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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知產等媒體報道,2021年5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路虎與陸風著作權侵權糾紛【(2019)京73民終2034號】、不正當競爭糾紛【(2019)京73民終2033號】兩案,分別作出終審判決。
判決結果顯示:
不正當競爭案,維持北京朝陽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383號民事判決中關于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萬兩項,并判令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陸風X7抄襲路虎極光一案宣判:陸風立即停止生產銷售)
著作權侵權案,維持北京朝陽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384號民事判決。
事件時間軸:
2021.5.27
北京知產(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品包裝裝潢,不僅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文字、圖案、色彩及其各元素的排列組合。還包括屬于商品本體但具有裝飾作用的物品整體或者局部外觀構造,但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具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除外。
本案中,捷豹路虎主張的“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五個設計特點整體上具有區(qū)別于一般汽車外觀常見設計的特征,具有商品裝潢應有的顯著性。而且,捷豹路虎公司所舉證據可顯示出,在“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與捷豹路虎公司分離時,相關公眾依然將使用“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的汽車認為屬于捷豹路虎公司出品??梢姡皵垊贅O光”汽車形狀裝潢已經具有顯著性,且與捷豹路虎公司建立起穩(wěn)定的市場聯(lián)系。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已在我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故涉案“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為形狀裝潢,符合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知產(著作權):認定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其根本在于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藝術性與實用性是否能分離,且整體上是否達到了美術作品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從獨立創(chuàng)作角度看,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在結合已有要素的情況下,各元素及部件的整體安排設計,屬于對該汽車外觀的獨立創(chuàng)作;就獨創(chuàng)性高度而言,本案中,“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具體表達仍不足以達到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眾更多地將其視為工業(yè)產品而非藝術作品。一審法院從獨立創(chuàng)作與獨創(chuàng)性高度的角度進行了詳細闡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皵垊贅O光”汽車外觀未達到美術作品應具備的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因此不構成美術作品。
2019.12.16
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江鈴汽車的再審申請,維持北京高院(2018)京行終4169號判決,江鈴陸風E32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
一審案號:(2016)京73行初4497號
二審案號:(2018)京行終4169號
再審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7406號
2019.11.28
北京高院判決,陸風E32外觀設計專利未達到“具有明顯區(qū)別”的程度,應當予以宣告無效。撤銷北京知產法院的判決。
一審案號:(2016)京73行初4497號
二審案號:(2018)京行終4169號
2019.3.13
北京朝陽法院認為(不正當競爭),“攬勝極光”汽車所使用的形狀構造裝潢,經過捷豹路虎公司的長期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能夠將與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號汽車商品聯(lián)系起來,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皵垊贅O光”車型外觀作為形狀裝潢,屬于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江鈴公司的涉案行為已違反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構成了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了市場混淆,損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商業(yè)信譽。遂判決江鈴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生產、展示、預售和銷售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X7200和JX7200L的汽車的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捷豹路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150萬元。
案號:(2016)京0105民初10383號(不正當競爭)
北京朝陽法院認為(著作權),“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在線條、色彩、造型等方面雖一定程度上融入了設計者對美感的追求,但相比于普通的汽車外觀,這些具體表達仍不足以達到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眾更多地將其視為工業(yè)產品而非藝術作品。因此,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在整體上未達到美術作品所要求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屬于美術作品,也不屬于實用藝術作品。駁回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號:(2016)京0105民初10384號(著作權侵權)
2018.3.26
北京知產法院判決,撤銷專利復審委陸風E32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決定(第29146號)。
案號:(2016)京73行初4497號
2016.5.13
江鈴陸風E32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專利復審委宣告全部無效(第29146號)
2016.4.6
路虎極光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專利復審委宣告全部無效。
2015.2.16
江鈴請求宣告路虎極光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
2014.7.25
路虎請求宣告江鈴陸風E32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
2013.11.6
江鈴陸風E32遞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011.11.24
路虎極光遞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010.12.19
路虎極光在廣州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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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73民終203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CV34LF,考文垂,惠特利,阿比大道。
法定代表人:蘇珊·萊斯利·皮爾森,秘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紅,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爽,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迎賓中大道319號。
法定代表人:徐駿,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勇,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洪亮,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呂家營村博大路甲1號。
法定代表人:趙國林,董事長。
上訴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以下簡稱捷豹路虎公司)與被上訴人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鈴公司)及被上訴人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暢陸風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10384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紅、王爽,被上訴人江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勇、胡洪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達暢陸風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捷豹路虎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捷豹路虎公司對一審法院關于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實用性和藝術性可以分離以及攬勝極光屬于對該汽車外觀的獨立創(chuàng)作的認定不持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關于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未達到美術作品所要求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這一認定錯誤。捷豹路虎公司認為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富有美感并具備較高藝術高度,作為實用藝術作品,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保護。具體理由如下:一、對實用藝術作品創(chuàng)作高度的要求應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過高將會導致實用藝術作品這一作品類型名存實亡,無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不能僅因實用性否認藝術性。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進行合理判斷并將之置于《著作權法》的保護之下并不會對外觀設計專利制度造成沖擊。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可以更好的規(guī)范市場秩序,鼓勵創(chuàng)新。二、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品具有很高的創(chuàng)作高度,構成實用藝術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一審法院關于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整體上創(chuàng)作高度不足的認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應予糾正。攬勝極光作品具有獨特性、藝術性和審美意義,其創(chuàng)作高度足以構成實用藝術作品。攬勝極光作品自發(fā)表以來,基于其很高的藝術性斬獲多項汽車設計行業(yè)獎項,創(chuàng)作高度已為業(yè)界認可。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作品的創(chuàng)作高度亦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專利復審委作出的裁定和判決所認可。眾多媒體對攬勝極光創(chuàng)作高度的評價與認可亦可支持攬勝極光應作為實用藝術作品被著作權法保護的事實。與已獲得實用藝術作品保護的司法案例相比,攬勝極光作品明顯具有相應、甚至更高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依據一致的審理標準,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品應被認定為實用藝術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三、江鈴公司生產和銷售、達暢陸風公司銷售的陸風X7外觀與攬勝極光作品幾乎完全相同,包含了攬勝極光作品所有獨特設計特征。四、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攬勝極光作品,構成對攬勝極光作品著作權的共同侵犯。
江鈴公司二審辯稱:一、汽車車型外觀不能作為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汽車是工業(yè)產品而非藝術品,實用藝術品保護的前提條件是藝術性與實用性必須可以分離。在滿足實用性與藝術性相分離的前提下,藝術造型部分必須達到“相當高的”審美意義和藝術性。二、攬勝極光車型外觀實用性和藝術性不能分離,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實用藝術品。涉案“攬勝極光”車型不滿足藝術性與其實用性相分離的要求,捷豹路虎公司未盡到舉證責任。司法認知證據證明汽車外觀實用性與藝術性無法分離。捷豹路虎公司提供的證據也證明涉案車型實用性和藝術性無法分離。三、涉案“攬勝極光”車型外觀沒有達到立體造型藝術作品所要求的創(chuàng)造高度。四、涉案“陸風X7”車型外觀與“攬勝極光”車型外觀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綜上所述,捷豹路虎公司所主張的“攬勝極光”車型外觀不屬于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更不屬于實用藝術品;該車型外觀無法實現藝術性與實用性分離,未達到實用藝術品應有的創(chuàng)作高度;江鈴公司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駁回捷豹路虎公司的訴訟請求。
達暢陸風公司未發(fā)表二審答辯意見。
捷豹路虎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江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路虎·攬勝極光”緊湊型五門版SUV(以下簡稱“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包括停止生產、展示、預售和銷售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7200和JX7200L的汽車(以下簡稱“陸風X7”汽車);2.判令達暢陸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包括停止展示、預售和銷售“陸風X7”汽車;3.判令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共同賠償捷豹路虎公司經濟損失1273275.655元及合理費用226724.345元,其中合理費用包括翻譯費4579元、公證費44584元、購車及保險費77246.345元、改裝配件購買費用315元、律師費10萬元;4.判令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在江鈴公司網址為www.andwind.com的官方網站及《中國汽車報》上聯(lián)名發(fā)表公開聲明,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給捷豹路虎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事實和理由:捷豹路虎公司是位于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以下簡稱英國)的著名汽車制造和銷售商。2009年2月,捷豹路虎公司創(chuàng)作完成“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品,并于2010年12月20日在第八屆中國(廣州)國際汽車展覽會上首次發(fā)表了該作品?!皵垊贅O光”汽車外觀在保留了路虎經典車輛設計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自身特有的外觀設計特點,其獨創(chuàng)性特征主要包括下壓式車頂、懸浮式車頂、上揚的特征線條、蚌殼式發(fā)動機蓋、整車輪廓造型。上述五點設計均出于美學的考量而非功能性設計,該設計使“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具有獨創(chuàng)性、藝術性和審美意義,故“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可以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同時,該汽車外觀是以線條、色彩及比例分割等形式體現的具有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也屬于《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2014年,江鈴公司推出名為“陸風X7”的汽車,該車與“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在整體造型和視覺效果上幾近相同,也同時具備“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上述五點獨創(chuàng)性特征。江鈴公司與達暢陸風公司通過分工協(xié)作,向社會公眾宣傳銷售“陸風X7”汽車,已構成對捷豹路虎公司享有的“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品著作權的侵害。其中,江鈴公司生產“陸風X7”汽車的行為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對“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品享有的復制權;江鈴公司與達暢陸風公司銷售“陸風X7”汽車的行為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對“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品享有的發(fā)行權;江鈴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及其他第三方網站上宣傳推廣“陸風X7”汽車的行為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對“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江鈴公司與達暢陸風公司的上述行為給捷豹路虎公司造成極大損失,故捷豹路虎公司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結合舉證質證情況、當事人陳述,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關于捷豹路虎公司主體資格、所獲榮譽等事實。
