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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品牌商標含有相似的‘龍圖形’,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呢?相似圖形元素的商標侵權行為又該如何認定?”
4月22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湖南法院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情況,并發(fā)布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軌道交通商業(yè)秘密、熱播電視劇、文獻數(shù)據(jù)庫、搜索引擎、假冒商品等多個新興產(chǎn)業(yè)及重點領域,充分體現(xiàn)人民法院以知識產(chǎn)權司法審判保護創(chuàng)新成果,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擔當作為。一起來看看吧~~
龍是中華民族的重要象征,
也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核心元素之一,
“龍圖案”也作為常見祥瑞元素,
被運用到各類標識圖案設計中,
然而,當兩個品牌商標
含有相似的“龍圖形”,
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呢?
相似圖形元素的商標侵權行為
又該如何認定?
徐記公司于1997年注冊成立,經(jīng)營范圍包括食品生產(chǎn)、食品經(jīng)營、批發(fā)業(yè)、零售業(yè)等。第717184號、第3287031號、第7316224號、第5450087號、第5965501號商標所有權人為徐福記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19年5月,徐福記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簽署《授權委托書》,將包括上述注冊商標在內(nèi)的一系列商標授權徐記公司許可使用,同時授權徐記公司可對任何侵犯上述商標、著作權、專利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進行維權。
衡陽三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廣慈官方旗艦店、淘寶健身堂店、阿里巴巴等多個平臺多個店鋪銷售“廣慈枇杷糖”“廣慈潤喉糖”等產(chǎn)品,產(chǎn)品包裝上使用了“廣慈”“廣慈及龍形”標識,生產(chǎn)商為東莞廣慈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銷商為深圳市國醫(yī)健康家園實業(yè)有限公司。
徐記公司認為相關產(chǎn)品侵害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
被控侵權產(chǎn)品
徐記公司產(chǎn)品
被控侵權圖形
徐記公司案涉權利商標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龍的圖形僅為組成涉案兩枚圖形商標的要素之一。商標權利的保護以整體保護為原則,作為商標組成的要素,不應受到單獨保護,否則會導致保護過寬而影響公眾對公有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
本案中,被訴侵權的“廣慈及圖”商標標識中雖然也使用了龍的圖形,但其使用方式并非訴請保護的該兩枚商標中“龍圖形”的整體搭配使用的方式,兩者的文字分別為“徐福記”和“廣慈”,“廣慈及圖”商標標識的圖形外圍圓圈添加了“EXCELLENT PRODUCT QUALITY”“?!薄白吭降漠a(chǎn)品品質”等中英文字樣,兩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以及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均不構成相似,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因龍形圖標誤認“廣慈”來源于“徐福記”,亦不會產(chǎn)生兩者混淆而降低徐記公司商業(yè)信譽的損害后果。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系涉含公有領域元素的商標保護范圍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了注冊商標組成要素中的公有文化元素不應受到單獨保護的裁判理念,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商標專用權和維護公共利益并重的司法裁判理念,對于進一步明確商標權的保護邊界,防止私權過分擴張和權利濫用,維護更加誠信有序的市場經(jīng)營環(huán)境,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本案中,被控侵權產(chǎn)品包裝上突出使用的“廣慈及龍形”文圖標識,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為商標性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或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原標題:商標設計中都有“龍”是否構成侵權?法院判了?。?br/>
來源:衡陽中院
作者:張武 石娜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設計中都有“龍”是否構成侵權?法院判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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