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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反轉?剛剛王老吉14.4億元商標案發(fā)回重審(附部分裁定+一審判決書)

商標
其言朗朗6年前
要反轉?剛剛王老吉14.4億元商標案發(fā)回重審(附部分裁定+一審判決書)

要反轉?剛剛王老吉14.4億元商標案發(fā)回重審(附部分裁定+一審判決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加多寶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的公告


要反轉?剛剛王老吉14.4億元商標案發(fā)回重審(附部分裁定+一審判決書)


(截圖來源于加多寶官方網站)


IPRdaily消息:2019年7月1日,加多寶在其官網發(fā)布《加多寶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的公告》稱,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寶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


加多寶在公告中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認定,一審判決采信的證據在內容與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附:

加多寶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的公告

(全文)

要反轉?剛剛王老吉14.4億元商標案發(fā)回重審(附部分裁定+一審判決書)

要反轉?剛剛王老吉14.4億元商標案發(fā)回重審(附部分裁定+一審判決書)


延伸閱讀:


王老吉商標侵權案判賠14.4億元一審判決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


原告: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沙面北街45號第5層。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軍,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zhèn)長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巖,北京市信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袍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袍中南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立冬,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詠萱,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康定街21號。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揚,北京眾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北京市信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獅市祥芝鎮(zhèn)石獅大道。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立冬,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詠萱,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M10-23-4。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立冬,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詠萱,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楓樹南路66號。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立冬,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詠萱,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集團)與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加多寶公司)、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加多寶公司)、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中國公司)、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加多寶公司)、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加多寶公司)、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加多寶公司,前述六被告統(tǒng)稱六加多寶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后,六加多寶公司于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六加多寶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六加多寶公司不服上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民三終字第10號民事裁定,維持原裁定。六加多寶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裁定對六加多寶公司的反訴不予受理。六加多寶公司不服上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民三終字第6號民事裁定,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2018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藥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與六加多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藥集團向本院起訴時,起訴狀上記載的訴訟請求為:1.廣東加多寶公司賠償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0億元,浙江加多寶公司、加多寶中國公司、福建加多寶公司、杭州加多寶公司、武漢加多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六加多寶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廣藥集團系“王老吉”注冊商標所有權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廣藥集團曾與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道集團)于2000年5月2日簽訂《商標許可協(xié)議》(以下稱“2000年協(xié)議”),同意鴻道集團在中國大陸使用“王老吉”商標,為期十年,即至2010年5月1日止。其后,雙方于2002年、2003年先后簽署《“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xié)議》(以下稱“2002年補充協(xié)議”)、《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以下稱“2003年補充協(xié)議”)兩份補充協(xié)議,將許可期限延至2020年5月1日止。但因該兩份補充協(xié)議系以非法手段行賄取得,侵害國家利益和廣藥集團利益,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定無效。廣藥集團發(fā)現,六加多寶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廣藥集團擁有的王老吉商標,主觀惡意明顯,侵害廣藥集團合法權益。六加多寶公司彼此配合,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5年1月22日,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將起訴狀記載的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廣東加多寶公司賠償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293015.55萬元,浙江加多寶公司、加多寶中國公司、福建加多寶公司、杭州加多寶公司、武漢加多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2016年3月15日,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判令六加多寶公司共同賠償廣藥集團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100萬元”。2016年3月22日,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撤回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撤回其在2016年3月15日提交的《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明確其訴訟請求恢復為2015年1月22日所固定的狀態(tài),即:1.廣東加多寶公司賠償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293015.55萬元,浙江加多寶公司、加多寶中國公司、福建加多寶公司、杭州加多寶公司、武漢加多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六加多寶公司負擔。


六加多寶公司共同辯稱:一、六加多寶公司不構成侵權。(一)六加多寶公司涉案期間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基于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的合意的合理履行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1.六加多寶公司及其母公司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之間的商標許可使用合作關系始于1995年,長達17年。2.在2000年協(xié)議約定期限屆滿前,廣藥集團從未向鴻道集團或六加多寶公司作出終止雙方商標許可合作關系的意思表示。廣藥集團在2011年4月提起仲裁申請前,事實上也一直在履行商標許可協(xié)議。3.廣藥集團以明確的意思認可雙方的商標許可關系并不因2000年協(xié)議的有效期滿而終止,且在2010年5月2日之后,廣藥集團仍然收取廣東加多寶公司代鴻道集團支付的商標使用許可費,以實際行為認可了鴻道集團及其投資的六加多寶公司的商標許可使用行為。(二)當事人之間,包括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廣藥集團與六加多寶公司之間均存在事實許可合同。1.即使2002年補充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由于鴻道集團已經履行支付商標使用費的主要合同義務,且廣藥集團也接受了該許可費,故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生效的事實許可合同,此間被許可方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基于廣藥集團許可使用的意思表示而進行,不屬于“未經許可使用”,不應認定為侵權。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相關裁決書并未認定涉案期間的商標使用行為是構成侵權的非法使用行為。3.對因相關補充協(xié)議無效而引起的本案糾紛應當根據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guī)定予以處理。相關補充協(xié)議是因違反合同法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規(guī)定被裁定無效的,廣藥集團已實際收取商標使用費,沒有遭受任何損失。而六加多寶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不具有過錯,相關使用行為不具有可返還性。二、六加多寶公司沒有任何商標侵權行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一)廣藥集團主張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相關補充協(xié)議被裁定無效是由廣藥集團內部高管人員責任即公司本身過錯導致,應由廣藥集團承擔締約過失責任。2.相關補充協(xié)議被仲裁無效導致六加多寶公司的信賴利益損失,廣藥集團應予賠償。3.廣藥集團并未遭受任何損失。(二)廣藥集團在本案中以侵權獲利主張賠償期間與其在(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案中主張賠償期間重合,屬于重復索賠。(三)廣藥集團以中國行業(yè)企業(yè)信息發(fā)布中心統(tǒng)計數據或以廣州知仁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分析報告推算或計算賠償數額,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四)六加多寶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加多寶公司是各自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法人,各自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各自商標使用行為相互獨立,不具有共同過錯,不構成共同行為。(五)本案如有損害結果,也是因為廣藥集團故意實施的行為造成,應免除或減輕六加多寶公司侵權責任。1.李益民受賄案二審刑事判決于2005年已作出,廣藥集團當時已應當知道補充協(xié)議可能無效,但未在合理期內通知鴻道集團解除或訂立新合同,仍然實施系列行為讓六加多寶公司認為廣藥集團默認其許可使用行為,任由六加多寶公司在該期間投入大量精力與費用。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六加多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仲裁裁決已認定補充協(xié)議的被無效原因不是一方造成的,廣藥集團對本案的結果發(fā)生具有主觀過錯,而六加多寶公司對合同無效主觀上不具有任何過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減輕六加多寶公司的侵權責任。3.六加多寶公司在涉案期間使用王老吉商標,使王老吉商標獲得巨大升值,根據損益相抵原則,應當減輕六加多寶公司的責任。


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廣藥集團共向本院提交7組81份證據,六加多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5組53份證據。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如下:


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的第一組證據為證據1-4、51-53,擬證明廣藥集團是涉案商標“王老吉”的商標權人,“王老吉”商標系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分別為:證據1是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注冊證,證據2是第3980709號“王老吉”商標注冊證,證據3是第9095940號“王老吉”商標注冊證,證據4是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認定“王老吉”為馳名商標的批復》,證據51是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轉讓、續(xù)展證明,證據52、53均是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廣藥集團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頒發(fā)的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對該組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予以認可。對證據2、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該兩商標并非六加多寶公司涉案產品使用的商標,且第9095940號在2012年才注冊。證據4無原件,對真實性不予認可,與本案亦無關聯(lián)性。證據51-53確認原件與復印件一致,但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屬于逾期提交,且相關證據對本案事實及行為性質認定不具有關鍵意義,不應被采納。


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的第二組證據為證據5-8、43、44、46,擬證明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已經于2010年5月2日屆滿,相關補充協(xié)議已被仲裁裁決無效。分別是:證據5即《商標許可協(xié)議》,擬證明廣藥集團曾授權鴻道集團使用涉案商標,雙方約定協(xié)議修改方式必須是書面同意。證據6即2002年補充協(xié)議、2003年補充協(xié)議,廣藥集團擬以此證明補充協(xié)議已被無效,不得作為六加多寶公司的抗辯事由。證據7是新浪財經在微博上對廣州檢察院在廣藥集團媒體發(fā)布會上表示正對陳鴻道依法追捕的報道。證據46即(2014)粵廣蘿崗3819號公證書是對證據7網頁內容的公證。證據8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裁決書(以下簡稱0240號裁決書),廣藥集團欲以該裁決書證明前述證據6中兩份補充協(xié)議已被生效裁決書認定無效,且該裁定已就六加多寶公司提到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行為實際履行或確認合同的主張進行過處理,未得到仲裁裁決支持。證據43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中國貿仲京裁字第1014號裁決書(以下簡稱1014號裁決書),擬證明鴻道集團依據備案合同要求繼續(xù)履行的訴求被生效仲裁認定屬于重復仲裁而駁回。證據44是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關于原廣州醫(yī)藥集團總經理李益民涉嫌受賄及陳鴻道涉嫌行賄的情況說明》,該證據擬作為前述證據7的補充,證明陳鴻道通過行賄方式簽署兩份補充協(xié)議,故該兩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對該組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如下:對證據5、6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予以認可,對廣藥集團擬證明事項不予認可。對證據7、46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相關報道由第三方媒體作出,報道內容由第三方負責。對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該兩份補充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仲裁委相關仲裁是錯誤的。對證據43的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裁決內容、結果不予認可。對證據44的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可,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至今沒有生效文件認定陳鴻道的任何刑事責任。


