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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qū)案例判決書匯集|《喜劇之王》訴《喜劇之王2018》不正當競爭

案例
小杯3天前
灣區(qū)案例判決書匯集|《喜劇之王》訴《喜劇之王2018》不正當競爭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本案為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strong>


李某持、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星輝海外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0)粵73民終2289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某,該公司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宇麒,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梓蓉,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力持(LEE,LikChee),男,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宇麒,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星輝海外有限公司(THESTAROVERSEA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董事:周某姬。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慧蕓,北京市世紀(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紀(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凱公司)、李力持因與被上訴人星輝海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輝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06民初191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正凱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星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星輝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李力持和正凱公司于2018年4月發(fā)布文章后,不正當競爭行為仍在持續(xù)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正凱公司收到星輝公司寄送的律師函后,即在新浪官方微博及官方公眾號上發(fā)布澄清并消除影響,自此沒有再發(fā)布任何與《喜劇之王2018》相關的宣傳信息,停止相關拍攝計劃并把相關信息刪除,即正凱公司已經(jīng)停止了任何關于《喜劇之王2018》的行為,一審法院認定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仍在繼續(xù)缺乏依據(jù),因此正凱公司沒有必要再次就此事刊登聲明。2.星輝公司的電影上映距今已經(jīng)超過10年,且星輝公司未證明其損失,而正凱公司的作品還未形成、沒有任何獲利,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星輝公司存在經(jīng)濟損失缺乏依據(jù)。3.正凱公司已經(jīng)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并就此時刊登聲明澄清,可見正凱公司并無主觀惡意,一審法院只憑律師委托合同而無香港律師見證費、律師費票據(jù)便認定星輝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為12萬元,缺乏合理性。


李力持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與正凱公司基本一致。


星輝公司針對正凱公司、李力持的上訴意見答辯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涉案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與星輝公司的知名電影《喜劇之王》均為喜劇題材,名稱的主要文字一致,僅添加年份數(shù)字予以區(qū)別,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電視劇為星輝公司在先知名電影的延續(xù)或者續(xù)集,屬于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在多種宣傳媒介上使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正凱公司和李力持是否停止拍攝計劃并不影響對二者仿冒混淆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2.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持續(xù)性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自二者首次通過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社交平臺發(fā)布涉案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開始起算,停止侵權時間點的考量應是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刪除原宣傳內容的時間。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至本案一審原定開庭時間2019年5月21日仍未停止,截至本案開庭之日,李力持的相關侵權微博仍未完全刪除,一審法院判決二者公開消除影響確有必要。3.在正凱公司和李力持2018年4月發(fā)布的聲明中稱《喜劇之王2018》并非《喜劇之王》的延續(xù),但在其宣傳通告及微博等宣傳中無不明確表示該電視劇是電影《喜劇之王》的延續(xù)或者劇版、電視劇版,并反復關聯(lián)了微博超話#喜劇之王#,表明二者的高度關聯(lián)性和延續(xù)性,且此類宣傳行為在其聲明之后始終未停止。結合正凱公司收到星輝公司發(fā)出的律師函后仍在其聲明中反復提及與周星馳先生的在先合作以及在《喜劇之王2018》中再度合作可能性、李力持在作出聲明后向香港媒體發(fā)出“我道歉并不表示我有錯”的言論,正凱公司及李力持在聲明之后至今仍未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者所述已將相關信息刪除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一審判決正凱公司和李力持重新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的認定正確,應當駁回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該項上訴理由。4.一審判決金額合法且明顯低于星輝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致?lián)p失。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全部上訴請求。


星輝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分別在《法制日報》、《中國青年報》、盒飯LIVE和新浪微博網(wǎng)站的首頁顯著位置連續(xù)六十日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并在上述媒體連續(xù)六十日刊登《喜劇之王》與《喜劇之王2018》之間、以及周星馳先生與《喜劇之王2018》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性的聲明,清除影響以正視聽;2.正凱公司和李力持連帶賠償星輝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元;3.正凱公司和李力持連帶賠償星輝公司支付的維權支出共計港幣26773元及人民幣182941.72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涉案電影《喜劇之王》著作權權屬相關事實