捷豹路虎公司總設計師朱利安湯姆森(JulianThomson)提交書面聲明并于2015年5月11日參加一審法院現場勘驗時陳述:“本人于2000年1月17日起在捷豹路虎公司擔任高端首席設計師。2006年,捷豹路虎公司決定開發(fā)一款概念車,設計團隊針對公司項目目標開發(fā)出路虎LRX概念車,并于2008年1月13日至27日在美國底特律車展上展出。后該車型更名為‘攬勝極光’,于2011年7月投產,2011年9月銷售?!痹摃媛暶骱蟾礁拍钴嚦醺?、計算機輔助設計全真概念模型照片、勞動合同復印件、活動照片等。
2010年12月20日,“攬勝極光”汽車在第八屆中國(廣州)國際汽車展覽會上展出,“汽車之家”“新浪汽車”等網站公開多幅“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照片(詳見附件一),并報道稱“此次是這款車首次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發(fā)布”。2011年至2015年間,“汽車之家”“易車”“騰訊汽車”“中國買車網”“中國新聞網”等多家網絡媒體發(fā)布“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照片及其在中國參展、銷售的報道。2011年至2013年間,《旅行者》《時尚旅游》《中國國家地理》《中國汽車畫報》等多家國內雜志期刊對“攬勝極光”汽車進行宣傳。以上事實有(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8601號公證書等佐證。
2004年7月至2013年11月,“太平洋汽車網”“車主之家”“網易汽車”等網絡媒體報道捷豹路虎公司的多款汽車榮獲中國消費者最喜愛品牌、2009年度十佳車等榮譽?!皵垊贅O光”汽車榮獲我國《新快報》雜志評選的2011年最受關注SUV車型、榮獲2011年BBC《KTopGear》雜志年度最佳車型、獲評2011年英國《汽車快訊》雜志年度最佳車型、榮獲2012年世界汽車最佳設計及英國2013最佳車型榜最佳豪華車等榮譽。
根據中國汽車工業(yè)協(xié)會網站轉載的新聞報道,“攬勝極光”汽車“截至2014年12月,全球銷量累計38萬輛,其中中國市場累計銷量超過8.5萬輛,2014年在華銷量更是突破3.4萬輛”。捷豹路虎公司另提交其中國大陸地區(qū)經銷商名錄,顯示截至2015年3月30日,捷豹路虎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銷商近200家,遍布全國大部分省市。安徽、江蘇、浙江、上海等地的部分經銷商提交聲明,顯示該部分經銷商自2011年至2015年間,每年為“攬勝極光”車型支出廣告宣傳費17.5萬元至78萬元。
二、關于捷豹路虎公司主張著作權的權利基礎。
捷豹路虎公司認為,“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所體現的獨創(chuàng)性包括以下五點:1.下壓式車頂,即以車頂自車身A柱為最高點,自該頂點至汽車尾部以一條直線明顯向下傾斜,車頂輪廓線近乎平直,形成車頂傾斜下壓的視覺效果。車頂線與四個立柱形成的特定線條和角度比例關系,與側窗下沿線配合形成特定角度和長度比例關系;2.懸浮式車頂,即對車身的全部立柱進行配色,將車頂整體與車身區(qū)隔開來,給人以車頂看似懸浮在車身之上的視覺效果,三個尺寸遞減的斜式車窗,三個側車窗的直線型非規(guī)則形狀,車頂具有一個明顯棱角的邊緣,由車頂線、前車窗、后車窗以及車窗下沿線圍合成楔形結構;3.上揚的特征線條,即由環(huán)繞車體的車窗下沿輪廓線、環(huán)繞車體的上揚線條以及裙線構成,三線逐漸上揚,與下壓車頂線向車尾方向收斂,形成側窗前寬后窄的楔形造型;4.蚌殼式發(fā)動機蓋,即發(fā)動機蓋設計為蚌殼型發(fā)動機罩下沿位于車身側面,并與翼子板的弧形隆起線條具有重合的弧線線條,與車體下部如同蚌殼一樣扣合成一體,形成寬大的前臉;5.整車輪廓造型,即獨特的車窗與車身比例以及車身外輪廓線,形成兼具硬朗感和運動感的整車造型具體包括窄小的車身廂體以及寬大的輪拱,以形成較矮的車身高度,以及寬大的車身寬度;前后窗高度與車身高度的比例;側窗下沿線劃分的上下區(qū)域的比例;短小的前懸和后懸;汽車前臉、尾部的整體;側面車身腰線以上位置的外輪廓線。
捷豹路虎公司認為,上述五點設計并非出于功能性考慮,而是出于美學考量。這些設計甚至為了視覺的藝術美感而進行了一些功能性的妥協(xié),如下壓式車頂與前車窗的棱角增加了空氣阻力系數,減少了后排座位的頭頂空間;懸浮式車頂對于車重、安裝難度以及制造成本方面均有負面影響;上揚的特征線條限制了后排乘客的視野;蚌殼式發(fā)動機罩的生產成本和加工成本較一般發(fā)動機蓋更高;短小的前后懸不僅具有更高的設計難度,也減少了后車廂的置物空間等。
三、關于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涉案被控侵害著作權行為的事實。
2014年7月25日,捷豹路虎公司向江鈴公司發(fā)送律師函,認為其即將發(fā)布的“陸風X7”汽車外觀與“攬勝極光”汽車外觀非常近似,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希望江鈴公司至少對車身線條(輪廓線),特別是車身側面設計等,作出實質性修改。
2015年7月22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登錄網址為www.andwin.com、名為“陸風汽車”的官方網站。該網站顯示經營者為江鈴公司,其首頁顯示“陸風X7新車預售火爆開搶”及“陸風X7”汽車外觀照片,還顯示“江鈴控股有限公司……旗下?lián)碛袊鴥戎放?陸風品牌,陸風X7于2014年11月20日廣州車展正式亮相,于2015年7月16日開啟火爆預售”。以上事實有(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7833號公證書等佐證。
2015年7月22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對其在線預訂并購買“陸風X7”汽車的過程進行公證:登陸前述江鈴公司“陸風汽車”官方網站,點擊“立即搶購”后,跳轉至“汽車之家”的車商城網站“陸風汽車陸風X7”頁面完成預訂。同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公證人員來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博大路1號標有“陸風汽車LANDWIND北京達暢”字樣的達暢陸風公司處,購買“陸風X7”汽車一輛,并取得《購車合同》、收據、宣傳單、銷售人員名片等材料。2015年9月24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達暢陸風公司處提取“陸風X7”汽車一輛。根據該汽車合格證顯示,車輛制造企業(yè)為江鈴公司,汽車品牌為“江鈴牌”,車輛型號為“JX7200L”。以上事實有(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7832號、第18083號、第18084號、第24230號公證書等佐證。
2015年8月,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查看“人民網”“蘇車網”“太平洋汽車網”等網站刊載關于評論“陸風X”汽車與“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文章。其中,“聯(lián)盟星空-汽車頻道”網站顯示“如今陸風X7在外形上酷似攬勝極光,咋一看真的‘李逵李鬼分不清’”?!叭嗣窬W”顯示“記者從陸風汽車官方獲悉,陸風X7車型……自亮相以來,因為外形與捷豹路虎攬勝極光車型過于相似,被稱作‘最強克隆版極光’”?!疤K車網”顯示“一些淘寶賣家可提供陸風X7的改裝服務,陸風X7變身路虎僅需百元……受到外界質疑最多的是新車的造型。從整體設計上來看,新車幾乎完全照搬了路虎攬勝極光的造型……外界認為這樣的設計完全放棄了對產品的尊重,幾乎是一場預謀已久的抄襲”?!疤窖笃嚲W”顯示“以假亂真陸風X7靜態(tài)對比路虎攬勝極光”為題的報道?!熬W易河北”網站顯示“陸風X7廣州車展亮相大量借鑒路虎攬勝極光”。“環(huán)球網”汽車頻道顯示有“陸風新款SUV被指抄襲路虎極光,在今年的廣州車展上你有可能會看到兩輛外形相似但品牌不同的兩款車。這兩款極為相像的車型就是陸風最新款X7運動多功能汽車與捷豹路虎的攬勝極光。X7采用了與攬勝極光相同的低矮風格,以及相似的輪罩細節(jié)等相似程度極高”?!八押嚒本W站顯示“撞臉哪家最強,陸風X7對比路虎攬勝極光!要說到抄襲的話,最熱門車型非神似路虎極光的陸風X7莫屬。遠看就是極光,奇瑞路虎極光鴨梨山大”?!耙总嚒本W站顯示“這看臉的世界沒救了,陸風路虎傻傻分不清”。
2015年8月25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在“淘寶網”搜索“陸風X7”,顯示多家網店經營改裝陸風X7中網的服務,網店圖片中多處顯示“陸風X7改路虎極光中網,100吻合”“陸風瞬間變路虎”等字樣,點擊可購買改裝用的中網格柵及車標。在網址為www.carnewschina.cm的英文網站中亦存在關于將“陸風X7”汽車改裝成“攬勝極光”汽車的信息,該網站還顯示“陸風X7SUV是中國克隆版路虎攬勝極光,如果用戶覺得X7不夠像極光,則可以購買一個特殊的零件包,包括極光中網和路虎車標。該零件包可在陸風經銷商處購買?!?015年12月17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www.autohome.com.cn的“汽車之家”網站的“陸風汽車陸風X7”論壇,顯示有網友發(fā)布題目為“陸風X7改裝集合照片”等改裝“陸風X7”汽車的帖子及照片。此外,捷豹路虎公司在天貓網、淘寶網上購買了可用于“陸風X7”汽車的其他車標、裝飾條、車燈、中網等汽車配件。以上事實有(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0938號、第30057號,(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0號,(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2807號公證書等佐證。
2016年6月,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公證人員分別走訪上海、廣州、南京、無錫的多家陸風汽車4S店,上述4S店均表示可以提供陸風汽車中網改裝等服務。
2015年9月25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26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別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登錄江鈴公司“陸風汽車”官方網站,查看標題為“大受追評,陸風X7以實力上演開門紅”的文章,其內容包括“陸風X7的銷量表現著實亮眼,8月5日預售訂單達到6045輛,截止到9月初,其訂單已經突破1.6萬輛”“在價位上,上市的三款車型價格分別為12.98萬、13.98萬、14.78萬”;查看題目為“產能破新高,2016年陸風X7表現可期”的文章,其內容包括“2016年1月又突破3個月的產銷瓶頸,創(chuàng)下單月銷量8008輛新紀錄”“每月訂單平均增幅都在1.2萬臺左右”;查看題目為“陸風X7榮耀上市一周年,用專業(yè)告訴你誰是王者”的文章,其內容包括“從陸風X7節(jié)節(jié)攀升的銷量上就能一覽無余,在上市之初短短兩周的時間就輕松突破了萬輛訂單大關,在上市的一年當中陸風X7每個月都會在銷量上突破新的高度”。2016年8月26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登錄網址為www.cal.org的“全國汽車市場研究會”網站,顯示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lián)席會統(tǒng)計的數據,顯示“2015年1月至12月國內內資整車企業(yè)行業(yè)銷售利潤為9.5%”。以上事實有(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4231號,(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6252號第24672號、第24670號公證書等佐證。
四、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外觀與江鈴公司“陸風X7”汽車外觀對比情況。
2017年1月16日,一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至北京市朝陽區(qū)昆泰國際大廈B2層停車場,對上述公證購買并封存的江鈴牌“陸風X7”汽車進行現場勘驗。現場江鈴牌實車與江鈴公司等被控侵權的公證書照片相比完全一致(詳見附件三)。
2017年5月11日及2017年5月17日,捷豹路虎公司展示一輛5門版進口“攬勝極光”汽車用于對比(詳見附件二)。該車車輛類型為小型越野客車,車輛型號為SALVA2BG,制造廠名稱為路虎汽車公司哈利武德工廠,發(fā)動機型號為24PT,出廠日期為2013年6月1日。對此,江鈴公司主張上述用于對比的“攬勝極光”汽車不排除經過外觀改造的可能,不能證明其與出廠時外觀一致,也不能證明該車與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涉案“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一致。對此,捷豹路虎公司認為,不同年份出廠的“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方面是相同的,用于對比的“攬勝極光”汽車出廠后在汽車外觀上未經過改裝。
2013年11月6日,江鈴公司將“陸風X7”汽車外觀申請了第2013305226.5號、名為“越野車(陸風E32車型)”的外觀設計專利。2016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914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將“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為對比設計后,認定從整體上觀察,本專利與對比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明顯區(qū)別,宣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江鈴公司不服,針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4497號一審行政判決書,撤銷第29146號決定。2018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終4169號二審行政判決書,認定陸風E32車型專利與“攬勝極光”對比設計相比,二者之間的差異未達到“具有明顯區(qū)別”的程度,該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江鈴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8)京行終4169號行政判決認定,汽車的整體立體形狀和各個組成部件的布局均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由于兩者在車身比例、車身上半部分側面外輪廓、側面線條及主要特征線,以及前、后面外輪廓、各個部件的位置關系及主要線條的分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使得兩者呈現的三維立體形狀基本相同。其中包括懸浮式車頂設計與對比設計在ABCD柱角度、車窗分割比例等方面均相同,以及側面腰線及前大燈上揚的設計等;二者主要裝飾件的布局及位置關系、部分裝飾件外形及比例關系相同,其中包括貝殼形發(fā)動機蓋、前車燈和格柵緊密相鄰的一體化設計等;二者在局部細節(jié)的處理上存在多處相同,包括前翼子板上的側面裝飾條形狀和位置在發(fā)動機罩上相同位置和進氣格柵表面以相同形式展示品牌標識,以及排氣筒數量設置和口部形狀設計相同。對于本專利對比設計的不同方面,從側面觀察和其他零部件設計上的不同設計特征,或為慣常設計,或為一般消費者不易觀察到的部位,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較小。就從車身前面觀察到的不同設計特征而言,具體包括前車燈內部構造設計進氣格柵的柵條形狀以及貫穿車燈和進氣格柵的金屬條的有無、霧燈及設置霧燈的貫通槽的形狀,以及輔助進氣口、倒U形板等其他差異。但由于部分不同點已經為現有設計所公開或在現有設計中大量出現過,故不足以導致本專利車身后面的視覺效果明顯有別于對比設計,且車身后面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明顯弱于側面和前面的影響權重,故上述不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明顯較小。綜上所述,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二者之間的差異未達到“具有明顯區(qū)別”的程度。
五、與江鈴公司答辯有關的事實。
江鈴公司提交的《乘用車頂圍造型及結構分析與設計》碩士論文顯示,“汽車頂圍造型A柱與前引擎高之間的夾角關系直接影響到汽車造型運動意象的強弱體現”“楔形造型能有效地克服升力,改善汽車行駛穩(wěn)定性。從空氣動力學角度來看,楔形汽車已接近理想的造型,成為現代汽車車身的主流方向”。江鈴公司以此證明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懸浮式車頂”獨創(chuàng)性特點中“由車頂線、前車窗、后車窗以及車窗下沿線圍合成楔形結構”系功能性設計。
江鈴公司提交的2014年發(fā)表的《車身外覆蓋件抗凹性能系統(tǒng)提升的途徑》一文顯示,“盡量回避大而平的造型,零件不同部位的剛度不同,彎曲半徑小的部位剛度高,比較平坦的部位剛度低。……以上兩種情況,增加棱線和減小外觀面的曲率,縮小單一大曲率的外觀面面積或改善單一大曲率外觀面的邊界條件等方式,對提升其剛度是有益的。”江鈴公司以此證明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上揚特征線條”是出于技術性能的考慮。
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5日,江鈴公司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在公證員的監(jiān)督下登錄網址為www.netcarshow.com及www.autohome.com.cn等網站查看“Nissan”“Dacia”“AstonMartin”等品牌汽車的外觀照片及介紹。
針對“下壓式車頂”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發(fā)布時間為2003-2010年的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包括2006年“KiaSoulConcept”、2008年“Saab9-XBioPowerConcept”“Saab9-XBiohybridConcept”、2009年“MitsubishPX-MiEVConcept""VolkswagenTouaregNorthSails”“Lincolnc”“kia-oul-2009”等多個品牌汽車外觀的圖片,用以證明車頂下滑設計并非捷豹路虎公司獨創(chuàng),近年來SUV車型往往融合了轎車和跑車的頂部“溜背”的流暢造型趨勢。
