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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海外知識產(chǎn)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九)│ 法國專利制度概述

深度
納暮2年前
企業(yè)海外知識產(chǎn)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九)│ 法國專利制度概述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在法國專利制度體系中,法國政府給予特定申請人較高的補助(費用減緩),也通過訴訟體系經(jīng)予權利人高標準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麗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在中國政府鼓勵創(chuàng)新與專利申請并加快實施“走出去”戰(zhàn)略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yè)考慮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與競爭。在此過程中,知識產(chǎn)權、尤其是專利的全球布局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數(shù)據(jù)顯示,中國企業(yè)在國外的專利申請日趨增多,然而就中國在歐盟的第四大貿易伙伴和第二大技術引進國法國而言,中國專利年申請量保持在較低水平。中國申請人對法國專利制度缺乏了解是造成略顯尷尬的現(xiàn)實的原因之一。


為此,此文特地對法國的專利制度進行介紹。


01 法國專利制度體系演變


法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知識產(chǎn)權法的國家之一。早在14世紀50年代即出現(xiàn)專利制度萌芽,其第一部專利法誕生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1791年,在1884年產(chǎn)生了法國第二部專利法,法國在1968年通過的第三部專利法確定了現(xiàn)代專利體系。法國在20世紀90年代制定了《法國知識產(chǎn)權法典》(以下簡稱《法典》)。為應對21世紀的現(xiàn)實和挑戰(zhàn),法國在2019年5月22日頒布了PACTE法案,對《法典》進行了修訂,其中包括在知識產(chǎn)權領域對專利進行的多方面改革。也就是說,法國與專利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被收錄在《法典》中。


02 法國專利保護類型


根據(jù)《法典》,法國專利所涉及的工業(yè)產(chǎn)權證書客體為“任何發(fā)明”,工業(yè)產(chǎn)權證書種類包括發(fā)明專利、實用證書和補充保護證書。


與中國專利不同的是,法國專利僅涉及技術。外觀設計不屬于專利法保護范疇,而是作為另一種單獨的工業(yè)產(chǎn)權,在法國通常由商標代理人處理。


03 如何獲得法國發(fā)明專利或實用證書


在法國的專利保護可以通過提交法國專利申請或實用證書申請、或通過在歐洲專利申請或PCT申請中指定法國來獲得。但需注意的是,對于指定法國的PCT申請,法國引入了PCT協(xié)議的第45(a)條款,關閉了PCT專利直接進入法國國家階段的渠道。因此獲得法國PCT專利保護的唯一途徑是向歐洲專利局申請歐洲專利,待歐洲專利局受理、審查和授權后,再選擇于法國生效。


另外還即將新增一種途徑即歐洲單一專利途徑。這里不作詳述。


本文只涉及法國國家專利制度,主要針對發(fā)明專利和實用證書。法國專利管理機構為法國國家工業(yè)產(chǎn)權局(INPI)。


(一)發(fā)明專利


根據(jù)《法典》,凡具有創(chuàng)造性和工業(yè)實用性的新發(fā)明均可獲得專利。法國發(fā)明專利證書自申請日起有效期為20年。申請人可在提交申請的同時或自申請日或優(yōu)先權日起18個月內主動以書面方式提出將發(fā)明專利申請轉換為實用證書申請。


法國的發(fā)明專利跟中國的發(fā)明專利類似,可以保護產(chǎn)品和方法,同時規(guī)定不受專利權保護的客體也類似于中國專利法。


(1)法國發(fā)明專利申請的一般性程序為:提交申請→形式審查→檢索→公布→實質審查→授權公告,其中需指出:


提交申請時:


-可用任何語言提交,以法語之外的語言提交需在兩個月內補交法譯文;


-與中國不同的是,提交時可沒有權利要求書,但需在收到通知的兩個月內補交;


-如果通過注冊的法國專利代理人提交申請,則不需要提供委托書。


關于檢索:


-須在申請時或在申請日起1個月的期限內繳付檢索費,也可在收到通知后補交;


