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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百案 | 馳名商標案例

案例
納暮5天前
十年百案 | 馳名商標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第六期分享‘十年百案’——馳名商標案例?!?br/>


編者按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一書公開出版發(fā)行。該書是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成立十周年之際,從歷年審理的十萬余案件中精心甄選、審慎評選出的100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標桿性意義的經(jīng)典案件,從社會關注的熱點、司法工作的難點、前沿領域新興產(chǎn)業(yè)等角度分為10個知識產(chǎn)權保護系列主題,分類集結、匯編成冊。為方便社會各界了解、借鑒,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微信公眾號專設“十年百案”欄目,按系列主題陸續(xù)發(fā)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紹。第六期分享“十年百案”——馳名商標案例。


馳名商標案例


1.O×××公司訴某臣公司、某超公司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糾紛案

2.倍某公司訴倍某國際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3.拉某公司訴老某公司、勞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華某公司訴超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瑪某公司訴商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廣東富某公司訴廣州富某公司、臨沂富某公司、郭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7.東某潔具公司、東某控股公司等訴凍某電器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海某甲公司訴海某乙公司、王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碧某公司訴碧某國際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10.三某株式會社訴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東某電器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O×××公司訴某臣公司、某超公司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糾紛案


(一)案情


O×××公司系第45×××××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手機等商品上;某超公司系第48×××××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熱水器等商品上。O×××公司主張其注冊商標是智能手機上的馳名商標,某臣公司在智能熱水器產(chǎn)品及宣傳中使用被訴商標,侵害O×××公司的馳名商標權;某臣公司在其產(chǎn)品宣傳中使用的廣告語,以及與O×××公司品牌主色調(diào)相同的顏色作為招商邀請函背景色,容易誤導相關公眾,構成虛假宣傳;某超公司許可某臣公司使用被訴商標,并約定從中分享利益,構成共同侵權。O×××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50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認定,O×××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已經(jīng)馳名,某臣公司和某超公司超出核定范圍外使用被訴商標,不符合規(guī)范使用的要求;第9類手機與第11類熱水器作為生活必需品,作為兩者消費者的相關公眾基本重合,某臣公司和某超公司在被訴熱水器上使用與涉案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存在相當程度聯(lián)系,減弱了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構成侵權;故判決某臣公司和某超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O×××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00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超公司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主觀過錯明顯,其后續(xù)的商標許可使用行為不能謂之正當;某超公司既與某臣公司共同侵權,亦存在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二者的連帶責任承擔范圍不同。2021年4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除對某臣公司的連帶責任的賠償數(shù)額作出調(diào)整外,其他判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系涉及注冊商標之間權利沖突,以及在先權利認定的典型案例。市場經(jīng)濟高速發(fā)展的時代,企業(yè)之間對知識產(chǎn)權的爭奪愈發(fā)激烈,由此產(chǎn)生的知識產(chǎn)權權利沖突的現(xiàn)象亦日趨增多。在我國知識產(chǎn)權法律體系中,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確已作為知識產(chǎn)權保護共識寫入《商標法》等法律中,但何為在先權利,如何判定在先權利,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給出明確解答。本案判決旗幟鮮明地指出,權利的行使均有其邊界,而權利本質(zhì)又要求其為正當?shù)?,當權利的行使逾越其邊界時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故而,若當事人非規(guī)范使用在先注冊商標,已超出法律賦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有邊界,則不應認定為在先權利,更不應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本案的審理,積極回應業(yè)界關切,明確了在先權利的認定思路和標準,通過裁判樹立鮮明導向,為準確理解知識產(chǎn)權領域所述權利沖突,正確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精準把握加強知識產(chǎn)權保護與防止權利濫用的法律界限提供了案例指引,有利于規(guī)范注冊商標權利使用,有效保護企業(yè)和商標使用人的利益,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理念。

