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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梨華 ? 【小D導讀】
專利申請人或?qū)@砣嗽谧珜憣@暾埼募r,由于語言表達的選擇局限性以及撰寫水平的差別,難免存在“錯誤”,那么在之后的主張侵權或被人提出專利無效后,是否會因為這樣的“錯誤”導致專利得不到保護或者專利被無效呢?
專利申請人或?qū)@砣嗽谧珜憣@暾埼募r,由于語言表達的選擇局限性以及撰寫水平的差別,難免存在“錯誤”,比如,權利要求出現(xiàn)錯別字,技術特征出現(xiàn)標號錯誤,技術特征用語前后不完全一致,而這種“錯誤”在專利授權審查階段未被審查員發(fā)現(xiàn)而“順利”授權,由于授權之后一般只能刪除、合并權利要求(或技術方案),一般不能對權利要求的文字進行修改,這樣的“錯誤”始終烙印在專利文件上,那么在之后的主張侵權或被人提出專利無效后,是否會因為這樣的“錯誤”導致專利得不到保護或者專利被無效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觀點,首先權利要求撰寫錯誤可以分為明顯錯誤和非明顯錯誤,明顯錯誤是指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閱讀整個專利文件結(jié)合現(xiàn)有技術,能夠一眼認出這個錯誤,并且能夠唯一給出確定的答案,那么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看到該專利后自然不會將錯就錯,即不會按照權利要求的“假錯誤”來理解技術方案,而會根據(jù)唯一正確的意思來理解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審查員如果機械地對待“錯誤”而直接將專利無效掉,容易造成專利申請人在撰寫專利文件時“步步驚心”,如果一旦出錯就會受到專利法二十六條第四款關于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這條規(guī)定的懲罰,但專利法該條款本意絕非要懲罰專利申請人。
由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后不會錯誤地理解權利要求,而是自然會在糾正該明顯錯誤的基礎上得出正確的理解,因此這些帶有明顯錯誤專利公布后也不影響專利的權威性與穩(wěn)定性,公眾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需要具備一定的寬容心,那么審查員作為本領域技術人員的代表也應該不會錯誤理解,而只能得到唯一答案,那么法院在處理權利要求存在的明顯錯誤,而在確定權利要求是否清楚,進一步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也應當是秉承同樣思路,即遵循審查員寬容對待明顯錯誤一樣,在發(fā)現(xiàn)明顯錯誤之后,應對這些錯誤“視而不見”,按正確的技術方案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進行保護。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那么非明顯的錯誤,且說明書不能給出唯一合理解釋的,則這樣的錯誤將不能被容忍,應當?shù)玫椒穸ǖ脑u價。
在判斷專利侵權與確權程序中,有時候探討的更多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技術本身的問題。
來源:知橋商標專利(微信) 作者:王梨華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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