獨家直播解說。
2019年3月1日,李勇在觸手平臺直播267分鐘后,又于當晚6時轉至虎牙平臺進行直播首秀,開迅公司接到伊恬中心通知后對李勇的賬號進行了封禁。李勇后續(xù)仍使用原“圣光”昵稱及原頭像在虎牙平臺上進行直播。
開訊公司認為虎牙公司有意使用其培育的主播,利用主播與用戶的粘性,通過使用相同昵稱、頭像等影響力因素,與李勇共同實施了竊取用戶及流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勇、虎牙公司賠償損失1319.5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虎牙公司、李勇的涉案行為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于2020年4月16日判決:駁回開迅公司的訴訟請求。
開迅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場競爭以自由競爭為原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制為例外。在市場競爭機制并未受到明顯扭曲的情況下,法院不應泛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隨意干涉市場運行和過度干預市場競爭,而應尊重經濟運行規(guī)律,充分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促進競爭效果的有效實現。
首先,關于李勇被訴行為的評判。作為理性經濟人的李勇,在充分考量違約代價的預期成本前提下,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違約,并不等同于其行為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性。開迅公司可能遭受的損失,可以通過優(yōu)化合同設計、完善內部管理體系、約定高額違約金等方式,加以控制和轉嫁。在當事人能夠通過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濟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更應秉持審慎、謙抑的原則,而不應隨意干預當事人的行為自由。而主播的昵稱、頭像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雖然相關權益約定歸開迅公司所有,但李勇在離開觸手平臺后仍繼續(xù)使用原“圣光”昵稱、頭像,在人身指向上并無偏差,不存在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情況,也未借此進行惡意大規(guī)模導流,但其違反了有關權益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伊恬中心已與開迅公司就李勇的違約事項進行賠償協(xié)商,并簽訂了賠償總額為3664956元的補充協(xié)議,實際上已經通過合同方式承擔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彌補了李勇跳槽所可能給開迅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足以平衡各方利益,故在本案中針對李勇的違約跳槽及繼續(xù)使用昵稱、頭像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再行介入的空間和必要。
其次,關于虎牙公司被訴行為的評判。商業(yè)道德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體現,但應避免把誠信原則和商業(yè)道德簡單等同于個人道德或者社會公德。高薪是爭奪人才的常見市場競爭方式,憑資金優(yōu)勢以較高的薪酬吸引優(yōu)秀主播加入,形成人才的正常流動,有利于體現人才的價值,充分調動人才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李勇亦認可系出于自身發(fā)展考慮進行直播平臺的轉換。
此種吸引人才的方式在一個競爭充分的市場中當屬常態(tài),不應認定有悖于商業(yè)道德。虎牙公司的行為客觀上雖然造成開迅公司的競爭利益受損,但競爭本身就意味著對交易機會的爭奪,一方競爭獲利往往意味著相對方的受損,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虎牙公司采取了有違商業(yè)道德的惡意誘導等不當手段來進行商業(yè)競爭。同時,游戲直播行業(yè)并非事關國計民生,可被給予充分的競爭自由和完全市場化的運營環(huán)境,司法應尊重相關行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律,不宜過度介入。雖然主播跳槽對用戶的平臺選擇存在較大影響,可能導致行業(yè)競爭的加劇,但并不影響消費者自主選擇平臺和主播的自由,不同平臺仍能通過多種營銷舉措吸引用戶。故虎牙公司的被訴行為未扭曲市場競爭秩序,也未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綜上,李勇、虎牙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該院于2020年11月27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大型網絡游戲的開發(fā)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財力、物力,面對該領域頻頻出現的“換皮抄襲”行為,如何準確適用法律加以規(guī)制,是當前亟待解決的熱點問題。法院認為,盡管被訴游戲《烈焰武尊》在美術、動畫、音樂等方面進行了內容的再創(chuàng)作,但在玩法規(guī)則的特定呈現方式上利用了原告游戲《藍月傳奇》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同時,作為全國首例“先行判決+臨時禁令”案件,法院在審理思路和救濟模式上大膽創(chuàng)新,大大提升了司法保護的實效性;對于被告違反臨時禁令的行為,法院另處以100萬元罰款的民事制裁,有效懲戒了違法行為,維護了司法權威。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如何區(qū)分再創(chuàng)作游戲中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與公有領域素材,對該獨創(chuàng)性部分能否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及作品的具體類型等極具研究價值的問題。法院認為,涉案網絡游戲的設計對于創(chuàng)作元素及其屬性與數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對應關系,各系統(tǒng)之間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規(guī)則和情節(jié)達到區(qū)別于其他游戲的創(chuàng)作性高度,并能夠通過操作界面內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方式對外呈現,該些具體表達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將這些獨創(chuàng)性部分作為整體作品進行保護,有利于遏制“換皮抄襲”行為,使游戲開發(fā)者所付出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獲得充分保護。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28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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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終709號
【案情介紹】
