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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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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晴雯
前言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由此開啟了版權保護的新時代。在此之前,我國在國際上未簽訂任何與版權有關的國際條約,國內也未形成對作者權利的法律保護和法律意識。三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文化的繁榮發(fā)展和國際社會不斷變化,《著作權法》經歷了三次修改,對我國的經濟文化發(fā)展具有重要價值。
本文將對《著作權法》頒布三十年來的修法歷程及亮點做出回顧,關注2020年第三次修法與當下版權領域新問題的連接;同時,對近兩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知識產權法院所頒布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進行整合,有利于觀察著作權領域的理論熱點及實務動向,希望為讀者提供一些思路。
一 回顧:《著作權法》的制定與修改
(一)三十年修法歷程回顧【1】
1990年9月7日,新中國首部《著作權法》誕生。為我國1992年加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奠定了國內法基礎。
2001年10月27日,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使得國內知識產權法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相銜接。此次修法的亮點主要有:(1)將雜技、建筑作品列入法定作品類型;(2)首次規(guī)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3)新增了信息網絡傳播權;(4)取消了出版權必須十年專有的限制;(5)規(guī)定了教科書“法定許可”;(6)設定了法定賠償數額和訴前禁令等。
2010年2月26日,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對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的裁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修改內容僅有“1條半”。
自2010至2020年,《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耗時十年之久,貫徹落實了黨中央關于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有利于推進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繁榮發(fā)展,符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二)2020年第三次修法的重要內容【2】
第三次修法重點條款完善了著作權及鄰接權的相關概念,包括:
1.完善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明確了“作品”定義,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2.明確了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此次修法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修改為了“視聽作品”,事實上擴大了調整范圍;3.完善了著作權中廣播權權利內容的規(guī)定。修改后的“廣播權”內容包括三層意思,與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相比,明顯擴大了廣播權的適用范圍;4.完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此次修法完善了合理使用的“三步檢驗標準”,同時完善了免費表演的合理使用情形,增加了具體使用情形的兜底性規(guī)定;5.增加職務表演制度。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刪去了演出單位可以為表演者的規(guī)定,同時,增加職務表演制度;6.完善了廣播組織者的權利制度。
同時,第三次修法也貫徹保護著作權的立法目的,強化對著作權的保護:
首先,完善有關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規(guī)定。新法增強了著作權主管部門的執(zhí)法權限,強化了執(zhí)法手段與力度,有利于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規(guī)范市場秩序。
其次,新法加強了侵權損害賠償力度。長期以來,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低、填平原則適用受到社會各界長期詬病。此次修法,將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提高到500萬元,同時規(guī)定法定賠償額的下限;同時,針對故意侵權、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法院可以判處懲罰性賠償。
(新法加強著作權侵權損害力度,有效遏制侵權行為)
二 著作權法的實施與適用【3】
(一)從著作權法指導性案例看裁判傾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的匯集,有關著作權法的相關判決要點主要包括計算機軟件案件、互聯網知識產權問題等領域。
1計算機軟件案件
(1)共有著作權的正當行使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402號
【裁判要旨】共有著作權人的權利行使可以參照適用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規(guī)定。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舉證責任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8號
【裁判要旨】著作權人已經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主張權利的在先軟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訴侵權軟件存在相同的權利管理信息、設計缺陷、冗余設計等特有信息,能夠初步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主張權利軟件構成實質性近似且被訴侵權人接觸主張權利軟件的可能性較大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訴侵權人,由其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未實施侵權行為。
(3)計算機軟件附條件免費商業(yè)使用中的侵權認定責任承擔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547號
【裁判要旨】軟件著作權人向不特定用戶提供軟件,允許其免費下載并商業(yè)使用,但在用戶協議中明確要求必須保留有關版權標識和鏈接信息,用戶免費下載并在商業(yè)使用時去除該版權標識或者鏈接信息的,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軟件著作權人的署名權。
(4)計算機軟件委托合同中瑕疵擔保責任對實現合同目的的影響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677號
【裁判要旨】計算機軟件委托開發(fā)合同約定開發(fā)方負責開發(fā)源代碼、委托方享有源代碼著作權的,開發(fā)方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即保證第三人不就該源代碼享有任何權利。開發(fā)方違反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可以認定委托方取得軟件著作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
2互聯網十大典型案例之著作權糾紛
(1)未經授權影視作品認定——“人人影視字幕組”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號】(2021)滬03刑初101號
【判決節(jié)選】法院認為,被告人結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2)區(qū)塊鏈電子存證法律效力的認定
【案號】(2018)浙0192民初81號