廣藥集團提交的第三組證據為證據15、45、54-60,擬證明在2010年5月2日之后,廣藥集團從未與六加多寶公司就“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問題達成合意,六加多寶公司對此知道且應當知道。分別為:


證據15是(2010)穗北銘律函字第10054號《律師函》,內容是“北京市北斗鼎銘(廣州)律師事務所受廣藥集團委托,通知鴻道集團及陳鴻道,鴻道公司與廣藥集團于2000年5月2日簽訂的為期十年的有關“王老吉”的《商標許可協(xié)議》已經于2010年5月2日到期,而兩份補充協(xié)議無效,因此《商標許可協(xié)議》已經終止。要求鴻道集團需于2010年9月30日前停止對‘王老吉’涼茶的生產和銷售,否則廣藥集團將采取進一步行動?!痹撀蓭熀氖鹈藶楸本┦斜倍范︺懀◤V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斐,落款時間為2010年8月30日。廣藥集團擬證明其最晚在2010年8月30日已向鴻道集團書面告知補充協(xié)議無效,要求停止使用。


證據45是北京市北斗鼎銘(廣州)律師事務所于2015年3月17日出具的《證明函》,內容是“該所根據廣藥集團的委托,指派楊斐律師于2010年8月30日向鴻道集團、陳鴻道發(fā)出(2010)穗北銘律函字第10054號《律師函》?!睌M證明證據15已送達。


證據54是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律師函》,內容重申廣藥集團曾于2010年8月30日委托北京市北斗鼎銘(廣州)律師事務所發(fā)出律師函,注意到鴻道集團仍在使用“王老吉”商標,委托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向鴻道集團提出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行為,并提出“貴司向本所客戶(廣藥集團)已支付的款項因補充協(xié)議無效而不被本所客戶認可,貴司應與本所客戶聯(lián)系取回,并就違法使用‘王老吉’商標期間給本所客戶造成之損失賠償進行協(xié)商。鑒于本所客戶與貴司之間的糾紛已經提交仲裁解決,該等款項將暫由本所客戶代為保管,并依據仲裁裁決進行處理”。


證據55是加多寶公司于2010年5月-2012年5月補充協(xié)議項下單方付款憑證及廣藥集團財務明細賬,擬證明廣藥集團對該單方支付行為財務上不作收入處理,同時,相關支付方為福建加多寶公司和廣東加多寶公司,證明相關加多寶公司共同行動,主體經營混同。


證據56是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詢問筆錄,內容是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10月15日對陳鴻道的詢問筆錄,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陳鴻道早在當時已經知道其行賄行為涉嫌犯罪。


證據57、58分別是(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7號刑事判決書、(2005)粵高法刑二終字第370號刑事判決書,擬證明李益民已因收受陳鴻道財物,簽訂補充協(xié)議,被生效判決以受賄罪判刑,鴻道集團及六加多寶公司在2005年就應知相關補充協(xié)議不具有合法性基礎,屬于無效合同。


證據59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4月28日生產一面帶有“王老吉”、一面帶有“加多寶”的涼茶實物,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自2011年底推出相關產品,明知侵權而轉移商譽的主觀惡意。


證據60是(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判決書,擬證明廣東加多寶公司在該案中自認涉案紅罐涼茶是六加多寶公司共同經營的結果,各加多寶公司以廣東加多寶公司為首,共同經營。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5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鴻道集團從未收到該函件,合同是否無效當時也未經法律程序認定。且該復印件與之前出示的原件不一致,要求廣藥集團重新出示原件。對證據45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該文件為單方情況說明,不能證明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且該律所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不應予以認可。證據54-60屬于逾期提交的證據,不應予以認可,其中證據54沒有原件,屬于單方制作文件,出具方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證據55中的第14-17頁無原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單方制作的打印文件無法證明相關款項的實際處理,不能證明廣藥集團的證明事項。證據56、57、58均無原件,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且如廣藥集團所稱,鴻道集團在2005年時已知道協(xié)議無效,則廣藥集團也應早知道,卻仍以實際行為實際履行協(xié)議,其過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證據59有實物,但該涼茶產品實物來源不明,不能排除他人仿冒,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60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廣東加多寶公司已就該案提起上訴,且該案為包裝裝潢糾紛,與本案無關,六加多寶公司之間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


廣藥集團所提交的第四組證據為證據10、13、14、17、36-40、61-68,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分別是:


證據10、64為(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2號案庭審筆錄部分內容,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5月開始才制作標有加多寶商標的涼茶產品,之前都是侵權行為;在六加多寶公司中僅廣東加多寶公司擁有包裝裝潢權,證明其處于控制地位。


證據13為印有“王老吉”商標的紅罐涼茶照片,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雙面“王老吉”涼茶。


證據14為印有“王老吉”“加多寶”雙商標的涼茶照片,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意圖轉移商譽,侵權主觀惡意明顯。


證據17為(2012)粵廣廣州第105391號《公證書》,擬證明公證購買到的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3月23日,在涉案期間。


證據36-40分別是廈門市思明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市路南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陽市工商局北關分局、汕頭市龍湖區(qū)工商管理局作出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扣押清單,其中廈門市思明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帶的扣押清單上注明查扣“加多寶王老吉涼茶”產品生產日期包括2012年5月12、13日。


證據61、62、65、66分別為標識為六加多寶公司各自生產的被訴產品及圖片,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在涉案期間共同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其中證據65中的產品標識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5月12日。


證據63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清單,廣藥集團稱此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84號案中對廣州新源飲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證據保全清單,擬證明在涉案期間,六加多寶公司仍委托他人生產帶有王老吉商標的侵權產品。


證據67為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律師聲明》,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在收到0240號裁決書后宣稱“王老吉改名加多寶”,導致相應虛假宣傳糾紛,雙方從未就商標許可達成合意。


證據68為廣東加多寶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廣東加多寶公司承認在涉案期間生產侵權產品并在收到0240號裁決后仍宣稱有權使用王老吉商標至2013年1月19日,主觀惡意明顯。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0、64無法確認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內容與本案無關聯(lián);證據13、14的來源不明,無法確認是否仿冒產品。對證據17公證書的形式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為沒有提交公證封存的實物,無法確認實物與照片是否一致,相關證據不完整。證據36-40均無原件,具體行為相對人亦非六加多寶公司,證據中未附扣押產品實物和照片,不能體現產品生產者信息,對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不予確認。證據61、62、65、66的產品照片與產品實物相同,但相關產品來源不明,不排除仿冒可能,不予認可。證據63、67、68均無原件,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


廣藥集團提交的第五組證據為證據9-12、28、29、55、60、64、69-74,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共同生產、銷售和宣傳涉案侵權產品,經營上存在混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屬于利益共同體,構成共同侵權。其中,證據10、55、60、64已在前出示并質證,其他證據分別為:


證據9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擬證明該公司是由鴻道集團設立的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樹容。


證據11是《加多寶集團歷年支出的建廠、廣告、促銷費用》、《廣告素材內容審帶單》。廣藥公司主張該證據也是六加多寶公司提供的證據,擬證明其他加多寶公司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實際投資的企業(yè),廣告素材單時間都是涉案期間,相關廣告內容標注了加多寶集團出品,收益者為六加多寶公司,六加多寶公司混同經營,利益共同、行為一致。


證據12是榮譽證書,擬證明加多寶集團是六加多寶公司的統(tǒng)一稱謂,六加多寶公司混同經營。


證據28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判決書,擬證明加多寶公司主辦的網址是加多寶集團,六被告生產的產品上標注的網站都相同,相關宣傳都通過廣東加多寶公司發(fā)布,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售后服務相同,經營混同。


證據29、70分別是(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77號判決書和(2014)渝高法民終字第00068號判決書,擬證明其他加多寶公司發(fā)布的廣告語都是獲廣東加多寶公司許可,廣告語產生的權益由廣東加多寶公司承擔,該公司處于控制地位,六加多寶公司存在行為一致的混同經營侵權。


證據69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出具的《關于加多寶基本構架的說明》,廣藥集團稱該證據是該公司在(2013)鄂武漢中初字第02061號案中所出具,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都是由鴻道集團投資設立的公司,共同受鴻道集團所控制。


證據71是(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號判決書,擬證明法院認定加多寶網站的宣傳均以加多寶集團名義進行,并未區(qū)分哪家加多寶公司,該判決認定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加多寶中國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證據72是(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80號民事判決,擬證明加多寶自認在2011年11月開始生產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寶”的紅罐涼茶,法院認定六加多寶公司均為涉案廣告語的廣告主;廣東加多寶公司在該案中自稱加多寶集團生產紅罐涼茶有6家公司,之間并不劃分生產銷售區(qū)域,加多寶中國公司還負責集團宣傳、媒體發(fā)布等方面工作。


