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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專題
納暮2年前
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一、王某訴郭某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1997年5月紀錄片《解放陽泉》播出,其中首次公布“中國共產黨親手創(chuàng)建并命名了自己輝煌歷史上第一個英雄的城市——陽泉市”,王某為該片編導。2004年陽泉市委黨史研究室、陽泉市檔案館編著《中國共產黨陽泉歷史》載明:“陽泉作為中國共產黨建國前親手創(chuàng)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陽泉市成為中國共產黨在奪取全國勝利之前親手創(chuàng)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王某參與編著。2013年,王某所著《問鼎山城——山漢影視作品選》一書中載明:紀錄片《問鼎山城》為2007年6月15日全國專家、學者通過陽泉“中共創(chuàng)建第一城”歷史稱號起了決定性作用。2020年,原陽泉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郭某某在《陽泉黨史》上發(fā)表《打造“中共創(chuàng)建第一城”品牌的思考與建議》一文,其中載明:“陽泉是中國共產黨創(chuàng)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這一提法,最早在2004年版市委黨史研究室編纂的《中國共產黨陽泉歷史》中提到”。王某認為郭某某“中共創(chuàng)建第一城”的提法侵犯了其作為“中共第一城”歷史課題提出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故訴請法院判令郭某某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中共第一城”“中共創(chuàng)建第一城”是對特定歷史事件的客觀描述,屬于公共領域的紅色文化歷史資料,并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者的創(chuàng)作成果,任何人均不能將其納入私人領域獨享,阻止他人使用。因此,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紅色文化資源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人民在長期革命斗爭和建設實踐中形成的偉大革命精神的有形載體,是中國共產黨與廣大人民的寶貴精神財富、文化財富、歷史財富。在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案件中,要結合歷史條件與政策背景,注重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


二、晉城市向前走商貿有限公司訴晉城市昊揚商貿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陽阿古鎮(zhèn)坐落于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太行山麓,具有兩千六百多年的歷史,先后被授予“中國歷史文化名鎮(zhèn)”“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xiāng)”等稱號。晉城市向前走商貿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19年11月先后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在酒類商品上注冊“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商標,并分別于2019年1月、2020年8月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其并非專業(yè)的酒類經銷企業(yè),也未將上述商標用于酒類商品的生產和銷售。


晉城市昊揚商貿有限公司系從事預包裝食品、酒類批發(fā)的商貿企業(yè),2018年5、6月間,委托汾酒集團生產了一批標識有“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字樣的白酒,并批發(fā)給本地的一些小門市部銷售,后因產品銷路不暢,之后再未委托生產。


晉城市向前走商貿有限公司曾向晉城市昊揚商貿有限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參與“合作”或出資購買 “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商標,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向法院提出訴請,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陽阿古鎮(zhèn)”系列白酒并賠償經濟損失150余萬元。


法院判決:晉城市昊揚商貿有限公司使用“陽阿古鎮(zhèn)”標識的時間早于晉城市向前走商貿有限公司“陽阿”“陽阿古鎮(zhèn)”商標的核準注冊時間,并無攀附其商標的故意。晉城市向前走商貿有限公司未將其注冊的案涉商標使用在白酒產品上,且消費者根據(jù)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上突出使用的“汾酒集團”“杏花村”“白玉坊”等商標,可以很容易地判斷出產品的實際來源,不會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因此,判決駁回晉城市向前走商貿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注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保護商標的實質就是保護商標通過使用所積累的商譽。注冊商標后如不使用,而是作為向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與商標法保護商標權的根本目的相?!,F(xiàn)實中,不乏有公司將知名人物、著名景點、歷史典故等搶注商標卻不實際投入使用,通過提起侵權之訴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此類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商標注冊和使用的秩序。人民法院對此類行為作出否定性的評價,亮明了司法的態(tài)度,維護了公平正義,對社會作出了明確的正向指引。


三、山西誠意合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訴聞喜縣任誠意煮餅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聞喜煮餅是具有濃郁特色的地域名產。誠意祥聞喜煮餅是聞喜煮餅大師任誠意老先生于十八世紀初所創(chuàng),具有酥沙綿香、料正味醇的特色。


1988年11月,國家商標局核準聞喜縣雙盛合記食品有限公司“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煮餅”,2015年12月,山西誠意合食品銷售有限公司受讓“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商標,系該商標的持有人,該商標專用權在有效期限內。


2011年8月20日,國家商標局核準聞喜縣任誠意煮餅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文字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面包;糕點;蛋糕;小蛋糕(糕點);甜食;糖點(酥皮糕點);漢堡包;餅干;由碎谷、干果和堅果制的早餐食品。商標專用權在有效期限內。


山西誠意合食品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聞喜縣任誠意煮餅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為叔侄關系,均為任誠意老先生的嫡系子孫及非遺傳承人。


