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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重慶法院發(fā)布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4月19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召開川渝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聯合新聞發(fā)布會。
2021年重慶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一、云創(chuàng)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二、重慶廣電英度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三、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慶騰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天極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案
四、重慶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陽市久圣成經貿有限公司與重慶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五、重慶鴿牌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重慶鴿皇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幸福時光建材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與眉山市萬佳來鶴商貿有限公司、四川富順天菊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南岸區(qū)興久源酒水經營部及第三人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
七、義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義柏應用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與榮耀電子材料(重慶)有限公司專利權屬糾紛案
八、重慶奔象果業(yè)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潼南區(qū)九蓮生態(tài)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九、重慶正和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不服重慶市渝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十、重慶厚海能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楊某、任某、曹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
一、云創(chuàng)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21)渝0192民初994號
合議庭成員:胡相龍、吳紅、王渝忠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5日,云創(chuàng)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創(chuàng)公司)創(chuàng)作完成《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以下簡稱《圓夢舞曲》)作品,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廣州市版權協(xié)會備案登記。該作品為女裝太陽裙的三個圖片,包含設計手稿圖、效果圖、成衣圖;創(chuàng)作靈感說明為,太陽裙版型活潑俏皮,黑白波點圖案,時尚又討人喜歡,采用隱形拉鏈,方便穿脫,時尚美觀又有復古感。4月2日,云創(chuàng)公司在其天貓網店發(fā)布《圓夢舞曲》服裝銷售信息。5月30日,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詩蘭公司)在其淘寶網店開始銷售其生產的涉案侵權服裝。7月1日,云創(chuàng)公司在該網店購買了1件涉案侵權服裝。云創(chuàng)公司認為卡詩蘭公司生產、銷售涉案侵權服裝行為侵害其《圓夢舞曲》服裝美術作品著作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卡詩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000元。
【裁判結果】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藝術性、實用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現,且藝術性與實用性能夠分離的服裝設計,可以認定為實用藝術作品,并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秷A夢舞曲》服裝系云創(chuàng)公司獨立完成,該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及獨特的拼排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布局等創(chuàng)造性勞動,體現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該服裝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改動該服裝的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等設計,其保護身體、調節(jié)體溫、適應身體活動的實用功能并不受影響,該服裝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夠分離并獨立存在。因此,該服裝作為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被訴侵權服裝最早的訂單創(chuàng)建時間晚于《圓夢舞曲》服裝發(fā)布時間,卡詩蘭公司作為服裝經營者,其能夠從公開途徑接觸到有關該美術作品的相關信息。對于兼具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法僅保護其藝術美感。將《圓夢舞曲》服裝與被訴侵權服裝進行比對,二者相似之處在于均為短袖連衣裙,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余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整體風格近似,相似部分體現在藝術方面。