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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歐專局擴大上訴委員會對重復專利下達禁令
2021年6月22日,歐洲專利局(EPO)擴大上訴委員會發(fā)布:一件歐洲專利申請會因重復專利禁令遭到駁回。換句話說,重復專利禁令是否也適用于主張另一件歐洲申請內(nèi)部優(yōu)先權的歐洲專利申請。
2021年6月22日,歐洲專利局(EPO)擴大上訴委員會發(fā)布了一項關于重復專利(double patenting)的重要決定。根據(jù)該決定,一件歐洲專利申請會因重復專利禁令遭到駁回。但是,這項禁止只適用于已獲得授權的專利和另外申請的專利指定國相同的情況。
該決定是基于2019年2月7日的第T0318/14號申訴案做出的。在初始案件中,EPO專利部門拒絕向申請人瑞士雀巢授予第二件專利,因為該專利與雀巢的第一件已獲得授權的專利具有相同的權利要求,且第二件專利申請主張第一件專利的優(yōu)先權。審查部門的觀點是重復專利禁令也適用于主張另一件歐洲專利內(nèi)部優(yōu)先權(internal priority)的歐洲申請。
申訴人雀巢稱,禁令不適用于內(nèi)部優(yōu)先權的情況。第G1/05號和第G1/06號決定涉及分案申請且只適用于分案申請。而且,《歐洲專利公約》(EPC)第125條原則上并不是禁止重復專利的適當法律依據(jù),因為重復專利是一個實體法問題。
EPO上訴委員會因此將此案提交給擴大上訴委員會審理,并提出了一個非常有趣的關于重復專利的問題。
該問題是:
如果一件歐洲專利申請主張的客體與已授予給同一申請人的歐洲專利的客體相同且不構(gòu)成EPC第54(2)和(3)條所述的現(xiàn)有技術的一部分,該申請應依據(jù)EPC第97(2)條被駁回嗎?
換句話說,上訴委員會的問題是,重復專利禁令是否也適用于主張另一件歐洲申請內(nèi)部優(yōu)先權的歐洲專利申請。
EPC第125條是否禁止重復專利
在回答該問題時,擴大上訴委員會依據(j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和32條對EPC第125條進行了解釋。擴大委員會承認,第125條中的“程序性條款”(procedural provisions)可擴展至要求對所主張的客體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的條款,并認為重復專利禁令屬于第125條規(guī)定的程序法規(guī)則,并在締約國得到普遍承認。擴大上訴委員會引用德國版第125條和法國版第125條作為這種解釋的證據(jù)。
禁止重復專利
與申訴人的觀點相反,擴大上訴委員會裁定,重復專利禁令不限于指向相同客體并在同一日提交的申請。而是,該禁令還適用于母案申請、分案申請以及主張同一優(yōu)先權日的申請。
禁令只適用同一指定國
擴大上訴委員會非常明確地擴大了重復專利禁令的適用范圍。但是,擴大上訴委員會補充稱,這種禁止僅適用于已獲得授權的專利和另外申請的專利擁有相同指定國的情況。
這是對擴大上訴委員會決定的重要補充,尤其是考慮到國際專利申請(PCT)的規(guī)定。事實上,PCT第8條對主張在先歐洲專利申請優(yōu)先權的國際申請作了規(guī)定。
擴大上訴委員會是EPC下的最高司法機構(gòu)。其主要任務是確保EPC的統(tǒng)一應用。
EPC遠遠超出了政治上的歐盟范疇。EPC是38個締約方之間的協(xié)定,其中27個締約方是歐盟成員國,剩余11個不是。這11個當中包括與歐盟非常接近的國家,例如英國、挪威和瑞士,還包括冰島、圣馬力諾、北馬其頓、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和土耳其,以及摩納哥和塞浦路斯。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chǎn)權網(wǎng)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歐專局擴大上訴委員會對重復專利下達禁令(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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