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和公司)系涉案網頁游戲《藍月傳奇》的著作權人,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愷英公司)系該游戲獨家授權的發(fā)行運營公司,亦享有《藍月傳奇》的著作權使用許可。盛和公司、愷英公司認為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峰公司)運營的《烈焰武尊》手游在整體上復制了《藍月傳奇》網頁游戲的基本表達,侵害其游戲著作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仙峰公司停止侵害、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65萬元。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與《藍月傳奇》相同或近似的具體情節(jié),且其部分游戲界面與《藍月傳奇》的游戲界面在外觀上基本一致,故應認定仙峰公司侵權行為成立??紤]到確定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將花費大量時間,出于及時制止侵權的需要,該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先行判決: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復制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烈焰武尊》手機游戲。同時,考慮到當事人上訴后一審判決即處于未生效狀態(tài),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故該院還根據當事人申請作出訴中行為保全裁定,責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仙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藍月傳奇》游戲內容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首先,《藍月傳奇》屬于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是玩法規(guī)則、技能體系、裝備數值、畫面美工、配音配樂、界面布局等諸多設計元素的有機組合,蘊含了游戲設計者的大量智力成果,通過程序預設和玩家操作,游戲的情節(jié)以有機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的形式對外表達并被玩家所感知,游戲整體運行環(huán)境亦可實現有形復制,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其故事設定、情節(jié)的選擇與安排類似于電影劇本的創(chuàng)作;隨著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類似于電影的攝制和成像過程;游戲創(chuàng)作完成后亦可存儲在一定介質上,并可借助電腦等數字播放設備予以傳播。基于以上特征,該游戲可以作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予以保護。其次,《藍月傳奇》是基于現有成熟的傳奇類游戲的玩法,進行模塊的選擇、組合或部分新系統(tǒng)的開發(fā),并在此基礎上設計具體的游戲界面和游戲屬性數值,其區(qū)別于現有游戲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在確定保護范圍時,應將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部分和公有領域的表達內容進行剔除?!端{月傳奇》游戲中關于“打怪升級”的游戲玩法和三大系統(tǒng)的基本架構屬于思想范疇,亦是傳奇類游戲常見的設計模式,不屬于其獨創(chuàng);游戲的角色、技能和裝備名稱、孤立的屬性和數值等元素本身由于表達過于簡單,尚未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創(chuàng)作性高度;而《藍月傳奇》游戲對于創(chuàng)作元素、屬性與數值的取舍、安排及其對應關系,以及各個系統(tǒng)相互之間的有機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規(guī)則和情節(jié)具有獨創(chuàng)性,已達到使其區(qū)別于其他游戲的創(chuàng)作性高度,并能夠通過操作界面內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方式對外呈現,該特定玩法規(guī)則和情節(jié)在游戲運行整體畫面中的具體表達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二、關于《烈焰武尊》與《藍月傳奇》構成相同或相似。認定《烈焰武尊》是否實質性利用了《藍月傳奇》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應先判斷兩者子系統(tǒng)的特定呈現方式是否相同或相似,再看整體游戲架構中對于子系統(tǒng)的選擇、安排、組合是否相同或相似?!读已嫖渥稹放c《藍月傳奇》均由三大系統(tǒng)五層架構組成,兩者在角色養(yǎng)成系統(tǒng)的17個子系統(tǒng)、消費獎勵系統(tǒng)的10個子系統(tǒng)、場景(副本)段落的6個子系統(tǒng)的設置上存在對應關系。相應的,呈現以上內容的操作界面和動態(tài)畫面視覺效果也存在部分相似性。以上與《藍月傳奇》相同或相似的內容覆蓋了《烈焰武尊》游戲的絕大部分子系統(tǒng),數量和程度上已經明顯超出了合理借鑒的范圍,從整體游戲架構來看,《烈焰武尊》對于子系統(tǒng)的選擇、安排、組合方式與《藍月傳奇》構成實質性相似。盡管《烈焰武尊》進行了美術、動畫、音樂等內容的再創(chuàng)作,但其在玩法規(guī)則的特定呈現方式上利用了《藍月傳奇》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對于普通游戲玩家而言,其所感知到的游戲整體情節(jié)相似度極高,故兩者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
綜上,《烈焰武尊》對《藍月傳奇》游戲特定玩法規(guī)則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進行了照搬和復制,侵害了《藍月傳奇》的改編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該院遂于2020年3月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關本案侵權損害賠償等部分由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
2020年8月7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仙峰公司未履行行為保全裁定為由,決定對仙峰公司罰款100萬元。仙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該院認為,仙峰公司未及時履行行為保全裁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根據《烈焰武尊》的總流水金額和收入金額,結合相關違法情節(jié)與后果,裁定罰款100萬元并無不當。遂于2020年8月31日決定:駁回仙峰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六、杭州中電天恒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與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實踐中,有些專利權人雖主張相對方侵權,但又遲遲不通過法定程序予以解決,導致相對方行為的合法性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專利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制度目的就在于賦予相對方訴權,使其有途徑消除這種不確定狀態(tài)。本案通過對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審理,發(fā)揮了司法裁判的終局效應,有助于穩(wěn)定法律秩序,符合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的定位。同時,本案判決從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功能出發(fā),對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范例。