證據73是(2013)長中民初字第00308號判決書,擬證明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加多寶中國公司曾授權武漢加多寶公司制作并發(fā)布廣告,加多寶集團全國媒體投放統(tǒng)一計劃、統(tǒng)一投放日期。


證據74是六加多寶公司的反訴狀,擬證明六被告共同反訴,不加任何區(qū)別地主張廣藥集團賠償,證明六加多寶公司相互配合,屬于利益共同體。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證據55、60、64、69-74屬廣藥集團逾期提交的證據,不應采納。對證據9、11、12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予以認可,對證明事項不認可;對證據28、29、70、72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廣東加多寶公司已就相關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該相關案件為虛假宣傳糾紛,與本案無關。證據69雖無原件,但對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證明事項不予認可。對證據71、7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相關判決尚未生效,且相關案件為虛假宣傳糾紛,與本案無關。對證據74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予以認可,對證明內容不予認可。


廣藥集團提交的第六組證據為證據8、15、36-42、54、75-80,擬證明廣藥集團通過仲裁、發(fā)律師函、工商投訴等方式主張權利,要求停止侵權。該組證據中,證據8、15、36-40、54在前面已出示并質證,其他證據分別系:


證據41、42是(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84號案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裁定書,廣藥集團擬證明其從2012年6月26日起就采取訴訟方式積極維權。


證據75是廣藥集團在2012年5月11日向鴻道集團出具的《關于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及妥善解決商標使用問題的函》,擬證明廣藥集團在當時已明確主張六加多寶公司在2010年5月3日之后的經營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證據76-80是廣藥集團于2012年6-12月在東莞、廣州各地法院起訴廣東加多寶公司和鴻道集團的起訴狀、撤訴申請及民事裁定書,擬證明廣藥公司已經多次明確主張權利。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證據75-80均屬逾期提交證據,不應予以采納。證據41、75、80無原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76-78,僅個別內容有原件,其他沒有原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以上證據均是在2012年5月9日之后發(fā)生的,不能證明廣藥集團所主張的所謂惡意侵權,而屬于廣藥集團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


廣藥集團所提交的第七組證據為證據16、18-27、30-35、46-50、81,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因侵權行為獲利巨大廣藥集團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了合理開支。分別為:


證據16是(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民事裁定書,擬證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訴中禁令要求停止更名廣告宣傳,六加多寶公司惡意明顯,應予以懲罰性賠償。


證據18、19分別是《2012年中國飲料行業(yè)運行狀況分析報告》和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13)粵廣廣州第077068號公證書(內容是對電視廣告的錄像公證),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自認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占全國涼茶市場七成,說明侵權范圍廣、程度深。


證據20、21及47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官方網站發(fā)布的新聞信息,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自認產品銷量增長幅度。


證據22、23、24及48是對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發(fā)布的相關新聞信息,擬證明加多寶產品的銷售情況及國際慣例上的品牌使用費一般是銷售額5%。


證據25、49是相關國泰君安證券報道,證據26、50是相關新華新聞報道,證據27、46是相關新浪財經報道,以上證據均擬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銷售規(guī)模。


證據30-35系廣州知仁會計師事務所對六加多寶公司的《專項分析報告》,擬證明廣藥集團在本案主張的賠償額的依據。


證據81是發(fā)票及委托合同,擬證明廣藥集團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律師費開支。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6形式真實性認可,對內容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和證明內容均不予認可。該案為虛假宣傳糾紛,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8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內容不予認可,該報告是對加多寶集團產品的客觀統(tǒng)計數據,相關產品并非侵權產品。證據19無原件,也未見所附光盤,公證程序存在瑕疵,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證據20、21是加多寶官方活動網站信息,由加多寶中國公司運營,相關報道是由第三方媒體作出,報道內容由第三方負責,故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22-27、證據46-50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相關報道是由第三方媒體作出,報道內容由第三方負責,不能以此推算相關賠償數額。對證據30-35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相關復印件中并未包括所附聯(lián)合年檢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報告數據與附表數據不符,相關結果僅是估算而非根據涉案期間財務數據得出,相關結論不全面不客觀不準確。證據81屬于逾期提交,不屬于新證據,相關發(fā)票金額只有68萬元,與其主張的100萬元不相符。


六加多寶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提交的五組53份證據如下:


第一組證據為證據1-9、34-40、47、51,擬證明鴻道集團獲得廣藥集團許可,使用“王老吉”商標,并支付了商標許可費。分別為:


證據1-3分別是廣州羊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飲料分公司(以下簡稱羊城藥業(yè))與鴻道集團分別于1995年、1997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xié)議(二)》,擬證明雙方有長期合作的歷史和預期。


證據4-6是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簽訂的2000年協(xié)議和2002年補充協(xié)議、2003年補充協(xié)議,擬證明鴻道集團基于“王老吉”商標權利人的變化而重新簽訂合同,且合同約定鴻道集團有優(yōu)先續(xù)約權利,即使補充協(xié)議無效,也不影響認定2010年5月2日之后的履行行為是基于合同雙方的合意。


證據7、37、47是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材料及廣藥集團公司章程,擬證明相關合同屬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符合廣藥集團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因總經理個人行為影響合同效力。備案合同的許可日期至2013年1月19日。


證據8是鴻道集團及加多寶公司支付商標許可費的票據,擬證明廣藥集團一直收取商標許可費直至2012年5月1日,其以實際行動表明其認可商標許可使用關系;


證據9、34是廣藥集團出具的相關書面證明文件,擬證明廣藥集團以實際行為表明對補充協(xié)議及備案協(xié)議的效力是明確認可的。


證據35、50分別是第六屆亞運會組委會發(fā)給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的《高級合作伙伴贊助證書》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名稱變更通知》,擬證明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成為廣州2000年亞運會的高級合作伙伴,廣藥集團從未對此提出異議,且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從2009年9月1日起更名為加多寶中國公司。


證據36、40、51分別是廣藥集團給鴻道集團的兩份規(guī)范使用的函件以及鴻道集團對該函的回應《關于王老吉亞運組合標識的說明》,擬證明廣藥集團通過書面形式表達了對鴻道集團在2010年亞運會舉辦期間使用商標行為的認可,是對補充協(xié)議的履行行為,同時擬證明廣藥集團認可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品牌的發(fā)展維護。


證據38、39分別為廣藥集團2004年給鴻道集團的書面函件《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事宜》和鴻道集團于2005年給廣藥集團的函件,擬證明廣藥集團曾經準備轉讓涉案商標,對2000年雙方簽訂的《商標許可協(xié)議》表示認可;鴻道集團申明涉案商標的許可期限為2020年5月1日,廣藥集團對此從未提出異議。


對該組證據,廣藥集團質證認為,對證據1-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相關協(xié)議已被證據4取代,與本案無關;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證據5-7已經0240號裁決書和1014號裁決書認定為無效合同,證據37無原件,故對證據5-7、3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證據8第35-89頁沒有原件,無法確認真實性,即使有也只能說明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曾經存在過商標許可關系。第90-91所涉發(fā)票及付款憑證,是廣藥集團財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具,廣藥集團已經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款項只是作為掛賬處理,并非認可該許可使用,且該證據也被鴻道集團在0240號仲裁案中提交過,仲裁裁決已認定不能因為任何形式的履行行為使自始無效的合同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證據9、40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相關函件是廣藥集團在2010年5月2日許可期限屆滿前做出的,要求鴻道集團規(guī)范使用商標,并不代表確認2010年5月2日后的使用行為。鴻道集團在1014號仲裁案中也將相關文件作為證據提交過,但相關裁決書并未支持其主張。證據34無原件,對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即使真實,其與備案合同已被生效仲裁裁決書認定無效。證據35、36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與本案無關。證據38、39無原件,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廣藥集團也沒有轉讓商標。證據47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與本案無關聯(lián)。證據50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證據51無原件,即使認可其真實性,也對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


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證據為證據10-25、31-33、41-46、48、49,擬證明鴻道集團及六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為知名商品。分別為:


