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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作者:田其申
來源:IPRdaily
投稿原標題:歷史古建筑遭仿制的法律問題分析
建筑被復制、模仿、抄襲是常有的事,而建筑這種工程技術方面的智慧成果表現(xiàn)方式,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予以保護的作品之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將其與美術作品視為同一類型,一并予以保護。對于當下的建筑作品,出現(xiàn)被仿制的情況,予以維權還是相對容易多的。作者即建筑作品權益主體能夠查明并確認,只要仍然在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限內,必然可援引著作權法予以維權保護。但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古老建筑的仿制問題,侵權認定卻并不那么容易。本文就談談歷史古建筑的法律問題,以期更好地推動古建筑保護。
建筑作品仿制屬于復制權范疇
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著作權人權益包括兩方面,即著作人身權益和著作財產權益。前者是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后者是復制權、發(fā)行權、攝制權、改編權等涉及作品再次開發(fā)利用的財產方面的權益。建筑作品仿制就屬于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由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益,對應的著作財產權項是復制權。所謂復制權是指對著作權作品進行復印、印刷、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形式再現(xiàn)作品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益存在保護期限的問題,屬于公民的作品保護至其死亡后五十年,屬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為五十年。對于歷史古建筑,顯然是遠遠超過這個保護期的。從著作權法角度來看,是無法獲得法律支撐的。
歷史古建筑的權益主體
歷史古建筑符合建筑作品的特征,是一定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立體造型、線條、形式等的聚合。對于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情況下,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也相應規(guī)定“由國家享有”。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便成為這些古建筑的權益承受主體。
現(xiàn)實中,一般也是國家來全面管理、修繕、維護這些古建筑,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來進行有效保護。關于文化遺產的保護,從法律方面來看,國際上有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牽頭形成的世界公約,主要是:1972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2003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又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我國是這兩部公約的締約國。
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兩部公約各有側重,《公約》側重于物質性的“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諸如“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參見《公約》第一條)。歷史古建筑一般是具有文化價值的建筑物、雕塑,理應屬于物質性文化遺產,受到《公約》的保護,我國也屬于《公約》的締約國,受到《公約》的約束。根據(jù)《公約》的要求,各締約國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約其他締約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然而,何為“直接或間接損害”,《公約》并沒有詳細說明,這也常常使得仿制古建筑的現(xiàn)象,是否屬于對文化遺產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根據(jù)《公約》并不能找到明確的依據(jù)。
歷史古建筑的著作權法保護問題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2條明確地把建筑作品列為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另外在第3、4和5條中還專門規(guī)定了建筑作品保護的內容。為了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我國在2001年第一次修訂《著作權法》時就已全面提升了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水平,在對建筑作品的保護方面,正式使用了“建筑作品”這一提法,并將其與美術作品并列歸入同一類,“建筑作品”從而名正言順地受到著作法的保護。
然而上文已經分析到,對于歷史古建筑而言,遠遠超出了法定保護期限,根本無法從著作權法角度予以保護。面對這種知識產權保護缺位的現(xiàn)狀,不僅國內要完善對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一部分的古建筑的全方位保護,國際上各國也應積極并富有針對性地開展這方面的協(xié)作,更好地保護并共享這人類的瑰寶。
歷史古建筑的合理使用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規(guī)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屬于對著作權作品的合理使用,無需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當然,這種合理使用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也不得超越這種“合理使用”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也就是說,對于歷史古建筑進行一定程度的再創(chuàng)作,諸如對其某一部分或全部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等,不視為侵權。尤其攝影、錄像,在日常生活休閑中,是極為普遍的。公眾盡可以自由與古建筑合影留念,根本無需擔心侵權問題。
另外,根據(jù)歷史古建筑制作的一些模型或玩具,也不是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模型作品”,這個需要加以明確。著作權法中的模型作品根本是指與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等相一致的具備同類功能的作品,也就是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工程實施、建筑構造、產品生產、工藝流程等方面,與我們常見的一些歷史古建筑文化紀念品是有嚴格區(qū)分的,并不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模型”。類似這種作為歷史古建筑文化紀念品的模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也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但可作為手工藝品予以法律保護?!?/p>
傳統(tǒng)文化資源保護的展望
歷史古建筑的仿制行為雖然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但類似“山寨”古建筑的行為也不值得提倡與鼓勵。尤其是一些比較特殊的建筑、雕塑,可能是作為一國文化象征,并在一定程度上寓含了國家主權的意義,這就根本不同于普通的建筑、雕塑了。
對于象征他國主權的建筑物的仿制,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識產權問題,卻極有可能損害他國國家尊嚴或者有損他國國家主權,故而上面類似仿制行為仍應予以避免,并加以禁止。當然,在獲得相關授權的情況下或是屬于合理使用范疇,那就另當別論了。
當下,應采取必要措施強化公眾對有關知識產權立法、執(zhí)法方面的認知,包括如何合理利用人類的文化資源,各國如何有效保護自身的文化資源,以期促進人類對文化遺產資源的傳播共享,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也注重公眾利益的維護。
作者:田其申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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