針對“懸浮式車頂”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發(fā)布時間為155-2010年的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包括2005年“FordFairlaneConcept”、2007年“MiniCooper”、2008年“MiniCrossover-Concept”“MiniCooperD”等多個品牌汽車外觀的圖片,用以證明將車頂與立柱進行分色處理,產生車頂的懸浮感以及整體側窗的“在先表達”,并非捷豹路虎公司獨創(chuàng)。
針對“上揚的特征線”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發(fā)布時間為2007-2011年的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包括2007年“JeepGrandCherokee”“JeepTrailhawkConcept”“AudTTCoupe“GMCAcadia”等多個品牌汽車外觀的圖片,用以證明平直側腰線配合腰線下的凸臺特征的“上揚特征線條的特點,在大型SUV汽車外觀中較為常見。
對蚌殼式發(fā)動機蓋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發(fā)布時間為2008年的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包括2005年“JeeLibertyRenegade3.7-2005”、2008年“FordExplorerAmericaConcept“北京汽車BJ40”、2009年“SuzukiGrandVitara-do”等,用以證明發(fā)動機蓋的貝殼式形狀設計屬于“慣常設計”。此外,江鈴公司認為發(fā)動機蓋的邊緣折彎包邊有利于增強發(fā)動機蓋整體的抗變形能力,屬于功能性設計。
針對“整車輪廓造型”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2008年“Saab9-4XBioPowerConcept”“FordExplorerAmericaConcept”等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用以證明類似整車輪廓已為公有領域的“慣常設計”,并且被“在先表達”所公開,該特征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以上事實有(2017)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1973號公證書佐證(詳見附件四)。
六、其他相關事實。
2011年11月24日,捷豹路虎公司就“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申請第201130436459.3號外觀設計專利。2015年2月16日,江鈴公司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6月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9147號決定,以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舉行的廣州國際展上公開展覽“路虎攬勝Evoque雙門版”作為對比設計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
2016年6月23日,江鈴公司分別針對“選車網”“百度汽車”“第一汽車網”“太平洋汽車網”等網站經營者發(fā)出要求刪除“陸風抄襲路虎”相關言論的律師函。
江鈴公司提交“陸風X7”汽車的設計說明、2012年4月12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的外觀造型評審紀要、造型進展回顧和設計稿件,顯示“陸風X7車型以陸風X5平臺為基礎,更多的借鑒X5、X8的造型語言,更多的運用硬朗、橫向的造型特征元素”。江鈴公司還提交“陸風X7”汽車所獲榮譽,包括2015車訊互聯(lián)·車訊網年度SUV獎杯、2015中國汽車年度盛典“年度品質SUV”獎杯、新浪汽車主辦的2015年度最佳人氣SUV獎。
為證明其合理支出,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發(fā)票若干,顯示其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名目及金額分別為:公證費44,584元、購買被控侵權汽車及保險77,246.345元、翻譯費4579元、律師費10萬元。捷豹路虎公司另提交《會議口譯服務協(xié)議書》一份,金額顯示為2.1萬元。
此外,針對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的同一涉案行為,捷豹路虎公司另案提起了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
上述事實,有相關聲明、公證書、勞動合同、網頁打印件、相關發(fā)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捷豹路虎公司所屬國為英國,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我國與英國均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按照該公約第三條1(a)的規(guī)定,捷豹路虎公司的作品無論是否已經出版,在我國都受到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現捷豹路虎公司請求保護地為中國北京市朝陽區(qū)本案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確認著作權的權利歸屬和內容。
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捷豹路虎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二、捷豹路虎公司涉案“攬勝極光”汽車外觀能否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對捷豹路虎公司作權的侵害。結合本案事實,一審法院對該爭議焦點評述如下:
一、捷豹路虎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捷豹路虎公司首席設計師的書面聲明、向一審法庭所作陳述,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概念車初稿、計算機輔助設計全真概念模型照片、相關勞動合同復印件,以及“攬勝極光”實車證件上的標示及相關新聞報道等證據,均指向“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權利所有人為捷豹路虎公司。結合汽車行業(yè)外觀權利一般歸屬于持有該汽車品牌的公司的慣常認識,以及捷豹路虎公司曾就“攬勝極光”汽車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事實在江鈴公司等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上述證據可以認定“攬勝極光”汽車外觀設計完成時,與其有關的知識產權歸屬于捷豹路虎公司?,F捷豹路虎公司主張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使用、銷售了與其“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相同或近似的“陸風X7”汽車外觀侵犯了其著作權,捷豹路虎公司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一物一權”系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非泛指所有民事權利。相反,在滿足不同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同一汽車外觀并非僅為一項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具有存在多項知識產權重疊的可能,例如著作權特有商品裝潢、外觀設計專利權等,不同權利在保護范圍所保護的法益、保護條件等方面并不相同,多種權利并行不悖,當事人有權基于不同的權利基礎提起多個訴訟。針對同一保護客體而言,當其中一項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被無效或保護期屆滿后,不當然意味著權利人同時喪失享有其他權利。故一審法院認為捷豹路虎公司在“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被無效后,仍有權就“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分別依據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尋求救濟。至于捷豹路虎公司是否能夠在實體上得到救濟,則應分別依據不同法律規(guī)定進行具體判斷。因此,捷豹路虎公司在另案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的同時提起本案訴訟不屬于權利濫用。
二、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外觀能否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以及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對捷豹路虎公司著作權的侵害。
(一)關于實用藝術作品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及受保護的條件
《伯爾尼公約》第二條之1規(guī)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無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其中列舉的作品類型包括有實用藝術作品我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對外國作品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我國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由此可見,我國著作權法雖未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作品的類別,但著作權人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法人或自然人的外國實用藝術作品,也應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伯爾尼公約》雖規(guī)定了實用藝術作品,但未對其概念加以明確。鑒于我國著作權法尚未就實用藝術作品予以界定結合著作權法的一般原理,一審法院認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應至少包括如下要件:
一是實用性與藝術性能夠相互分離?;?a href='http://islanderfriend.com/search_zhuzuoquan.html' target='_blank'>著作權法“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具體的表達,而非該表達所體現的思想。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編《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術語匯》,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為“適于作為實用物品的藝術作品,不論是手工藝還是按工業(yè)規(guī)模制作的作品”。由此可見,實用藝術作品一般指具有實際用途或混合于某一實用物品之中的藝術作品。當一件物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在物理上可以分離,或者改動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方面不會導致該實用功能隨之喪失時,附著于該實物載體中的藝術性表達,才屬于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反之,當一件物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完全融為一體而無法在物理上或觀念上分離時,附著于該物品上的線條、結構、色彩等均屬于基于實用功能的實現而產生的內容,該藝術性成分應被歸屬于思想范疇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該獨創(chuàng)性判斷標準至少應與美術作品一致。實用藝術作品雖具有實用性,但也強調了其應具有藝術性。即強調了作品的藝術高度及美感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據此,在我國著作權法的體系下,實用藝術作品屬于美術作品的種特殊類型,應至少滿足一般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件,能夠體現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chuàng)造力和觀念。此外,實用藝術作品系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在保護客體上發(fā)生重疊的典型情形,如在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判斷上過于寬松,則存在專利法相關制度形同虛設之虞,進而嚴重影響工業(yè)產權體系的發(fā)展。在獨創(chuàng)性判斷標準上,實用藝術作品至少應與一般美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高度相一致,足以使人將其作為一件藝術作品而非工業(yè)制品來看待。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應指具有實際用途、實用性與藝術性能夠相互分離、富有審美并具有較高藝術高度的藝術作品。
(二)關于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構成實用藝術作品的主張能否成立,以及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對捷豹路虎公司著作權的侵害。
一審法院認為,判斷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對捷豹路虎公司著作權的侵害的前提,即在于判斷“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是否屬于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對此,一審法院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方面,“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實用性與藝術性能否分離。本案中,針對捷豹路虎公司主張“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具有下壓式車頂、懸浮式車頂、上揚的特征線條、蚌殼式發(fā)動機蓋、整車輪廓造型五點獨創(chuàng)性特征,江鈴公司列舉兩篇論文作為證據,用以說明其中“懸浮式車頂”中車窗呈楔形形狀、突出的車身線條的設計,系出于功能性考量。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捷豹路虎司主張的“懸浮式車頂”的主要獨創(chuàng)性特征在于車身立柱統(tǒng)一配色并與車頂的顏色相區(qū)分,客觀上產生車頂懸浮于車身之上的視覺效果;“上揚特征線條”的主要獨創(chuàng)性特征在于車窗下沿、環(huán)繞車身腰線及裙線逐漸上揚。其中車窗的楔形形狀和特征線條凸出并非主要特征,僅為特征中的兩處細節(jié)。且在案證據中僅闡述增加棱線有利于提升抗凹性能,未提及上揚線條具有功能性作用。其二,“楔形”系指數學中不規(guī)則的平面圖形,不指向具體的角度、線條的組成和形狀。根據論文中“楔形造型能有效地克服升力,改善汽車行駛穩(wěn)定性”的論述,不能證明涉案“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車窗形狀完全基于功能性考量而為之,從而無法與藝術性相分離。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終4169號二審行政判決書已認定,汽車的整體立體形狀和各個組成部件的布局均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反觀汽車工業(yè)百余年的發(fā)展歷史中,除滿足城市交通和一般的野外行駛的功能外,汽車也不斷融入了人們對于交通工具美感意義的需求。因此,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五點獨創(chuàng)性設計系基于功能性作用的實現?!皵垊贅O光”汽外觀在線條、造型、色彩等方面的藝術性表達,可以與實用功能進行分離,其不屬于因實用性與藝術性無法相互分離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情形。
另一方面,就捷豹路虎公司所主張的“攬勝極光”汽車外觀這一載體所承載的表達是否構成實用藝術作品而言,該表達一是要滿足“獨立創(chuàng)作”的要件,二是要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就第一點來說,獨立創(chuàng)作是指作品源于作者,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創(chuàng)作產生的,而不是模仿抄襲他人所形成。本案中,江鈴公司抗辯稱“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下壓式車頂、懸浮式車頂、上揚的特征線條、蚌殼式發(fā)動機蓋、整車輪廓造型的特征,分別在其他品牌在先發(fā)布的汽車外觀中已有體現,這些特征屬于現有表達而缺乏獨創(chuàng)性。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在先發(fā)布的汽車外觀中未出現與“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線條、比例、顏色搭配造型均相同的表達,并無證據證明“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系模仿、抄襲他人在先外觀而形成;即使在先發(fā)布的汽車外觀中也采用了車頂平直并陡然下斜、全黑立柱、隆起形狀的發(fā)動機蓋、車身多處上揚線條、短小的前后懸等元素,但“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在結合已有要素的情況下,各元素及部件的整體安排設計,體現了作者具有個性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屬于對該汽車外觀的獨立創(chuàng)作。就獨創(chuàng)性高度而言如前所述,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的一種特殊類型,應富有美感并具有較高藝術高度。本案中,“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在線條、色彩、造型等方面雖一定程度上融入了設計者對美感的追求,但相比于普通的汽車外觀,這些具體表達仍不足以達到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眾更多地將其視為工業(yè)產品而非藝術作品。因此,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在整體上未達到美術作品所要求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屬于美術作品,也不屬于實用藝術作品。
