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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青稞
原標題:“明道”商標遭駁回!你的idol被注冊商標了嗎?
提到明道,便能想到《天國的嫁衣》里的程海諾,《王子變青蛙》里的單均昊,《愛情魔發(fā)師》里的杜亞斯,是太多人青春的記憶。最近熱度挺高的新綜藝《演員請就位》第一期播出后,明道的討論度更是直接攀上微博熱搜,網友們還在微博評論里刷起了他那些讓人懷念的角色。
“明道”商標因近似商標遭駁回
筆者近日注意到,商評委發(fā)放了關于第31007321號“明道”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但是點進去后卻發(fā)現與我們熟知的明星“明道”沒有關系。
據商標網查詢,第31007321號“明道”商標由滄州眾鑫零業(yè)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18日申請,國際分類為29類,申請使用在水果片、加工過的堅果、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方面。
第31007321號“明道”商標
而引證商標第22388763號“明道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77058號“道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347794號“道明熏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也都為29類商標。
其中引證商標一核準使用在水果罐頭、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過的堅果等;
引證商標一:22388763號“明道園”商標
引證商標二核準使用在腌臘肉、干蔬菜、加工過的松子等方面;
引證商標二:第1777058號“道明”商標
引證商標三核準使用在腌臘肉、肉罐頭、腌橄欖等方面;
引證商標三:第14347794號“道明熏肉”商標
申請人就申請商標僅在“干棗”商品上申請復審,放棄在其余商品上為由,申請復審。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在文字構成及呼叫上相近,且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屬于類似商品,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故,對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干棗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無獨有偶,商評委在2018年09月13日也發(fā)過關于“明道”商標駁回復審的決定書,但仍然與明星“明道”無關。
被駁回的商標是第22031017號“明道”商標,申請人是上海明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國際分類為21類,核準使用在廚房容器、烹飪鍋、廚房用具等方面。
第22031017號“明道”商標
經查詢,引證商標一:第4441223號“明道MyoDo及圖”商標和引證商標二:第9845283號“道明”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標局撤銷。
引證商標一:第4441223號“明道MyoDo及圖”商標
引證商標二:第9845283號“道明”商標
引證商標三:第9845331號“道明”商標核準使用在床單和枕套、紡織家具罩、網狀窗簾等方面。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認讀文字“明道”與引證商標三文字“道明”在文字構成上相同,僅排列順序不同,已構成近似商標。且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故,對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家務手套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那些年被搶注商標的明星
明星自帶熱度,而明星的名字被搶先注冊為商標,也早就已經不是奇聞趣談。比如,姚明絲生活、鍋得缸白酒、林志玲化妝品、寧澤濤游泳衣、六小齡童毛巾等等都曾被人搶注。
現在更是連網紅的名字也不放過。三個月前,B站UP主“敬漢卿”爆料稱自己使用了22年的真實姓名被惡意注冊為商標,并被告知,自己的名字自己不能使用。
楊冪就曾對注冊號為第15003136號“楊冪”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第15003136號“楊冪”商標由梅州市大家閨秀貿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15年8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面包、蜂蜜、糖果、茶、茶飲料、米、面條、米果、調味醬、谷粉制食品”。
第15003136號“楊冪”商標
申請人楊冪是社會公眾人物,在我國及海外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據此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給予了無效宣告。
但也有人提前做好了準備,將自己名字注冊成商標的,比如郭德綱和董明珠,二人的名字都是45類全類別注冊,對名字進行全面保護,讓那些想要搶注其名字的人無從下手。
結語
筆者通過商標網查詢,包含“明道”字樣的的商標共有305件,而明道工作室及明道本人并未申請有關商標。
且“明道”只是藝名,那么其他商家注冊“明道”字樣的商標還算作侵權嗎?
答案是肯定的?!懊鞯馈彪m然只是藝名,但對于名人來說,由于自身社會知名度高,其姓名中蘊含了巨大的影響力?!?a href='http://islanderfriend.com/search_shangbiao.html' target='_blank'>商標法》第十條第七項提到: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提到: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明星藝人姓名被搶注為商標的行為便引發(fā)了在先姓名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其中在先姓名不限于本名,還包括筆名、藝名和別名。
即便是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如果名人發(fā)現有侵犯其在先權利的情況,也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請求。所以不要試圖通過搶注明星商標搭便車,注冊好商標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明星們在商業(yè)活動越來越頻繁的今天,看到了自身所具有的品牌價值,從而給予全面的保護并積極樹立自己的品牌。而我們同樣也要看到自己商標的巨大價值,站在法律的保護傘下,保護自己的商標。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青稞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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