星輝公司系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13日依香港《公司條例》在香港注冊成立。


1998年11月24日,星輝公司(甲方)與力制作有限公司(LEELIKCHEEPRODUCTIONCOMPANYLIMITED)(乙方)、李力持(乙方成員)簽訂《導演合約》,約定甲方攝制彩色該影片暫名《喜劇之王》,甲方聘請乙方及其成員李力持擔任該影片中導演職務;《喜劇之王》之主題和內容甲方有最后之決定權,乙方及乙方成員不得有何任異議;甲方有全權決定乙方成員在廣告及宣傳品中之排名次序、大小及措詞等,乙方及乙方成員不得異議;《喜劇之王》影片純屬甲方出品,甲方絕對永遠擁有一切有關該影片之版權,包括但不止全世界電影、電視、錄影帶、錄音帶等及由該影片所衍生之一切將來發(fā)明播映媒介之版權,乙方及乙方成員在該影片中提供之人物、造型、故事、橋段、對白、片名及劇本等之一切有關版權,如特刊、小說、漫畫、卡通、廣播劇、舞臺劇等版權全屬甲方擁有,甲方有全權決定如何處理該影片有關之一切權益,發(fā)行與宣傳等事宜,而乙方及乙方成員無權過問,乙方及乙方成員不得取用上述各項有關權益或將上述權益轉提供他人;本合約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成員各執(zhí)一份,一經(jīng)簽署,本合約立即生效。星輝公司代表楊國輝、力制作有限公司代表李力持、李力持、田啟文分別在該合約甲方、乙方、乙方成員、見證人處簽名。合約后附有《乙方成員〈李力持〉私人擔保聲明》,李力持和見證人田啟文在該聲明上簽名。


1999年1月15日,香港影業(yè)協(xié)會向星輝公司出具影片登記證,載明《喜劇之王》影片登記號碼為1628,所附影片注冊資料表顯示:影片中文名稱為“喜劇之王”,英文名稱為“KINGOFCOMEDY”,出品公司、版權持有人為星輝公司,制成日期為1999年2月,原產地為香港,導演為周星馳、李力持,編劇為周星馳、李敏、曾謹昌,主要演員包括周星馳、莫文蔚、吳孟達、張柏芝,影片類別為喜劇。


2018年7月10日,香港影業(yè)協(xié)會出具13898號《版權證明書》及17945號《發(fā)行權證明書》,載明“星輝海外有限公司是喜劇之王一片的出品公司。原拷貝是彩色35米厘影片,片長97分/8700呎,該片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在香港完成,并于一九九九年二月首次在香港(戲院公映)公映。導演:周星馳/李力持版權持有人:星輝海外有限公司發(fā)行公司:星輝海外有限公司”等內容。另于同月20出具《〈喜劇之王〉票房證明書》,載明電影《喜劇之王》于1999年2月13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間在香港上映,經(jīng)由上映影院提供數(shù)據(jù)資料顯示,取得票房總收入為港幣29848860元。


星輝公司提交的影片《喜劇之王》DVD封底標有“導演李力持/周星馳”及演員信息,并標有“星輝海外有限公司”字樣。


(二)涉案電影《喜劇之王》知名度相關事實


(2018)滬東證經(jīng)字第13131-13132號公證書載明,2018年7月18日,分別在百度、豆瓣電影、優(yōu)酷視頻網(wǎng)站、電影社區(qū)-Mtime時光網(wǎng)(www.mtime.com)上搜索“喜劇之王”,顯示:百度搜索結果排名第一即為涉案電影《喜劇之王》百度百科介紹,百科介紹稱“《喜劇之王》是星輝海外有限公司出品的一部喜劇電影,由李力持、周星馳執(zhí)導,周星馳、莫文蔚、張柏芝等主演,該片于1999年2月13日在香港上映,影片講述對喜劇情有獨鐘的尹天仇與舞女柳飄飄逐漸產生感情,之后在杜娟兒的幫助下,尹天仇終于獲得機會演主角”等;豆瓣電影中搜索結果排名第一即為涉案電影《喜劇之王》,豆瓣評分為8.6分,短評52054條、影評1001條,位列豆瓣電影分類排行榜-喜劇片第105名;點擊進入《電影:喜劇之王1999》視頻播放相關頁面,顯示評分8.7,播放次數(shù)18307700,評論7732,頂41178;《喜劇之王TheKingofComedy(1999)》總評分8.0分,999+條影評、10919人評分、511人想看,位列華語電影第85名,有網(wǎng)友發(fā)表影評《友誼之光——我眼中的香港電影十佳》《【我最喜歡的十大華語片】之二——〈喜劇之王〉》《感謝〈喜劇之王〉,讓我成為真正的影迷》《星爺最偉大的電影——〈喜劇之王〉》。


1999年至2015年間,《生活時報》《廣州日報》《新京報》《環(huán)球首映》《電影評介》等報刊和期刊發(fā)表文章《“星爺”新年大奉獻〈喜劇之王〉人生如戲》《今日影視導視》《〈喜劇之王〉經(jīng)典揭秘〈喜劇之王〉》《周星馳電影喜劇性探析——以〈喜劇之王〉為例》等,對涉案電影《喜劇之王》進行了報道和推介。