證據10是王健儀關于涼茶配方授權的聲明書及公證文件,證據11是紅罐包裝裝潢設計人關于裝潢設計過程的說明及公證文件,證據12是相關外觀設計專利文件,證據13、14是鴻道集團與廣東國際容器公司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書》及相關聲明,證據15、16是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及部分卷宗材料、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證據17是六加多寶公司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證據18、32是加多寶公司歷年建廠費用、廣告投入、公益活動支出的資料,證據19、20是各加多寶公司及其產品所獲榮譽;證據21是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連續(xù)七年獲得銷量第一的《統(tǒng)計調查信息證明》;證據22、23、24是溫州晚報社、溫州有線電視臺于2002、2003年出具的廣告證明和中央電視臺多年來對王老吉飲料的廣告素材內容審帶單,證據25是多地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鴻道集團及各加多寶公司受廣藥集團委托,歷年為“王老吉”品牌打假維權的情況,并擬證明相關文書上載明許可期限至2013年1月19日止。證據31是東莞市中聯(lián)會計師事務所受廣東加多寶公司委托對該公司作出的2000年審計報告,擬證明“王老吉”商標早期并未給廣東加多寶公司帶來收益。證據33是北京名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受廣藥集團委托于2010年11月作出的“王老吉”品牌價值評估咨詢報告,擬證明該品牌價值由廣藥集團、鴻道集團、香港王老吉三方共有,是各加多寶公司共同努力所致,廣藥集團私自委托評估并作片面宣傳違背誠信。證據41是廣藥集團屬下企業(yè)生產的王老吉清涼茶產品包裝樣式,擬證明廣藥集團在鴻道集團將“王老吉”打造成涼茶概念后,也乘搭便車將清涼茶改稱“涼茶”,并稱“王老吉還有盒裝”。證據42是廣藥集團對同興藥業(yè)有限公司《關于對“王老吉商標轉讓事宜”的答復》,擬證明廣藥集團在2006年認同王老吉品牌價值為22.44億元。證據43是廣州日報等相關媒體于2010年11月11日報道,內容是廣藥集團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宣稱王老吉品牌價值高達1080.15億元,擬證明該品牌價值主要是鴻道集團創(chuàng)造的,廣藥集團卻單方宣稱由其擁有。證據44是廣州王老吉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原廣州羊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至2004年利潤表、產量表和審計報告,擬證明廣藥集團不是“王老吉”品牌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證據45是廣州市旅游局老字號發(fā)展狀況調研課題組于2003年作的《廣州老字號法轉狀況調研報告》,擬證明“王老吉”當時主業(yè)是醫(yī)藥,經營狀況不突出;證據46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南方都市報的相關報道,擬證明廣藥集團授權他人生產“王老吉”固元粥、蓮子綠豆爽、龜苓膏等產品,搭鴻道集團打造的品牌便車。證據48、49分別是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受加多寶中國公司委托,出具的《業(yè)務受托確認書》和《執(zhí)行商定程序報告》,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從1999年至2012年投入大量的工廠資產及品牌建立投入,對王老吉商標價值增值起到重要作用。


對該組證據,廣藥集團質證認為:本案解決的是商標侵權問題,六加多寶公司歷史上曾對“王老吉”品牌的貢獻不能成為后期侵權的合法依據。證據10、11屬于證人證言,理應出庭作證而未出庭,相關內容也與本案無關,故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專利已被宣告無效,與本案也無關,故不確認其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證據13、14無原件,也與本案無關。證據15、16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與本案無關。證據17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從公司的名稱及設立模式看,六加多寶公司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對證據18-2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證據18可看出加多寶集團內部也自認六加多寶公司是加多寶集團旗下六家王老吉產品的生產企業(yè),所有的投入支出都統(tǒng)一計算入加多寶集團旗下,可見六加多寶公司之間密不可分的連帶關系。證據19、20只部分有原件,且即使六加多寶公司為發(fā)展王老吉品牌作出了投入,也不能因此成為商標權利人,相關證據與本案無關。證據21、24恰恰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在涉案期間侵權行為范圍廣、影響大,給廣藥集團造成巨大損失,且相關廣告的受益者是六加多寶公司,進一步證明主體經營混同。證據25無原件,且相關行政決定書中的認定是基于備案合同,而該合同已經生效仲裁認定無效。六加多寶公司無權在合同到期后進行所謂打假維權行動。對證據31、32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證據31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單方委托的審計報告,相關會計報表或材料是否客觀真實無法核實,也與2010-2012年的財務情況沒有關聯(lián)。證據32是加多寶公司內部材料,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加多寶各公司的建廠投入已經在商標許可期間獲得了大量回報,是否有投入均不能成為侵權的理由。證據3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巴趵霞逼放婆c商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王老吉品牌在全球范圍由誰擁有,并不影響廣藥集團根據國內合法擁有的王老吉注冊商標在國內進行維權。證據41只有復印件,廣藥集團如何做涼茶廣告與本案無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證據42-44均無原件,即使其真實性、合法性可予確認,也與本案無關聯(lián)。證據45、46均無原件,內容也與本案無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證據48、49是加多寶中國公司單方委托的報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客觀性無法核實,許可期間的投入并不影響對許可期滿后的侵權行為判斷,不能作為侵權抗辯證據。


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三組證據包括證據26、27,即0240號裁決書與1014號裁決書,擬證明相關仲裁裁決并未認定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9日之間鴻道集團的商標使用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同時擬證明1014號裁決所涉的備案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相關仲裁裁決是不正確的。


對該組所涉兩份證據,廣藥集團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認為該兩證據正好證明相關補充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備案合同并非獨立合同,六加多寶公司自2010年5月2日合同期屆滿后無權繼續(xù)使用王老吉商標。


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四組證據包括28、29,即相關案件的上訴狀與開庭傳票,擬針對廣藥集團的證據表明,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之間存在其他糾紛案件,廣東加多寶公司已經對相關案件提起上訴,相關一審文書未生效。因質證時相關案件二審已作出判決,六加多寶公司予以確認,但主張其已經申請再審。


對該組所涉兩份證據,廣藥集團認可其真實性,但認為該兩案均已作出生效判決。


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五組證據為證據30,即本院作出的(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判決書,擬證明廣藥集團主張的賠償數額與該案的索賠存在重合,以網絡公布的數據計算賠償數額未獲得法院支持,相關索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藥集團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該案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且本案廣藥集團變更了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并請求法院委托專業(yè)會計機構對六加多寶公司自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間生產、銷售“王老吉”注冊商標產品的數量、金額及利潤進行司法審計并確定賠償數額。


六加多寶公司于2017年9月補充提交證據52、53,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三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相關行為沒有攀附商譽惡意,不構成侵權,不需要賠償。廣藥集團認可該兩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認為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lián)。


對廣藥集團與六加多寶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廣藥集團提交的證據51-81及證據32中的部分利潤表、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證據49-51時間均晚于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各方當事人因此均主張對方提交的該部分證據屬于逾期證據、應產生證據失權后果。本院認為,本案案情復雜,當事人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全部收集并提交證據確實存在困難,且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該部分證據或屬于補強證據,或系針對對方所提證據的反證,在指定舉證期限后提交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若僅以逾期提交為由即不予采信,不符合證據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故對該部分證據,本院仍結合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進行審核認證。


廣藥集團所提交的證據1、5、6、9、11、12、69、74以及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證據4、17、26、27、5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為各方當事人所認可,本院予以采納。對于各方存在爭議的其他證據,本院分析認證如下:


(一)廣藥集團提交的爭議證據


關于第一組爭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對證據2、3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證據2所涉商標標識與證據1極為相似,證據3所涉商標雖在2012年2月7日方獲得注冊,但仍屬涉案被訴侵權期間,且六加多寶公司已在庭審中明確承認其存在使用被訴“王老吉”標識的行為,故六加多寶認為該兩商標與本案無關不能成立,本院對前述兩證據均予采納。證據4、51、52、53涉及本案所涉商標權屬及知名度,六加多寶公司雖以缺乏原件或逾期舉證為由,不承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但相關證據均有原件或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相關網站查詢,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關于第二、三組的爭議證據。證據8、43、57、58均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或刑事判決書,且與本案有較大關聯(lián),本院對該四份證據均予采信。證據44、56內容分別在證據8、57、58中提及,且證據44蓋有廣州市檢察院的公章,本院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關聯(lián)性本院將結合證據8、57、58及本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證據7、46、60均有相應公證文書或裁判文書原件,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對關聯(lián)性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證據15、45、54部分有原件,但六加多寶公司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本院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其真實性與關聯(lián)性。證據55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雖不為六加多寶公司所認可,但六加多寶公司自行提交的證據8,內容與該證據內容相對應,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據59只有產品實物,但來源不明,故在六加多寶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本院對證據59不予采信。證據60系本院所審理的一審案件文書,六加多寶公司也在其后補充了該案的二審文書,即其證據53,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該證據與該證明目的的關聯(lián)性,本院結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


關于第四、六組爭議證據。證據10、64的真實性雖不為六加多寶公司所認可,但相關案件為本院所審理,材料內容與本院案卷存檔內容相符合,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至于關聯(lián)性,本院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分析。證據13、14、61、62、65、66均只有產品實物,來源不明,故在六加多寶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本院對該6份證據不予采信。證據17已在公證書及附圖照片中清晰反映了產品的公證購買過程、產品外觀,在六加多寶公司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予采信。證據36-40均無原件,處罰對象并非本案當事人,且相關清單上既未列明具體生產廠家,也未附產品照片和具體信息,故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證據63無原件,廣藥集團作為該案當事人本可要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復印件上確認與原件核對一致卻未作該項工作,六加多寶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本院亦不予采信。證據67、68、75均無原件,來源不明,六加多寶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本院不予采信。證據41、42、76-80均為廣藥集團與各加多寶公司、鴻道集團之間在廣東提起的相關糾紛,部分證據附有裁判文書原件,本院對該部分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但相關訴訟均發(fā)生在2012年6月6日之后,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本院僅作為糾紛發(fā)生背景情況的參考。


