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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篇文章中,結合通信標準專利的案例,對細分領域中的專利無效和分析進行討論?!?/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潘俊林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供稿:知產新觀察
與專利無效相關的實務工作,不僅需要從策略和方法角度進行宏觀的思考,還需要結合具體的專利技術進行精細化的處理。
在本篇文章中,結合通信標準專利的案例,對細分領域中的專利無效和分析進行討論。
一、標準專利的無效分析價值非常大
如果正在瀏覽該文的你對標準專利有所關注,相信對因標準專利所引發(fā)的諸多訴訟和熱鬧的新聞也會有所了解和關注。
標準專利多涉及許可的問題,而近年來因許可所引發(fā)的訴訟也愈加激烈。在這個過程中,不管是FRAND問題的確定、技術侵權成立后禁令的作出、還是專利組合許可費的確定等問題,究其核心均是因標準專利組合的價值確定而引發(fā)的。
標準專利組合的價值是對整個專利包多方面考量因素的總體體現(xiàn),其中含有多少真正的必要專利是重要的評價指標。僅在宏觀層面進行數(shù)據(jù)分析,統(tǒng)計聲明標準專利的數(shù)量有如隔靴搔癢,也有行業(yè)內的公司對此持有反對意見[1]。
因此,在可承受的能力范圍內,通過技術分析評價標準專利,是評價整體專利組合價值的一個可參考思路。而標準專利的無效分析則是深入價值評估這一核心問題的最有效和直接手段。
之所以這樣說,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標準專利的無效分析開始于權利要求的必要性分析
對標準專利的分析而言,分析的起點始于權利要求與標準方案之間的關聯(lián)性。只有確定權利要求與標準文本中某部分技術方案的對應性,才值得進行無效分析,而這一起點的確定也直接可得出必要性的分析結論。是否構成標準必要專利對專利價值的影響差異明顯。
形式上的標準必要權利要求需在授權后得到更專業(yè)的評價
實踐中,有大量標準相關的權利要求是在標準文本定稿后或他人提出相應技術提案后提交申請的,這種專利可以形式上滿足必要性的形式要求,但從法律規(guī)定的角度,此類專利因在標準文本或技術提案公開之后提出,客觀不應得到授權,顯然應屬于無效專利。通過無效分析將有效的定位這些專利,并將其排除于專利組合的價值考量因素之外。
許可談判實踐中可通過有效的無效分析評估整體專利包的價值
復雜的談判往往是圍繞具有一定數(shù)量的專利包進行的。在談判實踐中,技術談判是評估專利組合價值的重要階段。代表性專利清單的提出往往可作為評價專利組合整包價值的一個重要的代表性因素,而對代表性專利清單的無效分析顯然是談判中確認專利組合價值并影響談判相對方報價預期的一種手段。
因此,討論標準專利的無效分析具有現(xiàn)實的意義。
而如何開展此項業(yè)務需要充分結合標準專利和相關標準的特點進行。
面對同樣的一組標準專利,不同的團隊可能會給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結論。結論上的差異不僅僅是因為從結果上沒找到合適的現(xiàn)有技術而造成的,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對標準體系的理解和標準專利無效檢索方法上的差異。
在與標準技術相關的專利實務領域,找對了方法可以高效的達成高質量的成果,筆者曾帶領團隊用4周時間(28天)完成了20項標準專利的穩(wěn)定性分析,便是結合標準專利的特點所能體現(xiàn)出的一個結果。
經驗和方法的可行性,要用結果說話。專利無效分析中找到有效的對比文件,是驗證方法可行性的手段。結合作者的實戰(zhàn)經驗,通過以下內容逐步介紹如何在標準專利無效分析的過程中,確定思路、找到文件并給出對比的邏輯。
二、標準專利與標準必要專利的區(qū)分
本部分對標準專利和標準必要專利兩個概念加以介紹和區(qū)分。概念的清晰區(qū)分有助于理解標準專利的文件體系,為無效分析的進行確立基本的認知。
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和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兩個名詞實際上應該合理界定,并體現(xiàn)不同的法律含義。
現(xiàn)實中存在大量標準技術相關專利,這些專利可稱為標準專利,但并非所有的標準專利都具有標準必要的權利要求并構成標準必要專利。
這就像一個專利文件,里面的方案與手機相關,那么這個專利可以成為手機專利。但是,與手機相關,并不意味著在制造或使用手機時必須要用到這個專利,因此,手機專利不一定是手機的必要專利。
行業(yè)中較為認可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定義,來自于歐洲標準組織ETSI的知識產權政策(IPR Policy)[2]。根據(jù)該項定義,只有一項包含標準必要權利要求的專利,才可以被稱作標準必要專利。
在標準制定過程中,隨著每次標準會議的召開和技術提案的提出,會產生大量的專利申請。這些專利圍繞標準會議中的議題提出方案,是標準專家對標準制定中可供選擇和討論的技術方案的研發(fā)成果,也是各個公司聲明專利的來源。
例如,在下述的某次4G相關的標準會議中,在相關討論主題下,標準會議會對該主題下的部分會議提案進行討論,并確定當次會議的結論。
盡管圍繞同樣的議題總是有大量相關的標準專利被提出。但是,標準最終采納的方案往往是唯一的,因此,多數(shù)的專利方案不可能被納入標準,只有少量的可能會成為覆蓋標準的必要專利。
