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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抄襲——著作權法新的謎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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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10年前
微信公眾號抄襲——著作權法新的謎題?
微信公眾號抄襲——著作權法新的謎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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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湯辰敏 陳明濤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轉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小D導讀】
復制和傳播技術的進步總是在不斷地給著作權法提出新的問題。微信公眾號抄襲,作為網絡著作權侵權這一老問題的新表現(xiàn),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默示許可,網絡服務商的責任等一系列問題,只要我們尊重市場規(guī)律,重視制度智慧,相信它不成會為難解的迷題。

 

復制和傳播技術的進步總是在不斷地給著作權法提出新的問題,現(xiàn)在火遍全國的“微信”又一次在考驗著人們的智慧。

 

2015年5月5日,深圳南山法院正式受理一起涉及微信公眾號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盎ㄟ呴喿x”和“異見”起訴“釀名齋”和“文字撰稿人”抄襲其原創(chuàng)文章《談戀愛好難,我都不想干了》、《我執(zhí)著,因為你值得》和《5座“種子”城市,誰將成為下一個直轄市?》。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原、被告雙方都有個共同的身份,就是“微信公眾號”。這是在今年2月1日新華社連發(fā)三文批微信平臺抄襲后國內首起針對公眾號抄襲的案例,因此,本案一出隨即引發(fā)了各方的關注。

 

可以說,微信公眾號抄襲,作為網絡著作權侵權老問題的新表現(xiàn),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默示許可,網絡服務商的責任等一系列問題。對此,有必要進行有效探討。

 

未經許可轉載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作品,而作品的構成要件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有形方式復制。只要滿足了這兩點,又不屬于《著作權法》明文規(guī)定不予保護的情形,則不論其內容的長短、質量的高低都應屬于作品,都能夠享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因此,雖然微信公眾號轉載的文章篇幅一般都比較短,但依然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擅自轉載就可能構成侵權。

 

然而,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呢?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作品的行為不能落入法律明文列舉的十二種合理使用情形,而且,由于文章轉載無疑會對原文造成替代效應,因此這種行為也難以符合“三步檢驗法”的要求。故而,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不能構成合理使用。

 

對于法定許可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雖然規(guī)定了“報刊轉載準法定許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曾經規(guī)定過“報刊轉載準法定許可”適用于互聯(lián)網傳播,但隨后又刪除了該規(guī)定。因此,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也不適用法定許可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微信公眾號未經授權轉載他人文章的行為應當屬于著作權侵權行為。具體地說,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會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經濟權利。如果沒有標明作者及出處、改頭換面冒稱原創(chuàng)、甚至篡改原作的,還將同時構成對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的侵犯。

 

轉載和轉發(fā)存在本質差異

 

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和普通個人用戶的朋友圈轉發(fā)行為是不同的。利益平衡是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隨著技術的發(fā)展變化,著作權法需要不斷地在作者與作品的使用人之間尋找新的平衡點。在網絡環(huán)境下,尤其是移動互聯(lián)網時代,信息的共享及快速傳播和對創(chuàng)作激勵的保護是著作權立法、司法者需要同時兼顧的。

 

個人微信用戶的朋友圈轉發(fā)行為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對著作權人也一般也沒有什么損害。而且,在微信環(huán)境下,由于“轉發(fā)”功能的普遍使用,用戶在將作品發(fā)布到微信平臺的時候,就理應預見到作品有被他人轉發(fā)的可能,因此應當認為微信用戶之間存在著對于“轉發(fā)”行為的默示許可。這也保證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作和信息的有效傳播。

 

然而,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則不同。首先,微信公眾號的轉載不屬于微信的通常功能,對此文章作者不能當然地預見。而且,目前微信公眾號的大規(guī)模抄襲已經出現(xiàn)了“工業(yè)化”的趨勢,一些原創(chuàng)作者和原創(chuàng)公眾號的文章在發(fā)布的第一時間,就被一個甚至多個抄襲號同時抄襲、擴散。一些品質好的原創(chuàng)公眾號甚至被改頭換面之后整體“克隆”。這些情形顯然都不是作者可以預見和可能同意的。

 

第二,抄襲泛濫將扼殺原創(chuàng)的積極性。相比于堅持原創(chuàng)的作者和公眾號,“集百家之所長”的抄襲號更容易在短時間內積累起大量粉絲。隨著粉絲規(guī)模擴大,為公眾號帶來社會影響力同時,也正在以廣告等形式轉變成可觀經濟收入。如果這種“1人原創(chuàng),99人抄襲”的情形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將勢必降低作者原創(chuàng)的積極性,在微信平臺上傳播的優(yōu)質原創(chuàng)內容也會越來越少。

 

基于以上兩點,應當認為即使作者沒有在文章中標明“禁止轉載”,微信公眾號的擅自轉載行為也不能構成默示許可,而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遏制抄襲,騰訊應當肩負更大的責任

 

就法律責任而言,騰訊公司作為提供微信公眾號服務的互聯(lián)網企業(yè),屬于“為服務對象提供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ISP)”。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這種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依法及時采取“通知-刪除”措施后一般不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然而,這只是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根據(jù)騰訊公司公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財報,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活躍賬戶數(shù)已達到5.49億。同時,網絡廣告業(yè)務的收入同比增長131%至人民幣27.24億元,其中微信公眾賬號上社交網絡效果廣告的貢獻功不可沒。可見,微信和微信公眾號為騰訊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騰訊公司作為微信公眾號的服務平臺提供者,面對公眾號抄襲,采取合理措施遏制抄襲,雖不是法定義務,卻是減少自身過錯和責任的重要事由。

 

應當看到,騰訊目前已經推出了一些遏制侵權的措施,比如積極推出“原創(chuàng)保護”功能,并在近日發(fā)布了《關于抄襲行為處罰規(guī)則的公示》,微信公眾平臺將按照抄襲的次數(shù)對公眾號進行處罰,如果公眾號被連續(xù)5次確認抄襲,將被永久封號。

 

上述舉措,對于約束和減少公眾號的非法轉載行為會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騰訊公司的可為空間依然很大。應當看到,微信公眾號與一般網絡侵權不同,平臺統(tǒng)一由一家公司管理,這就給實施技術保護措施提供了便利。比如,作為微信公眾號的服務平臺,在“原創(chuàng)保護功能”的基礎上,能否由騰訊公司統(tǒng)一研發(fā)禁止轉發(fā)的技術措施,并將其提供給原創(chuàng)作者或公眾號選用?而且,對于侵權,“有堵有疏”可能才更有效。騰訊公司完全可以嘗試探索一些簡單便捷的海量授權模式,在保護原創(chuàng)的同時,也使獲得授權更加方便。

 

當然,在微信公眾號抄襲泛濫現(xiàn)象的背后,維權成本高、賠償額度低,現(xiàn)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亂象頻發(fā),無法取得權利人的信任,而權利人自發(fā)的集體維權通路不暢等網絡著作權保護的老問題作為“癥結”和“病根”還依然存在,并最終制約著問題的解決。

 

然而,面對微信公眾號抄襲,只要我們能夠尊重市場規(guī)律,重視制度智慧,相信它不成會為難解的迷題。

 

微信公眾號抄襲——著作權法新的謎題?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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