香港票房有限公司網(wǎng)站(www.hkbo.com.hk)顯示,涉案電影《喜劇之王》位列1999年全年十大最賣座香港影片榜首。星輝公司另提交網(wǎng)頁打印件,顯示涉案電影《喜劇之王》在芒果TV上播放總次數(shù)為92.5萬。


(三)星輝公司經(jīng)授權使用“周星馳”及“周星馳”知名度相關事實


星輝公司提交的《授權合作協(xié)議》載明:2017年1月1日,星輝公司與周星馳簽訂《授權合作協(xié)議》,約定周星馳授權星輝公司在《喜劇之王》后續(xù)影視作品(包括網(wǎng)劇、電影及電視?。┲惺褂弥苄邱Y的肖像權及姓名權,且星輝公司擁有在上述擬拍攝影視作品中對乙方肖像和姓名之專有商業(yè)宣傳之獨占使用權,授權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并約定在周星馳肖像權及(或)姓名權受到侵害,并影響到星輝公司權益時,星輝公司可以根據(jù)本協(xié)議的獨占使用權,對第三人侵犯星輝公司合理使用周星馳姓名、肖像的行為進行維權(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等)。正凱公司和李力持認為該協(xié)議未經(jīng)過公證認證,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星輝公司在庭審中明確不能提交辦理公證認證手續(xù)。


(2018)滬東證經(jīng)字第13132號公證書載明,2018年7月18日,百度搜索“周星馳”,搜索結果大部分指向涉案電影演員兼導演“周星馳”,百科介紹有周星馳的人物經(jīng)歷、參演電影、導演作品、獲獎記錄等,其中“TA說”欄載有一篇發(fā)表于2018年3月17日的文章《周星馳:悲傷的喜劇之王》;央視網(wǎng)上有《人物》欄目于2011年8月31日對周星馳進行的專訪《喜劇之王周星馳》;新浪網(wǎng)上傳有視頻《新電影傳奇:周星馳》,對周星馳及其導演的電影進行了介紹。


(四)正凱公司和李力持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事實


正凱公司于2018年2月對被控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進行了備案,并取得許可證號(粵)字第02316號,劇名為《喜劇之王2018》,題材為當代其他,體裁為喜劇,集數(shù)30集,拍攝日期2018年3月,制作周期24個月,內容提要“一場由知名制作人兼導演的達哥在影視基地舉辦的新人大賽,該大賽是為了招募新的電影人才。這比賽吸引了眾多懷著電影夢的男男女女,大家都聚集到了這個全國知名的影視基地……”。


2018年2月至4月,天津星影聚合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微博賬號“盒飯LIVE”發(fā)布多條關于宣傳被控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及演員招募的微博,并在微信公眾號“盒飯怪(微信號:hefan_live)”中發(fā)布文章《周星馳御用導演李力持喊你來試鏡啦!》。


2018年3月至4月,李力持、正凱公司分別在新浪微博賬號“李力持導演”“正凱影視”發(fā)布多條關于宣傳被控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及演員海選試鏡會的微博,其中,李力持于3月2日發(fā)表微博稱“香港導演李力持自1999年拍攝電影《喜劇之王》后,意猶未盡,一直想延伸《喜劇之王》的故事,因此埋頭創(chuàng)作出30集連續(xù)劇完整劇本《喜劇之王2018》,這部連續(xù)劇也是為李力持從事影視行業(yè)30周年,而重點打造的項目!周星馳御用導演李力持喊你來試鏡啦!”,所附圖片文字內容標題為“喜劇之王2018演員海選試鏡會”,左上角有“盒飯LIVE”字樣,并注明為“30集連續(xù)劇|導演:李力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喜劇之王2018》題材類型:勵志喜劇出品公司: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導演:李力持編?。豪盍Τ峙臄z地點:廣州啟動時間:2018年3月底至4月初”“想成為新一代的喜劇之王/喜劇之后嗎?無厘頭喜劇之父-李力持導演全國公開招募《喜劇之王2018》主演”“李力持香港著名金牌喜劇導演開創(chuàng)香港無厘頭式電影模式,曾是周星馳的御用導演”“1999年由李力持、周星馳執(zhí)導的電影《喜劇之王》在中國香港上映。作為一部口碑之作,充分展示了港式劇作的特點。并且通過這部電影,使得周星馳、張柏芝、莫文蔚等一夜爆紅。‘我養(yǎng)你啊’等經(jīng)典臺詞如今更是被大眾津津樂道?,F(xiàn)如今星爺從臺前轉入幕后,張柏芝沉浸在兩個可愛兒子的幸福之中,莫文蔚轉戰(zhàn)歌壇…港式喜劇的精髓急需新鮮血液的注入…”“《喜劇之王2018》演員海選將在盒飯LIVE進行”“締造夢想,重現(xiàn)青春、延續(xù)經(jīng)典的演繹者下一個會是你嗎”“《喜劇之王2018》故事梗概本劇將延續(xù)電影故事核心,同樣是追尋夢想和初心的故事”等,并附有人物小傳,正凱公司于3月5日轉發(fā)了上述微博;李力持于4月10日轉發(fā)了“盒飯LIVE”的圖文微博,內容為“連續(xù)劇版#喜劇之王#—《喜劇之王2018》演員總決選正在進行中,著名導演@李力持導演擔任最終評審!新秀現(xiàn)場飆《喜劇之王》經(jīng)典片段,電力四射!”等,所附圖片顯示“《喜劇之王2018》演員選拔招募”,并稱“平均素質都很好期望下次北京再見”。正凱公司另于同年3月18日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正凱娛樂(微信號:JK_Media)發(fā)布文章《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喜劇之王2018〉廣州試鏡會通知》,內容與前述微博內容基本一致。