不同之處在于波點圖案、腰帶扣、領口花邊、衣袖局部細節(jié)上有差別,對整體視覺效果并無影響,不會使二者產生明顯差異。這種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系《圓夢舞曲》服裝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且并不來源于公有領域。因此,被訴侵權服裝與《圓夢舞曲》服裝構成實質性近似,卡詩蘭公司侵害了云創(chuàng)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權。遂判決卡詩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衣食住行,以衣為首。我國是服裝生產大國,目前服裝設計抄襲現象盛行影響服裝產業(yè)健康發(fā)展,加強服裝設計著作權保護勢在必行。2021年10月28日國務院發(fā)布《“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該規(guī)劃明確提出完善服裝設計等時尚產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本案系該規(guī)劃實施以來全國首例服裝設計時尚產業(yè)著作權保護案例。判決明確了服裝設計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構成要件,厘清了服裝設計藝術性與實用性可分離標準,明確了著作權法保護服裝設計的具有藝術美感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該案所確立的裁判規(guī)則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服裝設計著作權司法保護力度,促進服裝設計等時尚產業(yè)健康發(fā)展的使命擔當。
二、重慶廣電英度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20)渝0192民初7216號
合議庭成員:楊曉玲、胡相龍、吳紅
【基本案情】
《謝謝你來了》是重慶衛(wèi)視推出的一檔青春勵志節(jié)目,多次獲得全國性評獎,具有一定知名度。重慶廣電英度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經授權取得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系愛奇藝網站經營者。昵稱為“峰子創(chuàng)業(yè)”的用戶在愛奇藝網站上傳了綜藝節(jié)目《謝謝你來了20160713》,播放時視頻右上角有“iQIYI愛奇藝”水印,視頻內容結束時顯示“本欄目版權屬于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在愛奇藝平臺檢索“峰子創(chuàng)業(yè)”,檢索結果自動將其分類到“自媒體”項下,每次點擊播放該賬戶上傳的《謝謝你來了》節(jié)目作品時,界面顯示愛奇藝將該節(jié)目歸類到“綜藝頻道”,該用戶還發(fā)布了3953個視頻,包括《門當戶對》《凡人有喜》《謝謝你來了》等節(jié)目。重慶廣電英度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認為愛奇藝公司與愛奇藝用戶構成對涉案作品的直接共同侵權或教唆、幫助侵權,其行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法院,要求愛奇藝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視頻平臺的注意義務應當根據其經營模式、用戶、上傳作品的類別、審查的成本等予以調整區(qū)分為一般的注意義務、或更高的注意義務,甚至事前審查義務。基于愛奇藝公司經營平臺為收費視頻播放網站、上傳用戶為特殊“自媒體”用戶、涉案作品為制作成本較高的電視綜藝節(jié)目、涉案視頻名稱含有“重慶衛(wèi)視”等明顯的權屬信息等多方面因素考量,愛奇藝公司應該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但愛奇藝公司應知涉案侵權行為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導致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構成幫助侵權,遂判決愛奇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積極應對網絡平臺用戶侵權泛濫現象,排除傳統(tǒng)“通知-刪除”規(guī)則適用、準確界定網絡視頻平臺注意義務的典型案例。本案系統(tǒng)分析了網絡視頻平臺的注意義務考量因素,即:以提供影視作品為重要業(yè)務內容、存在付費播放模式、用戶批量上傳影視作品等情形,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存在與用戶約定利益分成、內容審核、平臺享有著作權等特殊內容,以及上傳作品為長視頻影視作品等情形,平臺應承擔事前審查義務。確立了平臺應承擔的相應注意義務規(guī)則,以期遏制網絡平臺用戶侵權,促進互聯網視頻產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三、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慶騰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天極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21)渝01行保1號
合議庭成員:譚穎、張琰、姜蓓
【基本案情】
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北京公司)、重慶騰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騰訊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授權取得動漫作品《斗羅大陸》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和第四季的非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該動漫作品在騰訊視頻平臺播出,系熱播劇。騰訊視頻更新動漫作品《斗羅大陸》后,“憶三漫剪”等抖音用戶在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抖音APP平臺幾乎同步上傳了大量《斗羅大陸》的視頻,且播放量較大。抖音平臺稱其2020年攔截違規(guī)視頻內容超過2.64億條。