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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SEP,什么是NPE?”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近些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改革開放的深入發(fā)展,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越來越成為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決定性因素。尤其是5G的迅猛發(fā)展,我國在通信技術上開始處于領先地位,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卻層出不窮。標準必要專利、NPE等名詞開始頻繁出現在知識產權研究領域。那么你真的了解什么是SEP,什么是NPE嗎?
SEP(Standard-Essential Patent),標準必要專利的英文縮寫,顧名思義,標準必要專利就是實施某一技術標準所必須的專利,是包含在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中,且在實施標準時必須使用的專利。一般常用在通信、汽車、智能制造等領域。
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非專利實施主體的英文縮寫。一般說來,NPE們沒有自己的研發(fā)力量和研發(fā)投入,用來主張權利的專利大多是從其他實體公司(Operating Companies)或者獨立發(fā)明人收購而來。NPE具有雙面性,客觀地說,大部分的NPE是通過合理運營知識產權,獲得可觀的經濟回報,同時活躍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幫助更多的商業(yè)機構提升創(chuàng)新能力。但某些機構和個人利用NPE這種形式,采用激進的、輕率的知識產權訴訟策略,糾纏甚至騷擾實體公司試圖投機獲利,與知識產權以法律來培育和鼓勵創(chuàng)新的本意背道而馳,此類公司一般被稱為“專利流氓(Patent Troll)”。【1】
什么是標準必要專利?
顧名思義,標準必要專利就是實施某一技術標準所必須的專利。以通信領域為例,從最初的只能接打電話的大哥大(1G、頻分多址技術),到可以收發(fā)彩信的功能手機(2G、時分多址技術、GSM),再到可以上網的智能手機(3G、碼分多址技術、W-CDMA),再到現在可以高速上網的4G智能手機(4G、正交頻分復用技術、LTE),通信標準隨著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演進。作者鄧超《零基礎了解「標準必要專利」》一文解答了何為標準必要專利。
作者潘煒在《標準必要專利簡析》一文中提到,近年來,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糾紛案件不斷,近期的如英國的Unwired Planet訴華為,較早的如美國的微軟訴摩托羅拉,中國的華為訴IDC等等,由于這些案件不但涉及雙方當事人的重大經濟利益,而且對于行業(yè)的發(fā)展有重要影響,因此均引起了業(yè)界的廣泛關注。
標準必要專利本源上是技術衍生物,看似簡單,實則很不一般。標準必要專利涉及三方,標準組織、專利權人和標準使用者,三者通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關聯。作者肖振春《標準必要專利(SEP)真的很不一般》一文主要分析了標準必要專利的不一般體現在何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誰在劫持?》一文談到的標準必要專利,是指那些被技術標準所包含、不使用即不可能實施標準的專利。他認為,長期以來對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的“刻板偏見”,對專利劫持現象缺乏實證研究,不恰當地適用FRAND許可制度等,都給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運行留下尋租空間,容易導致專利實施者出現專利反向劫持問題。具言之,標準專利實施者以FRAND原則為借口,在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同時,惡意拖延許可使用費談判時間,或以權利人未告知其他被許可人費率,致使其無法判斷是否違背FRAND原則為由,向法院起訴,控告權利人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權。
作者李強在《淺析通信類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特點》一文中提到,標準必要專利同時滿足“專利”和“標準”的雙重屬性,這使得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既類似于又區(qū)別于普通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本文將從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出發(fā),總結通信類標準必要專利申請文本的撰寫特點,以期為讀者提供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工作的參考。在《淺析標準必要專利之技術交底書解讀》一文李強從技術交底書的文字本身的局限性出發(fā),探索準確、全面且高效地解讀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的方法。技術交底書是技術方案的承載主體,發(fā)明人通過技術交底書呈現發(fā)明創(chuàng)新構思。專利代理人基于技術交底書完成與發(fā)明人、客戶法務人員之間的溝通和專利法律文件的撰寫。他認為準確、全面且高效地解讀技術交底書,是專利代理人產出高質量專利法律文件的基礎,是體現專利代理人專業(yè)功底的重要方面,更是服務好關聯客戶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標準必要專利需要同時滿足“專利”和“標準”的雙重屬性,這種雙重屬性要求使得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解讀要求相較于對普通專利的技術交底書解讀要求會更加嚴格。
2022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韓國標準必要專利指南2.0》中文譯文版。據了解,2021年年底,韓國特許廳發(fā)布《標準必要專利指南2.0》(韓語版)。為讓我國知識產權相關從業(yè)人員更好了解相關內容,國家知識產權局國際合作司在取得韓國特許廳授權后,組織編譯了《韓國標準必要專利指南2.0》中文譯文版。
什么是NPE?