基于上述認定,捷豹路虎公司認為江鈴公司和達暢陸風公司涉案行為侵害其作品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捷豹路虎公司提交了以下新的證據材料:(2019)最高法行申7406號行政裁定書、(2018)京行終4169號行政判決書、(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5383-25387號公證書、(2020)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3794號公證書,以上證據用以證明“攬勝極光”作品獨創(chuàng)性及“陸風X7勁越”和“攬勝極光”的相似性;(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552號公證書、(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553號公證書、(2020)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3793號公證書、(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551號公證書、(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5088號公證書、(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554號公證書、被控侵權的“陸風X7”與江鈴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上市的“陸風X7勁越”和“攬勝極光”對比圖,以上證據用以證明江鈴公司的主觀惡意、持續(xù)侵權行為及被控侵權產品銷量;(2014)浙麗知初字第33號判決書、(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08號判決書、(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41號判決書、(2015)浙知終字第142號判決書、(2019)京0491民初1957號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申4397號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申6061號判決書、(2017)川01民初854號判決書、(2018)浙0281民初9808號判決書、(2017)粵73民初3414號判決書、(2018)滬73民終452號判決書、(2017)京0102民初14340號判決書、(2014)滬一中民五(知)終字107號判決書、(2015)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30號判決書、(2011)高民終字第1492號判決書、(2007)蘇民三終字第0115號判決書、(2014)金義知民初字第257號判決書、(2013)中法知民終字第41號判決書、(2012)汕中法民三初字第107號判決書、(2011)閩民終字第15號判決書、(2001)高知終字第18號判決書、(2006)高民終字第1168號判決書、(2008)二中民初字第12293號判決書、(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504號判決書、《汽車車身結構與設計》《汽車造型設計》《著作權糾紛新型典型案例與專題指導》《實用藝術品的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以上證據用以證明司法實踐及理論中,對作品包括實用藝術品可以給予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雙重保護。還提交了5個公告產品的技術參數,用以證明通過查詢完整截屏顯示被控侵權車型的停產日期和停售日期均為2019年2月13日。
江鈴公司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1.關于獨創(chuàng)性及相似性的證據,認可司法文書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對公證書的內容真實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這組證據并非新證據,不能作為二審證據提交。車型外觀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藝術品,是法院審查范圍,不能由媒體和個人來做出評判。報道中的許多圖片都是指“攬勝極光”的二代車型,與本案無關。捷豹路虎公司對于慣常設計的理解錯誤,不應包含實用性與藝術性的區(qū)分。行政訴訟的認定也不能用以認定是否有獨創(chuàng)性。2.關于侵權行為、主觀惡意等的證據,不認可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這部分證據在一審階段并未提交,也并非新證據,二審階段提交對江鈴公司有程序上的損失。其次這些證據里所顯示的很多車型都不是本案的涉案車型,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3.關于與涉案法律問題相關之司法實踐及司法理論的證據,這些都不屬于我國法律上規(guī)定的證據,因為并未證明本案的事實問題,涉及的是判例或學術主張等,這和法律規(guī)定是不相符的。提供的判例不具有參考價值。學者的解釋不能取代法律的規(guī)定。
江鈴公司提交了以下新的證據材料:1.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zhí)?01380018938.X),2.《某SUV車型上車身氣動力性能優(yōu)化分析》,以上證據用以證明涉案汽車外觀具有技術功能,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3.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yè)發(fā)展中心車型公告系統(tǒng)查詢記錄。4.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14。5.國家工信部裝備中心(原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發(fā)布的《關于停止生產燃料消耗量未達標車型的通知》。6.陸風X7勁越用戶手冊。7.銷售數據。以上證據共同用于證明江鈴公司沒有生產和銷售型號為JX7200的車型產品,且JX7200L車型產品因不滿足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國家質量標準,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停止生產、銷售。
捷豹路虎公司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不認可證據1的證明目的,該證據內容與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蚌殼”式發(fā)動機蓋的特征無關,即便“蚌殼”式發(fā)動機蓋有技術效果,也不能否定具有區(qū)別性特征;不認可證據2的證明目的,該文研究結論恰好證明五大特征非功能性且與捷豹路虎公司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不認可證據3、4、5的證明目的,江鈴汽車仍可能在產品未滿足國家標準的情況下繼續(xù)對侵權產品進行生產、銷售;證據6、7與本案并無關聯(lián)性。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庭審中,捷豹路虎公司主張“攬勝極光”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訴辯稱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一、實用藝術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其保護的條件;二、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是否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三、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捷豹路虎公司著作權的行為以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關于實用藝術品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及其保護的條件
雖然《伯爾尼公約》第二條之1規(guī)定中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的類型列舉中包括有實用藝術作品,但并未具體對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構成要件進行明確。且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guī)定“實用藝術品”這一作品類型,結合我國著作權認定作品的一般原理,應在藝術性與實用性相互分離的基礎上判斷物品表達。當一物品的藝術性和功能性能夠在物理上相互獨立,或者在觀念上可以分離,方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所謂物理分離,是指物品的藝術造型部分與實用功能部分能夠從物理上進行拆分,相互獨立存在,而不影響各自原有性能的實現;所謂觀念分離,是指如果改變作品的藝術造型部分,不會導致相應的實用性能部分喪失或者改變。反之,如當一物品的藝術性與實用性完全融為一體,無法通過物理拆分達到相互獨立,或者改變物品的藝術造型部分會導致相應的實用性能的喪失或改變,無法分別體現藝術性和實用性的獨立表達,則屬于思想范疇,無法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且,由于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guī)定“實用藝術品”這一作品類型,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將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的一種特殊類型加以評判,因此,“實用藝術品”至少應符合一般美術作品對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其藝術造型部分的獨創(chuàng)性應達到能體現出作者獨特的創(chuàng)造力和個性化表達的審美高度。本院對一審法院關于將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界定為具有實際用途、實用性與藝術性能夠相互分離、富有審美并具有較高藝術高度的藝術作品的認定予以認可。
二、關于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是否屬于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基于前述,認定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其根本在于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藝術性與實用性是否能分離,且整體上是否達到了美術作品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從獨立創(chuàng)作角度看,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在結合已有要素的情況下,各元素及部件的整體安排設計,屬于對該汽車外觀的獨立創(chuàng)作;就獨創(chuàng)性高度而言,本案中,“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具體表達仍不足以達到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眾更多地將其視為工業(yè)產品而非藝術作品。一審法院從獨立創(chuàng)作與獨創(chuàng)性高度的角度進行了詳細闡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皵垊贅O光”汽車外觀未達到美術作品應具備的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因此不構成美術作品。
三、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捷豹路虎公司著作權的行為以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問題
鑒于捷豹路虎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的客體不構成作品,其關于江鈴公司和達暢陸風公司侵害其著作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江鈴公司和達暢陸風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捷豹路虎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300元,由上訴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馮 剛
審 判 員 劉 輝
審 判 員 溫同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舟
書 記 員 鄭 帥
江鈴控股有限公司與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73民終203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迎賓中大道319號。
法定代表人:徐駿,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勇,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洪亮,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CV34LF,考文垂,惠特利,阿比大道。
法定代表人:蘇珊·萊斯利·皮爾森,秘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瑾,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曉明,北京市高朋(黃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呂家營村博大路甲1號。
法定代表人:趙國林,董事長。
上訴人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鈴公司)與被上訴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以下簡稱捷豹路虎公司)及原審被告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暢陸風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1038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江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勇、胡洪亮,被上訴人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瑾、謝曉明到庭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鈴公司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383號民事判決;2.駁回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對江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判令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不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捷豹路虎公司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不具備合法權利基礎,一審判決對于江鈴公司主張的捷豹路虎公司濫用訴權的認定錯誤。本案適用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加錯誤,本案中捷豹路虎公司所有指控的事實均發(fā)生在新法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币虼?,本案應當適用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而不應適用2017年11月4日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再次,一審錯誤的參照司法解釋,一審判決參照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不適用于商標民事訴訟案件,實體問題的審理應適用舊法,這是我國司法實踐的一貫處理原則。故一審參照司法解釋錯誤。
二、一審程序嚴重違法。首先,捷豹路虎公司對行為是否繼續(xù)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是否存在繼續(xù)生產、銷售行為,涉及到新舊法適用的問題,是本案重要案件事實。一審法院具有查明義務,捷豹路虎公司應當對該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其次,一審舉證責任分配違法。一審判決認為“捷豹陸虎公司主張的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雖發(fā)生于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之前,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行為已于該法修訂并施行之前停止”。一審法院要求江鈴公司對不存在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符合舉證分配的基本原理。再次,一審法院未給予合理的舉證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睂τ诶^續(xù)行為的查明方面,一審法院僅僅在本案宣判前的一次談話中提及,并未給予合理的舉證期限,就在隨后的第二次談話時當庭宣判。嚴重剝奪了江鈴公司的訴訟程序權利,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應于糾正。
三、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捷豹路虎公司所主張的“攬勝極光”車型設計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具有顯著性并有一定影響的裝潢,也不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首先,車型本身不能成為形狀構造類裝潢。裝潢的目的是裝飾性的而非功能性的,附帶性的,不能是產品本身,而涉案車型明顯具有技術功能,系“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其次,捷豹路虎公司的車型設計并非其獨有的、排他性的,不具有區(qū)分產品來源的顯著性。其三,一審判決對于捷豹路虎公司商品的“知名度”的認定證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證明商品的知名度時必須對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qū)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證明,但捷豹路虎公司并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給與證明,認定其“攬勝極光”車型具有知名度證據明顯不足。
