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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春寒?——短視頻行業(yè)版權問題近況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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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4年前
倒春寒?——短視頻行業(yè)版權問題近況淺析

倒春寒?——短視頻行業(yè)版權問題近況淺析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觀海

原標題:倒春寒?——短視頻行業(yè)版權問題近況淺析


2021年4月,對短視頻行業(yè)而言并不好過。


4月初,多家行業(yè)協(xié)會、互聯(lián)網平臺、影視制作公司以及藝人對短視頻侵權問題發(fā)表了《聯(lián)合聲明》和《倡議書》。4月末,國家版權局、國家電影局等監(jiān)管部門表示將針對短視頻侵權盜版問題加大打擊力度。


以上發(fā)文與講話,無不讓內容創(chuàng)作者及短視頻平臺切實地感受到來自權利人以及行政監(jiān)管部門的壓力,同時也引爆了網絡輿論。本次事件引起廣泛討論的原因,是發(fā)文與講話所針對的內容,恰好是目前占據互聯(lián)網用戶關注時長大頭的短視頻內容。因此,剖析“發(fā)文與講話針對什么法律問題”“內容創(chuàng)作者與短視頻平臺哪方面的行為將存在法律問題”以及“部分網友觀點背后的法律意義是什么”三項主題內容的理解至關重要?;诖?,下文將對這三項主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發(fā)文與講話用語的拆解


4月9日《聯(lián)合聲明》,描述是“針對影視作品未經授權進行剪輯、切條、搬運、傳播等行為”。


倒春寒?——短視頻行業(yè)版權問題近況淺析


4月23日《倡議書》,用語是“清理未經授權的切條、搬運、速看和合輯等影視作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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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局長于慈珂在國新辦發(fā)布會中表示,將繼續(xù)加大短視頻領域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并繼續(xù)整治短視頻平臺以及自媒體、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未經授權復制、表演、傳播他人影視、音樂等作品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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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國家電影局稱,配合加大對目前比較突出的“XX分鐘看電影”等短視頻侵權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整治短視頻平臺、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未經授權復制、剪輯、傳播他人電影作品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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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聲明書、倡議書、講話等公開資料中,可見針對影視作品的短視頻式侵權行為描述多樣,包括“復制、切條、搬運、速看、合輯”等。此外,資料信息的指向對象,除了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或稱內容創(chuàng)作者),也包括短視頻平臺。因此,有必要對短視頻侵權主體以及侵權行為做精細化區(qū)分,以更好甄別與確認各方的責任與義務。


二、短視頻侵權主體及行為形式的區(qū)分拆解


(一)主體的區(qū)分拆解


對內容創(chuàng)作者而言,根據《著作權法》《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內容創(chuàng)作者通過信息網絡提供影視作品的,除存在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等例外情況,內容創(chuàng)作者的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


對平臺而言,如是直接以其名義向平臺用戶提供影視作品的,則可參照前述內容創(chuàng)作者提供侵權內容的方式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通過內容創(chuàng)作者賬號在平臺上提供內容,但事實上該賬號為平臺虛設的,又或者是內容創(chuàng)作者自行上傳的內容,但平臺無法提供該等內容創(chuàng)作者的具體信息,也可能被認定為侵權。例如在“字節(jié)跳動公司與快手、華藝匯龍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1]中,快手公司、華藝匯龍公司由于未能舉證涉案錄音制品是由用戶自行上傳的,被認定為直接向用戶提供錄音制品,對該部分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其次,如果平臺會與內容創(chuàng)作者進行收益分成,則平臺將因此需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在用戶行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平臺也需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如在“騰訊與陽光文化公司、今日頭條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2]中,被告陽光文化以“設立專區(qū)”“邀請金V”等方式為內容創(chuàng)作者上傳侵權視頻提供便利,其行為屬于有意識的針對某類侵權作品投放廣告,對于內容創(chuàng)作者的上傳行為仍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加上被告陽光文化公司對用戶上傳的涉《英雄聯(lián)盟》游戲視頻進行了編輯、選擇,應知游戲用戶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最終需向原告賠償損失350萬元。


(二)行為的區(qū)分拆解


對影視作品以不同形式制作出的短視頻,其侵權形態(tài)也會有所不同。目前,以內容創(chuàng)作者為例,對影視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如下主要方式:


1、機械復制類(“搬運”)