編寫人:龔麒天 楊春蓮


倍某公司訴倍某國際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倍某公司是G6××××5號、第7××××6號、第8××××7號商標權人和商標申請人,該3件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12類“橡膠輪胎、車輪胎”等商品類別。其中G6××××5號商標最初于1986年5月12日在意大利注冊使用,倍某公司1993年6月1日通過國際注冊商標領土延伸的方式將該商標在中國進行登記,并于同年8月21日和次年9月27日先后在中國申請注冊了前述另兩件商標。2007年9月,G6××××5號商標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評為馳名商標。

2015年,倍某公司因認為“倍某”運動功能飲料上標示的兩件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對涉案3件商標的模仿和翻譯,將產(chǎn)品標示的委托方被告倍某國際公司,大陸營銷商被告深圳倍某食品飲料公司,生產(chǎn)商被告貝某公司,前述兩公司的獨資股東祁某良及“倍某網(wǎng)站”域名注冊人祁某耀列為共同被告訴至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訴請五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100萬元等。本案中,倍某公司以涉案3件商標皆具馳名性請求保護。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倍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G6××××5號、第7××××6號商標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在中國境內(nèi)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但同時認為企業(yè)知名度并不必然地等同于其某具體品牌的知名度,現(xiàn)有舉證都不足以認定第8××××7號商標在被訴行為發(fā)生時具備應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法定條件,故僅認定前兩件商標為馳名商標予以“跨類”保護。經(jīng)審查,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定經(jīng)倍某公司多年來對眾多國內(nèi)外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運動賽事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加之其品牌輪胎以“運動性、耐磨力和安全性”知名,在廣大中國消費者心中成功塑造了激情、健康、耐力的運動形象,而涉案“倍某”飲料產(chǎn)品自稱具有緩解疲勞的功能,在該產(chǎn)品上使用復制、模仿、翻譯倍某公司注冊和使用在先的前述兩馳名商標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

2017年10月19日,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倍某國際公司、貝某公司停止侵害倍某公司第7××××6號、G6××××5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共同賠償倍某公司20萬元等。判后,倍某國際公司、貝某公司上訴后又撤回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馳名商標是社會及企業(yè)的重要財富,許多外國知名企業(yè)在進入中國之前就已經(jīng)家喻戶曉,但其進入中國后注冊的商標并不當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保護的目的在于適當擴張具有較高知名程度的商標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不是評定或者授予榮譽稱號。若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保護且符合保護條件和確有必要的,應當依法予以認定和保護。對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馳名商標,要結合眾所周知的事實,可適當減輕商標權人對于商標馳名的舉證責任。認定馳名商標并不要求等同劃一的知名度標準,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要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本案對涉案3件商標的保護范圍進行了嚴格的界定,是嚴格適用法律的結果,亦再次彰顯了知識產(chǎn)權法平衡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功能。

編寫人:郭小玲


拉某公司訴老某公司、勞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第2××××1號“RALPH LAUREN”商標于1987年2月20日在第25類“衣服”商品上獲準注冊,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拉某公司為該商標權利人。被告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共同開設工廠制造、在全國開設百多家店鋪銷售運動鞋、衣服、皮帶等多種被訴商品,認證“勞夫羅倫國際”“勞夫羅倫”微信公眾號。微信公眾號和銷售店鋪店面、廣告宣傳及商品吊牌、包裝袋等處標注有“勞夫羅倫”“勞夫羅倫”標識。勞某公司于2017年7月變更為含有“勞夫羅倫”字號的企業(yè)名稱,申請注冊“勞夫羅倫”“勞夫羅倫”多個商標,但該商標或被商標局宣告無效,或處于被無效宣告或異議程序中。拉某公司請求認定“RALPH LAUREN”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請求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第2××××1號“RALPH LAUREN”商標在第25類衣服商品上注冊,勞某公司亦在第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勞夫羅倫”等商標。因此,本案有認定涉案商標是否馳名的必要。拉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RALPH LAUREN”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應認定其在第25類衣服商品上為馳名商標。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勞夫羅倫”“勞夫羅倫”被訴侵權標識,該標識與“RALPH LAUREN”商標的中文音譯詞近似,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在相同和類似商品上摹仿或翻譯他人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侵犯拉某公司商標專用權。勞某公司企業(yè)字號“勞夫羅倫”與“RALPH LAUREN”商標中文音譯詞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停止侵犯拉某公司第2××××1號“RALPH LAUREN”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拉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500萬元;勞某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老某公司、勞某公司不服上訴,后又申請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涉及外文馳名商標中文譯名的保護問題。對外文馳名商標中文譯名的保護,應當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請求保護的外文商標有認馳必要且達到馳名程度;2.被訴侵權標識是對外文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3.被訴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本案首先依照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因需認定”原則,對涉案商標是否有必要認馳進行審理。其次,根據(jù)涉案商標持續(xù)時間、市場聲譽、銷售范圍、廣告宣傳等情況,認定其在第25類商品上為馳名商標。最后,被訴標識與外文馳名商標在呼叫上具有對應關系,將該中文譯名作為商標使用即構成使用與該外文商標近似的商標,系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易讓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本案通過禁用與中文譯名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實現(xiàn)對外文馳名商標的保護,對于利用特定語言對應關系,有意攀附他人外文馳名商標市場聲譽,誤導相關公眾,不正當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依法作出否定性的司法評價,維護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

