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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威
原標題:專利轉讓下的侵權訴權問題研究
專利權作為一種排他性的權利,為了對其排他性進行維護,法律授予了權利人對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一般而言,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對于專利權人的訴權沒有任何爭議。然而,對于受讓而來的專利往往會發(fā)生訴權上的爭議。即轉讓后的專利受讓人能否對轉讓前的專利侵權行為發(fā)起或者參與訴訟。對于此問題法律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在此通過對司法實踐進行梳理,在明確事實上運行的規(guī)則。
一、專利轉讓與訴權的轉移
專利轉讓以登記為生效標準。對于單純的專利轉讓而言,受讓人能否對轉讓登記前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答案是比較明確的。正如北京高院在《北京高院2007年知識產(chǎn)權審判新發(fā)展》一文中就商標侵權訴訟指出的那樣“商標權人起訴他人侵犯其商標權的前提就是在發(fā)生侵權行為時其系注冊商標的合法權利人?!睂τ趯@謾喽?,提起訴訟的前提也應當是在發(fā)生侵權行為時系專利權的合法權利人。而這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認可。比如在法院在原告孔瑋訴被告北京迎客隆電子節(jié)能照明技術有限公司、科右中旗百吉納工業(yè)循環(huán)經(jīng)濟園區(qū)管理委員會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指出:“2014年7月24日,涉案專利發(fā)生了專利權轉移,權利人變更為本案原告孔瑋。鑒于涉案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tài),故對于2014年7月24日之后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原告作為涉案專利的權利人,有權提起訴訟。”【1】因此,對于受讓專利的人而言,其由于不是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轉讓前)的合法權利人,其一般無權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我國司法實踐也指出轉讓后的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比如湖北高院在高燕青與武漢市賓朋文體用品有限責任公司、義烏市稠城鑫潮文體用品商行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指出:“對于2014年8月5日之后有關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高燕青依法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但對于轉讓之前的侵權行為,現(xiàn)權利人是否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要看原權利人與現(xiàn)權利人在專利轉讓過程中是否有明確約定。從邵煥年與高燕青簽訂的轉讓合同看,雙方對此并未明確約定,故高燕青無權就其受讓涉案專利前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strong>【2】即轉讓合同中如果對轉讓前侵權行為的訴權也約定了轉移,則受讓人也可以受讓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的訴權。由此可見,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必須對訴權做出明確的轉移約定,若無明確的轉移約定,則未發(fā)生訴權的轉讓,無權提起訴訟。
二、訴訟過程中的訴權轉移
既然訴權必須明確通過約定才能進行轉移,如果轉讓合同中未對此進行約定,是否就意味著必然不享有訴權?即訴權是否必須在專利轉讓時一并轉讓呢?對此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從私法自治的原則來看,當事人有權自由處分其合法權利。那么訴權的轉讓與是否可以隨時呢?比如在訴訟期間是否可以通過協(xié)議轉讓訴權?在廣東綠由環(huán)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綠由工業(yè)棄置廢物回收處理有限公司與廣州新致晟環(huán)??萍紮C械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中,普得公司與新致晟公司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普得公司將涉案專利權轉讓給新致晟公司,并由新致晟公司直接加入到本案侵權訴訟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取代普得公司直接處理侵權訴訟和無效爭議的后續(xù)事宜。廣東高院認為這是普得公司與新致晟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也沒有損害第三人利益和國家利益,且涉案專利權轉讓的事實已經(jīng)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予以公告,該轉讓行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新致晟公司已成為涉案專利權的權利人,因此,雙方的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3】將二審訴訟主體變更為繼受的專利權人,普得公司該案中原來的訴訟權利義務由新致晟公司繼受。因此,可以看出法院并不排斥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訴權的轉讓。同樣也可推出訴權的轉讓也可以在訴訟中補充。
從以上來看,若在起訴時,專利權人僅僅受讓了專利,但是并未受讓轉讓前的侵權行為的訴權,法院仍然不宜直接駁回。因為當事人完全有可能達成轉讓訴權的補充協(xié)議。出于根本解決糾紛的考慮,應當給予一定的時間,讓其提供或者補充轉讓訴權的協(xié)議。
三、訴權轉讓的時間限制
雖然原則上,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轉讓訴權,但是目前的司法實踐并沒有認可其在任何時間點都能轉讓。特別是在北京光華安富業(yè)門窗有限公司、華坤商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案中,二審判決生效后摩根陶瓷公司將涉案專利權轉讓給了案外人英特萊公司,在再審申請期間,摩根陶瓷公司與英特萊公司簽訂了《關于專利轉讓的補充協(xié)議》,明確約定涉案專利在訴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全部訴訟權益及義務轉移給英特萊公司。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卻決定不準許其變更再審申請人,并指出“雖然摩根陶瓷公司已將涉案專利權于2013年2月1日轉讓給了案外人英特萊公司,但本案涉及的是該專利權轉讓之前,光華安富業(yè)公司、華坤公司是否侵犯摩根陶瓷公司專利權的問題,因此光華安富業(yè)公司、華坤公司關于摩根陶瓷公司訴訟主體不適格的答辯不能成立?!?/strong>【4】
法院的邏輯實際上是認為再審是對之前判決的衡量,在此期間轉讓訴權并不能導致訴訟當事人的變更。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值得討論的,但是不可避免的會對訴權轉讓的時間節(jié)點做出了限制,值得注意。
四、總結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作為被告方一定要注意對方專利是否發(fā)生過轉讓,對此進行核實,如果發(fā)生過轉讓并且有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轉讓前的,一定要審查原告方的轉讓協(xié)議是否對訴權進行了約定。若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對要求其提供或者補充。對于訴訟過程中發(fā)生訴權轉讓的,法院應當變更當事人。然而,二審終結之后,訴權則可能已經(jīng)終結無法再轉讓。
注:
【1】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11號民事判決書
【2】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鄂民終1007號民事判決書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32號民事裁定書
【4】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91號審判監(jiān)督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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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威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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