四、一審法院對于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的認定存在嚴重錯誤。首先,構成混淆的判斷主體應當是車輛的“購買者”,而不是評論者或者網民,捷豹路虎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車型的購買者系基于淆錯誤而購買的涉案車型。其次,在判斷產品來源混淆性方面,汽車作為高價值商品,商標、銷售渠道銷售價格、產品說明等等在判斷來源方面應當具有更多比重,更能區(qū)別不同的產品來源,捷豹路虎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消費者在購買時可能做出混淆。因此,即使捷豹路虎公司的涉案車型構成具有顯著性并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江鈴汽車的涉案車型也與其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
五、一審法院判令江鈴公司“消除因本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給捷豹路虎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缺乏事實依據。一審中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均表示自2017年起已經沒有生產、銷售涉案車型等行為的情況下,僅由捷豹路虎公司的不認可而認定行為繼續(xù),上述認定缺乏證據證明。
捷豹路虎公司二審辯稱:1.其攬勝極光車型存在下壓式車頂、懸浮式車頂、上揚的特征線條、蚌殼式發(fā)動機蓋、整車輪廓造型等五大顯著區(qū)別特征,對汽車構成元素進行了獨特的排列組合,其整體上具有區(qū)別于一般汽車外觀常見設計的顯著特征。2.當上述汽車形狀裝潢與捷豹路虎公司分離時,相關公眾依然認為使用上述形狀裝潢的汽車屬于捷豹路虎公司,因此上述特征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捷豹路虎公司已對攬勝極光車型進行了長期的生產、銷售和宣傳,使該車型為國內外汽車行業(yè)及媒體知曉并認可,進而被廣大消費者所知曉,說明該車型享有一定市場聲譽。3.江鈴汽車生產的“陸風X7”車型在外觀視覺上與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車型基本無差別,且具有攬勝極光車型上述五大獨特裝潢設計,易使相關公眾無法區(qū)分,具有混淆誤認可能性。4.對陸風官網、陸風微博、陸風微信公眾號“陸風X7”的相關頁面公證顯示,江鈴公司持續(xù)生產“陸風X7”車型,侵權行為未停止。5.在涉及雙方上述兩車型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認定被控侵權產品陸風X7所對應的外觀設計與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構成近似,且對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不同于現有設計進行了充分肯定。此外,汽車外觀消費者調查報告及多家媒體上關于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外觀的評論報道均顯示,消費者認為上述兩款車型近似度高,足以引起混淆誤認。綜上,捷豹路虎公司請求駁回江鈴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達暢陸風公司未參與二審庭審,也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捷豹路虎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江鈴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生產、展示、預售和銷售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X7200和JX7200L的汽車(以下簡稱“陸風X7”汽車);2.判令達暢陸風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展示、預售和銷售“陸風X7”汽車;3.判令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273275.655元及合理費用226724.345元,其中合理費用包括翻譯費4579元、公證費44584元、購車及保險費77246.345元、改裝配件購買費用315元、律師費10萬元;4.判令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在江鈴公司網址為www.landwind.com的官方網站及《中國汽車報》上聯(lián)名發(fā)表公開聲明,以消除給捷豹路虎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事實及理由:捷豹路虎公司是位于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以下簡稱英國)的著名汽車制造和銷售商。2009年2月,捷豹路虎公司推出五門版“攬勝極光”車型汽車,并于2010年12月20日在第八屆中國(廣州)國際汽車展覽會上首次亮相。2011年7月4日,該五門版“攬勝極光”車型汽車正式投入生產,并于2011年11月8日進入中國市場。該車型汽車在中國經銷商眾多,銷售業(yè)績突出。捷豹路虎公司一直投入巨大成本對“攬勝極光”車型進行宣傳,在長期、持續(xù)、廣泛推廣下,該款汽車不僅多次亮相國內外車展,也獲得眾多媒體的大量報道,獲得眾多榮譽及國內外汽車行業(yè)及汽車媒體評選的獎項。因此,“攬勝極光”車型汽車在中國已具有相當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皵垊贅O光”車型汽車采用了自身特有的下壓式車頂、懸浮式車頂、上揚的特征線條、蚌殼式發(fā)動機蓋、整車輪廓造型五大獨特裝潢設計。這些設計屬于具有裝飾作用的汽車整體和局部的外觀構造,為形狀構造類的商品裝潢。經宣傳和銷售,“攬勝極光”車型的獨特設計,已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該獨特裝潢與我公司商品及服務聯(lián)系在一起,屬于受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2014年,江鈴公司推出一款名為“陸風X7”的汽車,該車與“攬勝極光”車型在外觀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并具有“攬勝極光”車型上述五大獨特裝潢設計,易使相關公眾將兩車型混淆,給我公司造成極大損失。江鈴公司生產、宣傳、銷售“陸風X7”汽車的行為以及達暢陸風公司宣傳、銷售、展示“陸風X7”汽車的行為,屬于擅自使用與捷豹路虎公司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相同或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上述行為同時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應遵守的商業(yè)道德。綜上,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關于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車型設計及其在中國的宣傳、銷售情況。
捷豹路虎公司系成立于英國的汽車制造和銷售商。捷豹路虎公司總設計師朱利安·湯姆森(JulianThomson)提交書面聲明并于2017年5月11日參加本院現場勘驗時陳述:“本人于2000年1月17日起在捷豹路虎公司擔任高端首席設計師。2006年捷豹路虎公司決定開發(fā)一款概念車,設計團隊針對公司項目目標開發(fā)出路虎LRX概念車,并于2008年1月13日至27日在美國底特律車展上展出。后該車型更名為‘攬勝極光’,于2011年7月投產,2011年9月銷售。”該書面聲明后附概念車初稿、計算機輔助設計全真概念模型照片、勞動合同復印件、活動照片等。
2010年12月20日,“攬勝極光”車型在第八屆中國(廣州)國際汽車展覽會上展出,“汽車之家”“新浪汽車”等網站公開多幅“攬勝極光”車型的照片(詳見附件一),并報道稱“此次是這款車首次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發(fā)布”。2011年至2015年間,“汽車之家”“易車”“騰訊汽車”“中國買車網”“中國新聞網”等多家網絡媒體發(fā)布“攬勝極光”車型照片,并對“攬勝極光”車型在中國哈爾濱、上海、成都、廣州等地參展、銷售情況進行報道。2011年至2013年間,《旅行者》《時尚旅游》《中國國家地理》《中國汽車畫報》等多家國內雜志期刊對“攬勝極光”車型進行宣傳。以上事實有(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8601號公證書等佐證。
2004年7月至2013年11月,“太平洋汽車網”“車主之家”“網易汽車”等網絡媒體報道捷豹路虎公司的多款汽車榮獲中國消費者最喜愛品牌、2009年度十佳車等榮譽?!皵垊贅O光”車型榮獲我國《新快報》雜志評選的2011年最受關注SUV車型、榮獲2011年BBC《TopGear》雜志年度最佳車型、獲評2011年英國《汽車快訊》雜志年度最佳車型、榮獲2012年度世界汽車最佳設計及英國2013最佳車型榜最佳豪華車等榮譽。
根據中國汽車工業(yè)協(xié)會網站轉載的新聞報道,“攬勝極光”車型的汽車“截至2014年12月,全球銷量累計38萬輛,其中中國市場累計銷量超過8.5萬輛,2014年在華銷量更是突破3.4萬輛”。捷豹路虎公司另提交其中國大陸地區(qū)經銷商名錄,顯示截至2015年3月30日,捷豹路虎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銷商近200家,遍布全國大部分省市。安徽、江蘇、浙江、上海等地的部分經銷商提交聲明,顯示該部分經銷商自2011年至2015年間,每年為“攬勝極光”車型支出廣告宣傳費17.5萬元至78萬元。
二、關于涉案“攬勝極光”車型與“陸風X7”車型的外觀情況。
2017年1月16日,一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至北京市朝陽區(qū)昆泰國際大廈B2層停車場,對捷豹路虎公司公證購買并封存的江鈴牌“陸風X7”車型汽車進行現場勘驗?,F場江鈴牌實車與用以證明江鈴公司等被控侵權的公證書照片相比完全一致(詳見附件三)。
2017年5月11日及2017年5月17日,捷豹路虎公司展示一輛5門版進口“攬勝極光”車型汽車用于對比(詳見附件二)。該車車輛類型為小型越野客車,車輛型號為SALVA2BG,制造廠名稱為路虎汽車公司哈利武德工廠,發(fā)動機型號為204PT,出廠日期為2013年6月1日。
捷豹路虎公司于2006-2008年負責“攬勝極光”車型設計的高端車總設計師朱利安·湯姆森(JulianThomson)在現場闡述了該車的下列五個設計特點:1.下壓式車頂,即以車頂自車身A柱為最高點,自該頂點至汽車尾部以一條直線明顯向下傾斜,車頂輪廓線近乎平直,形成車頂傾斜下壓的視覺效果。車頂線與四個立柱形成的特定線條和角度比例關系,與側窗下沿線配合形成特定角度和長度比例關系。2.懸浮式車頂,即對車身的全部立柱進行配色,將車頂整體與車身區(qū)隔開來,給人以車頂看似懸浮在車身之上的視覺效果,三個尺寸遞減的斜式車窗,三個側車窗的直線型非規(guī)則形狀,車頂具有一個明顯棱角的邊緣,由車頂線、前車窗、后車窗以及車窗下沿線圍合成楔形結構。3.上揚的特征線條,即由環(huán)繞車體的車窗下沿輪廓線、環(huán)繞車體的上揚線條以及裙線構成,三線逐漸上揚,與下壓車頂線向車尾方向收斂,形成側窗前寬后窄的楔形造型。4.蚌殼式發(fā)動機蓋,即發(fā)動機蓋設計為蚌殼型,發(fā)動機罩下沿位于車身側面,并與翼子板的弧形隆起線條具有重合的弧線線條,與車體下部如同蚌殼一樣扣合成一體,形成寬大的前臉。5.整車輪廓造型,即獨特的車窗與車身比例以及車身外輪廓線,形成兼具硬朗感和運動感的整車造型,具體包括窄小的車身廂體以及寬大的輪拱,以形成較矮的車身高度,以及寬大的車身寬度;前后窗高度與車身高度的比例;側窗下沿線劃分的上下區(qū)域的比例;短小的前懸和后懸;汽車前臉、尾部的整體;側面車身腰線以上位置的外輪廓線條。
捷豹路虎公司進一步闡述,上述五點設計并非汽車商品自身的性質、功能所決定的形狀。這些設計甚至為了顯著的視覺效果而進行了一些功能性的妥協(xié),如下壓式車頂與前車窗的棱角增加了空氣阻力系數,減少了后排座位的頭頂空間;懸浮式車頂對于車重、安裝難度以及制造成本方面均有負面影響;上揚的特征線條限制了后排乘客的視野;蚌殼式發(fā)動機罩的生產成本和加工成本較一般發(fā)動機蓋更高;短小的前后懸不僅具有更高的設計難度,也減少了后車廂的置物空間等。
對此,江鈴公司主張上述用于對比的“攬勝極光”車型汽車不排除經過外觀改造的可能,不能證明其與出廠時外觀一致,也不能證明該車與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涉案“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一致。對此,捷豹路虎公司認為,不同年份出廠的“攬勝極光”汽車外觀方面是相同的,用于對比的“攬勝極光”汽車出廠后在汽車外觀上未經過改裝。
2013年11月6日,江鈴公司將涉案“陸風X7”車型申請了第201330528226.5號、名為“越野車(陸風E32車型)”的外觀設計專利。2016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914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將“攬勝極光”車型設計作為對比設計后,認定從整體上觀察,本專利與對比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明顯區(qū)別,宣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江鈴公司不服,針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4497號一審行政判決書,撤銷第29146號決定。2018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終4169號二審行政判決書,認定陸風E32車型專利與“攬勝極光”對比設計相比,二者之間的差異未達到“具有明顯區(qū)別”的程度,該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江鈴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8)京行終4169號行政判決認定:汽車的整體立體形狀和各個組成部件的布局均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由于陸風E32車型專利與“攬勝極光”對比設計在車身比例、車身上半部分側面外輪廓、側面線條及主要特征線,以及前、后面外輪廓、各個部件的位置關系及主要線條的分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使得兩者呈現的三維立體形狀基本相同。江鈴公司關于SUV的外形輪廓比較接近的主張在本案中不能成立。對于雙方當事人存在較大爭議的懸浮式車頂設計(即“下沉式設計”),是對比設計中車頂與車身一部分(即側窗下沿線以上的ABCD柱構成的部分)構成的立體形狀,系將車頂線前高后低直線傾斜、同時側窗下沿線由前向后略微上揚的設計,形成視覺上車頂傾斜下降的視覺效果,盡管該設計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汽車后排的空間,但使得汽車外形在整體上更具運動感,屬于對比設計中極為醒目的設計特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現有設計中并沒有出現過與對比設計的線條和比例關系相同的側窗下沿線以上部位的懸浮式車頂設計,故第29146號決定認定對比設計所示懸浮式車頂構成其獨特設計特征,并無不當。而本專利所采用的懸浮式車頂設計與對比設計在ABCD柱角度、車窗分割比例等方面均相同,表明本專利采用了與對比設計相同的懸浮式車頂設計,故該設計特征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對于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的側面腰線及前大燈上揚的設計,江鈴公司雖主張上述設計屬于慣常設計,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進行充分說理,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專利與對比設計之間存在的上述相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其二,兩者主要裝飾件的布局及位置關系、部分裝飾件外形及比例關系相同。從前面觀察,車前燈、進氣格柵、前保險杠、霧燈、細長進氣口、輔助進氣口、倒U形板的相對位置關系相同;從后面觀察,后車燈、后背門、后保險杠的相對位置關系相同;并且,前面部件中的發(fā)動機罩、前車燈和進氣格柵的外形和后面部件中的后車燈、后背門外形及與之相關的比例關系均相同。本案中,在無法認定上述設計特征屬于慣常設計的情況下,其對于整體視覺效果均具有影響,尤其是對比設計中采取的蚌殼形發(fā)動機蓋、前車燈和格柵緊密相鄰的一體化設計以及二者之間的結合,在從前面進行觀察時,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其三,在局部細節(jié)的處理上存在多處相同。包括前翼子板上的側面裝飾條形狀和位置,在發(fā)動機罩上相同位置和進氣格柵表面以相同形式展示品牌標識,以及排氣筒數量設置和口部形狀設計相同。根據第29146號決定的認定,前翼子板上的側面裝飾條系對比設計的獨特設計特征,在發(fā)動機罩上設置英文字母標記并非常用設計特征,排氣筒的口部形狀并非屬于功能性設計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亦追求排氣筒的美學視覺效果。鑒于江鈴公司對于第29146號決定的上述認定未提出相反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由于上述設計特征屬于產品正常使用時,能夠為一般消費者觀察到,故對于整體視覺效果具有一定影響。對于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不同方面,從側面觀察和其他零部件設計上呈現的不同設計特征,或為慣常設計,或為一般消費者不易觀察到的部位,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較小。就從車身前面觀察到的不同設計特征而言,具體包括前車燈內部構造設計、進氣格柵的柵條形狀以及貫穿車燈和進氣格柵的金屬條的有無、霧燈及設置霧燈的貫通槽的形狀,以及輔助進氣口、倒U形板等其他差異。但由于部分不同點已經為現有設計所公開或在現有設計中大量出現過,故不足以導致本專利車身后面的視覺效果明顯有別于對比設計,且車身后面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明顯弱于側面和前面的影響權重,故上述不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明顯較小。綜上所述,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二者之間的差異未達到“具有明顯區(qū)別”的程度。
三、關于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實。
2014年7月25日,捷豹路虎公司向江鈴公司發(fā)送律師函,認為其即將發(fā)布的“陸風X7”車型與“攬勝極光”車型在外觀上非常近似,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希望江鈴公司至少對車身線條(輪廓線),特別是車身側面設計等,作出實質性修改。
2015年7月22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登錄網址為www.landwind.com、名為“陸風汽車”的官方網站。該網站顯示經營者為江鈴公司,其首頁顯示“陸風X7新車預售火爆開搶”及“陸風X7”汽車外觀照片,還顯示“江鈴控股有限公司……旗下?lián)碛袊鴥戎放?陸風品牌,陸風X7于2014年11月20日廣州車展正式亮相,于2015年7月16日開啟火爆預售”。以上事實有(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7833號公證書等佐證。