【判決節(jié)選】根據電子證據審查標準,第三方存證平臺作為獨立于當事人的民事主體,通過可信度較高的谷歌開源程序進行固定侵權作品等電子數據,且該技術手段對目標網頁進行抓取而形成的網頁截圖、源碼信息、調用日志能相互印證,可清晰反映數據的來源、生成及傳遞路徑,應當認定由此生成的電子數據具有可靠性。同時,其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qū)塊鏈技術對上述電子數據進行了存證固定,確保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故確認了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認定侵權的依據。
(3)認定網絡游戲與文字作品間使用關系——改編權
【案號】(2018)京民終226號
【判決節(jié)選】通過具體比對,涉案游戲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飾描述、陣法描述、關卡設定等多個方面與涉案小說中的相應內容存在對應關系或相似性。法院通過“整體比對法”,認定涉案游戲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編權。
3基于公共政策的著作權保護
(1)保護傳統文化——雜技作品著作權權屬及侵權案
【案號】(2019)京73民終2823號
【判決節(jié)選】法院認為,原告雜技團表演的雜技作品中的形體動作編排設計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屬于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雜技作品。被告雜技作品與原告雜技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等構成實質性相似,構成侵權。
(二)從著作權典型案例看理論熱點
1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而非實用性
【案例】陳某煌訴河間市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造物居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裁判宗旨】對于具有獨創(chuàng)性、藝術性、實用性、可復制性,且藝術性與實用性能夠分離的實用藝術品,可以認定為實用藝術作品,并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必須具有藝術性,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而非實用性。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產品是否侵犯原告涉案作品。對此,法院認為,涉案產品與原告涉案作品均為茶濾托盤,屬于實用工藝品范疇,同時具備實用性和藝術性。
2轉換性使用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案例】美影廠訴新影年代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裁判宗旨】“適當引用”是構成合理使用的一種情形,它是指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使用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判斷對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應當綜合考慮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fā)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個作品的比例、是否會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場銷售造成不良影響等因素予以認定。
3網絡“洗稿”文章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某版公司、胡某訴某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裁判宗旨】“洗稿”屬于對已有作品的復制,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強調文章作為一個整體獲得保護,個別語句無法單獨獲得著作權保護。
4應用軟件頁面既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亦可作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案例】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術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宗旨】著作權法是對作品創(chuàng)作和傳播中產生的專有權利的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經營中產生的競爭利益的保護,二者保護的利益并不重合,可以同時適用。原告的“微信紅包”相關頁面中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美化服務的作用,應當屬于裝潢。上述頁面通過大量使用,已經能夠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可以在著作權法之外同時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5插畫師根據名畫創(chuàng)作的演繹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北京鹿之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光速時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裁判宗旨】被告公眾號文章雖在開頭提到“下面就是插畫師的作品”,但全文共使用插畫師作品32幅,且通篇文章幾乎由32幅作品累加構成,僅配有極少的文字說明,已明顯超過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故被告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構成侵權。
(三)著作權法相關法規(guī)
1法律法規(guī):如《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等。
2地方性法規(guī):如《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廣東省版權條例》(2023年1月生效)等。
小結
2016年5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創(chuàng)新大會上提出““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震懾違法侵權行為”,“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guī)”。2020年著作權法的第三次,增加了明確著作權法的調整對象的定義、落實國際條約義務并加強了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等條款,進一步完善了著作權保護制度。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互聯網著作權侵權案件等新型著作權糾紛案件與數字社會發(fā)展相伴相生,給著作權領域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如何在版權法領域加強數字治理,規(guī)范互聯網著作權保護制度,或將成為未來亟待解決的立法難題。
【注釋】
【1】參考:《一文讀懂|
【2】石宏.《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內容及價值考量[J].知識產權,2021(02):3-17.【3】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原標題:IP輔助工具系列|著作權法修改歷程回顧與典型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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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晴雯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IP訴訟輔助工具系列|著作權法修改歷程回顧與典型案例指引(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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