點擊李力持前述微博博文中的“#喜劇之王#”進入“#喜劇之王#”微博超話,顯示閱讀3956萬,討論4萬,介紹為“豆瓣8.5分的華語電影,星爺巔峰作品之一,本話題從電影的分鏡、構圖、色彩風格等方面來粗淺的分析本片,讓大家更好的去了解《喜劇之王》”,該話題下有眾多網(wǎng)友對涉案電影《喜劇之王》的評價、經(jīng)典片段的截圖、模仿等內容。


2018年3月29日,新浪網(wǎng)發(fā)表文章《新劇〈喜劇之王2018〉主角是新人?星爺笑了》,文章寫道“近日,香港經(jīng)典喜劇電影《喜劇之王》即將拍成電視連續(xù)劇的消息不脛而走,引起無厘頭影視愛好者廣泛關注。據(jù)悉,《喜劇之王2018》連續(xù)劇和當年《喜劇之王》電影是同一位導演李力持……《喜劇之王2018》的演員的海選活動將由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JKMedia聯(lián)合華誼兄弟旗下APP盒飯LIVE于今年的3-5月在北京廣州兩地舉行……據(jù)《喜劇之王2018》制作方廣州正凱文傳播有限公司介紹,《喜劇之王2018》電視連續(xù)劇改編自1999年周星馳、李力持執(zhí)導的喜劇電影《喜劇之王》,時隔近20年再續(xù)香港無厘頭喜劇風格,劇情將延續(xù)電影故事核心,同樣是追尋夢想和初心的故事……”


就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案涉侵權行為,星輝公司代理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正凱公司、李力持分別郵寄律師函,要求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立即停止《喜劇之王2018》的一切宣傳、海選及拍攝工作,并要求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在官方網(wǎng)站、官方微博及各大主要媒體向星輝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后于同月24日再次向正凱公司和李力持郵寄律師函,要求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立即停止《喜劇之王2018》的一切宣傳、海選及拍攝工作,并立即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申請撤銷《喜劇之王2018》電視劇拍攝制作備案等。


李力持、正凱公司先后于2018年4月18日、19日在微博上發(fā)布澄清的文章,其中,李力持該微博文章主要內容為李力持稱案涉侵權事件是因他與周星馳誤會產生,《喜劇之王2018》劇本是一個全新的故事,沒有抄襲或延續(xù)《喜劇之王》電影的內容,也不是在電影基礎上的改編,并稱愿意道歉和修改,并邀請周星馳一起創(chuàng)作《喜劇之王2018》等;正凱公司該微博文章主要內容為正凱公司為消除誤會和可能造成的影響,特說明《喜劇之王2018》與《喜劇之王》電影沒有聯(lián)系,更不是《喜劇之王》電影的續(xù)集,并表示愿意修改劇名等。


就上述案涉侵權行為相關事宜等,2018年4月18日至20日,蘋果日報、熱血時報、EzoneUlifestyle、網(wǎng)易新聞等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主要文章有《【拍〈喜劇之王2018〉收星爺律師信】李力持:我道歉并不表示我有錯》《拍〈喜劇之王2018〉收星爺律師信名導反擊[不同故事]》《拍〈喜劇之王2018〉收星爺公司律師信李力持:愿意道歉也樂意修改》《李力持否認〈喜劇之王2018〉涉侵權疑遭北京踢爆網(wǎng)民:黐金糠》《開〈喜劇之王2018〉遭周星馳質疑抄襲李力持愿道歉兼改戲名》《周星馳旗下公司發(fā)律師信,李力持長文回應遭網(wǎng)友抵制:少打情懷牌》,其中部分文章引用網(wǎng)友評論“真?zhèn)S笑話2018”“咁仲死借人個名黎賺錢,就算當年你有份諗都唔屬于你”“居然是全新的故事,有骨氣的話都應該把名字改掉吧”“全新故事…為什么要叫喜劇之王2018…”等。另百度貼吧-新電影票房吧中有網(wǎng)友發(fā)帖“喜劇之王2018?這家伙又來蹭星爺熱度?”,并有網(wǎng)友評論“還以為《喜劇之王》原來上面還有幾個小字‘2018’”等。


