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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cn
作者:林日升
原標題:“熊出沒”侵權案 —動漫形象的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近年來國產(chǎn)動漫產(chǎn)業(yè)發(fā)展迅速,“熊出沒”是優(yōu)秀國產(chǎn)動漫的代表之一。其中“光頭強”、“熊大”及“熊二”等動漫形象不僅深受小朋友們的喜愛,在成年人群體中也有不少的粉絲。為了達到更好的宣傳效果,某商家在未經(jīng)“熊出沒”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使用了“光頭強”、“熊大”及“熊二”的動漫形象,因此招來訴訟。
《麥田上的烏鴉》,文森特·梵高
本案關注要點:
1.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2.著作權人名稱變更是否影響《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效力;
3.原告的取證方式;
4.微信公眾號行為的主體認定;
5.動漫形象屬于美術作品;
6.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
7.賠償金額的依據(jù)。
以下通過案情和法律分析來詮釋關注要點。
案例及法律分析如下:
(部分內(nèi)容摘自判決書,以時間及邏輯順序整理)
一、案件著作權的產(chǎn)生
1、熊大及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chǎn)生
2011年11月21日,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登記號為2011-F-050461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深圳華強提交的文件符合規(guī)定要求,對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15日創(chuàng)作完成的美術作品《熊大》,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
2012年12月20日,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2-F-00078966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深圳華強提交的文件符合規(guī)定要求,對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創(chuàng)作完成,并于2012年1月18日在北京首次發(fā)表的美術作品《熊大》(共12幅),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上述登記證書所附的樣品圖顯示美術作品《熊大》(共計13幅圖)的基本特征為一擬人化卡通熊形象,全身大部分呈深棕色,頭頂上豎兩個圓圓的小耳朵,口鼻向前突出,口鼻及眼圈有白色毛發(fā),眼睛有一部分為綠色,胸前有蝙蝠狀白色毛發(fā),各作品中卡通熊的形態(tài)、動作、面部表情略有不同。
2、熊二及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chǎn)生
2011年11月21日,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登記號為2011-F-050462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深圳華強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中國)(以下簡稱深圳華強)提交的文件符合規(guī)定要求,對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15日創(chuàng)作完成的美術作品《熊二》,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
2012年12月20日,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2-F-00078964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深圳華強提交的文件符合規(guī)定要求,對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創(chuàng)作完成,并于2012年1月18日在北京首次發(fā)表的美術作品《熊二》(共12幅),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上述登記證書所附的樣品圖顯示美術作品《熊二》(共計13幅圖)的基本特征為一擬人化卡通熊形象,全身大部分呈全身大部分呈土黃色,頭頂上豎兩個圓圓的小耳朵,口鼻向前突出,口鼻及眼圈有深棕色毛發(fā),各作品中卡通熊的形態(tài)、動作、面部表情略有不同。
3、光頭強及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chǎn)生
2011年11月21日,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登記號為2011-F-050457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深圳華強提交的文件符合規(guī)定要求,對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創(chuàng)作完成的美術作品《光頭強》,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
2012年12月20日,國家版權局出具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2-F-00078965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深圳華強提交的文件符合規(guī)定要求,對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創(chuàng)作完成,并于2012年1月18日在北京首次發(fā)表的美術作品《光頭強》(共12幅),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上述登記證書所附的樣品圖顯示美術作品《光頭強》(共計13幅圖)的基本特征為一大眼睛的男性人物形象,鼻子大呈蒜頭形,上嘴唇有與嘴形相似的兩截八字胡,下巴大且向前突出,胳膊和腿較細,各作品中人物在形態(tài)、動作、面部表情、服飾、道具方面略有不同。
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9月12日期間,廣東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先后出具(粵)動審字(2011)第044號、(粵)動審字(2012)第014、023、040號《國產(chǎn)電視動畫片發(fā)行許可證》,分別載明:電視動畫片《熊出沒》、《熊出沒之環(huán)球大冒險》的制作機構為深圳華強。
2012年,動畫片《熊出沒》被中共中央宣傳部授予第十二屆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優(yōu)秀作品獎,被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授予廣東省第八屆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熊大、熊某”形象在第三屆中國十大卡通形象評選中,被中國動畫學會、深圳動漫節(jié)組委會授予“中國十大卡通形象”獎。
法律分析
美術作品《熊大》作品雖由李某及丁亮(姓名引自判決書)于2011年1月15日創(chuàng)作完成,但由于是職務作品,所以李某及丁亮的雇主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李某及丁亮具有署名權。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nèi)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nèi),未經(jīng)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zhì)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chǎn)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二、著作權人名稱變更
2016年1月8日,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變更(備案)通知書》,于2016年1月7日對華強方特申請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yè)名稱)變更予以核準,具體核準事項如下:變更前企業(yè)名稱為深圳華強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變更后企業(yè)名稱為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
法律分析
根據(jù)前后文可以推斷,國家版權局出具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的著作權人為“深圳華強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2016年1月8日“深圳華強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變更為“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可能并未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變更《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著作權人名稱。
由此產(chǎn)生一個問題:辦理公司名稱工商變更后未申請變更《著作權登記證書》信息的著作權人是否會因此失去著作權?