編寫人:劉小鵬


華某公司訴超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華某公司在多個類別上享有“華潤”“華潤紡織”注冊商標專用權。2013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第7×××××號“華潤”商標在“資本投資”服務上已構成馳名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文通知加強“華潤”字號保護。多家法院判決認定“華潤”字號為臆造詞,具有較強的識別性。超某公司在其官網(wǎng)上使用“華潤制衣”字樣及“華潤”圖文;域名為www.nchuarun.com。超某公司原企業(yè)名稱為“南昌華某制衣有公司”,并于2020年12月17日變更企業(yè)名稱為現(xiàn)名。華某公司主張超某公司在其網(wǎng)站上突出使用“華潤”及“華潤制衣”,并將“華潤”商標相同拼音注冊為域名并使用,構成商標侵權,以及超某公司使用華潤作為企業(yè)字號登記使用及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華潤、華潤制衣、huarun侵害其知名字號權、企業(yè)名稱權,將華潤作為企業(yè)字號登記使用侵害其馳名商標的權利,將華潤作為字號進行登記侵害其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超某公司在其官網(wǎng)上對“華潤制衣”字樣及“華潤”圖文以及在域名中對“華潤”的漢語拼音“huarun”的突出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且上述使用與華潤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及市場營銷等商品服務的范圍相同或類似,且被訴侵權標識與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故構成商標侵權。關于華某公司起訴認為超某公司侵害了其持有的第7×××××號商標在資本投資上的商標權利,請求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要求跨類保護問題,法院認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由于已認定超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華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故認定超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無須以第7×××××號商標在資本投資上是否馳名為事實依據(jù),故對華某公司第7×××××號商標在資本投資上是否為馳名商標不予審查。關于華某公司主張超某公司將華潤作為企業(yè)字號登記使用侵犯了華某公司作為馳名商標的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由于本案認定超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jù),故對華某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三)意義

權利人在被訴標識所屬商品服務類別上已持有有效注冊商標,卻要求將不同類別的注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并要求跨類保護,其行為應屬于濫用權利,通過主張認定馳名商標來選擇管轄法院,企圖逃避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因此,在立案時,可以加強對此類案件在權利基礎、被訴行為方面的審查。本案中,華某公司在服裝、服裝制作、服裝設計、市場營銷等類別上均持有有效注冊商標,被訴標識與華某公司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華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構成對華某公司在上述類別中注冊商標的侵權。在不正當競爭方面,華某公司亦能夠舉證證明被告在其企業(yè)字號中使用“華潤”文字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承辦法官認為本案不存在“認馳”的必要性。