關于第五、七組爭議證據。證據28、29、70-73均為民事裁判文書,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至于相關證據與廣藥集團證明目的的關聯(lián)性,本院結合本案情況進一步審核。證據16為裁判文書,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與本案及廣藥集團的證明目的無直接關聯(lián),本院不作為證據采納。證據18、69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六加多寶公司所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其關聯(lián)性本院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證據19系公證取證的電視廣告,本院對其形式上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內容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證據20-27、46-50均系公證獲取的加多寶公司官方網站或其他網站發(fā)布的新聞信息,本院對相關證據形式上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內容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進一步綜合審核。證據30-35是廣藥集團單方委托廣州知仁會計師事務所所作的專項分析報告,相關會計報表或材料是否客觀、真實、全面無法核實,本院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分析。證據81均有原件,本院對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


(二)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爭議證據


關于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一組爭議證據,證據1、2、3、35、36、47的真實性、合法性各方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本院僅將以上證據作為雙方合作背景的參考。本案證據5、6、7本是各方在0240號及1014號仲裁案糾紛中所涉爭議合同,其中證據5、6與廣藥集團的證據6相同,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關聯(lián)性本院結合其他證據材料進一步審核。證據8、9、40部分有原件,且與廣藥集團提交的證據55內容部分對應,故對該部分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關聯(lián)性本院結合其他證據材料進一步審核。證據34、37-39、51無原件,廣藥集團對該證據不予確認,與本案也無直接關聯(lián),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二、四組爭議證據,因該部分證據或用于證明相關紅罐涼茶為知名商標,或用于證明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之間的其他糾紛,與本案的商標侵權糾紛均無直接關系,故本院僅將雙方對真實性無爭議或者有原件的證據15、16、19、20、21、33、35、36作為本案糾紛發(fā)生的背景情況,對其它爭議證據均不予采納。


關于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五組爭議證據,即證據30、52、53,該組證據為本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相關裁判,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至于關聯(lián)性,本院綜合本案情況作進一步審核。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本案當事人情況


廣藥集團情況


廣藥集團成立于1996年8月7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經營范圍是廣州市人民政府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投資。


2.六加多寶公司情況


廣東加多寶公司于1998年9月17日成立,原名東莞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21日變更為現名稱。其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經營范圍:生產和銷售包括果蔬飲料、茶飲料在內的各種飲料食品。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樹容,公司股東(發(fā)起人)為鴻道集團。


浙江加多寶公司于2004年8月31日成立,其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經營范圍:開發(fā)、生產、加工:飲料;銷售本公司產品。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樹容,股東(發(fā)起人)為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


加多寶中國公司于2004年3月3日成立,原名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變更為現名。其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經營范圍:生產、加工、開發(fā)涼茶等,銷售自產產品。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樹容,股東(發(fā)起人)為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加多寶公司于2005年10月14日成立,其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經營范圍:開發(fā)、生產、加工果蔬飲料、植物飲料等,銷售自產產品。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樹容,股東(發(fā)起人)為加多寶福建有限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JDB FUJIAN LIMITED)。


杭州加多寶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其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經營范圍:開發(fā)、生產、加工植物飲料等;批發(fā)、零售本公司產品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樹容,股東(發(fā)起人)為加多寶杭州有限公司。


武漢加多寶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成立,其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經營范圍:開發(fā)、生產、加工飲料;銷售本公司生產、加工的產品。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樹容,股東(發(fā)起人)為加多寶武漢有限公司(JDB WUHAN LIMITED)。


六加多寶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其多年來因經營“王老吉”涼茶產品所獲榮譽。絕大多數榮譽證書授予了“加多寶集團”。


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加多寶集團歷年支出的建廠、廣告、促銷費用》記載:“1998-2011年上半年,加多寶集團為生產和銷售紅罐王老吉產品,共支出建廠、廣告、促銷費用84.5億元?!绷佣鄬毠具€提交多年來由中央電視臺廣告經營管理中心出具的《廣告素材內容審帶單》,相關審帶單顯示,廣告主系廣東加多寶公司,其中“總體描述”和“字幕描述”均涉及“加多寶集團”“加多寶出品”。


廣東加多寶公司在(2013)鄂武漢中初字第02061號案中出具《關于加多寶基本架構的說明》及《關于廣東加多寶公司等企業(yè)投資關系的說明》中稱: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加多寶福建有限公司、加多寶杭州有限公司、加多寶武漢有限公司均是由鴻道集團投資設立的公司。


(二)涉案“王老吉”商標注冊及使用情況


第626155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的無酒精飲料,固定飲料,注冊人為廣州羊城滋補品廠,注冊有效期自1993年1月20日至2003年1月19日止。1993年9月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變更注冊人為羊城藥業(yè)。1997年8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廣藥集團。該商標已續(xù)展至2023年1月19日。廣藥集團還分別于2006年、2012年在第32類“無酒精飲料,植物飲料、飲料制劑”等商品上注冊第3980709號“ ”商標和第9095940號“”商標,注冊有效期分別是自200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止、自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止。


第626155號“”注冊商標至晚從1998年起,連續(xù)多年被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廣州市著名商標。2009年4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廣藥集團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2類無酒精飲料商品上的“王老吉”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0年11月10日,北京名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王老吉”全球品牌資產價值為1080.15億元人民幣。


(三)有關“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情況


1995年3月28日,羊城藥業(yè)與鴻道集團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羊城藥業(yè)許可鴻道集團獨家使用第626155號注冊商標,限于紅色紙包裝清涼茶飲料,鴻道集團可委托其他廠進行加工制造上述產品并送羊城藥業(yè)備案;鴻道集團使用上述商標有效期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2003年1月止;關于商標許可使用費,第一年為人民幣60萬元,從第二年起每年比上年遞增20%。


1995年9月l4日,羊城藥業(yè)與鴻道集團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xié)議(二)》,主要是對1995年3月28日《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使用期限及商標許可使用費進行了補充約定。其中,許可使用期限自1995年9月14日至2003年1月止。關于商標許可使用費,頭三年每年支付人民幣10萬元,第四年支付30萬元,以后每年比上年遞增23%。


1997年2月13日,羊城藥業(yè)與鴻道集團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其中約定:鴻道集團已于1995年從羊城藥業(yè)處取得了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產銷售紅色紙包裝及紅色鐵罐裝涼茶飲料的使用權。在本協(xié)議期內,鴻道集團有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其生產或委托他人加工生產和銷售的王老吉涼茶飲料和龜苓膏產品上使用王老吉商標(商標類別:32類,編號:626155、30類),這項權利是專有的、獨占的,許可期限自1997年2月1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關于商標許可使用費,雙方約定1997年為人民幣200萬元,1998年起為每年支付人民幣250萬元。


2000年5月2日,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了《商標許可協(xié)議》(即2000年協(xié)議),其中約定:廣藥集團許可鴻道集團獨占使用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使用的商品范圍為生產及銷售紅色罐裝及紅色瓶裝王老吉涼茶,地域范圍為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實施的形式:鴻道集團未經廣藥集團書面同意,不得將該商標再許可其他第三者使用,但屬鴻道集團投資(包括全資或合資)的企業(yè)使用該商標時,不在此限,但需知會廣藥集團。關于商標許可使用費,雙方約定如下:第一年及第二年每年為450萬元,第三年至第六年為每年472.5萬元,第七年至第十年為每年491.4萬元。雙方還約定,如鴻道集團知道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侵權行為,可以書面形式將詳細情況通知廣藥集團,在廣藥集團決定采取法律手段、制止侵權行為時,鴻道集團須向廣藥集團提供有關資料及予以協(xié)助,由此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和其他費用)及風險責任由鴻道集團承擔,由此所獲得的利益歸鴻道集團享有;鴻道集團知道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侵權行為時,可直接以鴻道集團的名義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制止任何侵權行為,由此引起的費用由鴻道集團負擔,有關賠償利益歸鴻道集團享有。協(xié)議還約定,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鴻道集團與羊城藥業(yè)之前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終止執(zhí)行。


2002年11月27日,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xié)議》(即2002年補充協(xié)議),將2000年許可協(xié)議的許可期限從l0年變更為20年,計算期限從2000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并將許可使用期間劃分為6個時間段,許可使用費按時間段自每年450萬元遞增至537萬元。


2003年6月l0日,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即2003年補充協(xié)議),約定:鴻道集團須在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有效期終止日(2013年1月19日)前辦理續(xù)展注冊手續(xù),并且在此后辦理“王老吉”商標的許可備案手續(xù),以使得鴻道集團依2000年許可協(xié)議和兩份補充協(xié)議在許可期限內能依法使用“王老吉”商標。


2008年至2009年期間,廣藥集團多次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證明“王老吉”注冊商標(注冊號626155)由廣藥集團許可鴻道集團在紅色罐裝飲料上使用,許可期限至2013年1月19日。


2010年3月15日,廣藥集團向鴻道集團發(fā)出《關于加強“王老吉”商標在廣告宣傳上規(guī)范使用的函》,就鴻道集團成為廣州2010年亞運會高級合作伙伴后,對相關“王老吉”品牌的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進行溝通,要求“加強聯(lián)系和溝通,共同做好維護‘王老吉’品牌的工作”。


