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法官詳解微博知識產權焦點問題
? 對話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姜穎 ? ? ? ?記者 張昊
對話動機:
如今,微博的影響已經覆蓋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yè),都希望通過微博這個平臺獲取信息、推介自己。不過,在發(fā)帖、復制、轉發(fā)的過程中,很少有人會將微博與侵犯知識產權聯(lián)系在一起。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專門為微博開了一堂公開課,主題就是微博與知識產權。
短短140個字的微博是否屬于作品?關于微博的哪些行為屬于侵權?微博知識產權被侵犯后,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圍繞這些問題,記者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姜穎展開了對話。
獨創(chuàng)性是受保護重要前提
記者:對于大多數微博用戶來說,微博的知識產權是一個比較新的話題,甚至有不少人會對這個問題打上一個問號。
姜穎:很多人認為“微博只有140個字”不可能構成知識產權法保護的作品。事實上,我們在判斷是否構成作品時,沒有字數限制。
微博是否構成作品,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判斷。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作品強調有獨創(chuàng)性,并具備可復制性。
通過微博發(fā)布的內容可以打印、轉發(fā)、剪切、復制粘貼到別的地方,是可復制的。主要問題是,微博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獨創(chuàng)性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是指一件作品中應該體現出作者自己獨立的選擇、取舍、安排、設計。在司法實踐中,判定獨創(chuàng)性,首先不是來自公有領域,第二不是抄襲而來的。這種安排和設計不是按已有的形式復制出來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來的,而是由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的,并帶有一定新意。
不是字數少就不能有獨創(chuàng)性。在司法實踐中,就曾認定8個字組成的廣告詞“橫跨冬夏、直抵春秋”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作品,受到法律的保護。微博的表達是不是獨特、有新意,是判斷微博是否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
不合理轉發(fā)引用屬于侵權
記者:目前,微博已經成為社會交往的一個重要工具,轉發(fā)、分享某一微博內容成為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轉發(fā)會涉及侵犯知識產權嗎?
姜穎:微博之所以能夠使信息快速傳播和分享,依靠的也主要是轉發(fā)的功能。發(fā)帖人既然選擇了使用微博,也就意味著其愿意接受轉發(fā)這一基本功能,而且分享信息也是其本意。從法律上講,我們認為發(fā)帖人是默示許可別人轉發(fā)自己的微博。
轉發(fā)的特點是能夠顯示原始帖子的全部內容以及原始發(fā)帖人的名字,所以轉發(fā)能夠體現對別人創(chuàng)作的尊重。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這種轉發(fā)是不侵權的。
但是,如果不通過微博的轉發(fā)功能,而是把原始帖子中的內容復制下來,當成自己的微博內容再發(fā)出去,沒有體現原始發(fā)帖人的名字,等于把別人的作品當成自己的微博內容發(fā)送。這時候就侵犯了別人的權利。
記者:在“織圍脖”時,使用者也可能會引用他人的微博內容,這種引用是否屬于侵權?
姜穎:引用在法律中有特別的定義。根據自己需要,用了別人的作品,加上雙引號,然后注明作品的來源,這種情況叫做引用。著作權法設置了合理使用制度,為因介紹、評論的需要而適當引用提供了依據。
轉發(fā)和合理使用中所說的引用都要注明出處、作者,如果沒有征得許可,簡單地把別人的圖片拿過來做配圖,或者引用一段文字,卻沒有注明來源,都會涉及侵權。
2012年年底,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廣州“首例企業(yè)微博侵犯著作權案”。在這個案件中,原告是某圖片公司,被告是一家家居公司。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自己企業(yè)的官方微博中使用原告的攝影作品,由此引發(fā)糾紛。被告使用原告的攝影作品,目的不是介紹攝影作品、攝影技巧,而是為了提升企業(yè)形象,吸引微博用戶,推銷產品。最終法院認定侵權成立。
同樣,對于個人微博用戶來說,如果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轉發(fā)和使用了合理使用之外的他人作品,也會涉及侵權的問題。
記者:在現實中,也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即微博發(fā)帖者抄襲了他人內容,但轉發(fā)者并不知情。在這種情形下,轉發(fā)者是否屬于侵權?
姜穎:這種情況同樣涉及到侵權問題,只不過侵權的情節(jié)不嚴重,只影響到侵權人是否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主觀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權利人要求賠償損失時,侵權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有義務盡快刪除轉發(fā)的帖子,停止侵權。
記者:我們看到很多作品注明了“不得轉發(fā)”,這種聲明有效力嗎?
姜穎:這種聲明是有效力的。我們通常說的侵權就是未經權利人許可復制、傳播他人作品的情形。從前面我們談到轉發(fā)不侵權的原理來看,我們認為微博博主有默示許可,認為博主一般同意別人轉發(fā)他的帖子。這是轉發(fā)不侵權的法律根據。如果博主聲明“不得轉發(fā)”,等于是明確表示不希望別人轉發(fā)自己的作品,這時其他人應尊重博主的意愿,就不存在默示許可了。也就是說,在博主聲明“不得轉發(fā)”的情況下,再轉發(fā)就涉及侵權。
微博平臺外三種情況屬侵權
記者:從現實生活來看,微博的轉發(fā)、引用他人微博內容的場合也越來越多,已不僅僅局限于微博平臺。那么,在微博平臺之外使用他人微博內容是否屬于侵權?
姜穎:將他人的微博作品使用在微博平臺之外,有時會涉及到侵權的問題,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一,將微博內容轉載在微博以外的媒體上,即在沒有得到作者許可的前提下,將原創(chuàng)微博作品轉載到例如報紙、雜志等載體上,沒有注明出處,也沒有支付任何報酬。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需要注意的是,適用這條規(guī)定的前提是作品“刊登”后,而通過微博發(fā)布并不屬于“刊登”。因此,報刊轉載微博作品無法適用上述法律規(guī)定。這種轉載行為侵犯了微博用戶對其微博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等著作財產權。
第二,出版發(fā)行。有些圖書出版商將大量微博作品編輯成書出版,不經微博用戶許可,也不支付報酬,這種行為同樣屬于侵權行為。
第三,收費表演。在著作財產權中,有一項權利叫做表演權,指的是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例如,在相聲表演中,未經許可使用微博用戶作品內容,就可能涉嫌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表演權。
記者:您說的以上三種情況,都要征得微博作者的同意,注明出處,支付報酬。
姜穎:對。如果出現不好署名的情況,如相聲,可以和作者協(xié)商,得到作者的認可。署名權包括署真名、署假名或者不署名。
記者:如果出現微博侵權,被侵權人如何維權?
姜穎:如果發(fā)生了侵權,救濟途徑主要有三種:自行協(xié)商、向網絡運營商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博主可根據需要獲得救濟的類型選擇相應的方式。
自行協(xié)商,指權利人發(fā)現有人侵權,可以通過私信、評論的方式告知對方。這種方式最常見。如果私信對方、發(fā)評論后,對方不理睬,可以向相關的微博運營商投訴,請他們來處理。從法律上講,這種方法就是“停止侵權”。如果被侵權的博主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甚至是公開賠禮道歉等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私下協(xié)商、調解不成,可以訴至法院。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www.islander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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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