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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商標權利人的中國企業(yè)應當如何維權呢?本文主要對行政和民事司法方面的救濟措施進行介紹。”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莊輝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近年來,中國與越南貿易往來頻繁。2021年中越雙邊貿易額首次突破2000億美元;2022年11月1日,《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深化中越全面戰(zhàn)略合作伙伴關系的聯(lián)合聲明》發(fā)布,中越在貿易方面也有了更多的發(fā)展空間。中國企業(yè)在積極“走出去”、開拓越南市場、推廣中國品牌,但有時也會遇到發(fā)生在越南的商標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商標權利人的中國企業(yè)應當如何維權呢?
在實踐中,當在越南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時,商標權利人通常會在對侵權人采取法律措施前向侵權人發(fā)送警告信,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如果未能友好地解決問題,越南知識產權法為權利人提供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的救濟措施。由于刑事救濟一般較少適用,我們下面主要介紹行政和民事司法方面的救濟措施。
一、商標侵權的行政救濟
在越南,絕大部分的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會選擇行政手段來處理侵權行為,因為相關政府部門官員對處理商標侵權有非常豐富的經(jīng)驗和知識,而且行政程序簡便、能夠快速制止侵權行為和解決侵權相關問題。但是選擇行政手段對權利人而言也有一些缺點:首先,行政處罰措施中雖然包括罰款,但并無任何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金,權利人無法從中獲得經(jīng)濟賠償(甚至無法彌補法律費用的支出),仍需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獲得經(jīng)濟賠償;其次,行政執(zhí)法中的罰款金額較低,最高罰款金額約人民幣15萬元,可能導致侵權人繼續(xù)侵權行為,預防重復侵權的作用不明顯。
在行政執(zhí)法方面,越南的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由多個部門共同負責。其中,由于海關的措施較為特殊,本文會將這部分獨立出來進行介紹;其他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統(tǒng)稱為“一般行政措施”。
(一)一般行政措施
越南相關部門有權對商標侵權人采取的處罰措施主要有以下這些:
1)警告;
2)罰款:對個人最高罰款2.5億越南盾(約合人民幣7.5萬元);對組織最高罰款5億越南盾(約合人民幣15萬元);
3)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4)查抄及沒收侵權產品及用于侵權的材料和工具等;
5)消除侵權標記后用于非商業(yè)目的;
6)銷毀有害于人畜或植物的侵權產品。
除行政處罰措施外,在一定條件下,行政執(zhí)法部門還有權采取一些行政預防措施。當侵權行為可能對消費者或公眾造成嚴重損害時,或存在侵權物品被侵權人散布或銷毀的風險,或為確保行政處罰的實施,商標權利人可以請求執(zhí)法機關采取行政預防措施。此類行政預防措施與法院發(fā)出的臨時禁令非常相似,例如:相關人員的臨時羈押;侵權貨物及物證的臨時保管等。
通過一般行政措施解決商標侵權的用時通常為1-6個月,成本較低,時間明顯短于訴訟途徑,有利于權利人快速打擊侵權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越南知識產權侵權的行政執(zhí)法中,知識產權侵權鑒定具有重要作用,鑒定機構是越南知識產權研究所(VIPRI)。該機構從事的知識產權鑒定活動包括:確定保護范圍;判定侵權嫌疑品是否滿足侵權要件; 判定是否構成相同、等同、近似、混淆、誤認或者復制;確定知識產權權利價值,確定損失額等。
雖然侵權鑒定不是法定的前置程序,鑒定結果也只用作參考,但越南執(zhí)法部門通常比較重視鑒定結果。實踐中,執(zhí)法機構傾向于只有在請求人獲得有利的鑒定結果時才快速處理侵權行為。因此,為了確保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效率,建議權利人及時申請侵權鑒定。
例如拜耳公司2012年在越南發(fā)現(xiàn)Viet Duc公司銷售的“Natido”牌的農作物保護產品與拜耳的“Nativo”水稻殺菌劑商標高度近似。拜耳向越南知識產權研究所(VIPRI)申請鑒定Natido牌產品是否侵犯了其Nativo商標的商標權。在越南知識產權研究所得出肯定的結論后,拜耳向越南科技部要求執(zhí)行越南知識產權研究所的決定。執(zhí)法部門最終判令Viet Duc的侵權產品予以銷毀,不得再使用Natido商標,并判處罰款。借助侵權鑒定,權利人可以更加有效率地實現(xiàn)商標維權。
(二)海關保護措施
在實踐中,海關采取的邊境控制措施可在邊境有效阻止商標侵權貨物進入國內市場,對權利人的市場進行及時的保護,因此對于權利人而言海關保護也是重要的維權手段。
具體來說,越南海關可以提供以下兩種保護措施:
1)海關查驗