機械式復制行為,即常說的“搬運”行為。內容創(chuàng)作者將他人已發(fā)布在授權平臺的短視頻完整搬運到其他非授權平臺,該情況常見于某短視頻在原授權平臺爆紅后,其他短視頻平臺或者用戶對該短視頻搬運至其他非授權平臺上。短視頻本身如果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則該短視頻可作為作品被保護。在“搬運”模式下,內容創(chuàng)作者所提供的短視頻內容與權利人發(fā)布的短視頻內容完全相同,按照《著作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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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從抖音平臺搬運至YouTube平臺的短視頻內容


如在“快手公司與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糾案”[3]中,原告快手公司合法取得案涉視頻“PPAP”在全球范圍內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華多公司未經快手公司許可,將案涉視頻搬運至其運營的補刀App上并發(fā)布。最終,被告因此等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權利的短視頻搬運至自己平臺上播放的行為,需向原告賠償損失10000元。


2、切條類(“長切短”)


由于現(xiàn)有部分短視頻平臺對內容創(chuàng)作者所上傳的單個內容時長有所要求的,因此內容創(chuàng)作者會將完整版本的影視作品按照一定時長進行切條剪輯(如1分鐘、4分鐘,即“長切短”),完成切條剪輯后逐條上傳至短視頻平臺上。此外,部分內容創(chuàng)作者為“方便”平臺用戶觀看被切條剪輯后的影視作品,不因切條內容零散而影響觀看體驗,會對切條后的短視頻內容匯聚成播放集合。平臺用戶在點擊進入該播放集合后可按序播放,從而實現(xiàn)觀看完整視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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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將完整劇集切條并做整合


例如在“愛奇藝公司與華數(shù)傳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4]中,被告華數(shù)傳媒公司在其經營的“華數(shù)手機電視”App里上傳了每集4分鐘左右的短視頻,對原告愛奇藝公司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涉案片段進行整理和編輯供觀眾觀看。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也不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個問題。加上涉侵權片段共計五十六個,時長達二百余分鐘。被告行為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無法構成合理使用。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因侵害原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應賠償105000元。


3、混剪類


內容創(chuàng)作者圍繞某個主題(或稱“XX向”,如“燃向”“虐向”)或者某一位角色,將一部或者多部影視作品中的相關部分進行剪輯與匯集。此外,部分內容創(chuàng)作者為了營造或者烘托主題氣氛,會插入完整或者部分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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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愛奇藝公司與寬娛數(shù)碼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5]中,內容創(chuàng)作者上傳的涉案視頻“【胡歌】《愛情公寓四》CUT合并1080P”、“胡歌-迪諾哥【個人】剪輯【愛情公寓】”和“愛情公寓四美嘉×子喬CUT”的內容為電視劇《愛情公寓4》部分劇集部分角色的剪輯,總時長較長,內容是以某角色位中心進行不含有創(chuàng)造性的剪輯。此外該部分剪輯內容未發(fā)現(xiàn)具有評論性質的畫面,因此不論上述視頻中的內容是截取了電視劇的連續(xù)片段或者是多個小片段,均不屬于對電視劇的合理使用。因此該短視頻的內容創(chuàng)作者上傳涉案視頻向公眾傳播的行為侵害了愛奇藝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本案中的平臺寬娛公司對其網站用戶侵權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構成幫助侵權,侵害了愛奇藝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需向愛奇藝公司賠償損失50000元。


另外在短視頻切條時隨意使用背景音樂,同樣存在一定侵權風險。在“北京音未文化公司與自由自在公司等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案”[6]中,原告音未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自由自在公司和春雨聽雷公司(papitube經營管理者)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音樂《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為短視頻背景音樂,并將該短視頻通過“酷燃視頻”進行傳播。法院判定,被告制作涉案視頻并上傳的行為侵害了錄音制作者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需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4000元。


4、配音類


內容創(chuàng)作者圍繞某個主題,重新撰寫腳本文案,運用片段剪輯而成,模仿其他角色或者使用特定地區(qū)的方言配音再創(chuàng)作。由于重新配音的前提是使用原作品的畫面,因此配音類短視頻也存在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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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夢之城公司訴秀秀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7]中,原告夢之城公司是“阿貍”動漫形象以及《阿貍夢之島·我的云》動畫短片的著作權人。被告秀秀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配音秀軟件中將涉案作品片段作為配音素材予以提供,同時一并提供有基于涉案作品片段形成的配音視頻。對于該平臺的用戶而言,由于原告明確表示平臺用戶上傳涉案作品的行為并未獲其許可,且平臺用戶上傳涉案作品的行為并非“為個人”目的,不構成合理使用,故平臺用戶的對涉案作品的上傳行為已落入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