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北京公司、重慶騰訊公司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刪除抖音APP上用戶名為“憶三漫剪”等賬號中的所有侵害《斗羅大陸》動漫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視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刪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羅大陸》動漫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視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攔截用戶上傳和傳播侵害《斗羅大陸》動漫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視頻。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通知-刪除”規(guī)則系在特定技術條件之下,基于平衡權利人與平臺之間的利益而制定,網絡服務者對于網絡用戶利用其平臺實施的侵權行為并非只負刪除義務,而是負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義務。必要措施的界定與技術發(fā)展密切相關。在現有技術能實現過濾、攔截等功能且成本可承受時,則平臺在知道新侵權視頻仍在不斷上傳的情況下,其在刪除已有侵權視頻外承擔過濾、攔截義務則是理所當然。必要措施的內容并非固定的、不變的、機械的,而是動態(tài)的、可變的與發(fā)展的,必須兼顧技術發(fā)展現狀及當事人之間利益格局的變化。為了防止侵權行為的繼續(xù)和侵害后果的擴大,當新的技術出現且該新技術可能實現的情況下,應當將新的技術納入必要措施范疇。法院遂支持了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北京公司、重慶騰訊公司的申請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國首例要求短視頻平臺采取過濾、攔截等措施阻止侵權視頻不斷上傳的訴前禁令,該禁令從立法目的及條文原文出發(fā),論證并確立了“通知—刪除”規(guī)則下動態(tài)界定“必要措施”的裁判規(guī)則,及時回應規(guī)制平臺先侵權后治理發(fā)展路徑的司法需求。本案樹立的裁判規(guī)則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其確立的相關司法理念具有較高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重慶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陽市久圣成經貿有限公司與重慶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17)渝01民初843號
合議庭成員:譚穎、張琰、姜蓓
二審:(2021)渝民終96號
合議庭成員:周敏、付莎、王樂
【基本案情】
沈陽久圣成公司享有第1347502號圖片商標,1999年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案外人重慶袖風廠享有第5270376號圖片商標,2009年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重慶盛百利公司于2013年從其發(fā)展前身重慶袖風廠受讓圖片商標。2017年2月23日沈陽久圣成公司在重慶西部建材城16A-4“袖風防水”門市、重慶市南岸區(qū)騰龍大道21號附180號門市、重慶市渝中區(qū)人和街25號“維新建材”門市公證購買了標有“重慶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字樣的三種勞亞爾防水漿料系列,公證商品上標有圖片商標。重慶久圣成公司、沈陽久圣成公司認為,重慶盛百利公司在圖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勞亞爾”商標,構成侵害商標權。重慶盛百利公司辯稱,涉案商品屬于《區(qū)分表》第19類,其系合法使用自有商標,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人援引商標權作正當性抗辯,法院應當對其權利基礎進行必要審查,藉此合理裁量司法保護范圍和力度,對被訴侵權行為作出系統(tǒng)全面的判定。圖片商標為在先注冊商標,且通過多年使用和廣泛宣傳,使得“勞亞爾”品牌在防水行業(yè)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谥R產權保護激勵創(chuàng)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則,司法保護范圍和強度應當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更為重要的是,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后注冊使用的商標,在具體商品可能存在種類歸屬不清之時,理應對同一行業(yè)內同種商品上的在先商標進行合理避讓,以保護在先合法權利或利益,避免對他人已有合法權益的入侵或掠奪。重慶盛百利公司作為相同地域內、經營范圍高度重合的生產經營者,對圖片商標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極低;“勞亞爾”本身為無固定含義臆造詞,具有較強固有顯著性,在完全沒有接觸或知悉的情況下,因巧合而出現雷同注冊的可能性極低;涉案產品在《區(qū)分表》歸屬長期未有定論,防水行業(yè)公司多在第1類、第19類以及第2類均有申請注冊商標,重慶盛百利公司擁有其他商標亦在前述類別均有注冊,可以推知其對此現象有所認知的可能性極高。重慶盛百利公司對于圖片商標非但沒有進行合理避讓,反而將圖片商標長期大量使用于生產銷售同類商品之上,造成市場混淆誤認,明顯具有攀附在先商標所載商譽的故意,實質妨礙了圖片商標發(fā)揮識別作用。重慶盛百利公司的商標權系在后非善意取得使用,不能據此對抗重慶久圣成公司、沈陽久圣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以系在核定商品范圍內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抗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權利濫用。重慶盛百利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
【典型意義】
該案明確商標侵權關聯因商品類別不明形成注冊商標權沖突時,法院應審查被控侵權人權利基礎。綜合商標首創(chuàng)性顯著性知名度、注冊使用主客觀表現等因素,合理裁量與權利基礎正當性相適應的司法保護力度。若權利人商標在先注冊使用且已具備相當市場知名度,被控侵權人在后非善意注冊使用商標,主觀上具有攀附權利人商譽意圖,客觀上未合理避讓權利人在先合法權益,其權利基礎違背法律精神和目的,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司法支持,法院應當認定侵害權利人商標權。本案裁判思路為破解商標授權確權與商標侵權循環(huán)訴訟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探索,加大了對惡意搶注與搭便車行為的審查懲治力度,彰顯了尊崇誠實信用、鼓勵保護創(chuàng)新、推動品牌強國建設的司法導向。