山西誠意合食品銷售有限公司以聞喜縣任誠意煮餅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使用“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文字商標侵害其“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商標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本案雙方當事人將任誠意老先生的誠意祥聞喜煮餅的歷史傳承元素“誠意祥”“任誠意”申請注冊商標,不存在互相攀附的故意,均處于合法有效的狀態(tài),均可合法使用。但案涉商標使用同一祖先的歷史傳承元素“誠意祥”“任誠意”,只能得到商標法有限的保護,不能阻止相關企業(yè)正當使用。因此,判決駁回山西誠意合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我省是老傳統(tǒng)特色產業(yè)產品資源比較豐富的大省,對涉及老傳統(tǒng)特色產業(yè)產品的注冊商標如何保護,不僅涉及企業(yè)核心知識產權價值的實現(xiàn),還涉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妥善解決此類商標權的保護問題,需要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尊重歷史因素和現(xiàn)實經營狀況,從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和諧健康發(fā)展等角度,綜合考量判斷,從而作出符合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普遍的樸素的公平正義期待、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


四、史某某訴王某某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王某某是“一種治療胃病的中藥制劑及其制備方法”(以下簡稱“治療胃病”專利)及“一種治療前列腺疾病中藥制劑及其制備方法”(以下簡稱“治療前列腺”專利)兩項發(fā)明專利的發(fā)明人和原專利權人。同時,王某某還是山西侯馬霸王藥業(yè)有限公司(簡稱“侯馬霸王”)和山西侯馬欣益有限公司(簡稱“山西欣益”)控股股東。依據(jù)前述兩項專利生產的“猴頭健胃靈”和“男康片”是上述兩家公司的主營及主要銷售產品。


2008年3月5日,王某某和史某某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及《股份轉讓合同》,約定,王某某將自己持有的侯馬霸王、山西欣益兩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史某某,同時將涉案的“治療胃病”和“治療前列腺”兩項專利無償轉讓給史某某,后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依法將兩專利權登記人變更為史某某。從2008年到2015年,王某某對前述兩項專利權的簽訂、轉讓、變更、合同履行及再轉讓均未提出過任何異議。


2015年王某某以史某某辦理專利權轉讓變更時,《變更協(xié)議》上的簽名并非其親筆簽名、轉讓行為存在瑕疵為由,訴請法院,要求將上述兩項專利恢復至其名下。隨后,史某某訴請法院,要求確認其與王某某簽訂的《專利權轉讓合同》有效并繼續(xù)履行,并責令王某某協(xié)助其辦理該專利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


法院判決:王某某與史某某簽訂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及《股份轉讓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由合同約定可以看出,《專利權轉讓合同》實際上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因此在史某某按照約定履行了所附義務即按照《股份轉讓合同》完成收購股份并支付相應轉讓款后,《專利權轉讓合同》即應生效,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雖然史某某在辦理涉案專利權變更登記過程中存在瑕疵和不當做法,但并不影響《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因此,判決王某某協(xié)助史某某辦理涉案兩項專利權的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


典型意義:本案股份轉讓的核心是專利權轉讓,案涉專利是兩家藥企的核心價值,也是轉讓股份的主要內容。在雙方完成股份轉讓后,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信守約定,全面履行,繼續(xù)完成《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約定義務。本案的依法審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以實現(xiàn)實質正義為價值目標的司法導向。


五、杭州拾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訴太子龍服飾有限公司商標特許經營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太子龍服飾有限公司是TEDELON和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注冊商標的合法持有人。2020年1月,太子龍服飾有限公司與杭州拾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TEDELON”“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約定:太子龍服飾有限公司將TEDELON和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商標第25類男女內衣、男女襪子、男女睡衣類別授權許可杭州拾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淘寶網(wǎng)、唯品會、京東商城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使用,許可期限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雙方還約定,第一年銷售指標1000萬元以上,商標許可使用費每年費用30萬元,品牌商譽保證金100萬元。杭州拾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太子龍服飾有限公司繳納了100萬元品牌商譽保證金,支付商標使用費15萬元,當年度的商標使用費尚有15萬元未支付。由于疫情等原因,杭州拾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效益不佳,直至2020年4月份才在天貓開設“太子龍內衣旗艦店”。其于2020年9月起提出解除合同,多次在微信上與太子龍服飾有限公司員工協(xié)商退出網(wǎng)店事宜,但是太子龍服飾有限公司未予正面回應。此外,雙方曾就商標的防偽標進行過清算,但存在分歧。雙方就案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于2020年12月31日已經解除發(fā)生爭議。杭州拾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已正式解除,太子龍服飾有限公司立即退還其繳納的品牌商譽保證金100萬元。


法院判決:案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第一年銷售指標1000萬元以上,但杭州拾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僅完成了36余萬元,與合同預期目的相關甚遠。究其原因,疫情的影響是一個重要因素。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況下,杭州拾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合同,將雙方當事人從合同履行的僵局中解脫出來。綜合考量本案合同履行、收益情況及影響合同履行的客觀因素,考慮本案違約情況,兼顧雙方利益平衡,法院判決解除雙方案涉合同,由太子龍服飾有限公司向杭州拾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品牌商譽保證金83萬元。


典型意義:商業(yè)特許經營許可,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現(xiàn)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經營的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目的是合理使用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現(xiàn)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實現(xiàn)特許人、被特許人雙贏的合同目的。