庭審中,星輝公司主張涉案電影名稱“喜劇之王”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周星馳”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姓名,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行為構成有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姓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在其通告、微博中多次宣稱《喜劇之王2018》為涉案電影《喜劇之王》的電視劇版,情節(jié)上具有延續(xù)性等內容,并整理微博超話“喜劇之王”,使相關公眾對被控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和涉案電影《喜劇之王》產生混淆,其行為已構成虛假或引入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稱被控侵權電視劇未實際拍攝,確認已收到星輝公司的律師函,已停止被控侵權電視劇的宣傳、海選、拍攝工作,并已撤銷備案,星輝公司對此予以認可,但提交時間戳證據(jù)用于證明截至2019年5月21日,李力持微博上部分侵權內容仍未刪除。


(五)星輝公司主張經(jīng)濟損失及其他相關事實


星輝公司主張本案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元,合理開支共計港幣26773元、人民幣182941.72元,包括公證費人民幣12600元、香港律師見證費港幣25500元、差旅費港幣1273元及人民幣341.72元、律師費人民幣170000元,其中就公證費、差旅費已分別提交票據(jù)原件、復印件,就香港律師見證費已提交翁余阮律師行出具的文件,就律師費已提交相應的合同。


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另提交以下證據(jù):1.網(wǎng)頁打印件,顯示在豆瓣電影中搜索“喜劇之王”,搜索結果中除排名第一的涉案電影《喜劇之王》外,還包括國外多部名為“喜劇之王”的電影;2.中國移動通話記錄查詢打印件,欲證明2018年4月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代理人多次與星輝公司代理人就案涉侵權事宜進行溝通。


以上事實,有星輝公司提交的《導演合約》《授權合作協(xié)議》《公司董事書面決議證明》、公證書、律師函、網(wǎng)頁打印件、發(fā)票等,正凱公司和李力持提交的公證書、網(wǎng)頁打印件等證據(jù)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決定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涉案微博內容發(fā)表于修改決定施行前,星輝公司提交的時間戳證據(jù)可以證明截至2019年5月21日,涉案部分微博內容尚未刪除,足以認定被控侵權行為已持續(xù)至修改決定施行之后,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


星輝公司提交的《授權合作協(xié)議》系在域外形成的證據(j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須辦理公證認證手續(xù),因星輝公司明確不能提交已經(jīng)公證認證的協(xié)議,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該協(xié)議尚不具有證明效力。對于星輝公司就姓名“周星馳”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雙方訴辯意見,本案主要有以下三個爭議焦點:一是星輝公司主張權利的“喜劇之王”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行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前述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是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行為是否同時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三是正凱公司和李力持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數(shù)額如何確定。


關于爭議焦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六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關于星輝公司主張涉案電影名稱“喜劇之王”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能否成立。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所保護的商品名稱,是指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有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的名稱。星輝公司主張權利的“喜劇之王”為電影名稱,其中“喜劇”是一種戲劇類型的名稱,“之王”的含義是在同類中居首位,將電影的類型和電影中周星馳飾演的主角“尹天仇”立志成為一名演員的寓意結合在一起,該名稱有一定的獨特性。不同于普通商品的銷售、宣傳,電影的放映和宣傳有其特殊性。通常情況下,電影上映期間較短,通常在一個地區(qū)的影院連續(xù)放映的時間不會超過一個月,制片方或發(fā)行方通常會在電影放映前及放映期間進行集中宣傳,檔期結束后通常不會持續(xù)進行宣傳,因此在認定電影名稱是否有一定影響時,不應過分強調宣傳的持續(xù)時間或放映的持續(xù)時間等因素,而應當考察該電影投入市場前后的宣傳情況、所獲得的票房成績、相關公眾的評價以及是否具有持續(xù)的影響力等因素。涉案電影《喜劇之王》于1999年在香港上映后獲得了較高的票房收入,雖未在中國內地正式公映,但1999年至2015年間我國內地媒體對該電影給予了持續(xù)的報道和推介,視頻網(wǎng)站至今仍提供涉案電影的在線播放服務,在微博、豆瓣等多個平臺上有大量用戶的對涉案電影進行討論并給予較高評價,涉案電影仍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相當?shù)挠绊懥?,可知,“喜劇之王”這一電影名稱通過大量使用、宣傳,已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并在我國內地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關于星輝公司是否就前述商品名稱“喜劇之王”享有權利。星輝公司提交的《版權證明書》《發(fā)行權證明書》、影片登記證、涉案電影DVD可以證明,星輝公司為涉案電影《喜劇之王》的出品公司和版權持有人,涉案電影名稱“喜劇之王”理應由電影出品人及著作權人星輝公司享有。該電影上映后,其情節(jié)、演員演繹、臺詞、鏡頭表達、配樂等受到相關公眾喜愛,多年來通過媒體宣傳、相關公眾口碑等多種方式獲得持續(xù)關注,凝結在該電影名稱上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理應由電影出品人及著作權人星輝公司享有。


