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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國際仲裁院專利爭議仲裁程序指引》自2025年3月10日起正式實施?!?br/>
《深圳國際仲裁院專利爭議仲裁程序指引》(下稱《指引》)經深圳國際仲裁院第三屆理事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25年3月10日起正式實施。
《指引》共五章、十七條,主要內容和亮點包括:一是細化專利爭議仲裁案由,并新增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爭議、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爭議、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及設計人獎勵與報酬爭議、專利權宣告無效后返還費用爭議等案由;二是設立專利爭議仲裁特別程序,將庭前會議確定為必經程序,同時增設仲裁院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的制度;三是健全技術查明機制,規(guī)定專利爭議中的專家證人、仲裁庭勘驗和實驗、專家報告制度,構建三維度、多層次的技術事實查明體系;四是明確專利爭議仲裁與行政、司法的銜接機制,為完善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實踐路徑;五是推進與國際知識產權仲裁規(guī)則銜接,規(guī)定在特定條件下,仲裁庭可以作出臨時禁令、對專利權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指引》以公正、高效、專業(yè)解決專利爭議為宗旨,對進一步適應科技企業(yè)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需求、完善知識產權仲裁機制、推動與國際規(guī)則接軌具有重要意義。
附:
深圳國際仲裁院專利爭議仲裁程序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公正、高效、專業(yè)解決專利爭議,深圳國際仲裁院(又名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粵港澳大灣區(qū)國際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員會,曾用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下稱“仲裁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guī)則》(下稱《仲裁規(guī)則》),結合專利爭議的特點,特制定《深圳國際仲裁院專利爭議仲裁程序指引》(又稱《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仲裁中心專利爭議仲裁程序指引》,下稱《指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仲裁院受理的專利爭議適用本《指引》,當事人對適用的規(guī)則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指引》所稱的專利爭議是指當事人因專利發(fā)生的合同爭議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包括:
(一)專利合同爭議:
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爭議;
2.專利權轉讓合同爭議;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爭議;
4.專利代理合同爭議。
(二)與專利侵權有關的財產權益爭議:
1.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爭議;
2.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爭議;
3.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爭議;
4.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爭議。
(三)因專利發(fā)生的其他財產權益爭議:
1.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爭議;
2.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爭議;
3.專利權宣告無效后返還費用爭議。
(四)當事人約定仲裁解決的其他專利財產權益爭議。
第三條 【仲裁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在專利爭議發(fā)生之前簽署知識產權爭議解決信用承諾書或者作出其他愿意將專利爭議提交仲裁院或其設立的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仲裁中心(下稱“知識產權仲裁中心”)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就專利爭議向仲裁院或知識產權仲裁中心申請仲裁的,視為存在書面仲裁協(xié)議。
第二章 特別程序
第四條 【庭前會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對于開庭審理的專利爭議,仲裁庭應當舉行庭前會議,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可以要求當事人共同擬定爭議焦點問題。
第五條 【仲裁庭調查】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仲裁庭要求對方當事人披露相關文件。仲裁庭經審查,認為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出示被要求披露的證據(jù)材料。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披露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jù),當事人申請且經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仲裁院可以向相關單位發(fā)函協(xié)助調查,也可以向證據(jù)所在地或證據(jù)可收集地的法院申請調查令。
第六條 【秘密信息保護】仲裁各方參與人均應保守仲裁過程中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各方參與人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或其他材料涉及商業(yè)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的,可以書面申請對秘密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是否同意,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同意保密申請的,應當要求仲裁程序的各方參與人簽署保密承諾書。
第七條 【臨時禁令】在仲裁程序適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書面提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的臨時禁令申請。仲裁庭經審查,可以作出決定要求該方當事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仲裁庭決定作出臨時禁令時,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定的擔保。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禁令作出后,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修改、中止或者解除臨時措施。
第八條 【專利權有效性仲裁】在仲裁程序適用法律明確允許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專利權有效性異議的,仲裁庭可以對專利權的有效性進行認定。
在仲裁程序適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專利權有效性異議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對專利是否符合授權條件進行評價。仲裁庭對專利權的前述評價對仲裁當事人有效,對案外人不產生影響。
第三章 技術查明
第九條 【專家證人】當事人可以聘請專家證人就專利技術、經濟評估等專業(yè)問題提出書面意見和/或出庭發(fā)表意見。一方當事人聘請的專家證人所提出的意見,視為該方當事人的陳述。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且經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要求專家證人出庭對專業(yè)問題進行說明,接受當事人的詢問和質證。
仲裁庭對專家證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jù),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第十條 【勘驗和實驗】仲裁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對證據(jù)進行勘驗或者通知當事人實施特定實驗??彬灪蛯嶒炃闆r應當場制作記錄并由仲裁庭、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十一條 【涉技術專家報告】仲裁庭決定啟動專家報告程序,應當在詢問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后,確定鑒定、評估、檢測或咨詢的范圍,并可以對相關程序推進作出安排。
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或專家主動披露的事項,決定專家是否應當回避。專家因回避或者其他事項退出的,仲裁庭應當決定重新選定或指定專家。
仲裁庭對專家報告,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jù),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第四章 銜接機制
第十二條 【行政與仲裁銜接】行政管理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后,當事人對所涉侵權賠償數(shù)額爭議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提交仲裁院仲裁。
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作出的行政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專利爭議受理后、裁決作出前,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境外國家或地區(qū)負責專利權有效性審查的機構宣告案涉專利權無效的,仲裁庭可以駁回當事人基于該無效專利權提出的仲裁申請,但涉及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的爭議除外。宣告上述專利權無效決定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另行提交仲裁院仲裁。
第十三條 【司法與仲裁銜接】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就專利爭議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經人民法院許可撤回起訴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需要將和解協(xié)議提交仲裁院,請求依照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
第十四條 【境外規(guī)則銜接】當事人約定專利爭議適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規(guī)則》或者其他境外仲裁規(guī)則的,仲裁院按照當事人約定適用的規(guī)則管理案件,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程序所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的除外。
當事人約定適用境外國家或地區(qū)關于知識產權爭議解決的實體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約定適用的法律審理案件,其約定與仲裁地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和解、調解、談判促進】當事人可以對其專利爭議自行達成和解,也可以向仲裁院設立的或仲裁院認可的專門機構申請調解或談判促進。
第十六條 【其他】本《指引》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解釋和施行】本《指引》由仲裁院解釋。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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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國際仲裁院示范仲裁條款》
(原標題:深圳國際仲裁院專利爭議仲裁程序指引)
來源:深圳國際仲裁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深圳國際仲裁院專利爭議仲裁程序指引》全文發(fā)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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