商標權利人可以要求海關對涉嫌侵犯商標權的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每次備案有效期2年,2年期滿后可再續(xù)期2年。
在查驗中如果發(fā)現(xiàn)侵權物品,海關有權進行罰款、扣押等行政處罰;如果發(fā)現(xiàn)犯罪行為,海關會將其移交公安部門;權利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海關備案將使海關提前獲得了商標權利人的聯(lián)系信息,能夠及時、迅速地通知權利人。
商標權利人如請求海關采取上述邊境查驗措施,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提交商標權利相關證明;提供完整信息以確定涉嫌侵犯商標權的進出口商品;提交申請并支付官費;賠償因實施邊境措施而造成的損失。
對于海關查驗措施,海關部門自收到申請所需文件之日起20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2)暫停海關程序
商標權利人有權提出暫停進出口貨物海關程序的申請,即使海關部門尚未接受其提出的海關查驗申請。海關可應商標權利人的要求暫停海關程序不超過10個工作日,以便權利人有時間收集信息和證據(jù)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動。在商標權利人提供正當理由和額外擔保的情況下,暫停的期限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商標權利人如請求海關采取上述措施,需要提交申請并支付官費;同時還需要支付貨物價值20%的押金,如果無法對該貨物批次進行估價,則至少為2000萬越南盾(約合人民幣6000元)。
對于暫停海關程序措施,海關部門自收到申請所需文件及保證金之日起2工作小時內作出決定。
二、商標侵權的民事司法救濟
如上文所述,越南的絕大部分商標侵權案件通過比較快捷的行政途徑解決,法院實際審理的商標民事侵權案件很少。但權利人如果想要獲得經(jīng)濟賠償,仍然要選擇時間長且成本高的民事訴訟途徑。
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主張:
1)停止侵權行為;
2)公開整改和道歉;
3)履行民事義務;
4)賠償損失;
5)從侵權產品上移除標記后用于非商業(yè)用途;
6)銷毀假冒或盜版物品,銷毀用于制造這些物品的工具等。
其中,針對權利人可能比較關心的第4項“賠償損失”的金額,具體介紹如下:
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損害包括侵權人造成的實際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
針對實際物質損失:若原告的利潤損失未被算入物質損失,總損失應包括被告商標侵權行為的獲利;可按照商標許可的價值計算(假設被告與原告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如果原告的物質損失無法確定,則賠償數(shù)額由法院決定,但不超過5億越南盾(約人民幣15 萬元)。
除物質損失外,如果原告能夠證明其因商標侵權行為而造成的精神損害,法院可以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最高為5000萬越南盾(約人民幣15000元)。
此外,原告還可以要求侵權人支付合理的律師費。
權利人在起訴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臨時禁令,條件是:權利人可能面臨無法挽救的損失;如果不及時保護,侵權物品或相關證據(jù)有擴散或者被銷毀的可能;提供銀行擔?;蛑Ц侗WC金。
臨時禁令通常包括扣留、扣押、查封、禁止改變狀態(tài)、禁止轉移、禁止轉讓所有權等。此外,在必要時,法院也可以根據(jù)原告的請求適用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禁令措施,例如:凍結賬戶或資產;禁止被告/侵權人進行某項行為或強制被告/侵權人進行某項行為。
但在實踐中,臨時禁令實際上很少適用,因為向法院提起的商標侵權案件本身就很少,且法院在批準臨時禁令時十分慎重。
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商標侵權的用時通常為6個月到幾年,成本較高,時間較長,因此更適合用于處理大規(guī)模的侵權行為。
總的來說,對于在越南遇到商標侵權行為的我國企業(yè),我們建議首先可嘗試發(fā)出警告信,并且及時尋求行政救濟(包含海關救濟),盡快制止侵權行為;對于大規(guī)模侵權或損害較高的情況,可考慮走民事訴訟途徑來彌補損失。
我國企業(yè)在向越南“走出去”的過程中,不僅要及時完成商標的申請和注冊,也要對后續(xù)可能出現(xiàn)的商標侵權行為作出有效應對,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維護品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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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越南商標制度介紹之侵權維權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莊輝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商標制度介紹之侵權維權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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