【裁判要旨】
提起專利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包括:專利權人發(fā)出侵權警告;相對方不承認侵權,并發(fā)出要求專利權人行使訴權的書面催告;專利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訴訟。其中,侵權警告的發(fā)送對象既可以是非特定的主體,也可以是特定的主體,發(fā)送對象是否適格,應從該發(fā)送的行為是否使原告處于危險狀態(tài)或不安境地,從而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商業(yè)利益來進行判斷。專利權人因相對人的催告而行使的專利權與其侵權警告所依據的專利權應具有一致性,否則不應認為專利權人針對催告在合理期限內積極行使權利。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98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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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初198號
【案情介紹】
2011年12月6日,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脈公司)申請了一種“自加壓彈性墊圈”的實用新型專利,2012年9月5日公告授權,專利號為ZL201120502292.0。該專利至今有效。2016年5月31日,杭州中電天恒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申請了“一種墊圈”的實用新型專利,2016年12月7日公告授權,專利號為ZL201620521473.0。2017年2月24日,西脈公司就中電公司的該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后該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
2017年4月11日,甘肅中天律師事務所受西脈公司委托向浙江火炬科技評估中心(以下簡稱火炬中心)發(fā)送律師函,稱中電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侵害了其涉案“自加壓彈性墊圈”實用新型專利權,火炬中心通過該科技成果鑒定的行為亦涉嫌侵害專利權,要求火炬中心盡快撤銷對中電公司產品“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的錯誤科技成果鑒定。同年4月25日,火炬中心向中電公司發(fā)送公函,將相關情況予以告知,并要求中電公司及時與西脈公司協(xié)商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并附西脈公司的律師函。同年5月10日,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受中電公司委托向西脈公司發(fā)送律師函,表示其不構成侵權,如西脈公司認為存在侵權情況,應向法院或有關部門主張,并要求西脈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撤回侵權警告內容。
2018年1月24日,中電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產品不侵害西脈公司涉案“自加壓彈性墊圈”實用新型專利權。
【裁判內容】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電公司的起訴符合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受理條件。西脈公司辯稱其系向火炬中心發(fā)送律師函,對中電公司無影響;且西脈公司在向火炬中心發(fā)出律師函前,已經就中電公司的專利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不存在“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的情形;中電公司在律師函中亦未明確催告西脈公司行使相關訴權,故中電公司的起訴不符合確認不侵權案件的起訴條件。對此,該院認為,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權利人向他人發(fā)出明確的侵權警告或聲明,使原告的權利處于不穩(wěn)定或危險的境地,從而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商業(yè)利益;原告或其利害關系人曾發(fā)出要求權利人行使訴權的書面催告;權利人收到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第一,向“他人”發(fā)出侵權警告或聲明中的“他人”包括特定人或非特定人。本案中,火炬中心此前就中電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進行了科技成果評估,西脈公司所發(fā)侵權警告顯然已經使中電公司的商業(yè)利益受到影響。第二,對于被警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所強調的是被警告人的書面催告義務。結合本案中電公司向西脈公司發(fā)送的律師函中“如西脈公司認為存在侵權情況,應向有權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法院或有關部門主張”,并要求西脈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撤回侵權警告內容”的情形,應當認定中電公司已經履行了書面催告西脈公司行使訴權或撤回警告的義務。第三,西脈公司就“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產品向火炬中心發(fā)出了侵權警告,并非針對中電公司專利號為ZL201620521473.0 的“一種墊圈”實用新型專利,因此其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并不能阻卻中電公司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經一審庭審比對,中電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產品沒有包含西脈公司的專利號為ZL201120502292.0“自加壓彈性墊圈”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2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沒有落入上述專利權保護范圍。該院遂于2019年10月10日判決:確認中電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產品未侵犯西脈公司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1120502292.0的“自加壓彈性墊圈”實用新型專利權。
