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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787件技術類知產案件中,精選55個典型案例,提煉46條裁判規(guī)則!

法院
灣區(qū)知識產權4年前
從2787件技術類知產案件中,精選55個典型案例,提煉46條裁判規(guī)則!

從2787件技術類知產案件中,精選55個典型案例,提煉46條裁判規(guī)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20)》從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0年審結的2787件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55個典型案例,提煉成46條裁判規(guī)則,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技術類知識產權審判領域處理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現(xiàn)予公布。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考量因素


【(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上訴人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三案】 對于禁止申請執(zhí)行域外法院裁決的行為保全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作出判斷:被申請人申請執(zhí)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zhí)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確屬必要;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公共利益;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其他應予考慮的因素。關于被申請人申請執(zhí)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zhí)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可以考慮中外訴訟的當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審理對象是否存在重疊、被申請人的域外訴訟行為效果是否對中國訴訟造成干擾等。關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確屬必要,應著重審查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zhí)行等損害;該損害既包括有形的物質損害,又包括商業(yè)機會、市場利益等無形損害;既包括經濟利益損害,又包括訴訟利益損害;既包括在華利益損害,又包括域外利益損害。關于國際禮讓原則,可以考慮案件受理時間先后、案件管轄適當與否、對域外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影響適度與否等。


2.“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中“按日計罰”措施適用


【(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上訴人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三案】 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的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請人拒不遵守行為保全裁定所確定的不作為義務,違法實施了改變原有狀態(tài)的行為,則其故意違法行為構成對行為保全裁定的持續(xù)性違反和對原有狀態(tài)的持續(xù)性改變,應視為其每日均實施了違法行為,可以視情處以每日罰款并按日累計。


3.職務發(fā)明認定的前提條件


【(2020)最高法知民終1258號上訴人無錫樂爾科技有限公司、白建民與被上訴人江蘇多維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發(fā)明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臨時工作單位之間存在工作關系,是認定職務發(fā)明的前提,其判斷標準在于單位是否取得了對發(fā)明人包括完成涉案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在內的勞動支配權。單位與發(fā)明人之間僅存在一般的合作關系,單位并不掌握對發(fā)明人的勞動支配權的,該發(fā)明人的有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屬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


4.離開原單位一年內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權利歸屬


【(2019)最高法知民終799號上訴人廣州萬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楊斌、賴遠強與被上訴人深圳市理邦精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王繼華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員工離開原單位一年內作出的、與原單位本職工作或者分配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原單位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屬于原單位;即便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也與該員工在新單位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任務有關,新單位亦不能當然因此對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享有權利。


5.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申請專利時的權利歸屬


【(2020)最高法知民終871號上訴人天津青松華藥醫(yī)藥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華北制藥河北華民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侵害技術秘密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專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專利技術方案是否使用了該技術秘密,以及技術秘密是否構成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如果技術秘密確為專利文件所披露或者專利技術方案所使用,且其構成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則技術秘密權利人對有關專利申請或者專利享有相應權利。


6.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不履行善良管理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2019)最高法知民終424號上訴人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廣州宇景水產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德港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廣州創(chuàng)領水產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存在爭議期間,專利申請人或者登記的專利權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積極獲得專利授權或者使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權維持有效的善良管理義務。專利申請人或者登記的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善良管理義務,致使權利終止或者喪失,損害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構成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7.權利要求中“一”的解釋


【(2020)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上訴人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廚之道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專利權利要求中的“一”,并不當然具有數(shù)量意義上的限定作用;應當根據(jù)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的理解,確定其具體含義。


8.專利侵權判斷中“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認定


【(2020)最高法知民終831號上訴人焦蕊麗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科學院飼料研究所、北京市大興區(qū)農業(yè)農村局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稱“為生產經營目的”既不能簡單等同于從事營利性活動,也不能僅僅根據(jù)專利實施主體的機構性質認定,而應著眼于專利實施行為本身,考慮該行為是否屬于市場活動、是否影響專利權人市場利益等因素綜合判斷。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公益機構等主要從事公共管理、社會服務、公益事業(yè)活動的主體實施專利、參與市場活動、可能損害專利權人市場利益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為生產經營目的”。


9.專利共同實施者的認定


【(2020)最高法知民終212號上訴人青海綠大生態(tài)治沙有限公司、青海烏蘭盛隆農林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縣林業(yè)和草原局、青島信科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81號上訴人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莞市康勝家具有限公司、原審原告廣東棋勝家具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信陽農林學院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招投標關系中指定技術方案的招標方、加工承攬關系中提供技術方案的定作人實質上決定了專利技術方案的實施,其與中標方、承攬人等直接實施專利的主體構成專利共同實施者。