編寫人:譚衛(wèi)東 郝文燦


瑪某公司訴商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瑪某公司是全球及中國市場上最具影響力的寵物食品企業(yè)美國瑪某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研制、生產(chǎn)、批發(fā)銷售食品、寵物食品和寵物護理產(chǎn)品等?,斈彻菊J為商某公司在淘寶店鋪及展會中銷售使用“瑪氏”和“MARS”商標的寵物食品、進行宣傳,侵害了瑪某公司享有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利及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商某公司停止侵害瑪某公司企業(yè)名稱“瑪氏”、未注冊馳名商標“瑪氏”和“MARS”權利的行為以及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關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瑪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寵物食品產(chǎn)品使用的主要是“寶路”“偉嘉”等商標而非“瑪氏”或“MARS”商標,瑪某公司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將“瑪氏”“MARS”作為商標在我國經(jīng)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不足以證明上述商標在寵物食品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馳名商標所應有的廣泛影響力和知名度,故瑪某公司主張“瑪氏”“MARS”在寵物食品上應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依據(jù)不足;關于企業(yè)名稱權,瑪某公司在變更為“瑪氏”字號前,相關公眾已經(jīng)清楚了解美國瑪某公司、瑪某公司以及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寶路和偉嘉等品牌寵物食品商品之間的關聯(lián),商標標識的知名度輻射到字號的知名度,進一步鞏固了相關公眾對于瑪某公司與“瑪氏”“MARS”字號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認識,認定瑪某公司的“瑪氏”字號在商某公司申請注冊“瑪氏”“MARS”商標前已屬于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字號;關于瑪某公司使用的字號與商某公司使用的商標是否容易導致混淆,通過綜合比對瑪某公司字號的知名程度、瑪某公司與商某公司商品的類似程度、瑪某公司字號與商某公司使用的商標與標識字樣的近似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商某公司的主觀意圖以及是否存在實際混淆的證據(jù)等因素,認定足以導致混淆誤認,商某公司構成擅自使用瑪某公司有一定影響的“瑪氏”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19年7月29日,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商某公司停止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寵物食品上使用“瑪氏”、“MARS”商標及宣傳行為,并賠償瑪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40萬元等。一審宣判后,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被告享有注冊商標權,原告先是主張其享有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并同時主張其享有在先企業(yè)名稱權(字號權)的權利沖突案件;以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和字號權在同一案中來起訴被告注冊商標權的民事案件較為少見,而且本案還涉及被告注冊的商標最后被生效裁判認定在寵物食品上的注冊損害美國瑪某公司在先商號權予以無效宣告,因此該案實質(zhì)是在先權利人對于搶注商標的行為人主張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案件。在審查以字號權來起訴注冊商標權的民事案件時,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關于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綜合考慮權利人字號的知名程度、雙方商品的類似程度、權利人字號與對方使用的商標標識字樣的近似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以及對方的主觀意圖、是否存在實際混淆的證據(jù)等因素綜合進行認定。

編寫人:朱文彬 劉世汀


廣東富某公司訴廣州富某公司、臨沂富某公司、郭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第1××××××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包括拖車(車輛)、車輛拖車連接裝置等商品,該商標于2017年4月20日核準轉讓給廣東富某公司。2011年5月27日,商標局批復認定,上述FUWA商標在第12類“車軸”商品上為馳名商標。2019年5月13日,廣東富某公司購買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罐裝包裝及紙箱包裝上印有“/Fuwaqiao”等字樣,并顯示經(jīng)銷商為臨沂富某公司。并于2019年9月在臨沂富某公司展會展位取得宣傳單、名片,該名片印制有郭某信息,宣傳單上使用“Fuwa”“/Fuwaqiao”標識。廣東富某公司起訴廣州富某公司、臨沂富某公司、郭某構成商標侵權。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首先,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12類,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第4類商品上;其次,兩者雖均屬于車輛配件,但在用途上存在一定區(qū)別,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也不完全相同。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應認定兩者屬于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故在廣東富某公司請求跨類保護的情況下,本案有必要對涉案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作出認定。廣東富某公司提交的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認馳記錄、涉案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情況、納稅情況、行業(yè)協(xié)會證明、銷售發(fā)票、榮譽證書等證據(jù)真實有效、能夠相互印證,據(jù)此認定涉案商標在被訴行為發(fā)生時已經(jīng)馳名。被訴侵權標識完整包含了權利商標,部分設計元素明顯模仿權利商標。權利商標雖核準使用在第12類車軸產(chǎn)品上,與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不相同也不相類似,但潤滑脂主要用途在于使用在機械摩擦部分起潤滑、密封作用,或是使用于金屬表面起填充空隙和防銹作用,車軸作為汽車的金屬機械配件,潤滑脂使用范圍涵蓋車軸產(chǎn)品,故在潤滑脂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馳名商標存在相當程度聯(lián)系。該行為減弱了廣東富某公司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不正當?shù)乩昧嗽擇Y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因而侵害了該馳名商標專用權。