NPE,非專利實施主體的英文縮寫。NPE具有雙面性,某些機構和個人利用NPE這種形式,采用激進的、輕率的知識產權訴訟策略,糾纏甚至騷擾實體公司試圖投機獲利,與知識產權以法律來培育和鼓勵創(chuàng)新的本意背道而馳,此類公司一般被稱為“專利流氓”。雖然名聲不好聽,但不影響他們合法地伴隨國家法律法規(guī)而存在。NPE的名聲這么差,怎么會有信仰?NPE信條是什么?作者房曉俊在《NPE 的信條》一文中進行了解讀。
NPE:專利非實施主體或非應用實體,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為通過自身持有的專利對其他專利實施主體發(fā)起訴訟或其他手段以達到盈利的目的。作者丁偉在《企業(yè)如何有效應對NPE訴訟?》一文中對此進行詳解。
《物聯網領域專利許可談判策略及注意事項》一文提到,移動互聯網時代,芯片制造企業(yè)的專利權利人與手機制造商之間的專利訴訟此起彼伏、愈演愈烈,直到今天,高通和蘋果、華為、三星之間的專利訴訟仍在持續(xù)并在全球蔓延。國外高科技企業(yè)諸如高通、愛立信和諾基亞等在無線通信技術專利方面擁有絕對的領先地位,這也讓它們在2G、3G和4G甚至5G技術標準必要專利方面擁有絕對話語權,其它企業(yè)只要使用相關通信技術標準,則不得不向其繳納巨額的專利許可費。面臨無線通信技術專利權人維權逐步從蘋果、華為和三星等手機制造商轉移擴大戰(zhàn)場至其他物聯智能設備生產商的緊迫局勢,本文淺析被許可方專利管理者和這些企業(yè)或者相關NPE機構進行許可談判接觸時,為避免后續(xù)談判在專利許可費方面可能給被許可方帶來的損失,被許可方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及所要盡職的注意義務。本文由王建文、唐利、曾鈺瀅、趙嬌嬌、賈繼欣共同創(chuàng)作。
商業(yè)訴訟及趨勢分析
汽車領域
作者黃鶯在《2020年上半年,特斯拉是受專利流氓“騷擾”最多的汽車公司》一文中提到,2020年,特斯拉的股票大漲,這引起了“無利不起早”的專利流氓的注意。2020年7月15日,專注于打擊NPE專利爛訴行為的美國Unified Patents公司最新統計顯示:2020年上半年,特斯拉是所有汽車企業(yè)中,遭受NPE專利訴訟最多的公司。特斯拉上半年共收到四家NPE公司的5起專利訴訟,而排名第二位的福特汽車雖然也涉及了5起專利訴訟,但是由NPE發(fā)起的只有4起。
2020年4月,專利訴訟浪潮風起云涌。在《寶馬、奔馳、戴姆勒、沃爾沃相繼被告——2020年4月專利訴訟監(jiān)控大事件》一文中,作者王宇、何明倫提到,Stragent是美國專注于汽車領域的NPE公司,深耕該領域的專利訴訟12載。從2008年9月9日發(fā)起了其第一個針對福特汽車的專利訴訟開始,12年時間,已經發(fā)起了涉及51件專利的39次訴訟,大部分被告都是汽車廠商,以及為其提供車載電子設備的廠商。2020年4月Stragent發(fā)起對四大汽車企業(yè)的訴訟涉及4件發(fā)明專利,這些專利當前的專利權人和原始申請人都是Stragent,涉及在汽車的電子設備上分享信息的方法。
漢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健在“2022年中國汽車創(chuàng)新大會”上進行了題為《汽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用的計算》的主題演講。她指出,隨著新能源車、智能網聯車的興起,中國品牌占全球市場的份額越來越大,就SEP的實施地而言,中國是全球范圍最重要的實施地。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對許可費用,有管轄權的國家中最受關注,也是最活躍的是英國和中國。關于管轄問題英國法院和中國法院有一些針鋒相對的觀點,車企需要了解的是到目前為止管轄問題因為案例的演進已經有了明晰的裁判規(guī)則,總體來說就是中國有管轄權的,海外的法院也有平行的管轄權,所以一旦我們產生了爭議,可能就會存在并行的兩起訴訟,最后決定爭議走向的很有可能是不同國家法院審理的效力。
汽車是新一輪科技革命的先導性產業(yè),智能網聯汽車已成為全球汽車產業(yè)發(fā)展的戰(zhàn)略方向。為更好促進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yè)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加快推動汽車與通信、互聯網、人工智能等跨界產業(yè)的融合發(fā)展與技術創(chuàng)新,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知識產權分會、IMT-2020(5G)推進組、汽車標準必要專利工作組聯合發(fā)布《汽車行業(y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引(2022版)》。