五、重慶鴿牌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重慶鴿皇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幸福時光建材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18)渝05民初3095號
合議庭成員:嚴榮源、胡進、陳邦碧
二審:(2021)渝民終166號
合議庭成員:黑小兵、周露、宋黎黎
【基本案情】
重慶鴿牌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鴿牌公司)享有第146035號、第3270081號、第16039215號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且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鴿牌公司對重慶鴿皇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鴿皇集團)在相關網站銷售、宣傳“鴿皇”電線電纜產品的行為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幸福時光建材經營部(以下簡稱幸福時光經營部)的相關銷售行為進行了公證取證,認為侵權人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給鴿牌公司造成巨大損失,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侵權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鴿皇集團的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電線電纜、開關插座、塑料制品等,其法定代表人林應鋒于2005年3月7日申請第4524253號“鴿皇GE HUANG及圖”商標,并于2007年12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包括電線、電纜等。2011年8月31日,鴿牌公司對林應鋒申請注冊的第4524253號“鴿皇GE HUANG及圖”商標提出爭議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其與鴿牌公司的引證商標近似為由裁定撤銷爭議商標。林應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京行終792號終審行政判決,駁回林應鋒的上訴,確認了該商標無效。
【裁判結果】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鴿皇集團使用的圖片“鴿皇GE HUANG及圖”標識雖曾經因林應鋒申請于2007年12月獲準注冊為商標,但該商標已被宣告無效,根據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鴿皇集團未經許可實施的涉案行為侵害了鴿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鴿皇集團從企業(yè)名稱和商標上對鴿牌公司進行了全面的摹仿,還曾因假冒鴿牌公司產品被處罰,其法定代表人林應鋒在其申請的商標大多因與鴿牌公司商標近似被駁回申請或不予注冊的情況下,仍在多種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與鴿牌公司近似的商標,侵權時間長達十幾年,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情節(jié)嚴重。鴿皇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林應鋒在第4524253號圖片“鴿皇GE HUANG及圖”商標評審及行政訴訟程序中提交的系列證據顯示,鴿皇集團從2005年至2013年期間主營業(yè)務收入總額扣除主營業(yè)務成本、經營費用、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后的主營利潤總額高達171993569.94元,據此可以確定鴿皇集團從2005年至今的侵權獲利數額高于鴿牌公司請求侵權人共同賠償的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萬元,鴿牌公司請求賠償的數額應予全額支持。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惡意搶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然后進行侵權使用從而獲利,是實踐中常見的問題,如何有效的規(guī)制,是實踐中的難題。本案將注冊商標的惡意作為商標侵權使用行為的主觀惡意參考因素之一,將無效程序中所提交的財務報告等作為侵權獲利的證據之一,有助于加大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遏制搶注他人商標后再侵權的現象,助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六、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與眉山市萬佳來鶴商貿有限公司、四川富順天菊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南岸區(qū)興久源酒水經營部及第三人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18)渝05民初4029號
合議庭成員:祝來新、胡進、嚴榮源
二審:(2019)渝民終2155號
合議庭成員:喻志強、周敏、付莎
【基本案情】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牛公司)自1995年12月成立以來,即生產、銷售名為“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產品,并在業(yè)內擁有極高的知名度。紅牛公司發(fā)現,眉山市萬佳來鶴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佳來鶴公司)委托四川富順天菊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菊公司)生產了一款名為“Thailand Red Bull維生素能量飲料”的產品,并經由南岸區(qū)興久源酒水經營部(以下簡稱興久源經營部)等多種途徑進行了推廣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采用了與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近似的商品裝潢。紅牛公司認為,萬佳來鶴公司、天菊公司及興久源經營部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嚴重侵害了紅牛公司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人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并支持了紅牛公司關于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訴請。二審審理中,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 Ltd.)(以下簡稱天絲醫(yī)藥公司)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本案訴訟并述稱其對涉案商品裝潢享有權益。天絲醫(yī)藥公司于1996年將其享有商標權的第878072號圖片商標許可給紅牛飲料公司獨家使用,許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天絲醫(yī)藥公司在商標許可前已在其生產銷售的紅牛金罐飲料上使用了與涉案商品裝潢近似的裝潢。2011年,天絲醫(yī)藥公司又將涉案商品裝潢注冊為第5035426號、第5035427號平面商標及第11460102號立體商標。涉案商品裝潢的主體部分即為天絲醫(yī)藥公司的注冊商標。
