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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商標侵權案?!?br/>
“最好吃的土豆片,醬料絕絕子,武漢小吃一條街必吃榜NO.1!”
當“黃石佬”遇上“黃佦佬”,街邊攤販賣小吃黃石土豆片也能侵犯知識產(chǎn)權?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科學城法庭審理了一起商標侵權案件,判決被告林某賠償原告趙某經(jīng)濟損失、律師費、公證費等共計1.5萬元。
趙某在武漢某小吃一條街經(jīng)營黃石土豆片小吃生意,經(jīng)過多年的經(jīng)營,他的商鋪已經(jīng)成為周邊聞名的“網(wǎng)紅打卡點”,2020年前后,趙某專門注冊了“黃佦佬”文字和圖案商標。
2022年3月,趙某發(fā)現(xiàn)自己商鋪附近的小攤販林某也在售賣“黃石秘制土豆片”,招牌上的圖案商標和自己注冊過的高度相似,還標注了文字“黃石佬”土豆片。趙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庭審中,原告趙某主張被告林某的行為已經(jīng)侵害了自己持有的商標權。林某則辯稱,自己并不知道這個圖案是商標,且文字標注的是“黃石佬”,而不是“黃佦佬”。得知自己被起訴后,也立馬停止了經(jīng)營,自身并無過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趙某是“黃佦佬”圖案以及文字商標的權利人,該注冊商標處于有效期內(nèi),趙某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林某未經(jīng)趙某允許,在餐車上同時使用“黃石佬”圖案和文字商標?!包S石佬”和“黃佦佬”文字高度相近,圖案相同,容易導致公眾產(chǎn)生誤以為兩者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已經(jīng)構成商標侵權。
由于雙方均未舉證證明權利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商標許可使用費,科學城法庭綜合考量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期間內(nèi)被告的實際營收額、主觀過錯程度、被告的主要經(jīng)營范圍、時間和規(guī)模等因素,酌定林某賠償趙某經(jīng)濟損失、律師費、公證費等共計1.5萬元。
法官說法
商標作為營商主體的無形資產(chǎn),能為其帶來不可預估的價值。商販在相同商品上改變他人注冊商標使用形態(tài),以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刻意接近其他權利商標實質識別特征的行為,侵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主體在其商標上凝集的商譽,足以造成消費者市場性混淆,構成侵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案中,“黃佦佬”注冊商標在武漢某小吃一條街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林某流動的餐車經(jīng)營位置位于趙某商鋪附近,且同在黃石土豆片商品上使用前述侵權標識的行為,極易使得相關公眾混淆商品的來源,或者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關聯(lián)、許可等特定關系。商標注冊和使用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販應合法經(jīng)營,不隨意使用他人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避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黃佦佬”屬于注冊商標,那么商家還能使用“黃石土豆片”當招牌嗎?根據(jù)《商標法》第59條明確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黃石是地名,土豆片是通用名,商家寫入招牌并不構成侵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48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5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63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yè)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yè)渠道。
(原標題:以案說法 | 擺攤賣土豆片,說我侵犯知識產(chǎn)權?)
來源:武漢東湖高新區(qū)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擺攤賣土豆片,說我侵犯知識產(chǎn)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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