關于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行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前述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電影的名稱通常較短,不同制片者拍攝相同題材電影的情況較為常見,故應合理界定構成有一定影響的電影名稱的保護范圍,否則會侵占公有領域的資源。被控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與涉案電影《喜劇之王》均為喜劇題材,二者名稱相比,主要文字均一致,“喜劇之王2018”僅添加了“2018”這一表示年份的數(shù)字,應認定二者構成相似;且涉案電影《喜劇之王》上映于1999年,結合其較高的知名度,該被控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涉案電影《喜劇之王》的電視劇版或續(xù)集。


正凱公司作為被控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的出品公司,李力持作為導演和編劇,明知星輝公司在先使用的“喜劇之王”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仍將被控侵權電視劇定名為“喜劇之王2018”,共同參與被控侵權電視劇的演員選拔、宣傳等籌拍工作,并在微博中多次將《喜劇之王2018》與《喜劇之王》進行比較。正凱公司、李力持的上述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星輝公司有一定影響電影名稱的故意,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不當利用了星輝公司涉案電影的在先商譽,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連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正凱公司和李力持雖主張其有權使用電影名稱“喜劇之王”,但力制作有限公司、李力持與星輝公司簽訂的《導演合約》中明確約定星輝公司享有該影片版權,包括但不止全世界電影、電視、錄影帶、錄音等及由該影片所衍生之一切將來發(fā)明播映媒介之版權,力制作有限公司、李力持無權使用該影片各項有關權益或轉提供給他人,該《導演合約》雖未經(jīng)公證認證,但李力持系合同當事人之一,在其有能力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的情況下,不能僅以未經(jīng)公證認證否認該合約真實性,故一審法院對該合約真實性予以確認,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相關抗辯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jīng)營者就其商品的宣傳,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基礎上,避免造成相關公眾誤解。正凱公司、李力持在微博、微信公眾號宣傳中稱“香港導演李力持自1999年拍攝電影《喜劇之王》后,意猶未盡,一直想延伸《喜劇之王》的故事,因此埋頭創(chuàng)作出30集連續(xù)劇完整劇本《喜劇之王2018》”、“本劇將延續(xù)電影故事核心,同樣是追尋夢想和初心的故事”、“連續(xù)劇版#喜劇之王#”,并在媒體宣傳中稱“《喜劇之王2018》電視連續(xù)劇改編自1999年周星馳、李力持導演的喜劇電影《喜劇之王》,時隔20年再續(xù)香港無厘頭喜劇風格”等,另“盒飯LIVE”及“盒飯怪”上亦有相同內容的宣傳,正凱公司、李力持的上述宣傳行為虛構了《喜劇之王2018》與《喜劇之王》之間的關系,企圖利用涉案電影《喜劇之王》已取得的影響力和市場地位來推廣擴大《喜劇之王2018》的知名度,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從而認為《喜劇之王2018》與《喜劇之王》之間存在某種情節(jié)上的延續(xù)性或其他關聯(lián),將《喜劇之王2018》誤認為是《喜劇之王》的電視劇版或續(xù)集,應認定為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連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三。關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是否應予支持。現(xiàn)有證據(jù)并未顯示因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侵權行為導致星輝公司商譽受到實際損害,故星輝公司訴請公開賠禮道歉缺乏事實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雖然被控侵權行為現(xiàn)已停止,但考慮到涉案電影名稱“喜劇之王”具有較高影響力,正凱公司和李力持使用的侵權名稱極為相似,且在多種宣傳媒介上使用涉案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內容,極易使相關公眾對被控侵權電視劇的來源產生誤認,李力持、正凱公司于2018年4月發(fā)布的文章雖已作部分說明,但當時不正當競爭行為仍在持續(xù),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說明尚不足以完全達到消除不良影響的效果,故星輝公司訴請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公開消除影響仍有必要,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合考慮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侵權性質和情節(jié)、主觀惡意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正凱公司、李力持在各自新浪微博(賬號分別為“正凱影視”“李力持導演”)首頁的顯著位置連續(xù)四十八小時刊登聲明,以消除其不正當競爭所導致的不良影響。