-當法國申請是首次申請(即未要求優(yōu)先權)時,檢索由作為INPI分包商的歐洲專利局(EPO)進行;若法國申請為二次申請(即要求有優(yōu)先權)時,初步檢索報告由INPI出具;


-檢索結果以帶有書面意見的"初步檢索報告"的形式提供。


關于初步檢索報告:


-第三方意見可在初步檢索報告發(fā)布后的3個月內提交。INPI不接受匿名意見。


-當在相關類別(主要是 "X"或"Y"類)中引用有文件時,申請人須在3個月的時限(可延)內對初步檢索報告作出答復。


由于2020年實施的法律發(fā)生了變化,根據(jù)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2020年5月22日前提交的專利申請


對于此類申請,法國專利局駁回理由不包括缺乏創(chuàng)造性。但對于在此日期之前授權的法國專利,仍可以缺乏創(chuàng)造性為由質疑其可專利性。


2、2020年5月22日及以后提交的專利申請


INPI能以缺乏創(chuàng)造性駁回申請。這也適用于申請日(即母案申請日)早于2020年5月22日、但實際上是在該日期或以后提交的分案申請。


實質審查和最終檢索報告:


INPI根據(jù)初步檢索報告中引用的現(xiàn)有技術、可能的第三方意見和申請人對此作出的答復進行實質審查。審查員起草最后的檢索報告并附于授權專利后。


(2)授權后的異議程序


在PACTE法案相關條款生效之前,在法國想要無效專利的唯一途逕是向法院提起無效訴訟。


但根據(jù)PACTE法案增設了作為行政救濟程序的異議程序,規(guī)定任何人在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9個月以內都可以直接向INPI而非法院提出撤銷或修改授予的專利,從而避免漫長而費用高昂的訴訟程序。異議程序于2020年實施,適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授予的任何法國專利(即包括未經(jīng)過上游創(chuàng)造性審查的專利)。


法國異議申請費用較低,官費僅為600歐元。異議程序只適用于法國專利,不適用于在法國生效的歐洲專利。異議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缺乏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或工業(yè)實用性;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修改超范圍。


下圖示出了法國異議程序的流程及大致相應的持續(xù)時間:


企業(yè)海外知識產(chǎn)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九)│ 法國專利制度概述


從上圖中可看到,法國異議程序分為如下三個階段:1.可受理性階段;2.審查階段;和3.決定階段??墒芾硇噪A段包括授權公告日后9個月的提出異議請求期和在該9個月期限屆滿后為期0-2個月的初步審查期。審查階段大約持續(xù)8-11個月,包括書面審查和口審。異議決定通常在審查階段結束后4個月內作出。


與歐洲專利局相反,在授權公告日后9個月的異議請求提出期屆滿之后,INPI不允許異議請求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被控侵權人)介入已啟動的異議程序中,既不能干預也不能提出意見。此外,與歐洲專利局不同的是:其還允許異議請求人和專利權人中止異議程序,以進行和解談判;如果異議請求人都退出異議程序,INPI不會繼續(xù)進行異議程序;INPI也不能提出任何當事人都沒有提出的異議理由。


與歐洲專利局程序的不同點還包括,各方可以就異議決定向巴黎上訴法院提出上訴,INPI沒有上訴委員會。但這種上訴會允許對手增加新的反對理由和新的現(xiàn)有技術(如在無效法律訴訟中那樣)。在上訴階段被控侵權者可以作為第三方介入其中,可就巴黎上訴法院的裁決向法國最高民事法院提出上訴。


因此需要在異議和無效司法訴訟之間確定進行專利無效的最佳策略。異議的優(yōu)點是不必向法院支付任何費用;將僅限于專利有效性問題。此外,與無效訴訟不同,其可以向INPI直接提起,無需證明有利益關系,甚至可以通過使用稻草人(straw man)來啟動異議程序。


