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一審判賠金額合計202419745元,隨后原被告提起上訴?!?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江淼
在一審法院判賠202419745元(約2.02億)的技術秘密糾紛在原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近日傳來了新消息。
2023年11月21日,湖北菲利華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利華)發(fā)布公告披露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顯示,菲利華與陳某平(被告一)、武漢鑫友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稱鑫友泰公司)、肖某發(fā)(被告三)的技術秘密糾紛二審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涉案企業(yè)雙方官網顯示,菲利華始建于1966年,2014年9月在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上市,現為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規(guī)模優(yōu)勢的石英材料及石英纖維制造企業(yè),全球少數幾家具有石英纖維批量生產能力的制造商。鑫友泰成立于2009年,主要生產經營石英玻璃纖維及制品、石英玻璃及制品、特種電光源用石英玻殼等產品,為航天航空、光纖制造、半導體制造、特種電光源等行業(yè)配套提供高科技新材料。
本案被告一陳某平為菲利華的前員工,陳某平從菲利華離職后與肖某發(fā)成立了鑫友泰公司。近年來,雙方在圍繞技術秘密侵權糾紛展開了訴訟。
今年1月6日,菲利華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鄂01知民初7號。菲利華起訴陳某平、鑫友泰公司、肖某發(fā)侵犯了其技術秘密,并索賠計12094.50萬元。
3月2日,菲利華發(fā)布公告稱因發(fā)現新證據和事實,向武漢中院遞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將本案判賠金額由12094.50萬元更改為36050.36萬元。
6月30日,菲利華收到武漢中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對該案的判賠金額合計202419745元。一審判決詳情如下:
1、被告陳某平、被告鑫友泰公司、被告肖某發(f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技術秘密的行為,即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案涉8個技術信息,并銷毀記載上述技術信息的設備、圖紙、電子文檔等資料;
2、被告陳某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菲利華經濟損失300萬元;
3、被告鑫友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菲利華經濟損失198,419,745元;
4、被告肖某發(f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菲利華經濟損失100萬元;
5、被告陳某平、被告鑫友泰公司、被告肖某發(f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向原告菲利華支付案涉訴訟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
6、駁回原告菲利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的一審受理費共1844318元,甚至比一些知識產權案件的判賠金額要高很多。其中,菲利華負擔368863元,陳宜平負擔92216元,鑫友泰公司負擔1291023元,肖正發(fā)負擔92216元。
隨后,原被告因不服一審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三被告的上訴請求主要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菲利華的所有訴訟請求。菲利華的上訴請求主要為,將法院合計判賠的202419745元的賠償方式改判為連帶賠償,并上訴請求法院銷毀被告公司的庫存石英纖維產品等(具體上訴請求如下圖所示)。
此外,在雙方此前的另一起訴訟中,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判決被告陳某平、鑫友泰公司、肖某發(fā)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罰金共計2400萬。2022年12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作出的裁定中維持了原判。
附:公告原文
(原標題:涉案2余億的技術秘密糾紛二審獲最高院受理?。?/span>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江淼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涉案2余億的技術秘密糾紛二審獲最高院受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