通信領域
《專利戰(zhàn)火再起,酷派在中國針對韓國NPE泛泰提起費率之訴》一文提到,酷派在中國針對韓國NPE泛泰提起許可費率之訴,此舉不僅是中國企業(yè)為了維護其作為標準必要專利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做出的反擊,同時也是對此類妄圖通過海外訴訟來脅迫中國通訊廠商支付不合理許可費的NPE發(fā)出的又一次嚴厲警告。
作者青鸞在《歐洲NPE “SOLAS OLED”再次發(fā)起337調查,目標指向BOE》一文中講到,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中國制造業(yè)全面反彈,反而借到了全球出海的東風。好的開始,也意味著不遠處的危機,法律環(huán)境成熟,巨頭布局充分的歐美市場,未來3年內或將全面迎來針對中國制造的專利絞殺。
來自北京專獵前沿技術有限公司的奶昔君在《專利貨幣化巨頭Atlantic IP在華起訴三星,海外NPE不斷試水國內專利運營環(huán)境》一文中提到,來自愛爾蘭的Atlantic IP通過旗下多家許可實體對其中國專利發(fā)起主張,這使其成為新一批將中國納入其全球專利許可商業(yè)版圖的大型NPE中最大的一家。其中一家實體Neodron Ltd.近期就在美國引起了很大關注。
作者黃鶯在《買華為中興專利告美企,不去法院而是要求行政執(zhí)法!?NPE的風向變了?》一文中提到,中國的知識產權環(huán)境,已經獲得了美國嗅覺最靈敏的專利資本的認可,未來不僅在專利交易許可上,會進一步加強對優(yōu)秀中國專利的收購和交易,而且在專利貨幣化過程中的訴訟選擇策略上,也會盡可能的運用中國特有的法律制度,來獲得最大的收益。
作者王宇、何明倫,在《華為中興在美被訴侵權,遭老牌NPE打擊 ——2020年3月移動通信領域專利訴訟大事件》一文中提到,2020年3月13-22日,在美國德克薩斯州西區(qū)法院,老牌NPE公司,WSOU Investments又對華為、中興發(fā)起了多項專利訴訟,其中起訴華為侵犯了其10件專利權,起訴中興侵犯了其11件專利權。
同年6月,王宇在《中興繼續(xù)被告,遭遇WSOU第二波火力打擊——2020年6月專利訴訟監(jiān)控大事件》一文提到,2020年6月3日,WSOU又一次針對中興通訊發(fā)起了11項專利訴訟,也再一次選擇了對NPE比較友好的美國德克薩斯州西區(qū)法院。本月WSOU發(fā)起的訴訟涉及11件發(fā)明專利,這些專利當前的專利權人都是WSOU Investments,涉及路由器、基站、投影儀、移動終端、網絡管理系統等。
作者P卡丘,他在《振奮人心!小米公司成功反擊專利流氓Dareltech》一文講述了一個自拍桿產品專利侵權案件。2018年9月,一家名為Dareltech的公司向美國紐約南區(qū)聯邦地方法院起訴小米侵犯其自拍桿產品專利。最終,紐約南區(qū)聯邦地方法院駁回了原告Dareltech的所有訴求,并裁定Dareltech向小米進行賠償。Dareltech公司收購專利用于專利訴訟而非生產經營,符合NPE(非專利實施主體)特征,Dareltech公司妄圖通過專利訴訟獲得非法收益宣告失敗,小米主張賠償獲得法院支持。這一訴訟結果,既標志著小米公司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中維護自身權益所取得的勝利,也代表了中國企業(yè)在海外對抗專利海盜的反擊中取得成功。
作者Johnny Chen,在《這七家企業(yè)疑似侵犯滑動選擇及觸摸屏輸入專利被NPE提起337調查》一文中提到,觸摸屏的滑動選擇以及虛擬鍵盤防止誤觸功能已是現代手機和平板電腦的常見功能,然而2019年5月22日,一間名為Neodron Ltd.的NPE(Non-Practicing Entitie,非專利實施主體)使用原屬于Atmel公司的專利對聯想、微軟、三星、戴爾、惠普、摩托羅拉、亞馬遜一共七家知名企業(yè)提起USITC 337調查,另外同時也在德克薩斯州西區(qū)地方法院對上述企業(y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諾基亞撤回在德國曼海姆法院的一起針對OPPO的專利訴訟,這是諾基亞繼在德國的四件專利因穩(wěn)定性問題被法院中止審理、在印尼四件專利侵權案件被法院駁回之后,諾基亞在與OPPO的訴訟中的又一次受挫。詳情可查看作者丁文的《NO專利戰(zhàn)新進展:諾基亞撤回德國一針對OPPO訴訟》一文。
中國的智能手機終端在海外倍受消費者追捧的同時,在全球市場上不斷崛起的中國手機廠商也不斷受到來自海外標準必要專利(下稱SEP)權利人的“關注”,其中一部分,是已退出手機市場但手握眾多SEP的傳統通信技術巨頭,例如Ericsson、Nokia;一部分是從前者手中受讓專利但沒有任何實體業(yè)務的NPE(Non-Practising Entity),例如Unwired Planet、Conversant、InterDigital、Sisvel等。2019年以來,針對中國手機廠商的海外訴訟日趨頻繁,而訴訟的核心目標多以達成SEP許可為主。具體可查看《5G專利戰(zhàn)火初燃,中國手機廠商直面全球挑戰(zhàn)》一文。