【裁判結果】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使用合同未對涉案裝潢的權益歸屬作出約定,而天絲醫(yī)藥公司在紅牛公司使用涉案裝潢前已在同種商品上實際使用了近似的商品裝潢,且涉案裝潢的主體部分即為天絲醫(yī)藥公司享有商標權的注冊商標。此外,天絲醫(yī)藥公司之后又將涉案裝潢注冊了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雖然紅牛公司作為涉案金罐紅牛飲料產品的實際經營主體,通過多年持續(xù)、大規(guī)模的宣傳和使用行為,顯著地提升了金罐紅牛產品的市場知名度,對涉案裝潢權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紅牛公司在其持續(xù)十多年的經營中也獲得了很大的收益。在紅牛系列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并未對涉案裝潢的權益歸屬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綜合考量各種因素,涉案裝潢的權益應歸屬于天絲醫(yī)藥公司。二審法院遂對一審判決予以糾正,駁回了紅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商標許可引發(fā)的后續(xù)商品包裝裝潢權歸屬,是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本案確立了未約定歸屬的商品裝潢權益的裁判原則,厘清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功能關聯和區(qū)分,裁判規(guī)則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釋放出平等保護國內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積極信號,助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和服務擴大開放建設。
七、義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義柏應用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與榮耀電子材料(重慶)有限公司專利權屬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21)渝05民初434號
合議庭成員:陳聰、徐華、黃鍵
【基本案情】
劉某于1999年——2019年期間先后在義柏應用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柏技術公司)、義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柏科技公司)任質管經理,其分管的部門之一包括管理各種技術文檔的文件控制中心,義柏科技公司享有與晶圓包裝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劉某于2019年4月從義柏科技公司離職加盟榮耀電子材料(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耀公司)。榮耀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申請了名為“多片水平放置晶圓盒及隔離環(huán)”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2020年7月24日,發(fā)明人為劉某、李某等。該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多片水平放置晶圓盒及隔離環(huán)以解決非純平晶圓易碎的問題,其整體技術方案包括晶圓盒與隔離環(huán)兩部分。與現有技術方案相比,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在于在緩沖墊和晶圓堆之間增設“凹”型的隔離環(huán),其上述緩沖墊、隔離環(huán)的具體位置及隔離環(huán)的具體結構系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義柏技術公司和義柏科技公司以一封公司收件人包括劉某在內的公司內部電子郵件所附的隔離環(huán)設計圖紙為依據,主張該圖紙給出了案涉專利關于隔離環(huán)結構的技術啟示,結合技術啟示和現有技術從而主張系其員工的職務發(fā)明。2019年8月—10月期間,劉某及黃某在與客戶就多片水平放置晶圓盒及隔離環(huán)解決非純平晶圓易碎的問題有多封往來溝通郵件,其郵件所附圖紙?zhí)岢隽私鉀Q非純平晶圓易碎問題采用避空式技術方案,在頂部、底部各增加一個隔離環(huán),并附有對隔離環(huán)具體位置及結構的說明。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確定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一方面是看對該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者為誰,以確定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另一方面要確定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系職務發(fā)明或當事人之間就該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是否存在合同約定。在目前我國專利授權程序中,因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的發(fā)明人不作實質性審查,專利證書上的發(fā)明人不能當然認為屬于授權專利的實際發(fā)明人,但專利證書上關于發(fā)明人的記載具有初步證據效力。專利的實質性特點需要首先認定涉案專利的發(fā)明點及其能解決的技術問題,需要準確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全面理解。