關于經(jīng)濟損失及賠償損失數(shù)額?!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jīng)營者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經(jīng)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因星輝公司主張經(jīng)濟損失僅為人民幣1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星輝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差旅費已提交相應的票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就香港律師見證費、律師費提交了翁余阮律師行的文件、合同,星輝公司雖未提交相關票據(jù),但已提交翁余阮律師行律師見證的相關文件,代理律師亦實際出庭,上述費用開支確系必要,一審法院視其合理性程度酌情予以支持?;谏鲜隼碛桑粚彿ㄔ捍_定星輝公司合理開支數(shù)額為人民幣120000元。對于星輝公司主張超出數(shù)額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正凱公司、李力持(LEE,LikChee)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各自新浪微博首頁的顯著位置連續(xù)四十八小時刊登聲明,以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導致的不良影響(內容須經(jīng)一審法院審定,刊登字體不得小于網(wǎng)頁正文字體,逾期不執(zhí)行,一審法院將在一家全國發(fā)行的報紙上公布判決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正凱公司、李力持(LEE,LikChee)負擔);二、正凱公司、李力持(LEE,LikChee)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星輝公司(THESTAROVERSEASLIMITED)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元;三、正凱公司、李力持(LEE,LikChee)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星輝公司(THESTAROVERSEASLIMITED)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20000元;四、駁回星輝公司(THESTAROVERSEASLIMITED)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365元,由星輝公司(THESTAROVERSEASLIMITED)負擔100元,正凱公司、李力持(LEE,LikChee)負擔4265元。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過程中,星輝公司提交了2021年1月20日查看新浪微博并打印的網(wǎng)頁兩張,顯示名為“李力持導演”的新浪微博在2018年4月10日轉發(fā)了“盒飯LIVE”用戶于同日發(fā)出的兩條微博并評論“平均質素都很好,期望下次北京再見”“不見不散”,“盒飯LIVE”發(fā)布的兩條微博中有“連續(xù)劇版#喜劇之王#—《喜劇之王2018》演員總決選正在進行中,著名導演@李力持導演”擔任最終評審!”“香港金牌導演@李力持導演最新力作!#喜劇之王#連續(xù)劇版—《喜劇之王2018》演員招募總決選即將開始!”等內容。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上述微博內容屬實且本案二審庭詢當日即2021年1月25日上述內容仍在李力持的新浪微博中有顯示。星輝公司主張根據(jù)上述兩份網(wǎng)頁打印件可見李力持在二審開庭當日仍未刪除涉嫌侵權的微博,且該兩篇微博均明確記載涉嫌侵權的《喜劇之王2018》是電影《喜劇之王》的連續(xù)劇版,因此一審判決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再次澄清、道歉確有必要。正凱公司、李力持稱李力持是通過檢索“喜劇之王”字樣對相關微博進行刪除的,其發(fā)布的微博數(shù)量較多、無法一一核對,故可能會有遺漏,正凱公司、李力持愿意刪除微博且沒有主觀惡意或侵權故意。星輝公司認為李力持作為其微博賬號的控制者,在一審判決作出后應當自查是否完全刪除,星輝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前已經(jīng)向李力持和正凱公司寄送律師函,李力持在收函后至一審庭審前也沒有刪除相關微博侵權內容,可見其主觀惡意較大。


二審中,各方均確認星輝公司在一審中出具的星輝公司與力制作有限公司、李力持簽訂的《導演合約》有原件,電影《喜劇之王》只在香港上映而未在我國內地的院線上映過,但在網(wǎng)站、視頻平臺及我國內地電視臺均有播出。另外,星輝公司稱其負責周星馳電影的投資、制作和宣發(fā),周星馳在星輝公司并無任何職務也不是股東。關于星輝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星輝公司稱包括香港律師見證費25500港幣、差旅費1273港幣及341.72人民幣、公證費12600元以及律師費170000元,其中律師費有合同但無發(fā)票,按照小時計薪。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對星輝公司主張的公證費12600元予以確認,對見證費和律師費有異議。


本院認為,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認定正凱公司與李力持構成兩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是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以及虛假宣傳是否正確;以及一審判決認定正凱公司與李力持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否正確。以下逐一加以審查認定。