該程序有利于加強競爭情報的效用,可監(jiān)控競爭對手的專利,必要時利用有限的時間窗口(9個月)及時應對。


(3)無效訴訟程序


在PACTE法案之前,專利無效訴訟通常與專利侵權訴訟一同提起。PACTE法案明確規(guī)定,專利無效訴訟可以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方式進行。PACTE法案要求提起專利無效訴訟的當事人需要證明自己與該專利具有實際利益關系,這意味著并非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對專利提起無效訴訟。


實際中,大多數(shù)情況下,無效訴訟請求人是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但需注意的是,專利無效訴訟的被告人無論如何只能是專利權人。因此在法國,專利獨占許可人不能成為專利無效訴訟的被告。當專利獨占許可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因而不能針對專利獨占許可人提起專利無效的反訴,但可以針對專利權人提出無效訴訟。


另外,在PACTE法案之前,《法典》沒有對無效訴訟時效進行規(guī)定,法院適用《民法典》第2224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為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使其能夠行使權利的事實之日起” 的5年期限提起無效。PACTE法案現(xiàn)將專利無效訴訟修改為其不受任何訴訟時效的限制,而新設立的異議程序受到公布授權公告后9個月內提出的這一時限限制。正因為此,異議程序并不能完全取代向巴黎民事一審法院提出的無效程序。


簡言之,在PACTE法案修訂《法典》之后,創(chuàng)造性審查的引入必然導致對專利申請的審查更加復雜嚴格,結果更加不確定,由此使得與歐洲專利相比,法國專利的吸引力可能下降,對在法國首次申請的傳統(tǒng)策略會產(chǎn)生質疑,轉而選擇首次歐洲申請。盡管如此,對于法國首次申請而言,其在初步檢索報告方面仍極具競爭力,因為和改革前一樣,初步檢索報告費用、質量仍保持不變,INPI仍繼續(xù)將其分包給歐洲專利局;此外如果隨后決定申請歐洲或國際專利,申請人仍能受益于歐洲專利局對檢索費的減免。法國專利申請中關于檢索報告的費用比直接向歐洲專利局申請檢索報告的費用低很多,差價部分由INPI承擔。


因此,如果企業(yè)或個人想要在評估專利有效性后再決定是否申請歐洲或國際專利,那么通過先申請法國國內專利來獲得歐洲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是一種經(jīng)濟有效的方法。


(二)實用證書


與中國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chǎn)品不同,法國實用證書不僅保護產(chǎn)品還能保護方法。


法國實用證書適用于生命周期較短的發(fā)明。得益于PACTE法案,實用證書的保護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從6年延長至10年,適用于在此日或之后提交的實用證書申請或仍有效的實用證書。


其一般流程是:提交申請→形式審查→公布→授權公告。與法國發(fā)明專利申請相比,其審查程序中沒有檢索和實質審查這兩者,其它方面基本相同。


此外根據(jù)PACTE法案,《法典》增加了“可將實用證書申請轉換為專利申請”的規(guī)定,這針對自2020年1月11日以來提交的所有實用證書申請。


利用這種機制,與在初始階段提交的專利申請不同,通過轉換實用證書申請而產(chǎn)生的專利申請在公布階段通常不會有其初步檢索報告。這將增加審查和授權所需的時間,借此可推遲對專利申請的審查。


實踐中,以上這些修改與INPI引入專利申請創(chuàng)造性審查相平衡,可能會引起專利和實用證書之間申請選項的調整。


在確定申請策略時,須牢記實用證書不受創(chuàng)造性審查也不受異議程序的約束。因此關于其有效性的更大不確定性將持續(xù)存在直到侵權訴訟,因為此時實用證書所有人必須向法院提供專利檢索評價報告。


(三)補充保護證書


法國的補充保護證書適用于藥品,針對已取得市場準銷許可的方法、藥品或產(chǎn)品,是法國于1990年6月25日頒布設立以彌補專利權人保護期限因上市許可的試驗數(shù)據(jù)準備和審批過程時間漫長而造成的損失。


其附屬于發(fā)明或實用證書專利,所賦權利與專利權相同,保護期限為基礎專利(原發(fā)明專利或實用證書專利)法定期限屆滿起不超過5年或自頒發(fā)市場準銷許可證起15年。