該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多片水平放置晶圓盒及隔離環(huán)以解決非純平晶圓易碎的問題,其整體技術方案包括晶圓盒與隔離環(huán)兩部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在于在緩沖墊和晶圓堆之間增設“凹”型的隔離環(huán),而上述緩沖墊、隔離環(huán)的具體位置及隔離環(huán)的具體結構應當構成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義柏科技公司、義柏技術公司主張結合其前期的相關專利與圖紙已給出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不能等同于已經對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被控侵權人圖紙的具體結構與涉案專利隔離環(huán)的技術特征雖未完全一一對應,但基本反映了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此外,在實際申請專利過程中,為獲得專利權,申請人對技術方案的進一步修改優(yōu)化也屬業(yè)界普遍做法。綜合對比雙方的證據,僅憑郵件中的圖紙和其主張的現有技術的結合尚不足以證明公司員工已對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義柏科技公司、義柏技術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的權屬應當歸其所有的主張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專利權屬爭議的多發(fā),體現了現代社會技術研發(fā)模式變化對專利權歸屬制度的深刻影響。發(fā)明人的認定是專利權屬糾紛中的核心爭議,本案是關于發(fā)明人認定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討論了發(fā)明人的認定中對專利“實質性特點”和“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認定的具體裁判規(guī)則,區(qū)分了單純的技術啟示與具體的技術方案之間的界限;明確指出,技術啟示不屬創(chuàng)造性貢獻。在權屬糾紛的證據采信規(guī)則上,本案充分尊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研發(fā)規(guī)律,指出發(fā)明人提供的關于技術方案的證據能達到與案涉專利的實質性特點基本對應的優(yōu)勢程度即可,無需達到與專利授權文本載明的技術特征完全一一對應的程度。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對科研人員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的鼓勵,體現了司法裁判在保護企業(yè)的物質技術投入與保護鼓勵人才正當流動之間的利益平衡。
八、重慶奔象果業(yè)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潼南區(qū)九蓮生態(tài)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21)渝01民初809號
合議庭成員:徐華、雷元亮、曾孔芬
【基本案情】
重慶奔象果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象公司)系柑橘屬植物新品種“中柑所5號”的被許可人,重慶市潼南區(qū)九蓮生態(tài)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蓮公司)未經許可,種植了“中柑所5號”柑橘樹苗。奔象公司認為九蓮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中柑所5號”柑橘樹苗的行為應認定為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犯了植物新品種“中柑所5號”的品種權。故訴請九蓮公司停止繁殖及種植“中柑所5號”的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苗木;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賠償合理開支5萬元。九蓮公司辯稱,案涉苗木均系從莊紹成處合法購買,購買時并不知曉“中柑所5號”系侵權苗木,其只是進行了種植,并未進行繁殖、銷售、嫁接,其不應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九蓮公司存在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了“中柑所5號”柑橘苗木,因柑橘系無性繁殖,柑橘苗木本身即為繁殖材料,九蓮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中柑所5號”柑橘苗木,其也未舉示證據證明其種植被訴侵權柑橘苗木存在合理理由,結合九蓮公司的經營范圍、種植情況,應認定九蓮公司的種植行為屬于生產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判決九蓮公司立即停止種植“中柑所5號”柑橘品種的行為,并銷毀侵權苗木。因奔象公司并未舉示證據證明九蓮公司存在繁殖“中柑所5號”苗木的侵權行為,故奔象公司要求九蓮公司立即停止繁殖 “中柑所5號”的訴請不予支持。綜合考慮九蓮公司侵權的性質、期間、后果,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數額,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權利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決九蓮公司賠償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6萬元。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二)》第五條規(guī)定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生產、繁殖行為認定處理。該規(guī)定并未明確哪些種植行為屬于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例外,僅是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將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以生產、繁殖認定處理。但從國際上對育種者權利限制的有關規(guī)定看,私人非商業(yè)性目的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不宜認定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被訴侵權方主張其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僅是對繁殖材料的使用而非生產、繁殖的,應負有舉證責任,其應證明種植行為系出于私人非商業(yè)性目的。私人非商業(yè)性目的可結合種植主體、種植行為的規(guī)模、是否營利等因素綜合判定。本案通過審查被控侵權方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是否屬于私人非商業(yè)性目的,進而準確界定種植行為的性質,對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認定為生產、繁殖的侵權行為和不侵權行為提供了參考思路。