10.特意排除規(guī)則對等同原則適用的限制


【(2020)最高法知民終1310號上訴人深圳市鑫華隆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鄧育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后,認為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特意強調某一特征的用語含義而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的,不應再通過適用等同原則將被排除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11.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中“無實質性差異”的判斷


【(2019)最高法知民終804號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qū)華申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浙江小智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現(xiàn)有技術抗辯認定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某一技術特征與現(xiàn)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構成本領域可直接置換的慣用手段的,可以認定兩對應技術特征無實質性差異。


12.依據(jù)侵權獲利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中的證明責任問題


【(2019)最高法知民終725號上訴人深圳維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泉州市冠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權利人已盡其所能就侵權損害賠償積極舉證,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證據(jù)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權獲利,能夠支持其所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被訴侵權人主張該數(shù)額不應得到支持的,應當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權獲利事實認定的反證,并證明其實際侵權獲利情況。


13.適用法定賠償或者酌定賠償確定專利損害賠償數(shù)額時對相關因素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號上訴人中山品創(chuàng)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劉濤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376號上訴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賀蘭縣銀河東路晨曦通訊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缺乏因侵權受損、侵權獲利或者可參照的許可使用費證據(jù)而適用法定賠償?shù)模约半m有上述證據(jù)但難以證明損失具體數(shù)額故需酌情確定損害賠償?shù)模梢跃C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產品的價值和利潤率、被訴侵權人的經營狀況、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權利人在關聯(lián)案件中的獲賠情況等因素。


對于作為侵權源頭的生產商,應當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鼓勵專利權人直接針對被訴侵權產品制造環(huán)節(jié)溯源維權;對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應當實事求是依法確定其法律責任,有證據(jù)證明侵權損害高于法定賠償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賠償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


14.以營業(yè)利潤計算侵權獲利時的計算方法


【(2019)最高法知民終830、831、832、833、834、851、881、886、888號上訴人創(chuàng)造者社區(qū)(廣州)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系列案】 以營業(yè)利潤計算侵權獲利時,可以采取銷售收入減去銷售成本及增值稅稅金,再減去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統(tǒng)稱三費)的方式計算,也可以采用銷售收入乘以營業(yè)利潤率的方式簡化計算。


15.部分共同侵權人與專利權人達成和解并實際賠償后的其余共同侵權人的責任承擔


【(2019)最高法知民終181號上訴人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莞市康勝家具有限公司、原審原告廣東棋勝家具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信陽農林學院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權人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并已實際賠償權利人部分損失的,為避免權利人雙重獲利,其余共同侵權人僅就扣減該已付賠償后的侵權損失向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6.專利權共有人單獨實施專利所獲收益的分配


【(2020)最高法知民終954號上訴人溫州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匯利斯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未就權利行使作出約定,共有人之一單獨實施專利,其他共有人以專利權共有為由,主張分配單獨實施專利所獲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專利權無效宣告時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終225號上訴人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并非一經作出即發(fā)生確定的法律效力,在其產生確定的法律效力前,專利權仍屬有效,侵權警告仍然具有權利基礎;被警告人針對侵權警告提起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8.發(fā)明專利申請被駁回后就同一技術方案同日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權救濟


【(2020)最高法知民終699號上訴人安徽朗汀園林綠化工程服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孫希賢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當事人就同一技術方案同日申請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發(fā)明專利申請因不具備新穎性或者基于相同技術領域的一篇對比文件被認定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而未獲授權且其法律狀態(tài)已經確定,當事人另行依據(jù)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請求侵權損害救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19.以兩組以上不同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共同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2020)最高法知行終406、407號上訴人任曉平、孫杰與被上訴人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兩案】 以兩組以上不同類型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共同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可以確定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之間存在相互對應關系,能夠通過有限次實驗得到符合發(fā)明目的的具體實施方式,且無須通過過度勞動即可排除不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的,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20.公知常識性證據(jù)的認定


【(2020)最高法知行終35號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江蘇靶標生物醫(yī)藥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南京大學高新技術研究院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公知常識性證據(jù)通常是指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記載本領域基本技術知識的文獻;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之外的文獻是否屬于公知常識性證據(jù),需要結合該文獻的載體形式、內容及其特點、受眾、傳播范圍等因素具體認定。


21.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信息是否構成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技術的認定


【(2020)最高法知行終422號上訴人劉曉生與被上訴人潮州市潮安區(qū)祥興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中的信息是否構成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技術,應當綜合分析該網絡空間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傳時間及公開情況等因素,以專利申請日前該信息是否處于公眾想獲得就能夠獲得的狀態(tài)為標準作出判斷。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以商業(yè)用途為主的,可以推定其對所有人公開,但有相反證據(jù)證明該網絡空間未公開或者僅針對特定人公開的除外。