(三)意義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程序是以事后認定、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為特征的動態(tài)認定機制。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是對涉及的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的前提條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jù),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故是否滿足“確有必要”是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的先決條件。一般而言,只有在注冊商標無法提供保護的情況下,需要依據(jù)馳名商標提供更大保護范圍時,才有必要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來認定該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而本案存在需跨類保護的情形,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本案審理結果有效地維護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彰顯了人民法院持續(xù)加大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力度、以高質(zhì)量司法服務護航高質(zhì)量發(fā)展的決心和作為。

編寫人:譚衛(wèi)東 郝文燦


東某潔具公司、東某控股公司等訴凍某電器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1東某潔具公司是第12××××9號注冊商標“圖片”、第94××××1號注冊商標“東鵬”的商標權人,原告2東某控股公司是第12××××4號注冊商標“圖片”的商標權人。東某潔具公司、東某控股公司認為被告1凍某電器公司、被告2歡某電器公司為關聯(lián)公司,未經(jīng)其許可,大量生產(chǎn)、銷售帶有與圖片注冊商標近似的圖片、圖片、圖片、圖片侵權標識的吸油煙機等電器產(chǎn)品,并通過官網(wǎng)等進行宣傳,被訴侵權商品標記的生產(chǎn)商為被告1凍某電器公司、被告3威某電器公司、被告4阿某電器公司??履趁魇莾瞿畴娖鞴尽g某電器公司的股東,且申請商標供凍某電器公司、歡某電器公司使用。威某電器公司、阿某電器公司與凍某電器公司共同實施了生產(chǎn)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凍某電器公司官網(wǎng)、公眾號等廣告宣傳中虛假宣傳其曾獲“高新技術企業(yè)”“質(zhì)量.服務.誠信AAA單位”“全國消費者放心滿意品牌”等榮譽,凍某電器公司使用的“東鵬”“凍鵬”企業(yè)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原告1、原告2訴至法院請求認定第12××××9號注冊商標“圖片”、第94××××1號注冊商標“東鵬”、第12××××4號“圖片”為馳名商標,請求判令凍某電器公司、威某電器公司等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200000元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被訴侵權商標在提出注冊申請時,第12××××9號注冊商標圖片、第12××××4號注冊商標圖片已構成馳名商標。第33××××2號圖片注冊商標、第39××××7號圖片注冊商標侵害第12××××9號圖片、第12××××4號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被訴侵權標識圖片、圖片、圖片、東鸝特斯標識侵害第12××××9圖片 、第94××××1 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被訴侵權標識圖片、圖片、圖片、東鸝特斯標識侵害第12××××4號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凍某電器公司使用“凍鵬”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及宣傳“高新技術企業(yè)”“質(zhì)量.服務.誠信AAA單位”“全國消費者放心滿意品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024年1月4日,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凍某電器公司、歡某電器公司、威某電器公司、柯某明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凍某電器公司、歡某電器公司、柯某明連帶賠償東某潔具公司、東某控股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200000元,威某電器公司對其中的12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4年6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為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典型案例。生效判決針對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三種情形,根據(jù)權利人的請求,遵循按需認定原則,認定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同時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通過馳名商標的認定,解決注冊商標與馳名商標之間的沖突問題,對類案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法院綜合考慮權利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市場價值較高,被訴侵權人共同實施多種侵權行為,被訴侵權人使用與權利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及后果較為嚴重,嚴重違背誠信訴訟等具有懲罰性的因素,酌定被訴侵權人承擔較高金額的賠償責任,通過提高損害賠償數(shù)額來嚴格知識產(chǎn)權保護,遏制知識產(chǎn)權惡意侵權行為,彰顯司法嚴格保護的基本立場,對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具有典型意義。