九、重慶正和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不服重慶市渝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21)渝0103行初11號
合議庭成員:謝瓊、尹國容、朱曉娟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初,新冠肺炎疫情爆發(fā),重慶正和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和祥大藥房)向重慶賦予晨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賦予晨公司)購買口罩并支付款項840000元。2020年1月底,正和祥大藥房在未嚴格查驗貨物生產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先后收到貨物(口罩)37件。37件貨物中印有“圖片”字樣的口罩304600個,印有“圖片”字樣的口罩68100個。后正和祥大藥房將8件口罩運往銅梁。1月29日正和祥大藥房發(fā)現口罩存在質量問題,遂告知賦予晨公司,表明不敢賣,并要求退款。2020年1月29日,重慶市渝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渝中區(qū)市監(jiān)局)發(fā)現本案線索,遂立案調查。2020年1月31日,正和祥大藥房將涉案的37件口罩(包括“飄安”牌口罩37件11個批次共計304600個、“民樂”牌口罩6件二個批次共計68100個)送到渝中區(qū)市監(jiān)局執(zhí)法大隊。經渝中區(qū)市監(jiān)局進一步核查,涉案的“圖片”牌口罩和“圖片”牌口罩均無生產合格證明文件,且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2020年6月4日,渝中區(qū)市監(jiān)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1.責令停止銷售;2.處以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計559050元。正和祥大藥房收到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已繳納全部罰款。但正和祥大藥房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錯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發(fā)生在新冠疫情爆發(fā)期間,市場上口罩嚴重短缺,正和祥大藥房作為經營醫(yī)藥器械的專業(yè)公司,在明知市場情況下,更應當具有識別商品真假的意識和專業(yè)能力,對商品的來源進行嚴格審查,但正和祥大藥房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其行為已違反了《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渝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正和祥大藥房的行為系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渝中區(qū)市監(jiān)局參照《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考慮到正和祥大藥房未將涉案的假口罩銷售給人民群眾,及時收回如數退還供貨商,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在案件辦理期間能積極主動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如實供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僅對正和祥大藥房處以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559050元,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罰適當。因案涉貨品貨款金額較大,數量較多,不符合“違法行為輕微”的條件,故不屬于可“免于處罰”的情形。渝中區(qū)市監(jiān)局依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對正和祥大藥房作出“停止銷售”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了正和祥大藥房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食品、藥品、醫(yī)療器械的真假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醫(yī)療器械經營企業(yè)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fā)的特殊時期應當對其所經營的醫(yī)療器械承擔更嚴格的進貨查驗義務和社會責任。醫(yī)療器械經營企業(yè)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fā)期間未按照《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其經營的涉案口罩(屬于第二類醫(yī)療器械)既無生產合格證明文件,又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該經營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即使醫(yī)療器械經營企業(yè)有證據證明系其合法取得并說明了提供者,但因口罩屬于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的醫(yī)療器械,故不屬于可“免于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行政法規(guī)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處罰相當。本案的裁判對人民法院在審理涉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中正確適用法律,打擊不法經營醫(yī)療器械行為,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均具有積極意義。
