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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如何保護圖形用戶界面?
在所有與計算機程序有關的智力成果中,有一種類型受到諸多關注,即包含了圖形用戶界面的計算機程序。當一件計算機軟件或者可以承載多種計算機軟件的產品面市后,普通用戶首先感知到的就是用戶界面。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又稱圖形用戶接口,可以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計算機操作用戶界面,可理解為軟件產品的運行結果或者組成部分。圖形用戶界面的侵權可視度很高,是重要的企業(yè)戰(zhàn)略資源,如今智能設備市場巨大,圖形用戶界面向來是兵家必爭之地。
筆者本次主要探討圖形用戶界面的保護方式,常見的用于保護計算機程序的方式有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申請發(fā)明專利,涉及到GUI,還包括申請GUI外觀設計專利,這些方式能夠保護圖形用戶界面嗎?
是否能以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方式保護圖形用戶界面?
筆者接觸過一些軟件企業(yè),其中有部分初創(chuàng)企業(yè)了解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但卻并不清楚地知曉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后,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保護自己開發(fā)的軟件產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都屬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其中,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這些內容說明計算機軟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表現形式為計算機程序語句及其相關說明文檔,并未包括軟件運行過程的數據計算方式以及功能性使用后所生成的界面內容。從作品的表現形式來看,功能界面屬于計算機程序運行后所生成的功能界面顯示內容,供人機交流時選擇使用,界面中的文字和圖標按鈕是軟件程序運行的結果之一,屬于計算機操作方法的體現,并非計算機軟件程序語句的再現,并不屬于計算機軟件應當受法律保護的表現形式,故軟件運行后生成的功能界面及其文字、圖標不能作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對象【1】。
也就是說,界面以及界面中的文字、圖標均是計算機程序運行后的結果,鑒于不同的計算機程序運行后可能生成相同的結果,所以即使軟件的界面相同或者相近似,也不能說明可以運行得到該界面的計算機程序是相同的,即功能界面相同并不能必然得出計算機程序相同的推論,功能界面并非計算機軟件程序語句的再現,所以圖形用戶界面通常并不屬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
那么,鑒于圖形用戶界面本身一般表現為經過設計的圖像化的界面,似乎與美術作品類似,是否可以將其作為作品而給予其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呢?
圖形用戶界面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
獨創(chuàng)性是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只有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立法對獨創(chuàng)性的概念和判斷標準并未給出明確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可以理解為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獨自完成的;作者在創(chuàng)作作品的過程中投入了某種智力性的勞動。這就意味著,圖形用戶界面需要具備獨創(chuàng)性才能夠被視為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如果圖形用戶界面的頁面布局并非是一種具有審美意義,體現了作者獨特構思的設計,而僅僅是為了達到軟件功能所進行的一些通用的基本設置,沒有達到一定的創(chuàng)作性高度,那么該圖形用戶界面就很可能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2】。
對于圖形用戶界面的創(chuàng)作者來說,預先可能無法準確判斷自己的設計是否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所以筆者建議,不管界面設計的創(chuàng)作性高度如何,均可以在創(chuàng)作之后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確權或者證據留存,以防范后期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另外,如果圖形用戶界面中包含了具有美感的單獨的設計元素,例如圖標、圖片等內容,則對計算機軟件用戶界面的保護很可能因為該單獨的設計元素在圖形用戶界面中的表達作用有限而無法擴大至保護該單獨的設計元素本身。當單獨的設計元素本身已經達到了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則建議單獨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
那么,只借助著作權法保護圖形用戶界面是否已經足夠了呢?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各有特點,例如二者在確權方式、壟斷程度、維權難度等方面就存在差異。相對來說,專利權確權方式更復雜一些,但專利權可以實現“絕對”壟斷性的保護,同樣的外觀設計只會給予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他人即使是獨立設計了碰巧相同的作品,也不能實施該外觀設計;而著作權保護任何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另外,外觀設計專利維權通常更方便,專利授權后的外觀設計圖片是面向公眾公告的,其權利外觀較容易獲得認可,并且一旦外觀設計得到穩(wěn)定的授權,可直接進入侵權比對過程。鑒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些優(yōu)勢,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似乎也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基于GUI而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能夠保護圖形用戶界面呢?
是否能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方式保護圖形用戶界面?