2015年7月22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對其在線預訂并購買“陸風X7”汽車的過程進行公證:登陸前述江鈴公司“陸風汽車”官方網站,點擊“立即搶購”后,跳轉至“汽車之家”的車商城網站“陸風汽車陸風X7”頁面完成預訂。同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公證人員來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博大路1號標有“陸風汽車LANDWIND北京達暢”字樣的達暢陸風公司處,購買“陸風X7”汽車一輛,并取得《購車合同》、收據、宣傳單、銷售人員名片等材料。2015年9月24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達暢陸風公司處提取“陸風X7”汽車一輛。根據該汽車合格證顯示,車輛制造企業(yè)為江鈴公司,汽車品牌為“江鈴牌”,車輛型號為“JX7200L”。以上事實有(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7832號、第18083號、第18084號、第24230號公證書等佐證。
2015年8月,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查看“人民網”“蘇車網”“太平洋汽車網”等網站刊載關于評論“陸風X7”汽車與“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文章。其中,“聯(lián)盟星空-汽車頻道”網站顯示“如今陸風X7在外形上酷似攬勝極光,咋一看真的‘李逵李鬼分不清’”?!叭嗣窬W”顯示“記者從陸風汽車官方獲悉,陸風X7車型……自亮相以來,因為外形與捷豹路虎攬勝極光車型過于相似,被稱作‘最強克隆版極光’”?!疤K車網”顯示“一些淘寶賣家可提供陸風X7的改裝服務,陸風X7變身路虎僅需百元……受到外界質疑最多的是新車的造型。從整體設計上來看,新車幾乎完全照搬了路虎攬勝極光的造型……外界認為這樣的設計完全放棄了對產品的尊重,幾乎是一場預謀已久的抄襲”?!疤窖笃嚲W”顯示“以假亂真陸風X7靜態(tài)對比路虎攬勝極光”為題的報道?!熬W易河北”網站顯示“陸風X7廣州車展亮相大量借鑒路虎攬勝極光”。“環(huán)球網”汽車頻道顯示有“陸風新款SUV被指抄襲路虎極光,在今年的廣州車展上你有可能會看到兩輛外形相似但品牌不同的兩款車。這兩款極為相像的車型就是,陸風最新款X7運動多功能汽車與捷豹路虎的攬勝極光。X7采用了與攬勝極光相同的低矮風格,以及相似的輪罩細節(jié)等,相似程度極高”。“搜狐汽車”網站顯示“撞臉哪家最強,陸風X7對比路虎攬勝極光!要說到抄襲的話,最熱門車型非神似路虎極光的陸風X7莫屬。遠看就是極光,奇瑞路虎極光鴨梨山大”?!耙总嚒本W站顯示“這看臉的世界沒救了,陸風路虎傻傻分不清”。
2016年3月,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登錄“今日頭條”網站,查看相關文章。題為“據說買完比較后悔的5款車”的文章顯示“第五名攬勝極光,極光車主想必去年最頭疼的一年,陸風X7、吉奧等品牌紛紛推出了極為相似的車型,尤其是陸風X7竟然還能月銷6、7千輛左右,讓開正牌極光的車主出去都沒啥面子”。題為“最尷尬的事情終于發(fā)生了,路虎極光撞上陸風X7”的文章顯示“由于陸風X7的外觀高度相似路虎極光,兩車事故引發(fā)網友熱議:現場滴血認親”。2016年7月,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登錄“選車網”,查看題為“陸風輸掉官司不能輸風格”的文章,該文章顯示“陸風X7和路虎攬勝極光的相似度很高,否則車主不會改車標冒充路虎攬勝極光。選車網刊登了作者王木木的文章《陸風/路虎傻傻分不清楚X7對比極光》,文章將兩車的設計進行了較為詳細地對比,結論是陸風X7與路虎攬勝極光‘撞臉’了,用詞已經很謹慎了”。“選車網”還刊載題為“陸風山寨極光不影響路虎?網友:開真極光不敢出門”的文章,該文章顯示“不少網友提出觀點:@U8800到時候滿街跑的都是陸風,誰還記得極光,到時候開極光的都不敢出門,別人都以為開的是陸風呢。”以上事實有(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9045號、第6253號、第21924號公證書等佐證。
2015年8月25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在“淘寶網”搜索“陸風X7”,顯示多家網店經營改裝陸風X7中網的服務,網店圖片中多處顯示“陸風X7改路虎極光中網,100吻合”“陸風瞬間變路虎”等字樣,點擊可購買改裝用的中網格柵及車標。在網址為www.carnewschina.com的英文網站中亦存在關于將“陸風X7”汽車改裝成“攬勝極光”汽車的信息,該網站還顯示“陸風X7SUV是中國克隆版路虎攬勝極光,如果用戶覺得X7不夠像極光,則可以購買一個特殊的零件包,包括極光中網和路虎車標。該零件包可在陸風經銷商處購買?!贝送?,捷豹路虎公司在“天貓”“淘寶”網站上購買了可用于陸風X7汽車的其他車標、裝飾條、車燈、中網等汽車配件。以上事實有(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0938號、第30057號公證書及(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2807號公證書等佐證。
2015年12月17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進行如下操作:登錄網址為www.autohome.com.cn的“汽車之家”網站的“陸風汽車-陸風X7”論壇,顯示有網友發(fā)布的改裝陸風X7汽車的帖子及照片。2015年12月3日,網友“建美伴我行”發(fā)布題為“哇,一臺極光,哇,又一臺極光”的帖子,內附大量其改裝陸風X7的照片。該帖下方網友“tupac”評論:“開X7很丟人嗎?怎么都喜歡仿路虎”。2015年12月15日,網友“六色彩虹6541”發(fā)布題為“陸風X7改裝集合照片”的帖子。該貼下方網友“qichezhijialinshi”評論:“最后一張圖車標不恰當,明明都是路虎”。以上事實有(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0號公證書佐證。
2016年6月,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公證人員分別走訪上海、廣州、南京、無錫的多家陸風汽車4S店,上述4S店均表示可以提供陸風汽車中網改裝等服務。
2015年9月25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26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別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登錄江鈴公司“陸風汽車”官方網站,查看標題為“大受追評,陸風X7以實力上演開門紅”的文章,其內容包括“陸風X7的銷量表現著實亮眼,8月5日預售訂單達到6045輛,截止到9月初,其訂單已經突破1.6萬輛”“在價位上,上市的三款車型價格分別為12.98萬、13.98萬、14.78萬”;查看題目為“產能破新高,2016年陸風X7表現可期”的文章,其內容包括“2016年1月又突破3個月的產銷瓶頸,創(chuàng)下單月銷量8008輛新紀錄”“每月訂單平均增幅都在1.2萬臺左右”;查看題目為“陸風X7榮耀上市一周年,用專業(yè)告訴你誰是王者”的文章,其內容包括“從陸風X7節(jié)節(jié)攀升的銷量上就能一覽無余,在上市之初短短兩周的時間就輕松突破了萬輛訂單大關,在上市的一年當中陸風X7每個月都會在銷量上突破新的高度”。2016年8月26日,捷豹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登錄網址為www.cpcal.org的“全國汽車市場研究會”網站,查看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lián)席會統(tǒng)計的數據,顯示“2015年1月至12月國內內資整車企業(yè)行業(yè)銷售利潤為9.5%”。以上事實有(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4231號,(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6252號、第24672號、第24670號公證書等佐證。
四、與江鈴公司答辯有關的事實。
江鈴公司提交若干論文用以證明部分汽車結構、造型系功能性設計。其中,《乘用車頂圍造型及結構分析與設計》碩士論文顯示,“汽車頂圍造型A柱與前引擎高之間的夾角關系直接影響到汽車造型運動意象的強弱體現”“楔形造型能有效地克服升力,改善汽車行駛穩(wěn)定性。從空氣動力學角度來看,楔形汽車已接近理想的造型,成為現代汽車車身的主流方向”。江鈴公司以此證明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懸浮式車頂”獨創(chuàng)性特點中“由車頂線、前車窗、后車窗以及車窗下沿線圍合成楔形結構”系功能性設計。2014年發(fā)表的《車身外覆蓋件抗凹性能系統(tǒng)提升的途徑》一文顯示,“盡量回避大而平的造型,零件不同部位的剛度不同,彎曲半徑小的部位剛度高,比較平坦的部位剛度低?!陨蟽煞N情況,增加棱線和減小外觀面的曲率,縮小單一大曲率的外觀面面積或改善單一大曲率外觀面的邊界條件等方式,對提升其剛度是有益的?!苯徆疽源俗C明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上揚特征線條”是出于技術性能的考慮。
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5日,江鈴公司委托代理人來到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在公證員的監(jiān)督下登錄網址為www.netcarshow.com及www.autohome.com.cn等網站查看“Nissan”“Dacia”“AstonMartin”等品牌汽車的外觀照片及介紹。
針對“下壓式車頂”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發(fā)布時間為2003-2010年的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包括2006年“KiaSoulConcept”、2008年“Saab9-XBioPowerConcept”“Saab9-XBiohybridConcept”、2009年“MitsubishiPX-MiEVConcept”“VolkswagenTouaregNorthSails”“Lincolnc”“Kia-Soul-2009”等多個品牌汽車外觀的圖片,用以證明車頂下滑設計并非捷豹路虎公司獨有設計,近年來SUV車型往往融合了轎車和跑車頂部“溜背”的流暢造型。
針對“懸浮式車頂”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發(fā)布時間為1955-2010年的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包括2005年“FordFairlaneConcept”、2007年“MiniCooper”、2008年“MiniCrossover-Concept”“MiniCooperD”等多個品牌汽車外觀的圖片,用以證明將車頂與立柱進行分色處理,產生車頂懸浮感以及整體側窗的外觀已被其他車型在先使用,并非捷豹路虎公司的特有外觀。
針對“上揚的特征線”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發(fā)布時間為2007-2011年的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包括2007年“JeepGrandCherokee”“JeepTrailhawkConcept”“AudiTTCoupe”“GMCAcadia”等多個品牌汽車外觀的圖片,用以證明平直側腰線配合腰線下的凸臺特征的“上揚特征線條”的特點,在大型SUV汽車外觀中較為常見。
針對蚌殼式發(fā)動機蓋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發(fā)布時間為1955-2008年的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包括2005年“JeepLibertyRenegade3.7-2005”、2008年“FordExplorerAmericaConcept”“北京汽車BJ40”、2009年“SuzukiGrandVitara3-door”等,用以證明發(fā)動機蓋的蚌殼式形狀設計屬于“慣常設計”。此外,江鈴公司認為發(fā)動機蓋的邊緣折彎包邊有利于增強發(fā)動機蓋整體的抗變形能力,屬于功能性設計。
針對“整車輪廓造型”一節(jié),江鈴公司提交了2008年“Saab9-4XBioPowerConcept”“FordExplorerAmericaConcept”等其他品牌的汽車外觀照片,用以證明類似整車輪廓已為公有領域的“慣常設計”,該特征不具有顯著性。以上事實有(2017)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1973號公證書佐證(詳見附件四)。
五、其他相關事實。
2011年11月24日,捷豹路虎公司就“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申請第201130436459.3號外觀設計專利。2015年2月16日,江鈴公司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6月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9147號決定,以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舉行的廣州國際車展上公開展覽“路虎攬勝Evoque雙門版”作為對比設計,宣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
2016年6月23日,江鈴公司分別針對“選車網”“百度汽車”“第一汽車網”“太平洋汽車網”等網站經營者發(fā)出要求刪除“陸風抄襲路虎”相關言論的律師函。
江鈴公司提交“陸風X7”汽車的設計說明、2012年4月12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的外觀造型評審紀要、造型進展回顧和設計稿件,顯示“陸風X7車型以陸風X5平臺為基礎,更多的借鑒X5、X8的造型語言,更多的運用硬朗、橫向的造型特征元素”。江鈴公司還提交“陸風X7”汽車所獲榮譽,包括2015車訊互聯(lián)·車訊網年度SUV獎杯、2015中國汽車年度盛典“年度品質SUV”獎杯、新浪汽車主辦的2015年度最佳人氣SUV獎。
為證明其合理支出,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發(fā)票若干,顯示其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名目及金額分別為:公證費44584元、購買被控侵權汽車及保險77246.345元、翻譯費4579元、律師費10萬元。捷豹路虎公司另提交《會議口譯服務協(xié)議書》一份,金額顯示為2.1萬元。
訴訟中,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均表示其已于2018年1月前停止生產、銷售涉案“陸風X7”汽車。捷豹路虎公司對上述主張不予認可,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亦未對上述主張?zhí)峤蝗魏巫C據。
此外,針對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的同一涉案行為,捷豹路虎公司另案提起了侵害著作權糾紛訴訟。
上述事實,有相關聲明、公證書、勞動合同、網頁打印件、相關發(fā)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捷豹路虎公司所屬國為英國,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我國與英國均為《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按照該公約第十條之二的規(guī)定,捷豹路虎公司制止損害其經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受我國法律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xié)議。本案中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被控侵權行為地為中國,本案應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審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協(xié)議選擇或者變更選擇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各方當事人援引相同國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已經就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做出了選擇?,F根據在案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各方當事人均引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可以認定,各方當事人已經就本案應適用的法律做出了選擇,故本案應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審理。
因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本案的審理跨越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及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故本案涉及兩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適用問題。本案中,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雖發(fā)生于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之前,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行為已于該法修訂并施行之前停止,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及法的溯及力理論,本案實體問題的審理應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捷豹路虎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其提起本案訴訟是否屬于權利濫用;二、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攬勝極光”車型是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如果前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結合本案事實,現對該爭議焦點評述如下:
一、捷豹路虎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其提起本案訴訟是否屬于權利濫用。
根據捷豹路虎公司首席設計師的書面聲明、向法庭所作陳述,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概念車初稿、計算機輔助設計全真概念模型照片、相關勞動合同復印件,以及“攬勝極光”實車證件上的標示及相關新聞報道等證據,均指向“攬勝極光”車型的權利所有人為捷豹路虎公司?,F捷豹路虎公司主張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生產、銷售、宣傳“陸風X7”汽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捷豹路虎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一物一權”系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非泛指所有民事權利。相反,在滿足不同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同一汽車外觀并非僅為一項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具有存在多項知識產權重疊的可能,例如著作權、特有商品裝潢、外觀設計專利權等,不同權利在保護范圍、所保護的法益、保護條件等方面并不相同,多種權利并行不悖,當事人有權基于不同的權利基礎提起多個訴訟。針對同一保護客體而言,當其中一項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被無效或保護期屆滿后,不當然意味著權利人同時喪失其他權利。故捷豹路虎公司在“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被無效后,仍有權就“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分別依據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尋求救濟。至于捷豹路虎公司是否能夠在實體上得到救濟,則應分別依據不同法律規(guī)定進行具體判斷。因此,捷豹路虎公司在另案提起侵害著作權糾紛訴訟的同時,提起本案訴訟不屬于權利濫用。
