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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25738788號“腦黑金”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25738788號“腦黑金”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228321號
申請人:南京達群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商標
申請商標
申請人因第25738788號“腦黑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引證商標四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經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與顯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401094號“腦白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63002號“腦黃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70998號“腦白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989901號“腦白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近似商標。其它類似本案商標獲準注冊共存。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首尾文字構成相同,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由中文“腦黑金”構成,若將改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可可、巧克力、茶等商品上易使相關消費者對所供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guī)定之情形。
另,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它商標獲準注冊共存之情形與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張超
郭京平
王曌偉
2018年12月07日
來源:商評委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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