(四)相關仲裁情況


2011年4月26日,廣藥集團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1.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的2002年補充協(xié)議和2003年補充協(xié)議無效;2.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3.鴻道集團承擔本案仲裁費。2012年5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裁決書》(即0240號裁決書),裁決:1.《“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xié)議》和《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無效。2.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3.本案仲裁費為人民幣928517元,由廣藥集團、鴻道集團各負擔50%,即各負擔人民幣464258.5元。裁決的主要理由是:2005年7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7號一審刑事判決,其中認定: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李益民在擔任廣藥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王老吉”商標許可協(xié)議的過程中,先后三次收受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賄送的港幣共計300萬元,構成受賄罪。李益民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粵高法刑二終字第370號刑事判決,對李益民收受賄賂的事實認定予以維持。陳鴻道涉嫌刑事責任問題,目前仍處于取保候審狀態(tài)?;诖?,仲裁庭認為:“廣藥集團原副董事長、總經理李益民與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之間三次受賄和賄送共計三百萬元港幣的事實已經法院判決認定,受賄和賄送的時間與補充協(xié)議訂立的時間契合,陳鴻道向李益民賄送三百萬港幣的目的是補充協(xié)議的訂立,李益民利用職位之便為陳鴻道擔任董事長的鴻道集團謀取利益,李益民為鴻道集團謀取的利益是補充協(xié)議的訂立,補充協(xié)議的訂立既損害由李益民擔任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廣藥集團的利益,也損害國家利益。因此,補充協(xié)議的訂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補充協(xié)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敝俨猛ミ€針對鴻道集團提出的廣藥集團持續(xù)履行并確認了補充協(xié)議因而不得反悔的主張,回應稱:“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能因為時間因素或者任何形式的履行行為使自始無效的合同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贝送?,仲裁書還記載,“仲裁庭認為補充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的原因不能僅歸于鴻道集團,因此本案仲裁費應當由雙方各承擔50%。”


2012年6月1日,鴻道集團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1.廣藥集團繼續(xù)履行《商標許可協(xié)議》;2.廣藥集團停止違約行為,不得繼續(xù)生產、銷售紅色罐裝和瓶裝“王老吉涼茶”,不得授權第三人實施上述行為;3.廣藥集團承擔本案仲裁費用。2014年11月25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2014)中國貿仲京裁字第1014號裁決書(即1014號裁決書),裁決:1.駁回鴻道集團的仲裁申請。2.仲裁費共計人民幣53156000元,全部由鴻道集團承擔。主要理由是:“本案協(xié)議是當事人按照2003年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所制作并提交商標局備案的備案合同,該備案合同所對應的原始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2000年協(xié)議+2002年補充協(xié)議’(亦即雙方當事人在2003年補充協(xié)議中所稱的‘主合同’)……該備案合同不是當事人之間于2002年補充協(xié)議和2003年補充協(xié)議之外簽訂的另一獨立合同?!?000年協(xié)議已經履行完畢,不存爭議,而2002年補充協(xié)議和2003年補充協(xié)議均已經被仲裁委員會0240號裁決書裁決無效,故本案爭議本質上與該案爭議屬于同一糾紛,仲裁庭對鴻道集團依據該備案合同所提出的本案仲裁申請不予支持?!?/p>


(五)被訴侵權行為及2000年協(xié)議期滿后雙方交涉情況


六加多寶公司在庭審時確認,其在2000年協(xié)議到期后,持續(xù)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標直至2012年5月12日,即收到仲裁委員會0240號裁決書次日即已停止被訴行為。六加多寶公司否認其于2012年5月13-19日期間存在被訴侵權行為。廣藥集團堅持主張六加多寶公司的被訴侵權時間至少持續(xù)至2012年5月19日。


另,廣藥集團在庭審中明確,其所指控的被訴侵權行為,既包括六加多寶公司在2000年協(xié)議屆滿之后在涼茶產品上繼續(xù)使用雙面“王老吉”商標的行為,也包括六加多寶公司在2011年12月起在涼茶產品上一面標識“王老吉”、一面標識“加多寶”商標的行為。


六加多寶公司提供發(fā)票及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證明其代鴻道集團,于2010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間先后8次(分別是:2010年7月23日、2010年9月19日、2010年12月3日、2011年3月2日、2011年6月9日、2011年9月5日、2011年12月6日和2012年3月5日)、每次支付1265350元,向廣藥集團支付了“商標許可使用費”,共計10122800元人民幣。其中,廣藥集團對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支付費用向鴻道集團出具了發(fā)票。項目為“其他服務業(yè):‘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費”,備注為“所屬期限:第十一年第1期,即2010年5月2日至2010年8月1日”“第十一年第2期(即2010年8月2日至11月1日)”。廣藥集團確認收到前述款項,但主張相關費用為六加多寶公司單方強行支付,開具的兩張發(fā)票系廣藥集團財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具的,其早已向鴻道集團發(fā)函告知合同無效、告知相關款項由廣藥集團代為保管。


廣藥集團主張其在2000年協(xié)議履行期屆滿前已及時向鴻道集團主張合同無效并再三要求協(xié)商許可事宜,于2010年8月底以律師函形式告知鴻道公司相關補充協(xié)議無效,但對該主張只能提供北京市北斗鼎銘(廣州)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函》,六加多寶公司否認自己或鴻道集團收到過相關律師函,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也不予確認。


(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裁決書記載:廣藥集團于2011年4月26日提起該案仲裁,2011年5月10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按規(guī)定向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以特快專遞方式發(fā)送了仲裁通知及相關仲裁案件材料。因多次向鴻道集團投遞未果,仲裁委員會按規(guī)定委托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寄送相關仲裁通知與案件材料,“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顯示,上述材料已由其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申請人寄送?!浛紤]本案審理進程安排,仲裁庭決定于2011年9月22日在北京開庭審理本案……2011年8月30日,被申請人委派的仲裁代理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申請,稱被申請人從未收到關于本案仲裁的任何通知和相關材料。為促使當事人充分參與仲裁程序,應被申請人的申請,仲裁庭決定向其提供本案仲裁程序中已向其有效送達的所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本院作出的(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記載:“從2011年12月開始,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一面標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標注有‘加多寶’的紅罐涼茶產品。……從2012年5月10日起,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兩面都標注‘加多寶’的紅罐涼茶產品?!瓘V藥集團為了證明加多寶公司侵權獲利情況,向本院申請對加多寶公司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財務賬冊等會計資料進行審計,審計該公司在此期間分別所生產、銷售的一邊為“王老吉”、一邊為“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兩邊均為“加多寶”的紅罐涼茶的數量、利潤。根據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廣東分所作出的《專項審計報告》,加多寶公司在此期間銷售紅罐涼茶獲得的凈利潤(稅后利潤)為32039858.65元,對母公司(鴻道集團)出口銷售收入為15705411.79元,兩項共計47745270.44元,該數額應為加多寶公司在此期間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得的利益。該數額按11個月計算,每月為4340479.13元。因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加多寶公司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10日期間以及從2013年4月1日起至今期間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得的利益,因此,本院參照前述審計期間加多寶公司每月獲得的利益來計算該兩段時間加多寶公司的獲利情況。……從2011年12月計至2014年10月31日止加多寶公司的獲利為47745270.44元+104171499.12元=151916769.24元。”該案一審認定廣東加多寶公司侵害廣藥集團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判決廣東加多寶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265210元。2017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對前述(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所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但以“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尊重消費者認知并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由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瓘V藥集團所稱加多寶公司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張不能成立”為由,撤銷(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廣藥集團全部訴訟請求。


(六)廣藥集團要求六加多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依據


2014年11月25日,廣州知仁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廣藥集團的單方委托,分別針對六加多寶公司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的利潤情況進行計算,出具了六份《專項分析報告》。報告記載: 廣東加多寶公司利潤總額57752.07萬元,凈利潤總額42304.12萬元;浙江加多寶公司利潤總額54846.01萬元,凈利潤總額41639.08萬元;加多寶中國公司利潤總額22027.18萬元,凈利潤總額19629.21萬元;福建加多寶公司利潤總額66824.45萬元,凈利潤總額53848.81萬元;杭州加多寶公司利潤總額96871.25萬元,凈利潤總額84836.27萬元;武漢加多寶公司利潤總額68172.42萬元,凈利潤總額50758.06萬元。以上凈利潤總額合計為293015.55萬元。庭審時,廣藥集團稱,前述《專項分析報告》中,除了福建加多寶公司的利潤和加多寶中國公司2012年的利潤系參照廣東加多寶公司、浙江加多寶公司和杭州加多寶公司同期平均數據,綜合考慮各加多寶公司的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生產規(guī)模等因素進行估算得出之外,其他四個加多寶公司和加多寶中國公司其他期間的利潤數據均來源于該加多寶公司自行作出并在當地工商部門備案的年度審計報告或者年度外商投資企業(yè)聯(lián)合年檢報告。


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的《2012年中國飲料行業(yè)運行狀況分析報告》記載:“飲料行業(yè)利潤率水平(利潤占主營業(yè)務收入比重)仍然較高,(2012年)1-9月達7.3%,高于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5.4%的利潤率水平。”


廣藥集團還向本院提交相關網站、報紙等宣傳報道如下:


加多寶官方活動網站有一篇發(fā)布日期為2012年12月10日的《【搜狐財經】涼茶領導者加多寶再獲中國飲料第一罐》的報道,稱:“在罐裝飲料方面,加多寶市場銷售份額近12%,繼續(xù)穩(wěn)居罐裝飲料銷量第一名,這也將是繼2007年之后,加多寶涼茶連續(xù)第六年蟬聯(lián)‘中國飲料第一罐’。……據公開資料顯示,2011年加多寶紅罐涼茶銷額為160億-180億之間。……”


