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yè)的法律審查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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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呂燕微博“任性”發(fā)聲付出慘重代價 從影兒和呂燕官司看商業(yè)詆毀和知識產權侵害的認定
涉及影兒集團和名模呂燕之間“糾葛”的兩個官司有了新的判決結果。“影兒訴呂燕商業(yè)詆毀糾紛”廣東高院二審和“呂燕一方的上海是你訴影兒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上海浦東法院一審判決,均判決影兒勝訴。
廣東高院判決書顯示,廣東高院對一審法院深圳中院認定的呂燕及關聯(lián)公司上海是你公司商業(yè)詆毀、共同侵權行為予以認可,判決呂燕及上海是你商貿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yè)詆毀”行為,需賠償影兒集團30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刪除4條涉案新浪微博,涉案兩個微博賬號以置頂30日形式公開發(fā)表聲明、消除影響。
上海浦東法院判決書顯示,法院不予認可影兒集團兩款服裝產品侵犯上海是你商貿公司權利服裝著作權,對是你公司提出的4項訴訟請求全部駁回。
7月27日深夜,呂燕在微博上置頂發(fā)布消除影響的聲明:根據法院有關判決,本人發(fā)布被訴微博的內容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應承擔消除影響的責任;本案相應的事實情況應以判決書內容為準,請廣大網友切勿因被訴微博的內容影響消費選擇;就被訴微博給公眾及影兒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本人在此予以澄清并通過聲明消除影響。
不是基于事實,而是基于主觀判斷,呂燕在微博上的“任性”發(fā)聲,最終付出了慘重代價。
隨著判決結果出爐,以及呂燕的消除影響聲明,兩個案件的更多細節(jié)和法院判決背后的邏輯認定也曝光于公眾面前。梳理發(fā)現,雙方官司判決關鍵點在于,呂燕微博抄襲指責在發(fā)布那一刻是否為既定事實?
呂燕微博發(fā)聲是商業(yè)維權還是商業(yè)詆毀?
查閱兩份判決書,可以發(fā)現兩案存在緊密的關聯(lián)性:呂燕微博公開指控影兒集團抄襲其服裝設計,那么“影兒抄襲侵權”是經相關權威部門認定的事實嗎?并不是。這也是“影兒訴呂燕商業(yè)詆毀糾紛”一審、二審案件審理的基礎和關鍵。
呂燕一方在上訴案件中也十分注重這一關鍵點,在案件審理中補充提出“事實的認定必須以另案的審查結果為依據,請求廣東高院中止訴訟,待另案審結”?!傲戆浮奔粗干虾F謻|法院“上海是你訴影兒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但廣東高院并未支持,原因是:“本案裁判亦應以被訴行為發(fā)生時為節(jié)點,直接從被訴行為正當性著眼分析。若至本案裁判時,另案已經作出生效裁判,其認定結論自然可作為被訴商業(yè)言論是否有事實依據的佐證。但是, 是你公司在該案中僅就被訴微博指控抄襲的七款女裝中的三款女裝起訴影兒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即使該案生效司法判決認定抄襲成立,亦不影響本案認定被訴微博存在以偏概全的誤導性信息”。
翻看兩個案件起訴時間點,可以發(fā)現一個微妙之處:自2019年3月27日呂燕連續(xù)發(fā)布四條詆毀影兒商譽的微博后,影兒向呂燕方發(fā)起兩次聲明無果后于同年5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起這個商業(yè)詆毀不正當競爭訴訟,呂燕方對該案提出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后,分別于2019年7月5日向上海浦東新區(qū)法院提起服裝設計侵犯著作權和商品裝潢訴訟,指控影兒抄襲其衣款。那么呂燕方向上海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舉動,從另一角度來看,可能只是在認識到其發(fā)布微博宣稱“抄襲、侵犯著作權”沒有事實依據而做出的補救措施。
服裝抄襲涉及知識產權侵犯問題,那么該如何認定?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小莉表示,知識產權的認定,需要專業(yè)機構和專業(yè)人員,不可能自說自話,更不能將自己的主觀意見,當成“法庭證據”。
廣東高院判決結果同樣不支持呂燕的單方抄襲指責結論,指出“對于影兒公司旗下有關品牌女裝是否抄襲了呂燕、是你公司品牌女裝的問題,并非可以直接判定的簡單客觀事實,需要在考慮著作權權屬、請求保護的內容及權利范圍、排除在先設計或通用設計等前提下充分比對,才能得出結論”。
既然“影兒抄襲”是未經認定的事實問題,那么作為公眾人物的呂燕在微博上發(fā)布 “影兒是抄抄集團”等一系列言論及附圖,并得到其“朋友圈”聲援轉發(fā),引發(fā)大量網友謾罵影兒集團,直接造成了誤導公眾的后果,就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其自稱“維權”行為。
廣東高院二審判決書中指出,呂燕作為影兒公司的同業(yè)經營者,發(fā)表有關競爭對手的商業(yè)言論本應盡到較高的謹慎注意義務,但其在微博平臺上面向不特定公眾持續(xù)指控影兒公司抄襲,且相關抄襲事實尚無定論,從言論內容、表述方式、傳播范圍等方面來看,有關言論已經超出正當、合理的范圍,足以誤導相關公眾產生認知偏差,損害影兒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yè)詆毀。
值得注意的是,廣東高院特別在判決書指出,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在于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對尚存爭議、尚無定論的“侵權”事實,如果允許經營者以單方面判斷為依據,將未定論事實明示或暗示作為已定論的事實在互聯(lián)網上大肆宣揚,會反向激勵經營者將競爭的角逐重心不再放在自身商品和服務上,而是直接利用輿論影響力造成競爭對手商譽貶損的后果,獲得不正當競爭利益。
服裝慣常設計元素屬于公共資源,不能被掠奪為私人權利
呂燕一方的上海是你公司在上海浦東區(qū)法院起訴影兒集團的案由是:影兒3款服裝產品侵犯其著作權。這也是該事件的另一關注焦點:影兒集團是否“剽竊”了是你公司的服裝設計。
上海浦東法院判決書顯示,呂燕微博中指責影兒抄襲服裝,涉及7款,但其關聯(lián)公司是你公司在訴至上海法院時,只對3款服裝作品的權利進行主張,且后來又撤回一款服裝服裝,僅剩2款。
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并不支持是你公司指控影兒集團服裝成衣侵害其權利服裝及設計圖著作權的主張。
上海浦東法院還特別指出,是你公司所主張的權利服裝多處設計為服裝常用的常規(guī)設計或在先設計或其組合,如果給予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可能會造成個體利益、行業(yè)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失衡。2021年6月28日,上海浦東法院對上海是你商貿公司訴影兒集團服裝設計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做出判決,駁回上海是你商貿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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