筆者認為,如能通過工商檔案等證據(jù)證明著作權名稱變更的情況,名稱變更后的著作權人依舊具有著作權。本案中,法院的態(tài)度正是如此。
三、侵權證據(jù)調(diào)查
2015年10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黃某跟隨平陰縣公證處公證員焦某、公證處人員王某及原告公司工作人員共五人來到“D餐廳”,在該餐廳進行點餐消費,并取得銀聯(lián)POS簽購單一張、小票一張、名片一張、鐵板魚品嘗券六張;在“H餐廳”取得發(fā)票號為“01716336”的《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一張。平陰縣公證處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并出具了(2015)平某經(jīng)字第854號公證書,對上述物品予以拍照并進行封存,原告支付公證費600元。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2015年11月24日出具非稅收入通用票據(jù)一張,項目名稱為公證費,金額為1200元,數(shù)量為2,編號為101028923363。
法律分析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出該案中原告方采用了巧妙的取證方法。其一,以顧客的身份現(xiàn)場取證,降低被告方的警惕性;其二,與公證處人員一同前往,增強證據(jù)的證明力。
四、證據(jù)及事實詳情
當庭拆封封存商品,內(nèi)有銀聯(lián)POS簽購單一張、小票一張、名片一張、鐵板魚品嘗券六張、發(fā)票號為“01716336”的《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一張。名片正面標有一個擬人化的卡通熊形象;鐵板魚品嘗券正面標有一個男性卡通人物形象和兩個擬人化的卡通熊形象;《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載明的商戶名稱為“H餐廳”;
另外,第一被告店招及宣傳資料上均使用了一個擬人化的卡通熊形象,宣傳資料上同時印有第一、第二被告的名稱。上述的男性卡通人物形象頭戴毛氈帽,眼睛大,鼻子大呈蒜頭形,上嘴唇有與嘴形相似的兩截八字胡,下巴大且向前突出;其中一卡通熊形象全身大部分呈深棕色,頭頂上豎兩個圓圓的小耳朵,口鼻往前突出,口鼻及眼圈周圍有白色毛發(fā),胸前有蝙蝠狀白色毛發(fā);另一卡通熊形象全身大部分呈土黃色,頭頂上豎兩個圓圓的小耳朵,口鼻向前突出,口鼻及眼圈有深棕色毛發(fā)。
經(jīng)比對,上述卡通形象分別與美術作品《光頭強》、《熊大》和《熊某》在色彩、穿著打扮、表情姿態(tài)有細微差別,但在整體形象、視覺效果、表現(xiàn)手法等方面基本一致。
當庭掃描第一被告出具的鐵板魚品嘗券上的二維碼,顯示為第二被告的公眾號(賬號主體:H餐廳)。點擊關注后查看歷史信息,顯示該公眾號多次為第一被告宣傳。
被告自2015年10月23日至今在其店面招牌上使用一個擬人化的卡通熊形象,顯示名稱為“D餐廳”。
2015年9月2日,原告與盛某美(深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授權許可使用合同,原告授權盛某美(深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秦皇島樂都匯購物中心)行使《熊出沒》系列形象的展覽、展示權,許可方式為普通許可,授權期限為1個月,授權費用為13萬元。
另查明,第一被告D餐廳系個體工商戶,成立于2015年8月27日,注冊資金為30萬元,經(jīng)營者姓名為程曰橋。H餐廳系個體工商戶,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注冊資金為90萬元,經(jīng)營者姓名為程玉崗。
法律分析
原告方收集的證據(jù)充分證明了被告的侵權事實。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從“賬號主體”及“歷史信息”兩個角度認定微信公眾號與被告方的關系。
五、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第一、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熊大”、“熊某”、“光頭強”動漫形象的著作權;
第二、二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及賠償數(shù)額。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涉案系列美術作品《熊大》、《熊某》和《光頭強》分別以卡通熊和男性人物為原形,在此基礎上通過獨特的五官、身體比例、色彩及線條,賦予各形象生動的形態(tài)和豐富的神情,使之具有獨特的個性,上述作品具備獨創(chuàng)性,同時也體現(xiàn)了一定的藝術美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對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及藝術美感的要求,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如無相反證據(jù),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應為著作權人。本案華強方特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深圳華強為《熊大》、《熊某》和《光頭強》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故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本院依法認定深圳華強為《熊大》、《熊某》和《光頭強》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2016年1月7日,深圳華強變更企業(yè)名稱為華強方特,故華強方特對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華強方特提交了(2015)平某經(jīng)字第854號公證書用以證明二被告的侵權行為,二被告未提交相反證據(jù)否定公證內(nèi)容,故對該公證書予以采信。