二、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攬勝極光”車型是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該條款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原告的商品裝潢具有顯著性,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二是被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使用了與原告商品裝潢相同或近似的裝潢;三是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fā)生混淆誤認。
(一)“攬勝極光”車型是否屬于具有顯著性并有一定影響的裝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6號申請再審人寧波微亞達制筆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中韓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糾紛案民事裁定書中指出:“商品的裝潢的字面含義是指商品的裝飾,它起著美化商品的作用。一般而言,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視的裝飾,都屬于裝潢。在外延上,商品的裝潢一般可以分為如下兩種類型:一類是文字圖案類裝潢,即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另一類是形狀構造類裝潢,即內在于物品之中,屬于物品本體但具有裝飾作用的物品的整體或者局部外觀構造,但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所決定的形狀、為實現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除外?,F實生活中大多數裝潢都可歸為這兩種類型。盡管該兩種類型的裝潢在表現形態(tài)上存在差異,但都因其裝飾美化作用而構成商品的裝潢。如果把裝潢僅僅理解為附加、附著在商品本體上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就會把商品自身的外觀構造排除在外,從而不恰當地限縮了裝潢的范圍?!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品裝潢,不僅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也包括屬于物品本體但具有裝飾作用的物品整體或者局部外觀構造,但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具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除外。無論是文字圖案類裝潢還是形狀構造類裝潢,其之所以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不在于其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chuàng)性,而在于該裝潢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通過對商品裝潢的保護,能夠制止市場混淆行為,防止消費者對不同經營者經營的同類商品產生混淆誤認,從而保護該商品裝潢上凝結的經營者商譽。
首先,捷豹路虎公司請求保護的裝潢為“攬勝極光”汽車外觀,包括下壓式車頂、懸浮式車頂、上揚的特征線條、蚌殼式發(fā)動機蓋、整車輪廓造型等五點設計特征。根據(2018)京行終4169號二審行政判決書的認定,汽車外觀的整體立體形狀和各個組成部件的布局均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其使用、宣傳“攬勝極光”車型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攬勝極光”形狀裝潢系捷豹路虎公司將平直并陡然下斜的車頂、全黑立柱、隆起貝殼形狀的發(fā)動機蓋、車身多處上揚線條、短小的前后懸等構成元素進行了獨特的排列組合,其整體上具有區(qū)別于一般汽車外觀常見設計的顯著特征。另外,(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0號公證書還顯示,網友在改裝陸風X7照片的帖子下評價“怎么都喜歡仿路虎”“明明都是路虎”。(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9045號、第6253號、第21924號等公證書公證的文章及評論顯示“陸風山寨極光不影響路虎?”“(各汽車廠商)紛紛推出了極為相似的車型,尤其是陸風X7竟然還能月銷6、7千輛左右,讓開正牌極光的車主出去都沒啥面子”。上述證據進一步證明,在“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與捷豹路虎公司分離時,相關公眾依然認為使用“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的汽車屬于路虎汽車??梢姡皵垊贅O光”汽車形狀裝潢與“攬勝極光”汽車及捷豹路虎公司已經建立起了穩(wěn)定的市場聯(lián)系,起到了區(qū)分不同經營者所經營的同類汽車的作用。
其次,根據“攬勝極光”車型2010年至2015年參加全國各地車展的報道、該車型被我國眾多平面及網絡媒體宣傳推廣以及我國各地經銷商對“攬勝極光”車型廣告宣傳支出,可以證明捷豹路虎公司對“攬勝極光”車型宣傳持續(xù)時間較長、宣傳范圍廣泛;根據“攬勝極光”車型獲得國內外眾多獎項的報道,可以證明該車型享有一定市場聲譽,為國內外汽車行業(yè)及媒體知曉并認可,進而被廣大消費者所知曉;根據該車型經銷商名錄、經銷商聲明及中國汽車工業(yè)協(xié)會網站轉載的“攬勝極光”車型銷量報道等證據,可以證明該車型在我國銷售時間較長、銷售量較高、銷售范圍較廣。因此,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三,江鈴公司提交了若干用以證明“攬勝極光”車型僅具有實用功能的論文,該組證據顯示“楔形造型能有效地克服升力,改善汽車行駛穩(wěn)定性”“增加棱線有利于提升抗凹性能”。但“楔形”系指數學中不規(guī)則的平面圖形,不指向具體的角度、線條的組成和形狀,論文中也未提及線條上揚具有任何功能性作用,故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涉案“攬勝極光”汽車外觀的車窗形狀及上揚的特征線條是由于功能性作用的實現而具有的形狀構造,也不能證明“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系基于功能而設計。江鈴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是由汽車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或者是為了使汽車具有實質性價值而設計的形狀。
綜上,經過捷豹路虎公司的長期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能夠將“攬勝極光”汽車所使用的形狀構造裝潢,與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號汽車商品聯(lián)系起來,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涉案“攬勝極光”車型外觀作為形狀裝潢,屬于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
(二)江鈴公司的“陸風X7”汽車是否使用了捷豹路虎“攬勝極光”汽車的裝潢。
經現場勘驗,路虎品牌的“攬勝極光”實車與捷豹路虎公司主張權利的、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攬勝極光”形狀裝潢的照片相比,二者在外觀上相同,在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五個設計特點上完全一致。上述路虎品牌的“攬勝極光”實車與江鈴品牌的“陸風X7”汽車實車對比,兩者在車身比例、車身上半部分側面外輪廓、側面線條及主要特征線,以及前、后面外輪廓、部件位置關系及主要線條的分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兩者呈現的三維立體形狀和整體造型基本相同。此外,“陸風X7”汽車實車在懸浮式車頂、下壓式車頂、上揚特征線條、發(fā)動機蓋、整車輪廓細節(jié)方面,均與“攬勝極光”實車基本一致。兩者的不同點僅在細節(jié)上,如前面中部區(qū)域進氣格柵內部柵條、貫穿車燈和進氣格柵的金屬條有無、輔助進氣口的大小和形狀,前霧燈的位置和形狀等。根據(2018)京行終4169號行政判決的認定,“陸風X7”汽車外觀設計專利與“攬勝極光”對比設計的不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明顯較小,二者之間的差異未達到“具有明顯區(qū)別”的程度。因此,江鈴公司的“陸風X7”汽車的形狀裝潢與“攬勝極光”汽車的形狀裝潢在包括懸浮式車頂、下壓式車頂、上揚特征線條、發(fā)動機蓋、整車輪廓等五點具體設計在內的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江鈴公司的“陸風X7”汽車使用了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的裝潢。
(三)江鈴公司的“陸風X7”汽車裝潢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fā)生混淆誤認。
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guī)定的造成混淆的后果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據此可知,判斷混淆與否應指具有發(fā)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而非需要實際發(fā)生混淆或者誤認。本案中,“攬勝極光”汽車裝潢與“陸風X7”汽車裝潢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相似,在五點獨特設計上一致,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對捷豹路虎公司及江鈴公司提供的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和誤認。根據在案證據,網絡用戶在“汽車之家”網站的“陸風X7”汽車帖子下的留言以及公證書中大量關于涉案兩車型對比評論的新聞報道,可以證明江鈴公司使用在“陸風X7”汽車上的形狀裝潢,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發(fā)生混淆和誤認。江鈴公司關于汽車商品具有特殊性,其品牌、銷售場所及渠道、價格等決定了相關公眾不會因汽車外觀產生混淆誤認的主張,均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江鈴公司的涉案行為已違反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構成了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了市場混淆,損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商業(yè)信譽。
三、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江鈴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于停止侵權的責任,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雖稱其現已停止生產、銷售、宣傳“陸風X7”汽車,但其未就該主張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且捷豹路虎公司對此亦不予認可,故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江鈴公司應立即停止涉案生產、展示、銷售“陸風X7”汽車的行為,達暢陸風公司應立即停止展示、銷售“陸風X7”汽車的行為。
關于消除影響的責任,江鈴公司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市場上造成了相關公眾對“攬勝極光”汽車與“陸風X7”汽車的混淆、誤認,給捷豹路虎公司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本院對于捷豹路虎公司要求江鈴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及《中國汽車報》上發(fā)表公開聲明以消除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給捷豹路虎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的主張予以支持。
關于損害賠償的責任,根據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損害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全國汽車市場研究會”網站統(tǒng)計“2015年國內內資整車企業(yè)行業(yè)銷售利潤為9.5%”,江鈴公司官方網站顯示“陸風X7”汽車價位分別為12.98萬元、13.98萬元、14.78萬元,“2015年8月5日預售訂單6045輛,截止九月初訂單突破1.6萬臺”“2016年1月單月銷量8008輛”“每月訂單平均增幅在1.2萬臺左右”。結合江鈴公司的主觀過錯,捷豹路虎公司請求法院酌定賠償經濟損失為1273275.655元。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參考“全國汽車市場研究會”網站統(tǒng)計的2015年國內內資整車企業(yè)行業(yè)銷售利潤、江鈴公司官方網站公布的銷售數據及最低單價,僅至2015年9月初江鈴公司因被控侵權行為獲利計算為:16000(臺)×9.5%×12.98(萬元)=19729.6萬元。同時考慮到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xù)的時間、涉案汽車商品形狀裝潢在銷售中發(fā)揮的作用、涉案“陸風X7”汽車商品的銷售范圍、“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的知名度等因素,在前述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上,江鈴公司涉案行為的侵權獲利已遠超出了捷豹路虎公司本案所主張的賠償數額,故一審法院對捷豹路虎公司提出的1273275.655元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關于合理支出部分,捷豹路虎公司對其主張的226724.345元合理支出部分,共提交了226094.345元的票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合理支出憑證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必要性,對上述有票據支持的部分均予以支持。對于捷豹路虎公司因網絡購買而未能提交票據的630元支出,捷豹路虎公司予以合理說明并提交的公證購買的公證書佐證該費用的支出情況及金額,一審法院結合相關證據及該筆支出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必要性,對上述630元的合理開支亦予以支持。
達暢陸風公司作為江鈴公司的經銷商,現無證據證明其實施了擅自使用與“攬勝極光”形狀裝潢相同或近似的裝潢的行為,故其僅需承擔停止展示、預售及銷售“陸風X7”汽車的法律責任。
另外,在一審法院已認定江鈴公司涉案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捷豹路虎公司關于涉案行為同時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性條款的主張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生產、展示、預售和銷售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X7200和JX7200L的汽車的行為;二、被告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展示、預售和銷售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X7200和JX7200L的汽車的行為;三、被告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在其網址為www.landwind.com的官方網站上及《中國汽車報》上公開發(fā)表聲明的義務(在網絡媒體上的發(fā)布持續(xù)時間不少于七日),消除因本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聲明內容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送一審法院審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本判決相關內容,費用由被告江鈴控股有限公司承擔);四、被告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273275.655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226724.345元;五、駁回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江鈴公司提交了新的證據材料:1.名為“車輛引擎罩”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zhí)?01380018938.X),用于證明蚌殼式引擎蓋具有技術效果。2.《某SUV車型上車身氣動力性能優(yōu)化分析》,用于證明車身外形、車身腰線、發(fā)動機罩曲率與夾角、頂蓋后端高度、接近角、離去角等對于風阻系數均具有影響。3.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yè)發(fā)展中心車型公告系統(tǒng)查詢記錄。4.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14。5.國家工信部裝備中心(原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發(fā)布的《關于停止生產燃料消耗量未達標車型的通知》。6.陸風X7勁越用戶手冊。7.銷售數據。以上證據共同用于證明江鈴公司沒有生產和銷售型號為JX7200的車型產品,且JX7200L車型產品因不滿足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國家質量標準,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停止生產、銷售。