22.區(qū)別技術特征認定中對發(fā)明構思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終279號上訴人歐瑞康紡織有限及兩合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浙江越劍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如果發(fā)明構思就在于對各個技術要素的結合,且現(xiàn)有技術既沒有公開這種結合的教導,也沒有公開這種結合所能產生的技術效果,則在確定本專利與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時,可以將相互結合的多個技術要素視為一個整體,認定為一個區(qū)別技術特征。


23.“問題的提出”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終183號上訴人深圳市大疆靈眸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杜文文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專利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既可以來源于“問題的解決”,也可以來源于“問題的提出”;當現(xiàn)有技術進步的難點在于發(fā)現(xiàn)問題時,如果不考慮“問題的提出”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可能會陷入后見之明并低估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


24.現(xiàn)有技術改進動機的來源


【(2019)最高法知行終76號上訴人英國衛(wèi)生部、麥克羅弗姆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改進現(xiàn)有技術的動機并不必然來自克服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缺陷。當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不存在明顯缺陷時,仍然可能有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由此產生改進動機。


25.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明確排除區(qū)別技術特征的應用對改進動機判斷的影響


【(2020)最高法知行終185號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上海國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寧波杰納爾綁扎科技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如果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存在區(qū)別技術特征,且該現(xiàn)有技術明確排除應用該區(qū)別技術特征的,則可以認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面對區(qū)別技術特征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時缺乏動機對該現(xiàn)有技術進行相應技術改進以獲得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26.平行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修改的影響


【(2020)最高法知行終93號上訴人蓋組織管理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深圳納斯威電子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同一專利權的多個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權人在其中一個程序中修改了權利要求且該修改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權利要求為審查基礎的在后被訴決定引發(fā)的專利確權行政案件,因審查基礎已不復存在而無繼續(xù)審理之必要。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有關在后被訴決定,但無需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27.推翻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推定的舉證責任


【(2020)最高法知行終97號上訴人雅寶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如果現(xiàn)有技術文獻已經公開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要求保護的化合物,則可以推定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不具有新穎性,但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在申請日之前無法制備該化合物的除外。此時,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不僅應當證明利用該現(xiàn)有技術文獻所載實驗方法無法制得該化合物,還應當證明采用所屬技術領域的常規(guī)實驗方法并充分發(fā)揮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常規(guī)技能,亦無法制得該化合物。


28.國家知識產權局引用域外文獻作為對比文件時應否提交中文譯文


【(2020)最高法知行終500號上訴人羅國沛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引用域外文獻作為專利審查對比文件的,其并無法定義務提供經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文。


三、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29.銷售超出委托生產合同約定規(guī)模種子行為的侵權認定


【(2019)最高法知民終953號上訴人江蘇明天種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盱眙金橋種子有限公司、孫煥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植物新品種權人委托他人生產該品種種子并明確限定了生產規(guī)模,受托方未經許可擅自銷售超出合同約定規(guī)模的種子的,構成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


30.“農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認定


【(2019)最高法知民終407號上訴人秦永宏與被上訴人江蘇省高科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適用種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農民自繁自用例外”至少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適用主體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即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適用范圍不得超過該農村承包經營戶自己承包的土地。


四、技術秘密案件審判


31.技術秘密保密措施的認定


【(2020)最高法知民終538號上訴人濟南思克測試技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濟南蘭光機電技術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技術秘密以市場流通產品為載體的,權利人在產品上貼附標簽,對技術秘密作出單方宣示并禁止不負有約定保密義務的第三人拆解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保密措施。


32.以侵權為業(yè)的認定


【(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上訴人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上訴人華慢、劉宏、安徽紐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吳丹金、彭瓊、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且該侵害行為系其主營業(yè)務的,可以認定為“以侵權為業(yè)”。


33.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情節(jié)嚴重的考慮因素


【(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上訴人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上訴人華慢、劉宏、安徽紐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吳丹金、彭瓊、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判斷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是否構成“情節(jié)嚴重”并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時,被訴侵權人是否以侵權為業(yè)、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訴訟中是否存在舉證妨礙行為、侵權受損或者侵權獲利數(shù)額、侵權規(guī)模、侵權持續(xù)時間等均可以作為考量因素。


五、計算機軟件案件審判


3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


【(2020)最高法知民終209號上訴人北京君意東方電泳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東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仍然應當遵循“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準,源代碼比對并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判斷的必備條件和必須環(huán)節(jié)。


35.技術措施有效性的認定


【(2020)最高法知民終1206號上訴人未清華與被上訴人得力富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環(huán)境下能夠有效阻止侵權行為的技術措施,并不要求該技術措施完全無法被避開或者破解。