經(jīng)庭審比對,第一被告D餐廳在其店面招牌、宣傳資料、鐵板魚品嘗券、名片上使用的卡通熊和戴毛氈帽男性形象,其整體形象、視覺效果、表現(xiàn)手法均與華強方特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熊大》、《熊某》和《光頭強》基本相同,屬于對華強方特作品的再現(xiàn),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第一被告使用上述卡通形象未經(jīng)華強方特合法授權,屬營利性使用,其行為侵犯了華強方特對《熊大》、《熊某》和《光頭強》美術作品的發(fā)行權,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第一被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第二被告為在第一被告處的消費行為提供發(fā)票,二被告在同一宣傳海報上宣傳且使用同一微信公眾號,兩者的經(jīng)營范圍相同,足以認定二被告存在關聯(lián)關系,故第二被告H餐廳應對第一被告D餐廳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華強方特主張二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并提供了原告與盛某美(深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授權許可使用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本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合理使用費、知名度、二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zhì)、持續(xù)時間、經(jīng)營規(guī)模、原告華強方特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100000元。
法律分析
動漫形象屬于美術作品,美術作品的認定要求為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及藝術美感?!蔼毺氐奈骞?、身體比例、色彩及線條,賦予各形象生動的形態(tài)和豐富的神情,使之具有獨特的個性,上述作品具備獨創(chuàng)性,同時也體現(xiàn)了一定的藝術美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對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及藝術美感的要求,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本案中,法院通過“五官”、“比例”、“色彩”、“線條”、“形態(tài)”及“深情”認定獨創(chuàng)性。
本案中,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依據(j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原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zhì)、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就賠償數(shù)額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準許。)原告提供了其與盛某美(深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案外人)簽訂的《授權許可使用合同》,從判決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參考了該合同。因此,在同類案件,我們應當注意收集類似的證據(jù)以作為賠償金額確認的依據(jù)。
六、法院判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D餐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華強方特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熊大》、《熊二》和《光頭強》美術作品發(fā)行權的動漫形象。
二、被告聊城市D餐廳、H餐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華強方特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華強方特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典型判決為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熊出沒”系列動漫形象著作權的行為;2、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狈ㄔ厚g回的原告請求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并只認可了10萬元的賠償。
來源:IPRdaily.cn
作者:林日升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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