訴訟趨勢
作者區(qū)道明在《海外NPE訴訟增長新趨勢及聯合應對策略》一文主要簡述了海外NPE訴訟增長新趨勢及聯合應對策略。在海外疫情的持續(xù)影響下,由NPE(Non-Practicing Entity,非專利執(zhí)行實體)發(fā)起的專利訴訟量呈明顯增長態(tài)勢,值得引起外向型企業(yè)的關注。相對于研發(fā)實體公司,NPE發(fā)起專利訴訟往往形成被告數量眾多的規(guī)模效應,因此聯合應對是該類案件中一種重要策略,中小企業(yè)可尋求相關維權援助機構的幫助,抱團取暖,積極應訴。
作者秦樂、李梅、畢春麗,來自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技術與標準研究所,在《全球NPE訴訟情況及典型NPE分析》一文中提到,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知識產權不但成為企業(yè)征戰(zhàn)商場的重要籌碼,也成為NPE(Non-Practicing Entity,非執(zhí)業(yè)實體或者非專利實施實體)的獲利工具。我國信息通信企業(yè)越來越多地走出國門,市場份額逐漸增長,正慢慢成為NPE眼中的“肥羊”,給產業(yè)發(fā)展帶來較大風險。
越來越多的NPE轉向汽車領域。2021年與2020年同期相比,2021年第3季度部分行業(yè)訴訟案件明顯增加,尤其是針對汽車的NPE訴訟增長182%,移動通信和設備增長133%、消費電子和電腦增長71%、半導體增長64%以及金融服務增長48%;而生物技術和制藥NPE訴訟減少。此前,《RPX公布NPE專利訴訟最新趨勢》。
禁訴令和標準必要專利
禁訴令是個什么制度,為什么在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出現禁訴令爭端,中國法院未來會如何運用禁訴令制度。來自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的馬東曉、高文杰在《禁訴令,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下的緣起、現狀和趨勢》綜合現有研究成果和各方信息,結合目前法院已經作出的五個案例進行粗淺的梳理和介紹。
2022年2月18日,歐盟常駐WTO代表團對中國“反訴禁令”向中國WTO代表團提出磋商請求。作者吳征就歐盟常駐WTO代表團對中國“反訴禁令”向中國WTO代表團提出磋商請求發(fā)布了全譯文。
SEP與FRAND原則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創(chuàng)作了“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等多個專題。在《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對FRAND相關聲明的調研》一文中作者提到,數年來,眾多實體已經基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的原則,發(fā)布了與4G / 5G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相關的聲明。本文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一篇,這些文章將會回顧這些聲明,重點關注其中一些不同的觀點,并通過參考標準制定組織的政策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供與這些聲明有關的背景。
在《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二):對標準必要專利(SEP)進行許可所作的聲明》一文中作者寫道,數年來,眾多實體已經基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的原則,發(fā)布了與4G / 5G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相關的聲明。本文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二篇,這些文章將會回顧這些聲明,重點關注其中一些不同的觀點,并通過參考標準制定組織的政策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供與這些聲明有關的背景。