十、重慶厚海能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楊某、任某、曹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20)渝0112刑初1448號
合議庭成員:陳俊、李仁容、曾慶
二審:(2021)渝01刑終948號
合議庭成員:謝懿、歐明艷、吳賢奔
【基本案情】
2000年以來,位于重慶市兩江新區(qū)的被害單位重慶耐德能源裝備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德公司”)通過多年研發(fā),設計出JQ系列加氣機控制器,編制的相應技術文件、設計圖紙等包含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為防止信息技術泄露,該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與員工簽訂的勞工合同中均有保密規(guī)定,對技術資料等文件的保管、借閱等也制定有相應的制度規(guī)定。2014年,被告人楊某從耐德公司辭職后與曾在耐德公司工作過的陳重(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創(chuàng)立被告單位重慶厚海能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海公司”),主要經營加氣設備。2015年,曾在耐德公司技術崗位工作多年的被告人任某在楊某等人的邀約下加入厚海公司,擔任技術總監(jiān)。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楊某、任某得知被害單位耐德公司的技術人員被告人曹某掌握有耐德公司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加氣機控制器技術信息后,以高薪吸引曹某從耐德公司辭職并加入厚海公司,擔任技術員,負責研發(fā)加氣機控制器。2016年7月,在楊某、任某指使下,曹某參照其在耐德公司工作期間拷貝及掌握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加氣機控制器技術信息,為厚海公司設計出加氣機控制器。厚海公司于2016年9月開始使用曹某設計的該加氣機控制器技術信息生產制造加氣機,并將生產的加氣機302臺用于對外銷售獲利10 828 511.55元。經鑒定,被害單位耐德公司加氣機控制器所示的14個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被告人曹某參照耐德公司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設計出的加氣控制器與耐德公司的14個技術信息相比,有13個具備對比條件,其中,11個構成相同,2個構成實質相同;被告單位厚海公司銷售的使用曹某的設計生產制造出的加氣機控制器實物技術信息與耐德公司的14個技術信息相比,有8個構成相同,4個構成實質相同,其余2個因電路沒有運行,無法比對。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厚海公司未經商業(yè)秘密權利人許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并使用他人的商業(yè)秘密,給商業(yè)秘密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被告人楊某、任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曹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均應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重慶厚海能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罰金一千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對被告單位重慶厚海能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10 828 511.55元予以追繳,并對扣押在案的加氣機電源板等制造侵權產品的零部件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后,被告單位厚海公司及被告人楊某、任某、曹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一中法院依法審理后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重慶法院近十年來鮮有的侵犯商業(yè)秘密刑事案件,且侵權時間長達三年之久,給被害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侵犯的商業(yè)秘密雖僅涉及產品的其中一個部件,但該部件系產品的核心技術和主要利潤來源。被告單位和被害單位均是先生產出該部件,再從市場上購買其他部件進行組裝后予以整體銷售。且被害單位和被告單位均是將產品整體作為單位進行計量,未對該部件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進行單獨區(qū)分及會計核算,審計機構亦無法對該部件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單獨區(qū)分并進行審計確認。據此,法院最終確定以產品整體利潤作為被害單位損失數額和被告單位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對被告單位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予以處罰。不僅有力地打擊了該類犯罪行為,更是有效維護了被害單位的合法權益,取得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tǒng)一。商業(yè)秘密是具有巨大商業(yè)價值的無形資產,是市場主體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關鍵,對侵害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犯罪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本案樹立的裁判規(guī)則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對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促進知識產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使命擔當。
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重慶法院發(fā)布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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