加多寶官方活動網站有一篇發(fā)布日期為2013年9月22日的《【中國廣播網】解密正宗紅罐涼茶加多寶》的報道,稱:“10年時間,產品年銷量從2002年的1.8億元增長到2012年的200億元。……”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有一篇發(fā)布時間為2013年2月5日的《“王老吉”訴訟之爭背后的品牌效應》的報道,稱:“數據顯示,去年(2012年)內地的涼茶市場份額約286億元,加多寶的紅罐王老吉占據了70%市場,銷售額近200億元?!?/p>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有一篇發(fā)布時間為2012年12月10日的《中國飲料總產量12年增長約7倍》的報道,稱:“罐裝飲料市場,加多寶……市場份額為11.1%。借助報告的發(fā)布,加多寶昨天高調宣布:加多寶是第六年蟬聯(lián)‘中國飲料第一罐’,并在涼茶行業(yè)遙遙領先第二名,公司今年銷量或超200億元?!?br/>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有一篇發(fā)布時間為2012年8月6日的《廣藥和加多寶  誰欠了誰的錢》的報道,稱:“比如說一拿下商標權的廣藥當即宣布:按照國際慣例,品牌使用費一般是銷售額的5%。廣藥對旗下合資公司王老吉藥業(yè)、白云山等,收取的品牌使用費都是按照銷售額的2.1%收,如果香港鴻道嚴格按照銷售額2.25%的比例給廣藥集團,按照其2011年160多億的銷售額,要付3.6億元的商標使用費?!?/p>


國泰君安證券網站上有一篇發(fā)布時間為2012年12月14日的《加多寶今年銷量或超過200億元》的報道,稱:“據公開資料顯示,2011年,加多寶紅罐涼茶銷額為160億-180億元之間?!?/p>


新浪財經網站有一篇發(fā)布時間為2012年12月20日的《涼茶之爭暫見分曉:加多寶市場份額領先64%》的報道,稱:“據公開資料顯示,2011年,加多寶紅罐涼茶銷額為160億-180億之間。據此推算,今年銷量將有可能超過200億元。……”


此外,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發(fā)票,以證明其合理維權開支。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由廣藥集團與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8月13日簽訂,合同記載,代理費用由基礎費用和風險費用兩部分組成,一、二審基礎律師費均為15萬元,風險費用部分區(qū)分是否勝訴、對方是否上訴而另行付費。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的律師費發(fā)票共8張,合計68萬元。


(七)本院限期要求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相關財務賬冊情況


2014年7月3日,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司法會計鑒定申請書》,申請本院委托專業(yè)會計或審計機構鑒定六加多寶公司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間生產、銷售“王老吉”注冊商標的產品的數量、金額及利潤,以查明六加多寶公司侵權所獲利益。據此,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向六加多寶公司發(fā)出《限期舉證通知書》,要求六加多寶公司在收到通知書15日內提交其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間生產、銷售標有“王老吉”注冊商標的產品的數量、金額及利潤等相關財務賬冊。六加多寶公司以賬冊整理工作量大、難以在短期內完成財務賬冊數據資料梳理工作為由,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請延期舉證。本院遂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準予延長舉證期限通知書》,將相關舉證期限延長至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5日,六加多寶公司又以“財務賬目資料處理工作量巨大,即使把大部分財務人員抽調來整理這些財務賬冊,數月也難以完成”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延長6個月舉證期限。對六加多寶公司以上申請,廣藥集團認為:六加多寶公司相關理由明顯不成立,從浙江加多寶公司和杭州加多寶在浙江高院的相關訴訟中來看,其向法院提供的財務賬冊大部分是電子數據形式,工作量并不大。在法院已經準許其第一次延期舉證的情況下,六加多寶公司更應當在期限內完成舉證。其再次申請延期舉證,目的不在于配合法院調查工作,而是惡意拖延訴訟進程,構成舉證妨礙,應予制止。直至2018年6月5日,本院圍繞本案賠償數額問題進行第二次庭審時,六加多寶公司仍以整理賬冊工作量過多為由拒不提交相關財務賬冊。


此外,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第二次庭審時,要求六加多寶公司就各自生產或銷售規(guī)模大小進行說明。2018年6月 12日,六加多寶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答復意見,稱:“六加多寶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獨立企業(yè)法人……均各自按照市場情況安排和調整涉案涼茶的生產、銷售任務,生產和銷售規(guī)模并不具有直接可比性。”


(八)六加多寶公司的相關抗辯


六加多寶公司主張被訴行為不構成侵權,其對涉案商標的使用系對2002年補充協(xié)議的善意、合理履行,并主張六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商標許可合同關系并得到實際履行,為此,六加多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之間的歷年合作協(xié)議、相關許可費用繳納單據和相關仲裁裁決。六加多寶公司同時提交廣藥集團2004年、2008年至2010年期間對政府相關部門和鴻道集團出具的證明及函件,以相關證明明確記載廣藥集團授權鴻道集團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標至2013年1月19日為由,主張廣藥集團相關行為使六加多寶公司確信相關協(xié)議合法有效并進行善意履行。六加多寶公司主張其不僅支付了足額商標許可使用費用,且為履行合同付出了大量建廠成本和宣傳費用,其經營的涉案紅罐涼茶產品已經成為知名商品,為涉案“王老吉”商標美譽度的維護和提高作出了巨大貢獻,廣藥集團所主張的侵權賠償不具備任何依據。即使認定侵權,也因六加多寶公司不存在侵權主觀惡意而不應予以判賠;即使賠償,也應考慮廣藥集團本身存在的過錯,并考慮六加多寶公司多年付出,予以相應抵扣。


(九)當事人與本案相關的糾紛處理情況


2012年6月26日,廣藥集團以廣東加多寶公司、廣州新源飲料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84號。2014年5月29日,廣藥集團申請撤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8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2012年6月26日,廣藥集團以廣東加多寶公司、廣州新供銷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向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2)穗云法知初字第743號。2014年5月16日,廣藥集團申請撤訴,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遂作出(2012)穗云法知初字第743號撤訴通知書,準許其撤回起訴。


2012年6月26日,廣藥集團以廣東加多寶公司、廣東嘉榮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向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2)東一法民五初字第981號。2014年5月16日,廣藥集團申請撤訴,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遂作出(2012)東一法民五初字第981號之三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2012年12月6日,廣藥集團以廣東加多寶公司、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50號。2013年12月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5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廣藥集團撤回對廣東加多寶公司、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的起訴。


本案訴訟過程中,六加多寶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書面申請追加鴻道集團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訴訟,本院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為由不予同意。2016年4月19日,鴻道集團向本院書面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廣藥集團對此認為:本案系商標侵權糾紛,并非合同糾紛,廣藥集團在本案中并未向鴻道集團主張權利,鴻道集團與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之間就雙方可能涉及的合同糾紛約定了仲裁條款,鴻道集團依法不得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本案訴訟不能視為廣藥集團放棄仲裁條款,也不影響廣藥集團另行追究鴻道集團的法律責任。本院遂作出(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通知,對鴻道集團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的申請不予準許。


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guī)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持續(xù)到該決定施行后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規(guī)定。”本案中,各方當事人雖對被訴行為的具體停止時間略有爭議,但均一致同意被訴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施行前發(fā)生的行為,故本案依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于廣藥集團享有涉案“王老吉”注冊商標權,六加多寶公司在2000年協(xié)議履行期屆滿后至少持續(xù)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標至2012年5月12日等事實沒有爭議。根據廣藥集團的訴請請求、六加多寶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六加多寶公司是否侵害了廣藥集團涉案“王老吉”注冊商標權;2.若構成侵權,本案應如何確定賠償數額;3.六加多寶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關于六加多寶公司是否侵害了廣藥集團涉案“王老吉”注冊商標權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六加多寶公司于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間在涼茶產品上使用了涉案“王老吉”商標。廣藥集團雖還主張六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5月13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間也使用了涉案商標,并明確以其證據17、36-40、65、66作為依據。但如前所述,證據36-40無原件,相關行政處罰對象并非六加多寶公司,相關清單上未列明具體生產廠家,也未附產品照片和具體信息;證據65、66來源不明,且產品罐身標注時間均在2012年5月12日之前;六加多寶公司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不予確認,本院不予采納。證據17雖然反映了廣藥集團在案外人處公證購買到被訴產品的過程,但被訴產品本身標注的日期為2012年3月23日,同樣不能證明廣藥集團所主張的六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5月13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間仍在使用涉案商標的事實。故本院對廣藥集團該主張不予支持。綜合前述情況,本院對六加多寶公司于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間在涼茶產品上使用了涉案“王老吉”商標的事實予以確認并針對該期間行為進行評判。


