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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體藥物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探究

深度
阿耐5年前
抗體藥物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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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王琳琳 

原標題:抗體藥物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探究


一、引言


抗體分子作為體內(nèi)極具復雜性的分子,長期以來一直是科學家研究熱點,其在分子結構上具有突出的特點,主要在于:一方面需要識別不同的抗原從而需要結構上的多樣性,另一方面則需要與體內(nèi)效應系統(tǒng)相互作用,從而需要結構的恒定性。


根據(jù)制備原理和方法,抗體大致可分為多克隆抗體、單克隆抗體以及基因工程抗體。自第一個治療性單克隆抗體藥物Muromonab-CD3(OKT3)經(jīng)FDA批準上市,治療性單抗經(jīng)歷了鼠源單抗、人鼠嵌合單抗、人源化單抗、全人源單抗4個發(fā)展階段。如今,治療性單抗藥物已經(jīng)成為生物醫(y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疾病治療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1


然而,生物醫(yī)藥企業(yè)在為抗體藥物類的發(fā)明成果尋求專利保護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包括缺乏創(chuàng)造性、公開不充分和得不到支持等一系列的審查挑戰(zhàn),從而對專利授權或已授權專利的穩(wěn)定性造成實質性影響。


在諸多的挑戰(zhàn)之中,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作為焦點問題之一,是最難把握的專利授權實質條件,有必要針對抗體藥物類的專利創(chuàng)造性判斷進行深入討論。


二、現(xiàn)行關于抗體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標準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專利審查指南在涉及遺傳工程的發(fā)明中指出,對于單克隆抗體的創(chuàng)造性審查,“如果抗原是已知的,并且很清楚該抗原具有免疫原性(例如由該抗原的多克隆抗體是已知的或者該抗原是大分子多肽就能得知該抗原明顯具有免疫原性),那么該抗原的單克隆抗體的發(fā)明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但是,如果該發(fā)明進一步由其他特征等限定,并因此使其產(chǎn)生了預料不到的效果,則該單克隆抗體的發(fā)明具有創(chuàng)造性。


針對抗體類的相關發(fā)明,現(xiàn)行審查規(guī)則中已明確否定了已知具有免疫原性抗原的單克隆抗體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性。但是,如果該發(fā)明進一步由其他特征等限定,并因此使其產(chǎn)生了預料不到的效果,則該發(fā)明具備創(chuàng)造性。因此,對于已知具有免疫原性的抗原,該抗原的單克隆抗體的“其他特征限定”以及因此產(chǎn)生的“預料不到的效果”成為影響其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重要因素。


那么涉及抗體類藥物,通常采用哪些“特征”來進行限定呢?這涉及到抗體發(fā)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搭建和撰寫。


三、抗體專利權利要求的搭建撰寫


該類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搭建和撰寫,具有其特殊性,總體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以具有保藏號的雜交瘤限定抗體


對于抗體,可通過對產(chǎn)生抗體的雜交瘤進行生物保藏,用具有保藏號的雜交瘤限定抗體。


二)以氨基酸序列來限定抗體


抗體分子是一類特殊的免疫球蛋白,氨基酸序列是其基本的結構特征,因此,涉及抗體主題的權利要求同樣適用專利審查指南中涉及多肽或蛋白質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2】,限定的抗體分子的氨基酸序列或編碼所述氨基酸序列的核苷酸序列,具體包括:


1.全長序列限定


從抗體分子結構來看,該類免疫球蛋白是由兩條相同的重鏈和兩條相同的輕鏈組成,4條鏈間通過二硫鍵形成Y型的基本結構框架(圖1),因此對于已經(jīng)測定過抗體全長的發(fā)明,通??捎弥劓満洼p鏈的全長序列進行限定。該限定方式屬于利用組成抗體分子的全部氨基酸序列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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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2.可變區(qū)序列限定


