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機構審查專利技術專利專利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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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領域,每篇專利文件都像建筑一樣有著自己獨特的構架。專利文件的構架,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反映專利技術的精髓,是代理人精雕細琢之后得到的“金字塔”。而整個專利文件里面最龐大的那座金字塔,無疑就是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部分。
如下圖,對于具體實施方式部分,一種常用的基本構架,類似于正金字塔式的結構,即先描述解決專利最主要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對應于獨立權利要求),該技術方案包含了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征。再一步步細化,加入其他的技術特征,構建出其他次要的技術方案(對應于從屬權利要求)。正金字塔式構架的具體實施方式,好處在于能夠與權利要求書的結構嚴格對應,讓人一目了然。
但這種構架也會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最典型的在機械領域,發(fā)明人提供的附圖往往都是具體的產品圖,里面包含了很多非必要的技術特征。而獨立權利要求是必要技術特征的集合,若在描述最主要的技術方案時,刻意忽略這些實實在在反映在附圖里面的非必要技術特征,反而會造成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內容的不嚴謹。
例如,在獨立權利要求中撰寫如下圖所示的裝置時,一般會描述成:該裝置包括“底座”及設置于“底座”上的“工作機構”。中間件“支架”作為非技術特征被忽略以擴大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若采用正金字塔式構架撰寫具體實施方式,則上述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對應在開始的實施例中。而在后續(xù)的實施例中再增加“支架”的特征,補充描述“工作機構”是通過“支架”設置于“底座”上。這種描述方式讓非代理人(例如發(fā)明人)難以接受,不易理解,認為代理人是“結合附圖闡述”本專利,卻又在描述著與附圖有出入的內容。
所以筆者認為可以探索一種倒金字塔式構架來撰寫具體實施方式。如下圖所示,在具體實施方式的最開頭即結合附圖,直接描述最詳細的,包含特征最多的技術方案。然后一步步將非必要的技術特征剝離,到最后得到與獨立權利要求相對應的,只包含解決本專利所提出的主要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
再以上文中的裝置為例,在撰寫具體實施方式時,一開始就可以結合附圖描述最為詳盡的技術方案,介紹“工作機構”是通過“支架”連接于“底座”上的。之后可以補充說明“支架”是可替換或可省略的元件,“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其它元件設置于“底座”上,或者“工作機構”直接設置于“底座”上。此時“支架”被替換或被省略,以體現出與獨立權利要求對應的技術方案。
上述倒金字塔式構架的撰寫方式,不但能夠與發(fā)明人所提供的附圖相對應,提高了附圖與具體實施方式內容的一致性,使得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從技術層面更加嚴謹和合乎邏輯。并且,也同樣能夠很好的對權利要求書進行支撐。
此外,倒金字塔式構架的撰寫方式中,可以通過“需要指出的是,XX特征可以替換成YY特征”、“可以理解,XX特征可以省略”這樣的語句來將非必要技術特征一個個的剝離。從而在形式上,使得整個具體實施方式部分都在同一個實施例中(只是形式上,實質上仍然相當于多個實施例)。這樣在未來在答復審查意見的過程中,可以方便代理人將并列的從屬權利要求(之間沒有相互引用關系)中的技術特征合并到獨立權利要求中,而不用擔心說明書不支持的問題。
在機械領域,具體實施方式采用倒金字塔式構架的撰寫方式具備很多可取之處。當然,不論哪種撰寫方式,都需要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在實際撰寫中,可以將正金字塔和倒金字塔構架穿插起來應用,以使得具體實施方式部分更加嚴謹且合乎邏輯。
來源:華進知識產權
作者:余哲瑋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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