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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
作者:知甫大仁 深圳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專利代理師的單曲循環(huán):發(fā)明專利的《授權之路》
《授權之路》
曲:樸樹先生
詞:知甫大仁
違反法的 不道德的
靠遺傳嗎[1]Via Via
平面的 原子核
疾病診斷智力規(guī)則[2]
單一性的[3] 實用性的[4]
充分公開[5] Via Via
能支持的 清楚著的[6]
必特也真的不缺嗎[7]
我曾經見過補正意外
也因非正常無奈
我曾經幻想著的一切
轉眼都飄散如煙
我曾經失落失望失掉所有方向
直到一通出現(xiàn)才開始尋找答案
新穎性的[8] 創(chuàng)造性呢[9]
你的修改 Via Via
超范圍嗎[10] 還是分案
其實并不是另一件[11]
我曾經害怕慣用手段
不敢直接地置換
我曾經墮入無邊黑暗
想答復無法自拔
我曾經像你像他像那野草野花
絕望著 也渴望著
也哭也笑的等待著
向前走 就這么走
就算你被給二通
向前走 就這么走
就算你要答復三通
向前走 就這么走
就算你害怕四通
向前走 就這么走
就算你會
我曾怕對比文件公開
怕公知常識到來
我曾經布局著的一切
轉眼都容易想到
我曾經一步兩步三步尋找方向[12]
直到辦登授權才是唯一的答案
我曾經害怕慣用手段
不敢直接地置換
我曾經布局著的一切
轉眼都容易想到
我曾經一步兩步三步尋找方向
直到辦登授權才是唯一的答案
我曾怕對比文件公開
怕公知常識到來
我曾經問遍整個世界
從來沒得到答案
我不過像你像他像那野草野花
絕望著 也渴望著
也哭也笑的等待著
時間無言 如此這般
明天已在 Hia Hia
風吹過的 路依然遠
你的發(fā)明授權了嗎[13]
注釋:
[1]《專利法》第5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
[2]《專利法》第25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fā)現(xiàn);(二)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
[3]《專利法》第31條第1款:一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觥?/span>
[4]《專利法》第22條第4款:實用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5]《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6]《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7]《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8]《專利法》第22條第2款: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xiàn)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9]《專利法》第22條第3款: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10]《專利法》第33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1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保留優(yōu)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12]《專利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1.1節(jié):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砂凑找韵氯齻€步驟進行:(1)確定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2)確定發(fā)明的區(qū)別特征和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13]本文對應音頻由AI軟件自動生成,非作者本人演唱,原曲版權歸著作權方所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知甫大仁 深圳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代理師的單曲循環(huán):發(fā)明專利的《授權之路》(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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