如圖1,由于重鏈和輕鏈又可分為可變區(qū)(CDR)和恒定區(qū),由重鏈和輕鏈的可變區(qū)共同形成的抗原結合部位是抗體分子的重要功能結構域,通過其與相應抗原特異性識別和結合,引發(fā)后續(xù)的免疫應答反應【2】。


因此,在具有充分的實驗驗證的情況下,為了擴大保護范圍,既可以限定部分的CDR序列或者以重鏈可變區(qū)、輕鏈可變區(qū)序列的方式進行限定;例如:針對A的人抗體,其特征在于:重鏈可變區(qū)如 SEQIDNO:a所示,并且輕鏈可變區(qū)如 SEQIDNO:b所示。


3.功能性結構域的可變區(qū)序列限定


由于抗體通過抗原結合部位與抗原特異性識別與結合,因此還可以僅限定其發(fā)揮生物活性的功能結構性特征,比如限定構成抗原結合區(qū)的輕鏈的3個CDR區(qū)和重鏈的3個CDR區(qū)。


例如:一種嵌合抗體,其特征在于:所述抗體的重鏈可變區(qū)的CDR-H1為SEQIDNO:a所示的氨基酸序列,CDR-H2為SEQIDNO:b所示的氨基酸序列,CDR-H3為SEQIDNO:c所示的氨基酸序列;所述抗體的輕鏈可變區(qū)的CDR-L1為SEQIDNO:e所示的氨基酸序列,CDR-L2為SEQIDNO:f所示的氨基酸序列,CDR-L3為SEQIDNO:g所示的氨基酸序列;


總體而言,該類限定方式重點在于采用組成抗體分子的全部氨基酸序列或發(fā)揮功能性作用的部分氨基酸序列特征對抗體進行限定。


三)通過與靶目標的親和性或競爭性結合的方式來限定


例如“以小于某數(shù)值的Kd常數(shù)結合A的抗體”或“結合人EGFR的單克隆抗體,其與抗體A競爭性結合但是與抗體B不競爭性結合”。


四)通過制備方法與步驟來限定


在生命科學領域,通常對產(chǎn)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fā)明。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fā)明才可能是允許的。也就是說,產(chǎn)品權利要求通常需要以產(chǎn)品的結構特征來限定。在實踐中,對于抗體相關的權利要求,審查員通常會要求我們限定抗體的序列結構。對于通過功能限定的抗體,審查員在實踐中通常會采用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3】。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權利要求采用哪種“特征”限定方式,還需要滿足由此產(chǎn)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創(chuàng)造性要求。


四、關于是否產(chǎn)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判斷


在第168964號的復審案中,涉案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可活化的抗體,其權利要求為:“可活化的抗體,其在活化的狀態(tài)下結合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包含:特異性結合EGFR的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AB),其中所述AB包含(i)包含SEQ ID NO: 26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鏈和包含SEQ ID NO: 68的輕鏈氨基酸序列;……”。其主要爭議在于限定“SEQ ID NO:26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鏈的技術方案。對于該技術方案,復審委認為其與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在于:重鏈和輕鏈序列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相應序列分別存在2個和3個氨基酸殘基的差異,以及CM序列不同。該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替代的可活化的EGFR抗體。