在《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三):FRAND許可費基準聲明和移動無線標準必要專利》一文中作者寫道,具體的FRAND費率以及如何應用FRAND費率的問題與FRAND費率所適用的許可費基準有關系。本文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此文章則關注于有關FRAND許可費基準的聲明。
在《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四):分析移動無線SEP的FRAND聲明》一文中提到,SEP所有者在達成FRAND許可的過程中(即,作為過程的FRAND許可)的義務,這不同于FRAND條款和條件本身(即,作為結果的FRAND許可)。本文是系列文章的第四篇,此文章重點討論FRAND許可過程中關于SEP所有者的義務的聲明。
《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五):實施者義務》一文重點對實施者義務進行了思考。
在《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一)│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與FRAND許可費率》一文中作者寫道,將FRAND許可費率區(qū)別于專利侵權的合理使用費的一種方式是FRAND使用費必須考慮使用費累加的問題。這種限制反映在用于確定SEP價值的“自上而下(top-down)”法中,該方法首先計算與標準有關的所有SEP的總使用費,然后反推確定指定專利或專利組合的價值,總使用費通?;趯@姓吆推渌鸖EP所有者向相關標準化機構或針對特定標準作出的聲明。
在《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二)│Optis Wireless 訴 Apple案的判決對SEP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意義》一文中作者寫道,此前,Rodney Gilstrap法官發(fā)布了“關于法官審判以及支持性事實認定和法律結論的意見和裁定”(下面簡稱為“意見和裁定”)并裁定進入最終判決。該意見和裁定讓我們更清楚地了解了針對SEP的損害賠償問題,包括針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的作用問題,但也留下了一些懸而未決的關鍵問題。
在《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三)│ Optis Wireless訴Apple案件關于損害賠償做出重新審判指令》一文中作者寫道,2021年4月14日Rodney Gilstrap 法官做出了一個令人出乎意料的指令,即下令對Optis Wireless Technology, LLC等訴Apple Inc.案(案號:2:19-cv-00066-JRG,德克薩斯州東區(qū)法院)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重新審判,雖然本案的先前判決中并不存在基于FRAND的主張。這一指令為與標準化技術相關的專利損害賠償本已渾濁的水域增添了更多的淤泥。
與此同時,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也撰寫了多篇有關F/RAND與標準必要專利主題的文章。如,《關于遵守自愿F/RAND承諾的SEP最新政策草案的理解(第一部分) 》一文中作者寫道,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在必要性、善意談判的構成要件以及應如何解決與FRAND相關的糾紛等問題上提出了不受支持和/或不切實際的立場,這種做法鼓勵了反向劫持并使專利持有人承擔了過多負擔,從而可能破壞微妙的FRAND平衡。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中,對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之前的2013年和2019年政策聲明進行回顧。
《“一”是最孤獨的數字: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自愿受 F/RAND 承諾約束的2021政策聲明草案的分析(第二部分)》一文中作者寫道,孤立地分析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就像試圖不戴眼鏡觀看3D電影。因為只有在考慮真正FRAND許可承諾的語言,才能辨別出2021年政策草案中包含了許多不受支持和不正確的假設聲明,并理解其含義。在本系列第二部分中,我們考慮了對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做出的特定許可承諾的語言,以及與之相關的各種法律聲明。