對平臺而言,由于就部分涉案作品片段以及以該片段為素材形成的配音視頻,被告未提供上傳者手機號碼等相關信息,故被告需作為內容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對于能證實由平臺用戶提供的涉案作品片段以及相關配音視頻,由于被告客觀上能夠接觸涉案作品片段,以及對特定熱門作品具有構成侵權的認知能力,加上被告能通過涉案作品片段獲利,因此能夠認定被告應對其空間內的上傳內容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所以對于用戶上傳的部分內容,被告應該知道,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5、評論解說類


內容創(chuàng)作者通過“聲音+文字”對影視作品單集或整集進行解讀,以向觀眾傳達特定主題的知識內容。如果內容創(chuàng)作者使用原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對原作品本身的批評或諷刺,此外實際使用到的作品長度與批評或諷刺目的相對應,那么在該種情況下對原作品的使用行為不是為了展現(xiàn)原作品,而是具有新的價值和意義,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介紹、評論或說明類”合理使用情形。該類型創(chuàng)作者以谷阿莫為典型代表。


但是,谷阿莫曾遭到包括《哆啦A夢》等電影電視劇在內的版權方提起訴訟,稱其未經授權使用盜版影片改編重新制作,違反了我國臺灣地區(qū)“著作權法”。在我國大陸地區(qū),不合理地使用原作品進行解說,也有可能構成侵權。在“蜀黍科技公司與優(yōu)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8]中,原告優(yōu)酷公司享有影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蜀黍科技公司運營了在線圖文電影解說軟件,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圖片集,共計382張。該等圖片內容涵蓋以上劇集的主要畫面,另外被告在圖片下方增加了對圖片內容詮釋的文字。法院認為,涉案圖片集是劇集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內容,因此提供劇集圖片的行為也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被告的行為并不是向公眾推介劇集信息,而是涵蓋劇集主要劇情和關鍵畫面,實質性替代了劇集的市場價值,不構成合理使用。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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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評論及其背后的法律含義


前述發(fā)布及講話一經公布,網絡驟時議論紛紛。個別媒體統(tǒng)計顯示,擔心“一刀切”地打擊和限制短視頻行業(yè)發(fā)展的人群占比較大,并有不少網友理解為“長視頻對短視頻的宣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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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認為二次創(chuàng)作內容不侵權的、或者對二次創(chuàng)作內容創(chuàng)作者表示同情的部分觀點中,以下類型的觀點較為典型:其一是“二次創(chuàng)作內容對原作品起到宣傳作用,因此不算是侵權”;其二是“二次創(chuàng)作內容所引用的原作品篇幅較小,不構成侵權”;其三是“影視行業(yè)在'養(yǎng)肥式維權'”。事實上,針對以上評論所描述的行為,相關影視作品權利人采取維權手段都是“有法可依”。


(一)“為宣傳原作品”不代表不侵權


有觀點認為,用戶通過二次創(chuàng)作短視頻對原作品產生觀看的興趣,這些二次創(chuàng)作的短視頻能對原作品起到宣傳作用,而且二次創(chuàng)作者并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原作品的利益不會因此受損。但事實上,“是否為了宣傳作品”“原作品是否因此受到更多關注”“是否營利”與“是否構成侵權”沒有必然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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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現(xiàn)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且不屬于法定許可、合理使用情形的,不論是否具有營利性質,均構成侵權行為。其次在行業(yè)實際,創(chuàng)作者對二次創(chuàng)作的內容沒有收費也不代表沒有營利。內容吸人眼球的二次創(chuàng)作內容可以獲得來自用戶的“打賞道具”,創(chuàng)作者領取完畢用戶的“打賞道具”后,可以與平臺按照一定比例換取經濟收益。此外,大量用戶的點擊觀看也能夠為創(chuàng)作者帶來一定的流量變現(xiàn)收入(如廣告投放、會員套餐銷售),此時內容創(chuàng)作者對原作品的使用行為被認為合理使用的難度較大。


如在“愛奇藝公司與華數(shù)傳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9]中,被告華數(shù)傳媒公司辯稱案涉片段是案涉作品播出的預告,其目的是為了吸引用戶來觀看,能夠有利于擴大案涉作品的宣傳和影響。但即便如此,本案法院認為被告華數(shù)公司對案涉作品的使用目的并非個人學習、欣賞,也不是出于評論需要。而且在觀看了案涉片段后可能因對相關情節(jié)有所了解后便認為無需觀看完整作品,從而損害了原告愛奇藝公司作為著作權人本應獲得的合法利益。因此華數(shù)公司不構成合理使用,應承擔侵權責任。


