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第4650482號“迅雷XUNLEI”商標撤銷復審案
一、基本案情
第4650482號“迅雷XUNLEI”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由龔僑(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05年5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7類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等商品上,2008年2月28日獲準注冊,專用權(quán)期限至2018年2月27日。
復審商標
2014年12月3日,王敏(即本案申請人)以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復審商標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三項商品上的注冊。
2015年7月22日,商標局做出商標撤三字【2015】第Y005547號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使用,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銷。
2015年8月24日,申請人不服上述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稱:申請人對復審商標是否進行實際使用進行了詳細的市場調(diào)查,并未發(fā)現(xiàn)復審商標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使用。且被申請人所提供的全部證據(jù)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nèi)在上述三項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故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
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被申請人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內(nèi)公開、真實、有效地使用了復審商標,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二、決定結(jié)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從被申請人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銷售清單、銷售合同及銷售發(fā)票等證據(jù)可知,被申請人是義烏喬爾電動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2012年、2013年,該公司曾將冠以復審商標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售予胡春柳、杭州德潤進出口有限公司。故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內(nèi)在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鑒于被申請人實際使用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兩項復審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兩項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被申請人使用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刀具(機器零件)復審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該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
三、典型意義
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商標撤銷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閑置商標,督促商標權(quán)人積極使用商標。該使用行為應當是真實的、持續(xù)的、投入到市場流通領(lǐng)域的行為,即注冊商標權(quán)人將注冊商標合法、規(guī)范地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wù)類別上,并對外持續(xù)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wù),使相關(guān)公眾能夠基于注冊商標識別提供商品或服務(wù)的不同市場主體。商標權(quán)人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quán)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屬于實際使用的行為。同時,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
來源:商評委官網(wǎng)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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