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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結案信息 | “茅臺國宴”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理認定,“茅臺國宴”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對其他同業(yè)經(jīng)營者亦有失公平,并最終駁回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已經(jīng)生效。
訴爭商標為第3333017號“茅臺國宴”商標,由茅臺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
訴爭商標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查認定:“國宴”意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jié)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訴爭商標作為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同時易造成不良影響,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所指情形,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告茅臺公司不服,將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郭某起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茅臺公司認為,“茅臺”酒作為醬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極高知名度?!懊┡_”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展現(xiàn)在重要的歷史舞臺上。訴爭商標“茅臺國宴”是茅臺公司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臺酒申請注冊的商標,使用在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也不存在不良影響。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
北京知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中文“茅臺國宴”,其中“國宴”含義為國家元首或首腦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jié)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茅臺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雖然可以證明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chǎn)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并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yè)經(jīng)營者亦有失公平,對公共利益易產(chǎn)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最終認定訴爭商標“茅臺國宴”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guī)定,并最終駁回了原告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據(jù)悉,2018年8月,茅臺公司曾因注冊“國酒茅臺”商標未果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后茅臺公司主動撤訴,“國酒茅臺”商標最終未予核準注冊。
另案“國酒茅臺”商標
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楊恩義 審二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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