編寫人:蔣華勝  楊博


海某甲公司訴海某乙公司、王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海某甲公司訴至法院稱,其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商品上,包括醬油、咖啡、茶、糖等30余種商品。被訴侵權飲料產(chǎn)品與海某甲公司的調(diào)味品二者屬于食品類別,兩者具有相當程度相關性,且海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其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海某乙公司等8被告在飲料產(chǎn)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侵害了海某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海某乙公司等被告辯稱,被訴侵權商品屬于第32類,可以直接飲用,海某甲公司權利商標屬于30類,屬于調(diào)味品,不能直接飲用,不是同類或相近似商品,兩者在性質(zhì)、功能上有本質(zhì)區(qū)別,不會構成混淆,并且認為海某甲公司要求認定馳名商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認為,企業(yè)為了有效維護自身商譽,往往通過注冊系列商標的方式明晰、鞏固其權利范圍。本案中,海某甲公司亦申請注冊了與被訴侵權商品的同類商標,但商標權人有權根據(jù)自身的商標體系和訴訟策略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商標作為訴訟的權利基礎。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海某乙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2020年5月1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權利人享有多個商標權(包含與被訴侵權產(chǎn)品同類商品的商標)的情況下,權利人是否可選擇以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方式尋求更為有利的救濟。首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后,以何項商標權請求保護,屬于權利人自主決定范疇,符合民事活動的意思自治原則。其次,商標的保護范圍與知名度成正比。對普通注冊商標的損害主要是損害其識別功能,而對馳名商標的損害,除了損害其識別功能之外,還可能造成馳名商標淡化、弱化等其他后果。況且,商標是否構成近似、被告主觀狀態(tài)、商品來源混淆可能性等的判斷均與商標的知名度息息相關。尤其在被訴侵權標識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標識存在一定程度區(qū)別的情況下,以馳名商標主張權利與以其他注冊商標主張權利,侵權認定的結果可能截然相反??梢?,兩者的司法救濟并非完全可以相互替代。馳名商標認定制度意在加強商標權保護,而非限制商標權人行使權利。通常情況下,如果商標注冊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足以使得其獲得與馳名商標同等水平的保護,則無須再對商標權人提供馳名商標的保護。而同等水平的保護,至少需要考量對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兩方面的影響。馳名商標因需認定之“需”,最終應當歸結為是否足以保護商標權人利益之需。

本案在遵循被動、因需、個案、事實認定原則下,明確了權利人在享有多個注冊商標時亦可選擇以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方式尋求更為有利的救濟,對于馳名商標案件的審理具有積極的指引作用。此外,本案加強了對名優(yōu)品牌的保護,對于侵犯馳名商標合法權益的,堅持在法定限度內(nèi)從高判處賠償額,為營造公平、有序的營商環(huán)境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編寫人:劉宏 王厚權


