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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權利人許可,且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而出售相關侵權產品的,一旦侵權行為被證實,亦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還需承擔刑事責任?!?/strong>
潮玩,是潮流玩具(POP TOY)的簡稱,受到大量粉絲的喜愛,如近日,某聯名潮玩限定款,一經推出便被消費者一掃而空。然而隨著熱度越來越高,該潮玩卻遭到模仿,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潮玩公司訴至法院。
基本案情
某潮玩公司系國內知名盲盒品牌開發(fā)商及運營者,為某潮玩的開發(fā)及營銷投入了大量費用。該潮玩推出后吸引了大量粉絲,并與眾多國內外知名品牌和藝術家實現跨屆聯名。
潮玩公司經調查發(fā)現某汽車用品廠未經其授權,在購物網站上銷售前述潮玩形象的汽車鑰匙包,于是將該汽車用品廠起訴至法院。
汽車用品廠答辯稱:其主觀上無侵權故意,在收到法院傳票后已停止銷售涉案產品;且所售的涉案商品系作為掛件搭配鑰匙套銷售,消費者亦可選擇僅購買鑰匙包,店內大部分銷量為鑰匙包,涉及涉案商品的銷量極少。
裁判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某汽車用品廠向潮玩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8000元。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石妍
潮玩的創(chuàng)造融入了藝術、潮流等多元素理念,其原創(chuàng)IP涉及的知識產權主要在于著作權。著作權包含人身權及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等;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應由著作權享有的其他權利。在潮玩行業(yè),除銷售盜版潮玩外,經營者未經權利人的許可在其網店等帶有盈利性質的公共平臺賬號發(fā)布潮玩的圖片與視頻、在公開場合擺放潮玩IP玩具等,都將涉及知識產權侵權。
本案中,某汽車用品廠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中展示、上傳被訴形象圖片,銷售含有被訴侵權玩偶在內的商品,侵犯了潮玩公司涉案美術作品的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潮玩公司進行公證取證、聘請律師出庭等產生維權費用以及汽車用品廠經營店鋪的銷售主營產品、經營性質、被訴商品的銷售單價(4元)、下架時間等侵權情節(jié),法院酌情認定汽車用品廠應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為8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在訴訟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边@條規(guī)定對市場主體敲響了警鐘,“不知情”也可能“不無辜”!未經權利人許可,且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而出售相關侵權產品的,一旦侵權行為被證實,亦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堅持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充分發(fā)揮法治引領、規(guī)范和保障作用,激勵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維護公平競爭,是人民法院的職責和使命。法官提醒,市場主體應當秉持謹慎經營的原則,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識,提高主動審查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的能力,如此才能長遠、穩(wěn)健發(fā)展。
(原標題:金額雖小,侵犯著作權事大)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金額雖小,侵犯著作權事大(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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