基于之前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guī)定,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不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但后來考慮到計算機人機交互技術的發(fā)展以及全球各地專利制度的演進,中國在2014年正式將GUI納入了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一般情況下,GUI需要和硬件產品結合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較為常見的可能帶有GUI的硬件產品有手機、電腦、平板電腦等。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可以針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的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主張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此處規(guī)定的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其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以理解為是與該外觀設計專利中所公開的帶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的產品,例如電腦、手機等產品。也就是說,當一件GUI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被授權之后,得到保護的是帶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
目前針對GUI外觀設計專利并無專門的侵權認定規(guī)則,仍基本適用現有的外觀設計侵權判定規(guī)則,在確定保護范圍時要同時考慮產品要素和設計要素兩個方面。結合計算機軟件行業(yè)的特殊性,通過外觀設計專利的方式保護圖形用戶界面在目前看來較為受限。圖形用戶界面的本質可以說是計算機軟件的一部分,軟件本身不屬于外觀設計產品的范疇,如果有任何人或者單位,例如單獨提供軟件的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銷售用戶界面與該外觀設計中的圖形用戶界面相同或相近的計算機軟件的行為,則不屬于侵犯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因為該公司并沒有銷售帶該軟件的電子產品【3】。這樣看來,對擁有該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體來說就欠缺公平。
放眼全球,美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過程中也依賴硬件產品作為圖形用戶界面的載體,但書式上會用虛線進行標明使工業(yè)產品并不構成對外觀設計的限定;而歐盟的制度是外觀設計在申請時就無需以硬件產品為載體。最近,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針對外觀設計專利補充了更全面的內容,期待修改后的規(guī)定能有所完善。
對于廣大科技創(chuàng)新者來說,申請GUI外觀設計專利還是非常有必要的,最保險的策略是任何智力成果在誕生之初都盡量在當前制度下進行保護,未來尤可期。
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重疊保護?
經過上述的梳理可知,如果設計人設計了一份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的圖形用戶界面作品,則該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假如帶有該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也得到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那么該外觀設計也可以得到專利法的保護,如何看待這種雙重保護呢?
目前,被較多人認可的觀點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圖案如果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的構成要件,可以獲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法律并不禁止權利人在同一客體上享有多種民事權利。作品形成之后,作者對其就享有著作權。某一作品在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同時,由于其在工商業(yè)領域的使用而同時獲得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符合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如果在同一客體上存在多種民事權利,則每一種民事權利及其相應的義務應當由相應的法律分別進行規(guī)制和調整【4】。
可見,對于在作品基礎上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人同時擁有專利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可以并行不悖。鑒于通過作品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兩種方式保護創(chuàng)作成果各有優(yōu)勢,筆者建議對圖形用戶界面進行作品著作權確權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較為穩(wěn)妥,以便獲得雙重保護。
那么,上述的幾種方式是否已經窮盡了保護圖形用戶界面的所有方式呢?
是否能以申請發(fā)明專利的方式保護圖形用戶界面?
圖形用戶界面的展示通常依賴于計算機程序的運行,既然是計算機程序,那么就還可以考慮通過發(fā)明專利的方式保護包含圖形用戶界面的計算機程序。
發(fā)明專利保護的通常是實現或者操作用戶界面的方法或產品,可以保護用戶界面的生成、控制方法或裝置,不限定用戶界面的形式,也并不限定特定的產品,保護范圍更寬;但發(fā)明專利無法保護界面視圖本身,例如用戶界面中的色彩和圖案;但這似乎并不是一條嚴重的缺陷,比起用戶界面中的色彩和圖案,其實現方法得到授權足以要求到更寬泛的權利。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可見通過申請發(fā)明專利的方式還能夠延伸到專利方法層面的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發(fā)明專利申請得到授權仍要求該申請滿足專利的基本條件,即需要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如果GUI發(fā)明的本質僅在于用戶界面顯示內容方面的改進;或者專利申請中所提供的方法是已知的常用技術手段,與現有技術的區(qū)別僅在于頁面布局,則該技術方案通常會被認定為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從而不能被授予發(fā)明專利權。所以,只有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chuàng)造性的GUI技術方案,才可能會被授予專利權【5】。
如果一件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并不單純是富有美感的外觀設計,而是能與智能設備結合實現特定功能的用戶界面,則都可以挖掘用戶界面的生成或提供方式、控制方式,考慮是否能夠通過申請發(fā)明專利來得到更寬泛的保護。
結語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不包括軟件交互運行的界面;符合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的構成要件的圖形用戶界面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當前制度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帶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可以并行不悖;符合發(fā)明專利授權條件的GUI發(fā)明專利可以得到專利法的保護。也就是說,對于圖形用戶界面來說,通常無法通過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方式得到保護,可通過作品著作權確權、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發(fā)明專利的方式尋求保護。
參考文獻
【1】參考湖北高院(2015)鄂民三終字第00618號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不正當糾紛
【2】參考北京久其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天臣計算機軟件有限公司的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3】參考中國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第一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與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外觀設計專利權案
【4】參考常州淘米裝飾材料有限公式與北京特普麗裝飾裝幀材料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5】參考《如何撰寫涉及GUI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崔麗艷,甘文珍
來源:康信知識產權微信平臺
作者:張周洋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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