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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一審認定網絡游戲《后宮甄嬛傳》侵犯原作小說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成立。該案實質涉及知識產權出資的性質、合同條款解釋、陰陽合同效力認定、共同侵權賠償責任范圍等諸多民法問題,凸顯了當前知識產權案件判決的不夠精細化。
2016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審認定網絡游戲《后宮甄嬛傳》侵犯原作小說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成立,判決被告一共賠償70余萬元。在看似確信無疑的判決背后,卻凸顯出知識產權案件判決不夠精細化的問題。
小說《后宮甄嬛傳》(原作品)作者吳女士授權陳某獨家開發(fā)涉案游戲,并約定未經其書面同意不得轉授權。陳某以涉案游戲改編權入股方式分別與紫光公司和紫游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紫游公司因不具備游戲運營資質委托紫光公司運營涉案游戲。之后,吳女士以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紫光公司。
應當說,該案表面涉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實質涉及知識產權出資的性質、合同條款解釋、陰陽合同效力認定、共同侵權賠償責任范圍等諸多民法問題,這就對法官精細化裁判提出考驗,筆者希望借助本案涉及上述問題的評論,以期達到拋磚引玉之目的。
游戲改編權入股出資的性質
知識產權出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將能夠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專有權或者使用權作價,投入標的公司以獲得股東資格的一種出資方式。為保證公司資合的安全性,一般而言以知識產權形式出資必須轉移所有權或者至少為獨占使用權。
本案中,陳某獲得獨占使用權的原作品游戲改編權,通過知識產權出資的方式入股紫游公司和紫光公司。從游戲改編的出資性質來看,陳某與紫光公司和紫游公司簽訂的入股協(xié)議,實質上是對原作品網絡游戲改編權的轉讓行為。
然而,法院卻認為,這種出資入股,實質是游戲改編權的轉授權,顯然屬于性質認定錯誤。
轉授權條款的解釋
如前所述,游戲改編權的入股出資本質是轉讓,不是授權。根據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合同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的原則,不需要經過合同債務人同意,只要債權人通知即生效。
因此,本案中,是否陳某只需要通知吳某就可以了呢?我們也注意到,按照吳某與陳某之間的協(xié)議,未經其書面同意,陳某不得轉授權給第三人。這就是說,合同中關于轉授權無效條款,是否能夠適用于轉讓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尤其當對合同文字產生歧義時,應當以合同目的解釋為準。
就轉讓與授權的性質來講,版權轉讓后,原版權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轉讓的權利,受讓人成為新的版權所有者;而在授權使用的情況下,版權仍歸原版權所有者,被授權人只有按雙方約定的使用方式和條件使用作品的權利。
按照舉輕以明重的原則,本案中的吳某對輕事項的授權作出嚴格限制條件。從合同目的角度解釋,對重事項轉讓行為至少要適用這樣的限制,這是合同目的應有之義。
因此,紫光合同沒有獲得授權的認定是正確的。但是,審理法院卻未從這樣的角度去考慮,令人遺憾。
入股陰陽合同的效力
陳某先后與紫游公司和紫光公司簽訂了改編權入股協(xié)議,并約定游戲著作權歸紫光公司和紫游公司所有。按照該案案件關系圖及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可知,陳某先后與紫游公司和紫光公司簽訂的兩份合同,實質上是一種陰陽合同。
這是因為,按照文化部《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的規(guī)定,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的單位,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且必須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從該規(guī)定可知,陳某與紫光公司簽訂的是陽合同,目的在于規(guī)避《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按照《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該陽合同應當被認定無效。
由于陽合同應被認定無效,陳某實際上與紫光公司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從而本案法律分析應該以陳某與紫游公司間的陰合同(入股協(xié)議)為準。
如前所述,陳某對紫游公司的入股屬于權利轉讓,又未經吳某書面同意,也導致無效。
然而,本案的審理沒有理會陰陽合同效力,只從紫光公司陽合同角度認定授權,完全錯位。
侵權責任賠償范圍認定
如上所述,由于紫光公司是陳某合同無效,游戲實質運營商是紫游公司,紫光公司和紫游公司只是構成分工合作關系。
因此,法院應該主動釋明原告要是否追加紫游公司為被告,若原告放棄追加紫游公司為被告,則紫光公司在原告放棄的范圍內,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就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本案實質可以參考這一條款。在不追加紫游公司的情況下,一方面,不能有效查明本案案件事實,最終影響對紫光公司行為性質的認定;另一方面,原判決將侵權責任不加區(qū)分地強加到紫光公司頭上,將導致被告的侵權行為與其承擔的責任不對等,造成實質性不公。
由此可見,法院對于侵權責任賠償范圍的認定是錯誤的。
知識產權裁判不僅需要提高賠償數額,也更需要精細化的裁判。一份不精細化的判決,會導致判決結果看似正確,實則含糊不清,不僅無益于個案的定紛止爭,亦是對司法權威的無聲侵蝕。
來源:蘭臺知識產權團隊
作者:白偉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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