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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IPRdaily專欄作者
為什么有的企業(yè)喜歡用含有“GROUP”或“集團”文字的商標?為什么有的企業(yè)干脆把公司名稱來申請注冊為商標?
學習法院院判決書是我的日常功課之一。昨天看到“ ”商標一案的判決書時,又想到了一直困擾我的問題,為什么有的企業(yè)喜歡用含有“GROUP”或“集團”文字的商標?為什么有的企業(yè)干脆把公司名稱來申請注冊為商標?
商標和公司名稱的區(qū)別應該是很明顯的。我想沒有人會把類似“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這樣的文字看成商標,雖然這家公司的商標人盡皆知,叫“聯(lián)通”。
很多企業(yè)喜歡采用公司名稱的顯著識別部分(企業(yè)字號)作為商標,比如青島海爾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商標就是“海爾”。該公司申請了600多件商標,500多件為“海爾”,其它商標如“鉆石王子”、“水晶王子”等,也是“海爾”主品牌之下的子品牌。
企業(yè)字號與商標相同,確實有利于消費者的識別。我們提起“海爾”時,常常既指商標也指公司。但我們說到“青島海爾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時,應該還是僅指公司吧。特別說明,青島海爾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也未把公司名稱注冊為商標。
但很多公司還是堅持把公司全稱來申請注冊商標,因為找不到禁止公司名稱注冊為商標的法律依據(jù),所以不少公司名稱也就獲準注冊為商標。
審查實踐中,如果申請商標的表現(xiàn)形式為公司名稱,但含有顯著識別部分,且與申請人名稱一致,一般就準予注冊,如“”、“ ” “”(申請人為魯商集團有限公司)。如果不一致,就駁回,如上面提到的“”商標(申請人為杜芙瑞公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該案判決書,基本講清了駁回的理由,抄錄如下:
“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外文‘HUDSON GROUP’,其中‘GROUP’通常可以翻譯為“集團”,該含義為相關公眾熟知,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HUDSON GROUP’具有‘HUDSON集團’之含義,易被題解為企業(yè)名稱,而名稱與杜芙瑞公司的名稱存在實質性差異,綜合考慮現(xiàn)有社會的商業(yè)慣例及相關華人的認知習慣,相關公眾無法將申請商標所指向的推銷(替他人)、樣品散發(fā)等服務與杜芙瑞公司相關聯(lián),易導致相關公眾無法區(qū)分服務的真正來源,產(chǎn)生識認,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造成消極、負面的影響。因此,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屬于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 的‘有不良影響’之情形 ,應予禁止注冊和使用。”
判決書說得特別清楚,不僅應予禁止注冊而且應予禁止使用。
類似的被駁回案例其實不算少數(shù)。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了“”商標,被商標局以與“”商標案同樣理由駁回。后蔡合旺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了該商標,并申請了駁回復審,但再次被商評委駁回。雖然“旺旺”商標真的算是很“旺”,但并沒有一個“”,那么該商標也就沒有使用和注冊的基礎。
但我還是不理解,“旺旺”商標已經(jīng)很旺了,為什么非要把它“集團”一下?
事實上注冊成商標的公司名稱真的作為商標使用了嗎?反正我沒有見到,或者說沒有注意到。
消費者是認牌購物的,這個“牌”絕對是商標的概念,因為商標的作用本來就是標示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比如我說使用“聯(lián)通”通訊,那么就指該服務來自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如果我們都直接看公司名稱選擇商品和服務,似乎商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所以,就算公司有若干種理由把名稱注冊為商標,我還是認為根本沒有必要這么做。
當然,我還是很想知道理由。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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