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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委員會指出德國法院在處理標準必要專利案件時應用華為與中興框架(Huawei v ZTE框架)的步驟順序的做法與歐盟法律存在不一致?!?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近日,德國慕尼黑高等地區(qū)法院(Munich Higher Regional Court)的上訴庭審VoiceAge EVS v. HMD引發(fā)了國際知識產權界的廣泛關注。這場案件庭審走向不僅影響德國的標準必要專利(SEP)審理方式,更可能改變整個歐洲乃至全球的專利訴訟格局。據海外知名媒體IPFray報道,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庭審之前提交了法庭之友(amicus curie)文件以及派出其律師參加庭審進行了陳述,歐洲委員會指出德國法院在處理標準必要專利案件時應用華為與中興框架(Huawei v ZTE框架)的步驟順序的做法與歐盟法律存在不一致。
德國法院的搖擺階段
德國法院在SEP案件審理上的搖擺引人注目。根據IPFray的報道介紹,德國法院經歷了3個階段:
1.在Orange-Book-Standard時代,所有專利實施者均敗訴,法院的理由有時看起來極為不合理。
2.隨著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審判的Huawei v. ZTE案件作為先例的出現,SEP專利權人在德國獲得禁令救濟變得異常困難。
3.德國聯(lián)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 ,BGH,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of Germany)裁判了Sisvel v. Haier案件之后,德國專利法官開始逐漸削弱了華為與中興框架而依據Sisvel v. Haier判例對SEP案件進行審理。幾乎所有實施者的FRAND抗辯均被拒絕。專利權人在德國法院獲得禁令救濟變得極其容易。
可以看出,階段1和階段3代表了對專利權人極為有利的強保護時期。尤其是在德國聯(lián)邦法院裁決的Sisvel v. Haier案件開創(chuàng)了另一個先例之后,德國法院對禁令救濟的“自動頒發(fā)”做法打破了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IP生態(tài)中專利權人與專利技術實施者之間的平衡,導致實施者通常面臨支付高額許可費或退出德國市場的兩難選擇。
先例本身不具備天然的合理性或者不合理性,是否合理和合法要看先例的法律基礎、實質內容和影響。Huawei v. ZTE先例設置了平衡的評估框架,而Sisvel v.Haier先例卻破壞了這種平衡。為了解決Sisvel v. Haier先例帶來這種不平衡,德國產業(yè)界推動在法律體系中引入比例原則,以限制“自動頒發(fā)”禁令的實施,但仍未能實現真正的平衡。在這樣的背景下,歐洲委員會對德國法院在標準必要專利審理中的做法進行了干預。
德國法律體系與歐盟法律的關系
德國是一個民法體系國家,而非普通法國家。盡管理論上,德國聯(lián)邦法院的Sisvel v. Haier判決對后續(xù)案件并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德國法官審理后續(xù)案件的依據,但該判決仍會對德國法官產生重要影響。這就是德國法院在德國聯(lián)邦法院裁判Sisvel v. Haier案件之后整體轉變的原因。
但是,作為歐盟成員國,德國受到歐洲法律的約束,必須遵循歐盟的法律、條例和指令,包括歐洲法院的Huawei v. ZTE判例。該判例對德國法院具有法律約束力。
歐洲委員會的觀點
在法庭之友文件及庭審中,歐洲委員會指出,德國法院目前對于標準必要專利的審理與歐洲法院確定的Huawei v. ZTE框架不一致。在Huawei v. ZTE框架確定的四步驟判斷中,對實施者行為的后續(xù)判斷不能成為在第二步中認定其不愿意許可的依據。實施者只需表達希望以FRAND條款獲得許可。歐洲委員會反復重申,法院必須在完成華為與中興框架的前兩步后,進一步判斷SEP持有人的出價是否符合FRAND標準。
進一步的,歐洲委員會用了委婉但是明確的方式指出,德國法院在華為與中興之后審理SEP案件的方式“可能不符合歐盟法律”。審理該案慕尼黑高等地區(qū)法院的法官也明確承認,當前實施人即使在積極談判的情況下,也常因微小的行為原因而被禁令,德國法院目前存在這種不合理現狀。
IPFray對此的評價是一個始終在極端之間擺動的司法管轄區(qū)必須成熟起來。歐盟委員會的介入顯然產生了影響。盡管慕尼黑上訴法院并不完全認同委員會的觀點,但它意識到了此事的重要性,同意德國法院在SEP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問題。
此外,IPFray認為德國聯(lián)邦法院確定的Sisvel v. Haier時代已經實質上終結了。
后續(xù)進展與影響
由于歐盟委員會的介入,德國目前的禁令審理方法面臨著增加的不確定性。如果德國法院繼續(xù)按照現有方式審理專利侵權和禁令,判決面臨的被推翻風險將顯著上升。此外,歐洲委員會還可以在其他德國上訴法院的案件中提交類似的法庭之友文件,對德國法院的審理方法進行質疑。
本案的發(fā)展可能性包括德國慕尼黑高等地區(qū)法院直接將問題提交給歐洲法院裁決,或者允許HMD向德國聯(lián)邦法院上訴,并促使德國聯(lián)邦法院將此案提交給歐洲法院裁決。
我們將繼續(xù)密切關注德國法院如何調整其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審理方式,尤其是在歐盟法律框架下的適用性。
(原標題:德國法院SEP案件審理可能不符合歐盟法律)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德國法院SEP案件審理可能不符合歐盟法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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