一審判決后,西脈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0年5月1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EUROSEMILLAS種業(yè)技術(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與臺州綠沃川農業(yè)有限公司、林雄進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植物新品種權是指完成育種的主體對其授權品種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這種權利雖不常見,但卻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有利于育成和推廣更多的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林業(yè)生產的高質量發(fā)展。本案判決在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有效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的基礎上,認定被訴行為侵害原告涉案植物新品種權,責令其承擔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彰顯了尊重智力勞動成果,促進維護種業(yè)經濟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司法導向。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裁判的核心難點在于判斷被訴侵權繁殖材料是否落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司法實踐中,如就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四項授權屬性均進行比對鑒定,則所費時間及經濟成本過高,不利于保護種業(yè)創(chuàng)新。本案判決準確界定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明確特異性是區(qū)分于在先其他品種的根本屬性,并明晰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舉證責任轉移的規(guī)則——當司法鑒定結論為品種高度相似時,轉移舉證責任由被訴侵權方提供兩者特征、特性不相同的反證,反證不足則認定被訴侵權物屬于商業(yè)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此舉在司法鑒定的基礎上,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案例索引】
一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789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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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789號
【案情介紹】
韓國的慶尚北道農業(yè)技術院經中國農業(yè)部授權,獲得品種權為CAN2110546.4,名稱為“圣誕紅”,屬或者種為草莓的植物新品種權,目前該植物新品種權在有效期內。EUROSEMILLAS種業(yè)技術(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EUROSEMILLAS公司)經權利人授權,有權在中國范圍內生產、繁殖和銷售涉案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經營活動,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017年8月15日,第三人林雄進和案外人李忠彬共同與臺州綠沃川農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沃川公司)簽訂了《草莓種苗購銷合同書》,向綠沃川公司購買“圣誕紅”草莓幼苗3.6萬株。后綠沃川公司將22000株“圣誕紅”草莓幼苗發(fā)給林雄進種植。EUROSEMILLAS公司認為綠沃川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圣誕紅”草莓種苗,構成對其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綠沃川公司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84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被訴侵權的草莓植物品種與涉案“圣誕紅”草莓植物新品種是否具有一致性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專家組根據現場勘察、檢測結果分析得出的兩者遺傳背景相似度表現為96.8421%,一致性高度相似。
【裁判內容】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EUROSEMILLSA公司作為涉案品種權利害關系人依法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本案中,綠沃川公司認可被訴侵權“圣誕紅”草莓幼苗是由其自行生產、繁殖,并向林雄進銷售。經專業(yè)機構鑒定,被訴侵權的草莓植物品種與涉案“圣誕紅”草莓植物新品種遺傳背景相似度表現為96.8421%,兩者一致性為高度相似,在綠沃川公司未提供反證的情況下,足以認定被訴侵權草莓植物品種已落入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綠沃川公司未經許可,生產、繁殖、銷售被訴侵權繁殖材料的行為構成對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該院遂于2019年9月3日判決:綠沃川公司停止侵害,賠償EUROSEMILLSA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綠沃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0年2月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八、韋園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入選理由】
本案被告人系我省“獵狐行動”紅色通報境外逃犯,其向西班牙出口假冒國外品牌的化妝品、香水時間長、非法經營額特別巨大。在本案案情復雜、取證困難、早期供貨商之一鄭金芳(已判刑)及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法院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優(yōu)勢,嚴格審查主客觀證據,依照知識產權審判規(guī)則,通過樣品照片比對確定侵權產品金額,再結合已判刑的其他供貨商向韋園芳的銷售情況,最終認定被告人銷售金額2596余萬元。本案不僅對缺乏侵權實物的類案審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更是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努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的生動案例。
【裁判要旨】
被告人韋園芳雇傭他人在國內負責采購日用商品及假冒國際知名品牌的化妝品、香水銷往西班牙。針對部分早期銷往西班牙的假冒產品并未查扣實物的情況,法院先通過裝箱單上的備注及現金賬情況確定裝箱單上被告人銷售的化妝品、香水產品,再根據該產品貨號對應到相同貨號的樣品照片,將樣品照片與注冊商標比對,確定被假冒的注冊商標以及侵權產品金額,最終認定被告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化妝品、香水達2596余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韋園芳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300萬元。
【案例索引】
一審:東陽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刑初580號
二審: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7刑終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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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刑終829號
【案情介紹】