當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合同僵局”的情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賦予違約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利。從維護公平和誠信原則考量,在出現(xiàn)合同僵局時,往往享有解除權的一方要求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但是繼續(xù)履行合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雙方利益嚴重失衡時,人民法院主動作為,能動司法,及時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有利于雙方從合同僵局中及時解脫,適時再尋商業(yè)機會,合理高效配置資源,促進社會經濟繁榮發(fā)展。


六、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山西瑞捷特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烽火麗人》影視作品享有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其于2021年8月13日發(fā)現(xiàn),顯示主辦單位為山西瑞捷特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網(wǎng)站域名為tybpqwx.com的“a67手機電影網(wǎng)”可以全劇播放《烽火麗人》影視作品。故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山西瑞捷特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過其所經營的“a67手機電影網(wǎng)”提供影視作品《烽火麗人》的在線播放服務并判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審理中,山西瑞捷特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提交公證書顯示,案涉注冊的域名屬于凡科網(wǎng),該域名由凡科網(wǎng)轉給其他的經營者使用,現(xiàn)由阿里巴巴在運營使用。根據(jù)凡科網(wǎng)網(wǎng)站頁面顯示,tybpqwx.com已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未續(xù)費。


法院判決:我國對非經營性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當某網(wǎng)站涉嫌侵權,初步推定該網(wǎng)站的備案開辦者為涉嫌侵權人,如果備案者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侵權時其并非網(wǎng)站的實際經營者,備案者對實際行為人的行為后果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備案主體信息顯示主辦單位雖為山西瑞捷特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但其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后并未續(xù)費。根據(jù)山西瑞捷特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證書證實,在其未續(xù)費的情況下,該網(wǎng)站域名不能再使用。即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3日取證時,山西瑞捷特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已不再使用該域名,并非實際侵權人。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應當向該域名的實際經營人主張權利。故判決駁回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平臺對備案登記的網(wǎng)站域名或公眾號具有審核監(jiān)管的法定責任,應當及時清理處置不再使用的網(wǎng)站域名或公眾號。同時,不論個人還是公司對其備案登記的網(wǎng)站域名或公眾號,如不再使用時,應及時予以清理注銷,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七、山西瑞亞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訴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7年4月,山西瑞亞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蒙某某簽訂《勞動合同》,并于2019年5月任命其為集團營銷副總。2019年12月,深圳市瑞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注冊成立,蒙某某的父親為股東。2020年2月,蒙某某從山西瑞亞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離職,并在2020年3月成為深圳市瑞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新任股東。山西瑞亞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認為蒙某某離職后利用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獲取的客戶資源、對該公司運營模式的高度熟悉、產品價格體系的了解、采購渠道的熟悉等,復制該公司的經營模式,搶占該公司原有客戶,給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


法院判決:商業(yè)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qū)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wěn)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山西瑞亞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提交的客戶名單中并沒有反映某客戶的交易習慣、意向及區(qū)別于一般交易記錄的其他內容。在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關展會期報、會刊等資料亦收錄有相關企業(yè)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難以認定客戶名單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并且,山西瑞亞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蒙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時未簽訂保密協(xié)議,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蒙某某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獲取、保留及使用相關客戶信息。綜上,蒙某某并未侵犯山西瑞亞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商業(yè)秘密。故法院判決駁回山西瑞亞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


對于屬于商業(yè)秘密的信息,企業(yè)應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設立保護屏障,如采取加密技術、設立機密區(qū)域、與員工簽訂保密協(xié)議等措施。如企業(yè)對自認為屬于商業(yè)秘密的信息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八、陳某某等六人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案


案情簡介:2020年4月至9月期間,以羅某某為首的售假團伙,由羅某某在境外遠程操控,陳某某、陳某某、余某、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我國境內進行實際操作,通過微信群尋找需求客戶,在全國范圍內銷售“3M”牌、“大勝”牌N95口罩等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其中陳某某、陳某某、余某、徐某等人分別負責財務、生產、銷售、售后、物流等事務并且均提供個人銀行賬戶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使用。楊某某、李某某系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新佳廣告設計服務部的經營人員,在羅某某授意下直接或委托他人為羅某某團伙制作居間合同、銷售合同、說明書、條形二維碼貼標、防偽標、包裝膠帶、包裝盒、包裝箱等。經審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6日期間,羅某某等人銷售假冒“大勝”N95口罩50萬個,銷售金額人民幣925萬元;銷售假冒“3M”N95口罩53萬余個,銷售金額人民幣1681余萬元。


法院判決:陳某某等六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分別判處陳某某等六人五年至六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正規(guī)廠家生產的口罩是有效阻隔病毒轉播、防范疫情擴散的關鍵防護物資,市場需求較大。陳某某等六人利用民眾對口罩等防護物資的渴求心理和“3M”“大勝”品牌在口罩的知名度,通過微信渠道向多個地方銷售“3M”“大勝”N95口罩等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犯罪故意明顯,社會危害極大,影響十分惡劣。人民法院通過刑事手段對此類涉疫情知識產權犯罪予以嚴懲,維護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來源:山西發(fā)布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山西省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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