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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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鬼吹燈”版權戰(zhàn)落下帷幕,愛奇藝等二審被判侵權
《鬼吹燈之牧野詭事》二審被判侵權,愛奇藝需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東陽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備受關注的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被訴侵權案二審結果出爐。
2019年10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作出二審判決,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片名及相關推廣中使用“鬼吹燈”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愛奇藝需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東陽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海報
《鬼吹燈之牧野詭事》被判侵權
2015年11月5日,愛奇藝網站發(fā)布《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第一季的視頻宣傳片,視頻標明此季播劇是由愛奇藝出品,天下霸唱親自操刀,同時配以“沒有牧野詭事就沒有鬼吹燈”及“最正宗的鬼吹燈系列”宣傳語。記者查詢顯示,《鬼吹燈之牧野詭事》在豆瓣上評分僅為3.0分。
截至11月7日,《鬼吹燈之牧野詭事》在豆瓣上評分僅為3.0分。
資料顯示,早在2007年,“鬼吹燈”版權就轉讓給了玄霆公司,而玄霆公司隸屬于閱文集團旗下。當時天下霸唱簽下《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xié)議》等多份協(xié)議,約定將《鬼吹燈》相關作品中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作者權利以外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玄霆公司,其中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作品改編權等。
《鬼吹燈之牧野詭事》宣傳片播出后,玄霆公司認為擅自在宣傳片中使用“鬼吹燈”構成對原有版權的侵權,將其告上法庭。在一審判決中,徐州中院認為,“鬼吹燈”作為《鬼吹燈》系列小說名稱,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判決愛奇藝需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東陽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書出爐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判決中,江蘇高院認為,大量證據證明《鬼吹燈》系列小說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對于相關公眾而言,“鬼吹燈”標識與該小說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具備了區(qū)分不同小說的顯著性。因此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此外,江蘇高院還認為,天下霸唱未經許可,擅自授權他人使用“鬼吹燈之牧野詭事”作為網劇名稱,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網劇由《鬼吹燈》系列小說改編而來,侵犯玄霆公司對《鬼吹燈》系列小說特有名稱的相關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時,涉案網劇使用“沒有牧野詭事,就沒有鬼吹燈”宣傳用語缺乏權利基礎,故愛奇藝使用“最正宗的鬼吹燈系列”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維持一審判決。
“IP追逐熱”引發(fā)版權糾紛不斷
“類似的案件,在整個行業(yè)中都鮮有先例?!遍單募瘓F法律顧問朱睿龍告訴記者?!捌脚_對于優(yōu)秀作品的挖掘、培育會花很大力氣,也承擔著風險。重金引入,再投入資源進行宣傳,還要經過長期專業(yè)的運營,聯(lián)合整個產業(yè)鏈的努力,才可能打造出一個成功的IP。在這個過程中,平臺還會向作者支付一部分運營收入。這種商業(yè)模式的本質,實際上是企業(yè)承擔全部宣傳運營成本,并且給予作者合理對價的模式。本案的宣判結果,會直接影響這類運營模式是否能受到法律保護?!?/p>
根據判決書顯示,當年涉案作品的轉讓費為150萬元,同時約定相關作品影視改編等所產生報酬的40%分配給作者。另據判決顯示,該作品在簽約時,僅是于某論壇開始連載的作品。據側面了解,在當時網絡文學的歷史時期,該種對價已屬非常高昂了。協(xié)議也明確約定,作者不得創(chuàng)作與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創(chuàng)作作品。簽約后,玄霆公司進行了一系列的宣傳和推廣,近10年來《鬼吹燈》系列小說被改編成電影、網劇,獲得了良好的口碑和票房業(yè)績。法院認定,玄霆公司對《鬼吹燈》系列小說能夠擁有目前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做出了實實在在的貢獻,而作者在轉讓作品之后,已不享有著作財產權,更無法對作品進行運營。
在近年出現的“IP追逐熱潮”中,類似“鬼吹燈”的版權糾紛不斷。去年,知名作家匪我思存微博發(fā)長文,指責已經播出的電視劇《人生若如初相見》涉嫌侵權?!度松羧绯跸嘁姟犯鶕宋宜即娴脑≌f《迷霧圍城》改編,超過授權期限后未重新獲得授權,卻繼續(xù)拍攝乃至播放。在此之前,唐人影視為了《仙劍奇?zhèn)b傳1》的播映權曾與湖南衛(wèi)視展開21個月的法律訴訟,最終拿下屬于自己的播映權利。
根據艾瑞咨詢《中國文學IP泛娛樂開發(fā)報告》顯示,文學IP開發(fā)正進入全新時代,從單純從文字變?yōu)橛跋?,到統(tǒng)一世界觀、平臺主導多媒體互動的多元體系?!斑@背后不僅需要平臺的統(tǒng)一運營能力,也需要市場的跟進和法律意識提升?!敝祛}埜嬖V記者。
在文化影視產業(yè)快速發(fā)展的背景下,版權糾紛已成為市場棘手的痛點。業(yè)內分析人士告訴記者,在天價IP的刺激下,部分賣版權較早的作者認為不劃算,于是違規(guī)重復授權,為糾紛埋下隱憂。而《鬼吹燈》案的判決,不僅對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認定和保護作出探索,同時更首次對作者與商業(yè)平臺的權利界限作出了清晰的劃分。
“雖然各級人民法院近年來均給予網絡文學侵權案件更高的關注,并且陸續(xù)產生了一批較高判賠的司法案例。但整體判賠數額,仍不足以彌補損失?!敝祛}埍硎?。“此案的宣判,會對盜版和侵權現象產生一定的震懾?!?/p>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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