如“人人影視字幕組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10]中,人人影視在未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下,以境外盜版論壇獲取片源,進行翻譯、壓片等工作后,上傳至網絡上向公眾傳播。在此場景下,人人影視客觀上確實為公眾提供方便獲取個別影視作品的渠道,但由于該等影視作品的互聯(lián)網傳播并未獲得著作權人授權,而且人人影視字幕組通過“會員收費”“廣告變現(xiàn)”等手段進行了牟利,最終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即使此次事件中有部分評論表示“同情”,但“為愛發(fā)電”對原作品的未經授權使用也將構成侵權。


(二)引用時長或篇幅與是否侵權無必然關系


有觀點認為,只要引用原作品的時長不超過特定時長(如3分鐘、1分鐘之類),或者所引用的篇幅較小就不屬于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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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規(guī)定,被引用的內容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適當,是判斷相關行為是否屬于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的因素之一。除了引用比例,是否屬于“適當引用”也要考慮引用目的、引用效果等因素。而且,對于該比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尚未直接規(guī)定。即使引用時長短于3分鐘或者篇幅較小,但能夠實質性替代原作品的,則仍然構成對原作品的侵權。


如在“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訴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11]中,被告網易公司在時長為10分48秒的涉案視頻中使用葫蘆娃卡通形象的時間僅為13秒,但由于在本案中,被告存在未注明作品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的合法權益,因此不構成合理使用,仍構成侵權行為。


(三)“養(yǎng)肥式維權”并不違法


有觀點認為,影視作品權利人沒有在短視頻內容創(chuàng)作者以及平臺一開始使用其影視作品就采取維權措施,而是在內容創(chuàng)作者以及平臺“養(yǎng)肥”“做大做強”后方才予以維權,頗有“收割”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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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只要對影視作品的侵權行為持續(xù)進行,那么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均有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是3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結合短視頻制作與傳播的生態(tài)現(xiàn)狀,權利人在海量的短視頻信息中定位與識別內容創(chuàng)作者以及所屬平臺的對應行為需花費一定時間。。


如果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但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法院將判決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而損害賠償數(shù)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由此可見,如果侵權短視頻一直通過互聯(lián)網向用戶提供,就大部分影視作品而言,權利人均有權提起停止侵權以及賠償損失的訴訟。


如在“查某(CHA,Louis)訴楊治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12]中,被告楊治江南就辯稱原告查良鏞(金庸)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大部分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被告認為,《此間的少年》長期公開發(fā)行,又是廣為人知的使用金庸小說人物名稱的網絡文學作品之一,足以推定原告已經知曉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因此主張其賠償數(shù)額計算時間應當從其起訴之日向前推算兩年,即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之間。但是,由于被告在具體訴訟過程未能舉證原告在2015年之前已經知曉其侵權行為,故即便《此間的少年》于2002年出版,原告于2016年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也能獲得法院支持。


四、結語


新業(yè)態(tài)的發(fā)展,通常會伴隨著問題的出現(xiàn)。長視頻與短視頻的關系,應該是共存而非對立。法律層面上,可以精細化各種短視頻侵權行為的判斷標準,理清行業(yè)內各方權責義務。行業(yè)層面上,可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框架下,由國家版權局等主管部門牽頭,打造短視頻平臺、影視作品權利人、內容創(chuàng)作者三者良性互動的運轉生態(tài)。正如在《聯(lián)合聲明》發(fā)布前一天舉行的2021馬欄山版權保護與創(chuàng)新論壇當中提倡的,通過“版權新機制、新業(yè)態(tài)和新秩序”,方能“同心共筑文創(chuàng)新高峰”[13]。



注釋:

[1]詳見天津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詳見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2019)粵0192民初1756號民事判決書。

[3]詳見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079號民事判決書。

[4]詳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民終1941號民事判決書。

[5]詳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315號民事判決書。

[6]詳見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22014號民事判決書。

[7]詳見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39992號民事判決書。

[8]詳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87號民事判決書。

[9]同尾注4。

[10]詳見新華社,“‘人人影視字幕組’被查,涉案金額超1600萬元!”,https://mp.weixin.qq.com/s/AsJW0YC7xN55Pi2mhtN2qg。

[11]詳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書。

[12]詳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106民初12068號民事判決書。

[13]詳見中國日報網,“共創(chuàng)版權新高地,《馬欄山版權宣言》發(fā)布,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6536826616297446&wfr=spider&for=pc。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觀海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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