對于上述重鏈和輕鏈序列中的氨基酸序列差異,復審委基于“可變區(qū)中的CDR是抗體識別及結合抗原、決定抗體特異性的關鍵區(qū)域”,因此“在保持關鍵CDR區(qū)不變的情況下,其他部分氨基酸序列的個別差異是不同抗體株之間自然存在的變異,而且從對比文件1公開的抗體和本申請的抗體來源相同,均為基于西妥昔單抗的EGFR抗體序列,且具有相同的特異結合EGFR的功能;而且對比文件1公開了利用VEGF抗體篩選的CM氨基酸序列可為GLSGRSDNHGSS(即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述的CM包含氨基酸序列LSGRSDNH),且該CM序列的作用都是作為蛋白酶的底物發(fā)揮被切割的作用,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選擇該CM序列連接MM和AB是能夠作出的常規(guī)替換,其技術效果可以預期,而非預想不到。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是顯而易見的,且沒有產(chǎn)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復審請求人強調(diào):其申請的重鏈序列,例如SEQ ID NO:26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序列在第88和216位存在氨基酸差異,而第88位的天冬酰胺N是潛在的免疫原性非常規(guī)糖基化位點,本申請中該位點突變?yōu)楣劝滨0稱,卻不會使抗體結合活性顯著減少或消失,這一突變的效果是預料不到的;且本申請的抗體在第88位的氨基酸修飾,相對于西妥昔單抗的未修飾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其在相同或更高劑量下顯示沒有或較低的真皮毒性。對此,復審委認為,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所述重鏈序列,例如SEQ ID NO:26與對比文件1公開序列的個別位點氨基酸殘基的差異并非是針對該位點突變來對現(xiàn)有序列進行改造以期獲得更好的性能;而且從本申請說明書的記載來看,SEQ ID NO:26的重鏈序列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序列物種來源相同,性質和功能相同,并未顯示出預料不到的效果。至于本申請所述抗體相對于西妥昔單抗降低真皮毒性的效果,由于該效果是基于本申請中采用了加入MM和CM序列的抗體這一前藥策略,而不是僅針對重鏈序列特定位點的改造,因而不能表明該效果僅是由上述重鏈特定位點的氨基酸殘基差異導致。


第一,究竟該如何進行抗體藥物中個別氨基酸序列差異的技術效果判斷?


對于抗體藥物中個別氨基酸序列的差異是否能達到具有預料不到效果的要求,首先要看該抗體的來源與現(xiàn)有技術的來源(現(xiàn)有技術已知的、源于同一物種且具有相同性質和功能的抗體多肽序列)是否相同,如果相同的條件下還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1)個別氨基酸序列差異的產(chǎn)生是基于對原有序列進行改造以其獲得更好的性能。


2)個別氨基酸序列差異是存在于關鍵的CDR區(qū),還是非關鍵CDR區(qū)。


如果氨基酸的位點并非是基于對原有序列進行改造以其獲得更好的性能;且差異位點在于非關鍵CDR區(qū),則該區(qū)別屬于可自然獲得的變異,可以認定其效果可以預期。


第二,專利申請聲稱的技術效果是否能夠得到證明?


上述復審案中,請求人聲稱在第88位的氨基酸修飾(該位點突變?yōu)楣劝滨0稱)能夠使該申請的抗體相對于西妥昔單抗降低真皮毒性的效果,以此說明其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然而,該申請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特征,還包括采用了加入MM和CM序列的抗體的前藥策略,因此在其未對重鏈序列特定位點的改造單獨設置對比實驗的前提下,并不能排除該效果是由申請中采用了加入MM和CM序列的抗體這一前藥策略所獲得的,也就無法證明其產(chǎn)生的“相對于西妥昔單抗降低真皮毒性的效果”僅由第88位的氨基酸修飾而產(chǎn)生,請求人所聲稱的技術效果無法得到證明,無法支持其限定的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


五、結語


醫(yī)藥企業(yè)在為抗體類藥物發(fā)明進行專利保護的過程中,除了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謹慎、嚴格、細致地撰寫,還需要更多的關注專利申請文件的實驗數(shù)據(jù)部分,盡可能地針對每個區(qū)別技術特征所達到的技術效果,均提供單獨的對比實驗,給出相應的數(shù)據(jù)證明,從而防止某些區(qū)別技術特征被認定為現(xiàn)有技術時,其他的區(qū)別技術特征聲稱所達到的技術效果仍能得到相應的證明。



注:

【1】《生物技術制藥概論》主編姚文兵。

【2】《醫(yī)藥領域發(fā)明專利申請文件撰寫與答復技巧》主編歐陽石文

【3】《抗體相關的專利申請的中國審查實踐》柳沈IP簡訊&精選文章張文輝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王琳琳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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