(一)關于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行為的認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可理解為對于未注冊商標保護的補充手段,保護的是商品名稱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參照商標保護的判斷方法和原則加以審查。因此,在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審查商品名稱是否“有一定影響”時,應參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等關于商標顯著性審查因素的規(guī)定,結合商品使用該名稱的持續(xù)時間,商品銷售的區(qū)域和數(shù)額,該商品名稱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相關公眾對于商品名稱的知曉程度以及商品名稱的受保護記錄等因素綜合考量。


星輝公司主張保護的商品名稱“喜劇之王”屬于電影作品名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jīng)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電影作品,當電影作品名稱因具有較高知名度而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功能時,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作為電影作品名稱的權利人針對破壞識別功能的使用混淆行為主張救濟。因此,星輝公司以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來主張保護電影作品名稱“喜劇之王”,關鍵在于審查電影作品名稱“喜劇之王”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是否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


由于電影的上映、宣傳、推介和評論等與普通商品的銷售、宣傳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電影作品名稱的知名度認定也應在前述商品名稱的使用持續(xù)時間,商品銷售的區(qū)域和數(shù)額,該商品名稱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相關公眾對于商品名稱的知曉程度以及商品名稱的受保護記錄等因素的基礎上,彰顯其獨特性,至少應考慮以下因素:1.電影上映的區(qū)域,在電影院上映期間的票房收入;2.電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間證明宣傳力度的相關數(shù)據(jù);3.電影從電影院下架后,授權視頻網(wǎng)站播放過程中的播放量以及通過實體光盤等方式銷售產生的銷售量;4.相關媒體對于電影持續(xù)報道、推介的程度;5.相關公眾在與電影相關各種平臺例如豆瓣、知乎、微博等平臺上對于電影評價、討論的熱烈程度;6.證明電影具有持續(xù)影響力的其他因素等。此外,由于電影《喜劇之王》具有只在香港上映而未在我國內地院線上映的特殊性,因此除了以上考量因素外,還涉及電影及其名稱的知名度在粵港澳大灣區(qū)內跨內地和香港進行傳播和影響的認定問題。本案中,電影《喜劇之王》于1999年在香港上映后獲得了較高的票房收入,在香港具有較高的知名度;1999年至2015年我國內地媒體對該電影給予了持續(xù)的報道和推介,視頻網(wǎng)站至今提供該電影的在線播放服務,在多個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上有大量用戶的對該電影進行熱烈討論并給予較高評價,電影名稱搭配電影相關情節(jié)、臺詞、配樂等多年來以媒體宣傳、相關公眾口碑等多種方式獲得持續(xù)關注,因此已有充分證據(jù)證明電影《喜劇之王》及其名稱的知名度已從香港傳播到我國內地,并在我國內地相關公眾中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綜上,雖然涉案電影未在我國內地院線上映,但電影及名稱“喜劇之王”在我國內地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已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且電影作品名稱權利人應為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星輝公司。


關于正凱公司和李力持是否構成仿冒混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問題,由于電影有別于普通商品,在審查被訴行為是否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時,應考慮被訴名稱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電影之間是否存在相同、類似或屬于衍生商品等關系。本案中被訴的《喜劇之王2018》電視劇,與電影之間屬于類似商品,被訴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是電影《喜劇之王》的電視劇版或者續(xù)集;且李力持在與星輝公司簽訂的《導演合約》中已約定涉案電影的著作權及相關衍生權利屬于星輝公司,李力持對于實施被訴行為具有明知的主觀過錯,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正凱公司和李力持的構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于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正凱公司、李力持對于《喜劇之王2018》采取了“香港導演李力持自1999年拍攝電影《喜劇之王》后,意猶未盡,一直想延伸《喜劇之王》的故事,因此埋頭創(chuàng)作出30集連續(xù)劇完整劇本《喜劇之王2018》”、“連續(xù)劇版#喜劇之王#”等宣傳內容,誤導消費者以為《喜劇之王2018》與《喜劇之王》之間存在延續(xù)性及關聯(lián)性,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三)正凱公司與李力持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由于正凱公司與李力持構成上述兩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且直到本案二審庭詢時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仍未全部停止,因此正凱公司與李力持應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正凱公司與李力持應賠償?shù)慕?jīng)濟損失與合理費用數(shù)額,根據(jù)星輝公司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1元以及證明合理費用的現(xiàn)有證據(jù),綜合考量為制止涉案不正當競爭所應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一審法院酌情判決正凱公司與李力持賠償經(jīng)濟損失1元及合理支出12萬元,合法合理,并無畸高情形,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正凱公司、李力持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均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00.04元,由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李力持各自負擔2700.0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文彬

審 判 員 丁 麗

審 判 員 劉小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鄧志愿

書 記 員 蘭海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灣區(qū)案例判決書匯集|《喜劇之王》訴《喜劇之王2018》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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