碧某公司訴碧某國際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


碧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一直生產(chǎn)、銷售自主品牌的化妝品?!皥D片”系碧某公司最主要的商標,讀音與碧某公司企業(yè)字號“碧歐”相同,且與“碧歐”拼音“biou”的首字母相同。碧某公司于2013年在第3類護發(fā)素、洗發(fā)液、浴液、化妝品等商品上申請第1×××××號注冊商標“圖片”。碧某國際公司設立于2011年,原名廣州道某公司,2014年名稱變更為廣東碧某公司,2018年名稱變更為現(xiàn)名稱碧某國際公司。碧某公司通過汝某韶關分公司在淘寶網(wǎng)開設的“芭某美發(fā)店”購買取得了4款產(chǎn)品。碧某公司認為碧某國際公司等的行為已構成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碧某公司全部的訴訟請求。碧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認為,本案存在應適用《商標法》第32條對于搶注商標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還是應當適用《商標法》第59條第3款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問題。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是區(qū)別適用上述兩種法律制度的關鍵;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主觀上明顯存有惡意,應考慮對其搶注商標濫用權利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而非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對在先使用人施以“原使用范圍”“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等限制后對先后二者的行為均予以肯定。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被評選為2022年度中國法院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件。本案在細化商標法條文、填補法律空白、統(tǒng)一裁判尺度法律等方面有一定指導意義。在本案之前,《商標法》沒有明確區(qū)分第32條“搶注商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以及第59條第3款的“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兩種情形的適用要件?!吧虡嗽谙仁褂每罐q”只是在先使用人被動、有限的抗辯理由,而“搶注商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制度則是全面否定濫用權利者的有力武器。二審判決創(chuàng)新性地指出應當區(qū)分“搶注商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以及“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兩種情形。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是區(qū)別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和對于搶注商標的否定性評價兩種法律制度的關鍵。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主觀上明顯存有惡意,應考慮對其搶注商標濫用權利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而非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對在先使用人施以“原使用范圍”“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等限制后對先后二者的行為均予以肯定,避免了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放任有惡意的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的問題。裁判作出之后,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上宣傳報道,獲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寫人:朱文彬


三某株式會社訴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東某電器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三某株式會社訴稱,其是第1×××××號“三菱”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三菱”品牌歷史悠久,享譽全球。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東某電器店在冰箱、熱水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存在侵害三某株式會社上述商標權的行為,請求法院判令:1.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三菱日機”字號,并立即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含有“三菱”文字;2.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三菱”商標,東某電器店立即停止在交易文書中使用“三菱”商標的行為,并立即停止銷售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生產(chǎn)的帶有“三菱”商標或字號的商品;3.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4.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在《無錫日報》刊載聲明消除因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5.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就上述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向三某株式會社連帶賠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30萬元;6.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東某電器店承擔本案訴訟費。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權利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已享有注冊商標權,仍然可以選擇其在不同種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所注冊的商標作為權利基礎主張認定馳定商標請求進行跨類保護;雖然被告的經(jīng)營范圍中包含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務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但權利人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在這些商品或服務范圍內(nèi)進行實際經(jīng)營,僅因被告的企業(yè)登記經(jīng)營范圍含有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務不相同不類似的范圍,不能直接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事由。故對于三某株式會社主張無錫三某公司存在許可廣東光某公司使用“三菱”商標的侵害商標權行為不予支持,對于第1×××××號“三菱”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在本案侵害商標權糾紛中不予認定,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承擔停止使用包含“三菱”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并將企業(yè)名稱變更為不得含有“三菱”文字的企業(yè)名稱的民事責任,認定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酌定無錫三某公司和三某江蘇公司應向三某株式會社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80萬元。

(三)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侵害商標權、仿冒混淆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糾紛。原告在日本和我國同時提起了針對關聯(lián)被告的知識產(chǎn)權民事訴訟,由于案件所涉的事實互為交織,考慮到裁判結果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同時應當兼顧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地域性原理以及避免不同法域的司法認定所涉關聯(lián)事實存在明顯矛盾沖突等問題,因此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對于日本東京地方法院的案件審理進程和裁判結果密切關注,一審裁判結果所涉兩案關聯(lián)事實的認定亦未與日本東京地方法院的生效判決產(chǎn)生沖突,體現(xiàn)了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能力現(xiàn)代化與國際化的雙重面向,是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為知識產(chǎn)權民事訴訟優(yōu)選地的鮮活案例。

編寫人:朱文彬


(原標題:十年百案 | 馳名商標案例)


來源: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十年百案 | 馳名商標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十年百案 | 馳名商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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