36.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2020)最高法知民終1545號上訴人武漢中新藍軟件有限公司、李群與被上訴人武漢市精科綠源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案】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較長、軟件功能需求隨開發(fā)進程動態(tài)調整等特點;與之相應,計算機軟件開發(fā)領域具有分階段、按比例支付款項的商業(yè)習慣。鑒于各開發(fā)階段往往相互依存、緊密銜接,委托方每一階段支付的款項是否僅應理解為其所對應開發(fā)階段工作成果的對價,應當根據(jù)合同約定和履行情況具體確定。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3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上訴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與被上訴人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旨在確定布圖設計保護對象,而非公開布圖設計內容,故公開布圖設計內容并非取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條件。


38.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


【(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上訴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與被上訴人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對象是為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于元件、線路所作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三維配置。權利人主張其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整體或者部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應當對其獨創(chuàng)性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者說明,被訴侵權人不能推翻權利人的解釋或者說明的,應當認定該布圖設計具備獨創(chuàng)性。


七、壟斷案件審判


39.橫向壟斷協(xié)議實施者要求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的處理


【(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上訴人四川省宜賓市吳橋建材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曹培均、宜賓市磚瓦協(xié)會與被上訴人張仁勛、宜賓恒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宜賓縣四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宜賓市翠屏區(qū)創(chuàng)力機磚有限責任公司壟斷糾紛案】 橫向壟斷協(xié)議的實施者無權要求其他實施者賠償其因實施橫向壟斷協(xié)議導致的所謂經濟損失。


40.濫用行政權力引發(fā)的壟斷民事糾紛的受理條件


【(2020)最高法知民終934號上訴人朝陽德耀供熱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電電力朝陽熱電有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案】 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被告所實施的涉嫌壟斷行為系因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運用行政權力限定交易或者強制要求而發(fā)生,相關行政行為在原告起訴時尚未被依法認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八、管轄等程序性案件審判


41.管轄權異議程序的審理范圍和受移送法院的范圍


【(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361號上訴人煙臺臺?,斉瑺柡穗娫O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機重型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人民法院在管轄權異議程序中的審理范圍不以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為限;原受訴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案件移送也不以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所請求的受移送法院為限。


42.訴訟程序中出現(xiàn)新事實時管轄權恒定原則的適用


【(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68號上訴人圣奧化學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運城晉騰化學科技有限公司、陳永剛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在原審法院認定其對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缺乏管轄權恒定原則適用的前提。此后出現(xiàn)可能使得原審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新事實的,應當根據(jù)該新事實確定管轄。


43.涉外民事糾紛案件管轄的適當聯(lián)系原則


【(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57號上訴人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對于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和代表機構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糾紛案件,中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應審查該糾紛與中國是否存在適當聯(lián)系。判斷被告在中國沒有住所和辦事機構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是否與中國存在適當聯(lián)系,可以考慮許可標的所在地、專利實施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國境內。前述地點之一在中國境內的,應當認為該案件與中國存在適當聯(lián)系,中國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


44.涉境外壟斷行為的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管轄


【(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32號上訴人瑞典愛立信有限公司、愛立信(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TCL通訊科技控股有限公司、TCL通訊(深圳)有限公司、惠州TCL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當事人因境外壟斷行為在中國境內受到損失而提起訴訟的,該被訴境外壟斷行為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結果地可以作為案件管轄連結點。


45.依申請保全證據(jù)的考慮因素


【(2020)最高法知民終2號上訴人浙江中隧橋波形鋼腹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鄭州恒天大建橋梁鋼構有限公司、河南大建波形鋼腹板有限公司、成都華川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對于證據(jù)保全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申請證據(jù)保全所依據(jù)的初步證據(jù)與擬證明的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性、證據(jù)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斷。證據(jù)保全必要性可以考慮申請保全的證據(jù)是否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lián)性、申請保全的證據(jù)是否存在滅失風險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以及申請人是否已經窮盡了合理合法的取證手段等因素。


46.涉電子商務平臺侵害專利權糾紛反向行為保全的適用


【(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上訴人永康市聯(lián)悅工貿有限公司、浙江興昊塑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謝輝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判令平臺經營者取消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在確定“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考量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名譽、商譽等權利,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嚴重受損或者商業(yè)機會嚴重喪失等因素;即使有關損失可以請求金錢賠償,但損失巨大且難以計算的,也可以認定其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有關行為保全擔??梢圆扇」潭〒=鸺觿討B(tài)擔保金的方式,動態(tài)擔保金可以根據(jù)取消上述措施后的可得利益確定。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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