六加多寶公司主張,其在2000年協(xié)議屆滿后,還繼續(xù)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標,是基于對2002年補充協(xié)議的合理履行,不屬于“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本院認為,2002年補充協(xié)議已經0240號仲裁認定,系因鴻道集團法定代表人陳鴻道向時任廣藥集團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李益民行賄而得以簽訂。該協(xié)議并非廣藥集團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第三方當事人利益”的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故六加多寶公司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標的行為,在2000年協(xié)議屆滿之后,就不再存在合法依據。六加多寶公司聲稱是對2002年補充協(xié)議的合理履行,不能成立。六加多寶公司還主張其與廣藥集團之間存在直接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關系,但六加多寶公司不能提供任何書面合同,且其所謂存在事實許可合同并已履行的證據中,相關發(fā)票記載的付款方為鴻道集團,發(fā)票備注對應的期限仍然為2002年補充協(xié)議所指稱的商標許可期限,可見相關支付許可費行為并非六加多寶公司所聲稱的獨立履約行為,而只是代鴻道集團支付2002年補充協(xié)議所約定的許可費用的行為;廣藥集團于2008年至2009年期間向政府相關部門所出具的證明也表明,廣藥集團對外主要宣稱許可鴻道集團使用涉案商標,故六加多寶公司所謂的其與廣藥集團之間還存在事實上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并已實際履行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六加多寶公司在本案中還主張的,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在2002年補充協(xié)議之外還存在事實上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關系、六加多寶公司的被訴行為屬于對該事實合同進行履行的問題,本院留意到,鴻道集團在0240號仲裁案中以同樣的事實和證據曾經主張過,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因持續(xù)履約行為而應當認定2002年補充協(xié)議的有效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該主張予以駁回,認為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相關違法行為不因時間因素或者任何形式的履行行為使自始無效的合同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F六加多寶公司基于同樣的事實和證據主張相關履約行為成立獨立的事實許可合同,目的欲變相確認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存在合法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對0240號生效仲裁裁決結果的否定,故該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加多寶公司還主張,即使相關合同被認定無效,其也是基于對廣藥集團多次對外出具證明的信任一直善意履行,不存在侵權惡意和過錯。對此本院認為,六加多寶公司系鴻道集團投資設立的公司,六加多寶公司亦自稱其系鴻道集團基于信任其與廣藥集團之間的許可協(xié)議、為履行協(xié)議而不斷在中國大陸投資成立的,顯然六加多寶公司不屬于對2002年補充協(xié)議的簽訂及由來毫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特別是,在廣藥集團已向仲裁委員會提起0240號案仲裁申請、明確主張2002年補充協(xié)議無效之后,六加多寶公司不僅沒有立即停止使用被訴標識進行合理避讓,反而將一直使用的雙面“王老吉”商標標識改成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寶”標識,其將原積累于廣藥集團“王老吉”商標之上的商譽轉移到自己“加多寶”商標的主觀惡意明顯,故其所謂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在2000年協(xié)議屆滿之后,六加多寶公司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標的被訴行為既無法律依據,亦無合同依據,廣藥集團關于六加多寶公司被訴行為構成侵權并存在侵權主觀惡意的主張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本案賠償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正) 第五十六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睋?,廣藥集團請求按照六加多寶公司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計算損害賠償的金額。綜合本案情況及雙方當事人就該問題的舉證,本院考慮如下:


第一,廣藥集團明確請求按照六加多寶公司因侵權所獲得利益來計算金額,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委托廣州知仁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專項分析報告》和相關新聞對六加多寶公司銷售額的報道,并提交《2012年中國飲料行業(yè)運行狀況分析報告》和相關網頁新聞,證明飲料行業(yè)利潤率和品牌使用費。廣藥集團還向本院申請就六加多寶公司的財務賬冊進行司法鑒定以確定相關侵權獲利。雖然廣藥集團以上證據并非嚴謹的財務審計報告,難以精確確定六加多寶公司的獲利情況,但廣藥集團在無法獲得六加多寶公司持有的相關利潤數據情況下,已盡到了其舉證能力范圍內的舉證責任。


第二,本案六加多寶公司不僅未盡舉證責任,且一再以明顯不合理的理由拒不提交相關財務賬冊,構成舉證妨礙,依法應負相應法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第三,從現有證據來看,廣藥集團提交的《專項分析報告》對六加多寶公司的凈利潤進行了估算。相關數據除福建加多寶公司和加多寶中國公司2012年的情況之外,均出自六加多寶公司在各地工商部門備案的《審計報告》或《年度外商投資企業(yè)聯(lián)合年檢報告》。而對福建加多寶公司和加多寶中國公司2012年數據情況,廣藥集團在庭審時也就其推算的依據進行了充分闡述。本院認為,盡管以上《專項分析報告》并非本院委托作出的審計報告,但相關數據基本來源于六加多寶公司自身作出并上交到各地工商部門備案的財務資料,有較強可信度;在六加多寶公司構成舉證妨礙的情形下,應推定六加多寶公司實際控制的財務賬冊所記載的侵權獲利數額高于《專項分析報告》所估算的數額。依據相關《專項分析報告》,六加多寶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的凈利潤合計293015.55萬元。因廣藥集團并無證據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5月13日之后還有被訴侵權行為,對以上數據予以相應扣減,同時,本院考量福建加多寶公司侵權期間的財務數據和加多寶中國公司2012年的財務數據缺失等因素,據此認定六加多寶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間的凈利潤為29億元。此外,從廣藥集團提交的其他證據來看,六加多寶公司在其集團官網上發(fā)布多篇網絡宣傳報道,稱加多寶集團2011年生產紅罐涼茶銷售額為160億-180億元之間、2012年銷售額為200億元,若參照《2012年中國飲料行業(yè)運行狀況分析報告》所稱的2012年1-9月飲料行業(yè)利潤率7.3%來計算,六加多寶公司2011年和2012年的利潤起碼達到26.28億元【(160+200)*7.3%=26.28億元】。考慮到涉案“王老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品牌價值,六加多寶公司因使用相關商標所獲得的利潤應較同行業(yè)平均利潤高,即相關利潤應高于26.28億元。此亦從側面印證了前述六加多寶公司被訴侵權獲利為29億元的合理性。六加多寶公司雖提交《執(zhí)行商定程序報告》證明其多年建廠及品牌投入成本,要求予以抵扣。但該報告系六加多寶公司單方委托做出,且相關投入成本按照工商年檢相關辦法已在相應年度的財務審計中予以計算扣減,不應在年度審計之外重復計算。在六加多寶公司拒不向本院提交完整準確的財務賬冊進行審計的情況下,本院對其所聲稱的相關工商備案資料不客觀、不全面等主張不予支持。六加多寶公司應當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第四,本案各方當事人對本案被訴行為的發(fā)生均存在一定過錯,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給予相應考量。一方面,0240號裁決書已認定“補充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的原因不能僅歸于鴻道集團”,且廣藥集團確實在2008年和2009年期間多次向政府部門出具證明聲稱相關商標許可期限至2013年1月19日,因此廣藥集團對于被訴行為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該過錯致使權利人的損失擴大,該部分擴大的損失應由權利人廣藥集團自行承擔。另一方面,六加多寶公司作為鴻道集團控制的子公司,對補充協(xié)議的無效并非毫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在廣藥集團明確主張協(xié)議無效并提起仲裁之后,六加多寶公司仍繼續(xù)使用并通過使用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寶”標識來轉移“王老吉”商譽,相關行為主觀惡意明顯。綜合以上過錯情況,本院認為,本案的賠償數額宜以六加多寶公司在被訴侵權期間所獲利潤的一半為宜,即29億元*50%=14.5億元。


第五,廣藥集團向本院主張其合理維權費用為100萬元,其中有票據的費用為68萬元。從本案所歷經的程序、當事人舉證情況、案件標的額等情況來看,該有票據部分所涉金額相對合理,故本院對該有票據部分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確定六加多寶公司應向廣藥集團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450680000元,扣除六加多寶公司于2010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間已向廣藥集團支付的商標許可使用費10122800元,六加多寶公司還應向廣藥集團支付賠償額共計1440557200元。廣藥集團所主張賠償金額超出上述金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六加多寶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廣藥集團主張,六加多寶公司之間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查,六加多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張樹容,股東(發(fā)起人)均為鴻道集團或其控股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在(2013)鄂武漢中初字第02061號案中還出具《關于加多寶基本架構的說明》及《關于廣東加多寶公司等企業(yè)投資關系的說明》稱: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加多寶福建有限公司、加多寶杭州有限公司、加多寶武漢有限公司均是由鴻道集團投資設立的公司。可見六加多寶公司之間存在密切關聯(lián)。不僅如此,各加多寶公司均以“加多寶集團”作為對外統(tǒng)一稱謂,生產銷售的涼茶產品包裝裝潢相同、產品上標注的網站相同,停止使用涉案商標時間也相同,相關對外宣傳廣告語均在廣東加多寶公司的控制下統(tǒng)一發(fā)布,在被訴侵權行為上相互分工合作,配合默契。廣藥集團主張六加多寶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本院予以支持。六加多寶公司僅以各加多寶公司均為獨立法人、經濟獨立為由,抗辯稱不屬于共同侵權、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一、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440557200元。


二、駁回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92577.5元,由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346288.75元,由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負擔7346288.75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春建
審 判  員   張學軍
審 判  員   邱永清
審  判  員   歐麗華
審  判  員   肖海棠
 

 二○一八年七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李嬋娟
郭少妍




來源:IPRdaily綜合加多寶官網、知產力而成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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