捷豹路虎公司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不認可證據1的證明目的,該證據內容與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蚌殼”式發(fā)動機蓋的特征無關,即便“蚌殼”式發(fā)動機蓋有技術效果,也不能否定具有區(qū)別性特征;不認可證據2的證明目的,該文研究結論恰好證明五大特征非功能性且與捷豹路虎公司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不認可證據3、4、5的證明目的,江鈴汽車仍可能在產品未滿足國家標準的情況下繼續(xù)對侵權產品進行生產、銷售;證據6、7與本案并無關聯(lián)性。
捷豹路虎公司提交了新的證據材料:1.(2019)最高法行申7406號行政裁定書、(2018)京行終4169號行政判決書,用于證明最高院、北京高院均認定江鈴公司陸風X7車型所對應的外觀設計與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車型構成近似,且對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車型不同于現有設計進行了充分肯定。2.(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5383-25387號公證書,內容為北京零點市場調查有限公司的某汽車外觀消費者調查報告,用于證明消費者認為涉案兩款車型相似度高。3.(2020)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3794號公證書,內容為搜狐網、汽車江湖、汽車之家、汽車自媒體、車印記、知乎等媒體上關于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外觀的評論或報道(共7篇),用于證明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車型區(qū)別于常見的商品外觀,具有顯著性。通過市場使用,相關公眾已經將這些設計構造與路虎品牌相聯(lián)系,使其成為路虎車型的家族性特征,能夠起到區(qū)別汽車來源的作用,應當依據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獲得保護。4.(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552號公證書、(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553號公證書、(2020)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3793號公證書,(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551號公證書、(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5088號公證書,內容均為對江鈴公司陸風官網、陸風微博“陸風X7”的相關頁面及多家媒體對陸風X7車型銷量情況的相關報道,用于證明江鈴公司擅自使用了與捷豹路虎公司極光攬勝車型相近似的車型外觀設計,且該侵權行為一直持續(xù)。5.(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554號公證書、本案被控侵權的“陸風X7”與江鈴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上市的“陸風X7勁越”和“攬勝極光”對比圖,內容為江鈴公司后續(xù)車型“陸風X7勁越”與陸風X7及攬勝極光車型的對比結果,用于證明江鈴公司后續(xù)“陸風X7勁越”車型仍與陸風X7及攬勝極光車型高度近似,是江鈴公司侵權行為的延續(xù)。6.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麗知初字第33號一審判決、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08號一審判決、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41號一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知終字第142號二審判決、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1957號一審判決、陳錦川著《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用于證明產品包裝、外形構造可以獲得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雙重保護。7.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提字第16號再審判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號一審判決、最高院作出的(2006)民三提字第3號再審判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5號二審判決、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9808號一審判決、義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4910號一審判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魯民終2504號二審判決,用于證明司法實踐中對產品形狀構造類裝潢已廣泛予以保護。8.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終1653號二審判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798號一審判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9)滬73民終6號二審判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9)京73民終1753號二審判決,用于證明本案應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9.孔祥俊著《商標與不正當競爭法——原理和判例》,用于證明對“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混淆”應持寬泛理解態(tài)度。10.5個公告產品的技術參數,用以證明通過查詢完整截屏顯示被控侵權車型的停產日期和停售日期均為2019年2月13日。
江鈴公司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不認可證據1的關聯(lián)性,且不屬于新證據;不認可證據2至9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認可證據10的證明目的,江鈴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后已經停產。
達暢陸風公司在二審階段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訴辯稱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一、本案是否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二、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車型設計是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裝潢;三、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一審法院認定的法律責任是否合理。
一、關于本案是否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根據《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的規(guī)定,“本聯(lián)盟國家有義務對各該國國民保證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有效保護。”捷豹路虎公司雖所屬國為英國,但英國與我國均為《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捷豹路虎公司制止損害其經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受我國法律保護。一審法院以被控侵權行為地為中國,各方當事人在一審中均援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定本案已就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律做出選擇的結論正確。
本案中,雖然江鈴公司辯稱其被控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之前,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被控侵權行為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之前就已經停止,故本案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跨越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及2017年11月4日修訂的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審法院在現行沒有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舊法適用問題規(guī)定的情況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及關于法的溯及力理論,確定本案實體問題的審理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結論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車型設計是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裝潢
首先,誠如(2010)民提字第16號申請再審人寧波微亞達制筆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中韓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糾紛案民事裁定書中的所述,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品包裝裝潢,不僅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文字、圖案、色彩及其各元素的排列組合。還包括屬于商品本體但具有裝飾作用的物品整體或者局部外觀構造,但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具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除外。其審判主旨實質上是通過商品裝潢所具有的顯著性特征,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防止產生市場混淆,從而保護該商品裝潢上積累的經營者商譽。
本案中,捷豹路虎主張的“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五個設計特點整體上具有區(qū)別于一般汽車外觀常見設計的特征,具有商品裝潢應有的顯著性。而且,捷豹路虎公司所舉證據可顯示出,在“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與捷豹路虎公司分離時,相關公眾依然將使用“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的汽車認為屬于捷豹路虎公司出品。可見,“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已經具有顯著性,且與捷豹路虎公司建立起穩(wěn)定的市場聯(lián)系。
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品裝潢還應該具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根據捷豹路虎公司提交了“攬勝極光”車型于2010年至2015年在全國各地參加車展的報道、被外國知名汽車類平面或互聯(lián)網媒體宣傳推廣,及各地經銷商對該汽車持續(xù)的廣告宣傳,均可以證明“攬勝極光”車型具備宣傳持續(xù)時間長、宣傳范圍廣的特征。同時,該車型還獲得了國內外眾多獎項,為國內外汽車行業(yè)及媒體知曉并認可,在相關公眾中亦具有一定知曉度,足以證明該車型有一定市場聲譽。此外,根據中國汽車工業(yè)協(xié)會網站轉載的“攬勝極光”車型的銷量報道,及該車型經銷商名錄、聲明等證據,可以證明該車型在我國銷售時間較長、銷售量較高、銷售范圍較廣。因此,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已在我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故涉案“攬勝極光”汽車外觀作為形狀裝潢,符合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江鈴公司及達暢陸風公司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通過對比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和江鈴品牌的“陸風X7”汽車外觀照片、捷豹路虎公司主張的五個設計特點,從而得出兩個車型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的論證過程,以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對兩個車型的來源發(fā)生混淆與誤認的闡述較為詳盡,在此不再贅述。
江鈴公司使用在“陸風X7”汽車上的形狀裝潢,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發(fā)生混淆和誤認。一審關于江鈴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四、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法律責任是否合理
對于損害賠償,根據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當損害賠償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雖然捷豹路虎公司提交了“全國汽車市場研究會”網站統(tǒng)計的“2015年國內內資整車企業(yè)行業(yè)銷售利潤為9.5%”,及江鈴公司官方網站顯示的“陸風X7”汽車售價,但此證據不足以直接證明江鈴公司因銷售“陸風X7”汽車的直接獲利。尤其是一審法院計算所得利益參考的“全國汽車市場研究會”網站統(tǒng)計的“2015年國內內資整車企業(yè)行業(yè)銷售利潤為9.5%”并非針對涉案侵權產品的專門數據,不能用于直接推斷江鈴汽車的獲利情形。
一審法院依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參考“全國汽車市場研究會”網站統(tǒng)計的2015年國內內資整車企業(yè)行業(yè)銷售利潤、江鈴公司官方網站公布的銷售數據及最低單價,同時考慮到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xù)的時間、涉案汽車商品形狀裝潢在銷售中發(fā)揮的作用、涉案“陸風X7”汽車商品的銷售范圍、“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的知名度等因素,確定經濟損失的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對于合理支出部分,捷豹路虎公司對其主張的合理支出通過相關票據和公證書予以佐證,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予以支持。
關于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捷豹路虎公司在本案訴訟請求中針對的涉案車型,包括江鈴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X7200和JX7200L的汽車。經本院在二審過程中查明,江鈴汽車曾實際生產、銷售的車型中并無編號為JX7200的車型,一審法院對相關事實的認定錯誤,不應判令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對JX7200的車型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其次,經雙方在二審過程中補充舉證,江鈴公司依據國家機動車質量標準在2018年1月1日后,已事實上停止生產、銷售涉案車型。即在本案一審判決前,江鈴公司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已停止生產、銷售及預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根據捷豹路虎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顯示在一審判決之前,江鈴公司仍對涉案車輛進行過報道、宣傳,故本院確認,江鈴公司在本案一審判決前并未停止展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一審判決關于江鈴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確有不當,應予糾正。鑒于達暢陸風公司并未對其在一審判決前已經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交證據,故一審判決的此部分認定應予維持。
一審法院基于江鈴公司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市場上造成了相關公眾對“攬勝極光”汽車與“陸風X7”汽車的混淆、誤認,給捷豹路虎公司造成了不良影響的事實,判令江鈴公司以登報聲明的方式消除影響。鑒于江鈴公司仍有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故一審法院的認定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江鈴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383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
二、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383號民事判決第五項;
三、變更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38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展示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X7200L的汽車的行為;
四、變更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38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展示、預售和銷售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X7200L的汽車的行為;
五、駁回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江鈴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300元,由江鈴控股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馮 剛
審 判 員 劉 輝
審 判 員 溫同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舟
書 記 員 鄭 帥
來源:知識產權界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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