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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原標題:關(guān)于第15461650號“波什 BOSHI”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01日對第15461650號“波什 BOSHI”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認為,“BOSCH博世及圖”系列商標在中國汽車零部件、電動手工具等商品上已馳名,爭議商標完整包含了申請人在先中文商標,構(gòu)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和抄襲,其注冊和使用將使相關(guān)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可能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并造成市場混亂,帶來不良社會影響。
除此之外,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還認為如禹投資(上海)有限公司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阿菠蘿”、“德和洋行”、“外灘記”、“唯聘會”、“唐太宗”等200多件商標。這種大量囤積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秩序。
商評委經(jīng)審理查明認為,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多個類別商品和服務上注冊了四百五十余件商標,其中有“鄧肯”、“湖人”等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如禹投資(上海)有限公司大規(guī)模搶注商標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其行為不僅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最終,爭議商標被予以無效宣告。
附:
關(guān)于第15461650號“波什 BOSHI”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32526號
申請人: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如禹投資(上海)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8年03月01日對第15461650號“波什 BOSH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爭議商標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545966號(以下稱引證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
二、申請人“BOSCH博世及圖”系列商標在中國汽車零部件、電動手工具等商品上已馳名,爭議商標完整包含了申請人在先中文商標,構(gòu)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和抄襲,其注冊和使用將使相關(guān)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可能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并造成市場混亂,帶來不良社會影響。
三、被申請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阿菠蘿”、“德和洋行”、“外灘記”、“唯聘會”、“唐太宗”等200多件商標。這種大量囤積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綜上,申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相關(guān)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引證商標的詳細信息;
2、2008年版《今日博世》與《博世在中國》宣傳手冊;
3、關(guān)于含有“BOSCH”商標的異議裁定書、異議復審裁定書;
4、《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相關(guān)摘頁;
5、2012年12月31日公布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異議復審、爭議案件中認定的180件馳名商標》及商評字[2013]第01669號關(guān)于第4066910號“BOSCH”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17)商標異字第5340號異議裁定書中,認定申請人中文商標“博世”為馳名商標等。
我委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書及相關(guān)證據(jù)材料被郵局退回,我委于2018年7月27日通過第1609期《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注冊申請,經(jīng)異議于2017年6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個人用防事故裝置等商品上。該商標有效專用期至2025年11月20日。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1997年4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2001年3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救生設(shè)備和儀器等商品上。該商標經(jīng)續(xù)展注冊,有效專用期至2021年3月27日。
以上事實均由商標檔案等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結(jié)合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jié)為: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
第一,爭議商標“波什BOSCH”與引證商標“BOSCH”均為文字商標。爭議商標的英文部分“BOSCH”與引證商標“BOSCH”在字母構(gòu)成等方面完全相同,且其中文部分“波什”是對英文部分的音譯,未形成其他具有區(qū)分性的固定新含義,故兩商標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個人用防事故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救生設(shè)備和儀器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
第二,鑒于本案已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給予申請人商標相應的保護,故本案無需再對申請人商標是否構(gòu)成相關(guān)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作出認定且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申請人商標予以特殊保護。
第三,本案尚無證據(jù)表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帶有欺騙性,易使公眾產(chǎn)生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gòu)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人的此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同時,《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第四,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多個類別商品和服務上注冊了四百五十余件商標,其中有“鄧肯”、“湖人”等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被申請人大規(guī)模搶注商標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其行為不僅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另外,《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為程序性條款,鑒于上述我委已適用《商標法》實體條款予以評述,故在此不再贅述。
申請人的其他主張,因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馬靜
2019年02月20日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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