2007年7月至2013年4月間,西班牙金鼎公司負責人韋園芳雇傭潘干其(已判刑)為公司駐義烏辦事處負責人,由韋園芳提供資金,潘干其在國內負責采購日用商品及化妝品、香水,再聯(lián)系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到西班牙銷售。潘干其按韋園芳要求,從義烏國際商貿城化妝品市場經營戶鄭金芳、陳子平、卓崖濤(均已判刑)以及丁麗娟(另案處理)等人處采購假冒注冊的國際知名品牌化妝品、香水,后聯(lián)系外貿公司出口到西班牙,由韋園芳予以銷售,非法經營金額共計2596余萬元。
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韋園芳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內容】
東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園芳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遂于2019年7月30日判決:韋園芳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300萬元。
一審宣判后,韋園芳不服,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韋園芳系西班牙金鼎公司的負責人,潘干其系韋園芳雇傭為其進行下單采購。公安機關抓獲潘干其后在相關場所搜查并扣押了多臺電腦主機、移動硬盤、優(yōu)盤、筆記本電腦等介質,其中移動硬盤內有裝箱單、現金賬、應付款、產品照片等資料。產品照片上明顯突出標注了相關化妝品、香水品牌標識,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進行比對,兩者在視覺效果上相同或基本相同,足以使產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該產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在廣州出貨被工商機關查處的從陳子平、卓崖濤等人處采購的產品,均為假冒國外品牌的化妝品、香水,也印證了涉案侵權產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綜上,韋園芳的行為既侵犯了我國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利益,也侵犯了我國注冊商標管理秩序,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韋園芳系主動到案,且系我省“獵狐行動”中勸返的紅色通報境外逃犯,可予較大幅度從輕處罰。鑒于部分涉案商品確未流入市場,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一審根據韋園芳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對其所處刑罰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綜上,該院于2020年1月1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九、蔡韓羿、吳承林、張少華侵犯著作權罪案」
【入選理由】
隨著信息網絡的發(fā)展,互聯(lián)網已成為傳播盜版影視作品的主要渠道,大量電影剛剛上映就出現資源泄露,盜版電影通過微信、微博、視頻APP等途徑廣泛傳播,嚴重損害了電影作品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對我國電影產業(yè)的發(fā)展造成不良影響。本案中,法院依法嚴厲打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盜版電影的著作權犯罪行為,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的價值導向,切實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裁判要旨】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上述行為的,可以根據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次數,或根據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的注冊會員的人數等,認定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106刑初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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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刑初788號
【案情介紹】
2018年7月始,吳承林以營利為目的,建立多個影視資源微信群,共吸納會員3800余人,并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向會員傳播《流浪地球》《飛馳人生》《瘋狂的外星人》《新喜劇之王》《神探蒲松齡》《熊出沒?原始時代》《廉政風云》等多部影視作品。
2019年2月5日至6日期間,張少華通過付費成為吳承林建立的影視資源微信群的會員并獲取了上述影片,并于同月6日至7日期間將上述影片提供給“麻花影視”APP,獲得1000“麻花幣”獎勵。“麻花影視”APP在獲得上述影片遂后向其會員播放。蔡韓羿在明知“麻花影視”APP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下,作為“麻花影視”APP工作人員,從事APP客服以及APP運營、編輯工作。
截至2019年2月14日,“麻花影視”APP累計傳播700余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影視作品。截至同年2月12日,《流浪地球》的點擊播放量為526.25萬,《飛馳人生》的點擊播放量為255.93萬,《瘋狂的外星人》的點擊播放量為332.58萬,《熊出沒?原始時代》的點擊播放量為109.79萬,《廉政風云》的點擊播放量為75.69萬。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蔡韓羿、吳承林、張少華犯侵犯著作權罪,向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內容】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蔡韓羿、張少華、吳承林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電影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其中,張少華為了獲取利益,明知“麻花影視”APP的獲利方式來源于廣告或植入的游戲,仍提供盜版影片給該款APP,蔡韓羿作為“麻花影視”APP的工作人員,明知“麻花影視”APP侵犯他人著作權,仍從事客服、運營等工作,故張少華與蔡韓羿構成共同犯罪?!奥榛ㄓ耙暋盇PP中《流浪地球》等影片點擊量高達數十萬至數百萬,蔡韓羿與張少華均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吳承林情節(jié)嚴重。張少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對張少華予以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故均予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故均予以從寬處罰。綜上,該院于2020年12月14日判決:蔡韓羿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吳承林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張少華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扣押在案的吳承林的手機1部、張少華的手機1部予以沒收。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十、溫州紅葡萄貿易有限公司訴溫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商標行政強制及行政復議案」