(四)臨時專利申請制度


根據(jù)PACTE法案,INPI還引入新的臨時專利申請制度,其從2020年7月1日生效。法國臨時專利申請可以在沒有權利要求或摘要的情況下提交以盡早確定申請日,且除較低申請費外無其它費用。申請人應從申請日或最早優(yōu)先權日起12個月內主動將其轉換為常規(guī)申請或實用證書申請。否則臨時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臨時申請可以作為后續(xù)法國專利申請的優(yōu)先權文件,但不能作為國外優(yōu)先權基礎。


如果臨時專利申請要求了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則其不能作為臨時申請?zhí)幚?。因此,它會自動被轉換為常規(guī)專利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需支付檢索費,或請求將其轉換為實用證書。


相比美國臨時申請本身就是一種申請,法國臨時申請僅是一種申請狀態(tài)。


然而需注意,如果申請人提出臨時申請但沒有提交權利要求書,那么該申請只保護其披露內容。而且在12個月的期限結束后不允許添加任何新的主題。因此申請人不應忽視其說明書的撰寫,因為它之后不能進行修改,會對未來權利要求的內容和范圍產(chǎn)生重大影響。


因此這一工具存在一定風險,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應考慮,例如在展覽或科學出版物即將公開的情況下,緊急起草專利,即使是一組簡短的權利要求,仍然是一個需要考慮的選擇。


04 法國專利訴訟體系


與中國不同的是,法國現(xiàn)行專利訴訟審級分為三級:


一審:當事人就專利侵權、撤銷和無效等訴由,向巴黎民事一審法院提出訴訟。


二審:當事人針對專利侵權、無效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巴黎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于INPI做出的異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巴黎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三審:對于巴黎上訴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問題部分不服的,還可以向法國最高民事法院再次提起上訴。


區(qū)別于中國專利訴訟體系,法國專利侵權訴訟擁有獨特的扣押制度。在法國,請求證據(jù)搜查和扣押的程序普遍用于專利侵權訴訟前并由巴黎民事一審法院審判長授權,扣押前無需通知被控侵權人。有效知識產(chǎn)權(包括專利、外觀設計、商標、版權等)的權利人和獨占許可人皆有權請求證據(jù)扣押。如扣押執(zhí)行后的20個工作日或31個日歷日內(以后到期的為準)未對案件提起訴訟,扣押措施將撤銷且整個扣押程序將無效。


PACTE法案還將侵權訴訟的5年訴訟時效的起點“從構成侵權事由的事實發(fā)生”(即從侵權行為實施之日起)明確為“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使其能夠行使該權利的最后事實之日起”。


05 小結


在法國專利制度體系中,法國政府給予特定申請人較高的補助(費用減緩),也通過訴訟體系經(jīng)予權利人高標準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但申請人應改變法國專利申請具有較低的實質要求和具有較快的授權速度和高授權比率的傳統(tǒng)印象,因為自PACTE法案對《法典》修訂尤其是引入創(chuàng)造性審查后,其授權標準與歐專局保持一致,授權難度增大,授權速度減緩。這在客觀上也降低了申請人包括中國申請人對在法國首次申請的興趣,盡管INPI在申請費用方面具有相當優(yōu)勢。根據(jù)歐洲專利局新近發(fā)布的年度報告,中國于2021年在歐盟國家提交的專利申請數(shù)量大增24%。這也說明中國申請人更親睞于直接遞交歐洲申請。


但無論如何,中國申請人在進行法國專利申請布局時應充分了解法國的知識產(chǎn)權制度環(huán)境,掌握最新的法律與政策變化;選擇最經(jīng)濟的申請途徑,節(jié)省資金投入;靈活利用法國實用證書專利制度及其與發(fā)明專利的雙向轉換規(guī)定;關注競爭對手,利用異議程序及時應對;通過訴訟、無效及扣押制度實施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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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歐盟商標撤銷和無效程序簡述)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麗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yè)海外知識產(chǎn)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九)│ 法國專利制度概述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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