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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楊曉雷 知產(chǎn)部落
原標題:著作權限制的課堂教學復制
合理使用的第6種情形是課堂教學的復制,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6項規(guī)定: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著作權法規(guī)定這種合理使用,主要目的是保護對他人作品具有附加價值的使用,促進教育事業(yè)的進步。
構成這種不侵權抗辯使用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 目的是為了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
《著作權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學?!钡姆秶趯嵺`中,學校的類型眾多,例如由公立學校、私立學校、網(wǎng)絡學校等等,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并非所有的學校都可以引用本合理使用,通常情況下,營利性教育機構被排除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同時,非營利性教育機構如果從事營利行為,也被排除在外。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學校是營利的還是非營利的,并不影響此種不侵權抗辯使用行為的成立。具體還需要看個案的認定。
課堂并不限于學校內部的課堂,只要是沒有離開學生的課堂,盡管在學校外部,也符合此種不侵權抗辯使用的要求。但是,由專門的培訓機構舉辦的專門知識培訓或者由營利性企業(yè)舉辦的業(yè)務技能培訓,已經(jīng)超出了課堂教學的范疇,不屬于合理使用。
2. 使用形式只限于翻譯和少量復制
所謂的“少量復制”,是指僅僅滿足具體教學人員或者科研人員需要的復制。對于“少量復制”的界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關鍵是看這種使用行為是否實質性地影響到著作權人的交易市場。也就是說,不僅要考察復制的數(shù)量,還要考察作品本身的性質、使用行為的目的以及對作品價值的影響。
對于使用行為的類型也有所限制,僅限于翻譯和復制,這一規(guī)定并沒有考慮特殊院校的實際需求,例如電影學院或戲劇學院對于他人作品的使用除了翻譯和少量復制,還包括改編、表演、攝制、播放、信息網(wǎng)絡傳播等。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突破了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
3. 不得出版發(fā)行
現(xiàn)實中,為教學或科研目的正式出版他人作品的案件,并不多見,可能的做法是教學機構內部翻印制作了大量的復制件,對外進行銷售。這實際上與正式出版相差無幾,已經(jīng)不屬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來源:IPRdaily
作者:楊曉雷 知產(chǎn)部落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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