【入選理由】
知識產權行政審判是知識產權“三合一”工作機制的重要內容,在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司法協(xié)同保護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監(jiān)督和支持省市兩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積極履職,切實維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秩序,有力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同時,本案處理對于規(guī)范行政機關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打擊知識產權嚴重違法行為,凈化市場經營秩序具有指導意義。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引發(fā)的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即使因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屆滿,法院也應綜合全案證據,結合行政強制措施即時性、緊迫性和直接性的特點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實體和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認定。被訴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審: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304行初48號
二審: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3行終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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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行終780號
【案情介紹】
2018年7月10日,溫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溫州市市監(jiān)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根據舉報,對位于溫州經濟開發(fā)區(qū)濱海五道227號的201冷庫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標注“制造商:合肥伊利乳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及“伊利”“巧樂茲”商標標識的“經典巧脆棒雪糕”845件。經鑒定,上述產品為假冒“伊利”“巧樂茲”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日,溫州市市監(jiān)局對涉案產品的銷售者溫州紅葡萄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葡萄公司)作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決定對涉案產品實施扣押。紅葡萄公司不服溫州市市監(jiān)局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向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浙江省市監(jiān)局)申請行政復議。浙江省市監(jiān)局于同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溫州市市監(jiān)局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紅葡萄公司不服,認為其從2017年12月15日至今并未銷售伊利巧樂茲巧脆棒雪糕產品,涉案產品系他人負責銷售,與其無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案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內容】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溫州市市監(jiān)局根據舉報對紅葡萄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涉嫌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內蒙古伊利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伊利”“巧樂茲”注冊商標的產品。根據溫州市市監(jiān)局在現場調取的由紅葡萄公司工作人員李麗娜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紅葡萄公司一票通進貨單、銷售明細單等,結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的鑒定人員給出的鑒定意見,可以證明紅葡萄公司為本案行政強制措施適格的當事人,涉案物品屬于侵害內蒙古伊利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溫州市市監(jiān)局作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證據確鑿,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浙江省市監(jiān)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于2019年8月23日判決:駁回紅葡萄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紅葡萄公司不服,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溫州市市監(jiān)局現場行政執(zhí)法人員具備執(zhí)法資格,取證、聽取陳述和申辯、立案審批等程序性環(huán)節(jié)并無明顯不當,在發(fā)現涉嫌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內蒙古伊利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伊利”“巧樂茲”注冊商標的產品后決定扣押合法,應予支持。各方的爭議在于被扣押財物的所有人是否為紅葡萄公司?;谛姓娭拼胧┘磿r性、緊迫性和直接性的特點,溫州市市監(jiān)局有理由依據核查現場負責人李麗娜身份、紅葡萄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調取一票通進貨單以及冷庫發(fā)現的假冒“伊利巧樂茲經典巧脆棒雪糕”等證據將紅葡萄公司確定為涉案行政強制措施的適格當事人。雖然紅葡萄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國良對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提出異議,但其異議與事實不符,該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即時性手段行為,程序及實體處理合法,該院對紅葡萄公司要求溫州市市監(jiān)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及浙江省市監(jiān)局重新作出答復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綜上,于2020年1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知產力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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