《“劫持”幽靈的回歸:針對自愿受 F/RAND 承諾約束的SEP的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的分析(第三部分)》一文中作者寫道,SEP持有人通過禁令威脅,利用SEP獲得比他們在標準化之前通過談判能夠獲得的更高的補償的機會主義行為,會損害對標準化產品的投資,延遲標準化產品的上市,抬升價格,并最終損害消費者和小企業(yè)。在此第三部分中,我們將討論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具體觀點特別強調草案與ETSI框架的不一致之處,以及劫持說法對涉及個別美國專利的情況并不適用的情形。
《向 ETSI “延遲”披露知識產權并不會導致在美國或英國無法行使專利權》一文中作者寫道,美國和英國最近的兩項法院判決分別考慮了(i)根據歐洲電信標準協會 (ETSI) 知識產權 (IPR) 政策第 4.1 條的披露義務,以及 (ii) 該條義務對受政策約束的專利的可行使性(enforceability)的影響。這些決定證實,Optis 及其在先權利人均未違反其根據第 4.1 條向 ETSI 披露知識產權的義務,其披露時間也不構成嚴重的不當行為,而這種嚴重的不當行為會導致基于美國法律的默示棄權或英國判例法下的禁反言,從而阻止或限制專利的可行使性。
《“我的責任應當被豁免” (“I Shall Be Released”):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實施者最喜歡的歌曲》一文中作者寫道,在沒有證據表明專利所有者不準備給予FRAND 許可的情況下,憑什么“需要給予許可”的義務能夠被那些未經許可就實施專利技術的人濫用從而逼迫權利人獲得責任豁免?據我們所知,沒有任何其他“許可”制度以這種方式運作。
《標準必要專利政策聲明撤銷公告因缺乏透明性引專利權人猜測》一文中作者寫道,如IPWatchdog近期所報道,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NIST) 和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 (DOJ) 于2022年 6 月8日發(fā)表聲明,撤銷了2019 年 12 月 19 日發(fā)布的與自愿 F/RAND 承諾相關的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救濟措施的政策聲明(2019 年政策聲明)。該聲明的腳注進一步指出,“主管機構不會恢復 2013 年 1 月 8 日發(fā)布的由 DOJ 和 USPTO頒發(fā)的與自愿 F/RAND 承諾相關的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救濟措施的政策聲明?!逼婀值氖?,該聲明并未提及 2021年發(fā)布的與自愿 F/RAND 承諾相關的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救濟措施的政策聲明草案(2021 年政策聲明草案),該聲明草案因各種各樣的原因受到了行業(yè)參與者的廣泛批評。我們的問題很簡單:為什么需要撤銷2019年政策聲明,而不是簡單地不繼續(xù)執(zhí)行 2021 年政策聲明草案,或者,為什么不直接修訂2019年政策聲明中主管機構不贊同的部分?通過把“嬰兒連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專利所有者現在只能猜測主管機構在這些問題上的立場。
本主題以上文章均由北京思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翻譯。
后記
如果想要在國際商場上占據優(yōu)勢地位,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和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必不可少。尤其是通信、汽車、智能制造等產業(yè),走向國際必定會面對高強度的海外企業(yè)訴訟攻擊,更需要中國企業(yè)加大對科技創(chuàng)新的研究投入,全面布局知識產權保護。
注:
【1】來源:IPRdaily中文網,作者:房曉俊,標題:NPE 的信條,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3Lx-vrslDp6Bn_tEmfXJ5A
(原標題:你了解SEP與NPE嗎?從SEP與NPE商業(yè)訴訟中我們可以學到什么?)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你了解SEP與NPE嗎?從SEP與NPE商業(yè)訴訟中我們可以學到什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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