一項專利能夠成為標準必要專利的情形,大致如下有以下兩種情形:
1、有的情況下,高水平的標準專家會根據(jù)討論的主題,最早的給出提案,這往往是質量最高也是最具技術價值的提案。這些方案可能最終被納入標準,而對應的專利,也可通過日后對專利的修改產生可以覆蓋標準的必要權利要求成為真正的SEP。
2、有的情況下,標準專家會通過監(jiān)控會議進程,預測下一次可能出現(xiàn)的、并由標準大會采納的方案。標準專家完成預測后,會提前布局專利,甚至在一個申請中同時覆蓋可能采納的方案以及備選的替換方案(布局專利并不代表一定會提出技術提案)。通過這種方式,標準專利專家可保證其研究成果具有最大的可能性被標準采納。
幸運的情況下,專利申請中的某個方案會被納入標準,而持有專利的公司可以通過修改權利要求使其與標準所匹配,構成必要權利要求。而多數(shù)情況下,這些專利申請的方案不會被標準采用,只能作為一項與標準技術相關的標準專利而授權,但不含有必要權利要求。(即使不構成必要權利要求,也不能完全否定這些專利的價值,實踐中仍然有相應的觀點加以論證。)
總覽各類標準技術,諸如3GPP組織下的4G LTE和5G NR屬于方案較為復雜的標準技術,但其中可產生豐富專利申請的內容也多是集中于接入網(wǎng)(手機與基站傳輸交互的階段)相關的技術中。相比于大量的聲明標準專利,標準方案中可構成申請專利的技術點絕對屬于少數(shù)。
因此,在實踐中,一個專利包中往往存在大量的不含有必要權利要求的標準專利,而專利包中真正必要權利要求的占比則參差不齊。
三、實例探討[3]:標準專利的穩(wěn)定性分析
以上內容結合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進行了討論。某項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過程,也是相關標準方案的確定過程,這個過程顯然少不了與標準會議的互動。
標準方案的確定是通過大會討論和技術提案的提交而周期性開展的。標準會議會通過每次達成的會議結論固定相應的標準方案,相應的也會逐步確定和清晰進一步的標準研討方向。
標準的研發(fā)是一個體系完備并記錄齊全的工作,每次會議的研討過程通常都會有相應的文檔加以記錄。這些文檔既是發(fā)掘標準技術研發(fā)細節(jié)的最有利文件,也是用于評估一項標準專利是否已被公開的最有利資料。
以下內容,就結合作者親自處理的一個案件,介紹如何通過梳理不同技術提案和相關會議結論之間的關系,來公開一項標準專利方案的過程。這項分析通常被稱作標準專利的穩(wěn)定性分析。
下述關于相關專利穩(wěn)定性分析的內容源于該專利在美國進行的IPR 程序,與專利相關的內容說明和用于進行穩(wěn)定性分析的現(xiàn)有技術進行了簡化處理。
待討論的專利內容涉及兩步操作:
1、手機在4G的網(wǎng)絡中會獲得一個優(yōu)先級列表和標記這個優(yōu)先級列表有效性的倒計時。這個優(yōu)先級列表是幫助手機如何按照優(yōu)先級的高低從一個小區(qū)向另一個小區(qū)切換的表格。
2、當手機連接到3G網(wǎng)絡時,可以繼續(xù)使用這個優(yōu)先級列表選擇要切換的小區(qū)。當然,此時優(yōu)先級列表的有效性還是受到倒計時的控制。
針對上面的方案,可以找到兩個相關的技術提案。
一個提案公開了手機在4G網(wǎng)絡中可以接收到優(yōu)先級的列表,并且可以在對應倒計時到達時丟棄該列表。
第二個提案則公開了在3G和4G的網(wǎng)絡中按照優(yōu)先級列表的方式選擇網(wǎng)絡。
在這個兩個提案的組合之下,已經可以形式上公開上述專利方案的內容。不過,即使這樣,仍然可以結合標準相關的文檔內容進一步加強對上述兩個提案的解讀。
在對應于第二個提案的標準會議上,第二個提案得到了各公司的討論,相關內容也通過文字得到了記錄。
通過上圖可以看出,各公司的討論進一步細化了對這個提案內容的解讀,并提出“手機可以記住從4G網(wǎng)絡中獲得優(yōu)先級,并在3G網(wǎng)絡中使用。”而這樣的討論最終也得到了大會最終的肯定。
在這種情況下,上述兩個提案的組合通過會議結論得到加強,與這個專利相關的IPR程序最終也作出了專利無效的結論,上述提案組合的分析邏輯也得到了美國專利局的肯定。
四、關于標準專利分析的進一步討論
以上內容,包括相關實例的討論,只是從有限的角度呈現(xiàn)了與標準專利分析相關的理解和方案。
在本文之外的實際項目中,如何不斷的總結分析思路,如何通過梳理標準技術文檔鎖定相關的技術方案,從而發(fā)現(xiàn)可用于評價專利穩(wěn)定性的技術材料,并有效完成對權利要求是否覆蓋標準的必要性評估等內容都值得針對各個具體的專利作出討論。
注釋:
1.https://www.ericsson.com/en/blog/2019/10/5g-patent-leadership
2.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guide-on-ipr.pdf
3.https://globaldossier.uspto.gov/#/details/US/12902933/A/124437
(原標題:實務探討 | 28天20項SEP,如何高效的進行標準專利的分析和檢索)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潘俊林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供稿:知產新觀察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 如何高效的進行標準專利的分析和檢索 (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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