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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解決的新路徑

行業(yè)
阿耐2年前
仲裁 -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解決的新路徑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國內涉外知識產權侵權爭議仲裁調解第一案?!?/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侯恒 甘澄宇 路盛律師事務所


知識產權維權成本高、訴訟效率低等問題一直是困擾司法實務的難點。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斷成熟,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除了傳統(tǒng)的行政與司法雙軌保護模式外,知識產權調解、仲裁等方式也開始成為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重要一環(huán)。


近期,一起涉外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行政投訴未能獲得保護的情況下,通過迅速調整維權策略,用仲裁程序來推進維權進程,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該案是國內涉外知識產權侵權爭議仲裁調解第一案。


案情簡介


本案權利人是一家總部位于美國的全球知名糖果、巧克力產品生產商 ,旗下?lián)碛斜姸嘀放?,其產品在中國擁有遠超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涉案商標為權利人于1993年注冊的“D”(文字)商標,該商標用于公司生產的“D”系列巧克力產品,并且該產品在中國經長時間的宣傳和推廣后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曾分別于2005年和2014年被國家商標局和國內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本案侵權人廣州某化妝品公司不僅于2005年將權利人的商標“D”登記注冊為企業(yè)字號使用,而且近年來還在其官網(wǎng)、辦公場所、電商平臺上突出使用與權利人商標相同的“D”標識。


隨后,在侵權人收到警告信但未采取任何實質性整改的前提下,案件進入行政投訴程序,但因“D”商標注冊的商品類別的范圍等相關因素,未能得到行政部門的支持。在調整維權策略時,本所綜合考慮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民事訴訟和仲裁等方式的可行性后,決定將案件轉入仲裁程序解決。最終,案件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于2022年11月正式受理,僅兩個月后,雙方就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侵權人承諾按照權利人的要求使用“D”標識及其中文字樣,以避免侵犯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防止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


維權思路


本案中,由于化妝品和巧克力在銷售渠道和受眾上具有一定的重合,化妝品公司突出使用“D”標識用于公司宣傳并將“D”標識顯著用于化妝品描述中,該行為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化妝品公司的產品來源于權利人或者與權利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lián)關系。因此,為了防止混淆產生的不利后果,本案以商標專用權為權利基礎,明確了維權目標。在仲裁環(huán)節(jié)中,該化妝品公司在明確認識權利人注冊的商標為馳名商標,可享受跨類保護后,立場有了相應的轉變,表示愿意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該化妝品公司承諾不再單獨或突出使用 “D” 標識,同時接受了權利人對其使用“D”標識的嚴格限制,保護了權利人的權益,達到了維權目的。


本案在尋求維權方式上經歷了較多取舍,通過策略抉擇,最終確定了高效便捷的仲裁方式。在本案開始的行政保護程序中,由于有關行政部門對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未能進行認定,如何進行下一步的維權措施成為案件的關鍵,需要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侵權訴訟以及仲裁等現(xiàn)有的知識產權維權措施中綜合評估考量。仲裁作為解決民事爭議的有效方式,在解決民商事糾紛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而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無形財產,以往多采取行政救濟、司法訴訟等方式維權,較少采取仲裁解決,但仲裁具有“保密性強、維權成本低、裁決效率高”等獨特優(yōu)勢,所以在充分溝通了解權利人的維權目標和成本效率等期待下,最終選擇了仲裁這一有別于傳統(tǒng)的維權途徑。


在確定仲裁作為維權方式后,如何順利進入仲裁程序是本案的又一關鍵。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轉入仲裁的前置條件是糾紛當事人簽署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但對于侵權人來說,其通常會抗拒進入任何糾紛解決的官方程序,尤其當仲裁程序系由權利人提出,可能對權利人有利時,侵權人幾乎不可能同意簽署仲裁協(xié)議。因此,如何勸說侵權方簽署仲裁協(xié)議,是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進入仲裁的一大難點。在本案中,權利人與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仲裁機構和化妝品公司進行了充分的溝通,闡明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支持下,化妝品公司最終同意簽署仲裁協(xié)議,案件由此成功進入仲裁環(huán)節(jié)。通過仲裁中的調解協(xié)商,雙方達成了滿意的調解方案。本案最終的結果表明,仲裁在本案中充分體現(xiàn)了快速、低成本和靈活的優(yōu)勢,既實現(xiàn)了權利人案件處理的目標,也終局性地解決了雙方的糾紛,是值得嘗試的維權新方式。


打開維權新思路——知識產權仲裁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即ADR在英美等西方國家已經有長足發(fā)展,其制度目的在于緩解司法機關的辦案壓力,同時也提供了訴訟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給予了當事人糾紛解決方式的自主選擇權。近年來,中國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也逐漸受到理論和實務的重視,《“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中首次提出要構建知識產權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使仲裁、調解、訴訟和行政救濟的充分銜接,解決訴訟“案多人少”的問題,因而開展知識產權仲裁是中國積極推廣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目標之一。


(一)知識產權仲裁的優(yōu)勢


1.尊重當事人自主性:

仲裁方式中,一方面當事人對于糾紛的處理擁有自主權,可以事先簽訂仲裁協(xié)議,也可以事后補充仲裁條款,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對仲裁機構、程序規(guī)則、適用法律等進行選擇,有利于達到當事人對糾紛處理結果的預期目標。


2.具有效率性與經濟性:

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縮短甚至略去部分程序以加快紛爭解決。據(jù)筆者了解,廣州仲裁委員會便設置了網(wǎng)絡仲裁的程序,案件全程可在線上進行,審限也大大縮短。另外,仲裁獲得的文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可將生效裁決直接付諸執(zhí)行。同時在“一裁終局”的制度設計下,不會有未來更多的經濟和時間成本產生。


3.專業(yè)性和保密性強:

知識產權糾紛通常涉及技術領域,對于專業(yè)性具有很高要求,當事人可以按照仲裁程序選擇具有相關領域專業(yè)知識的仲裁員進行裁決,更利于正確、高效地解決糾紛。其次仲裁程序對于案件的保密性更強,雙方當事人可以決定保密方式,還可通過合意約定程序規(guī)則來最大限度避免泄密給當事人的市場競爭力和商譽造成負面影響。


(二)知產侵權案件選擇仲裁的條件


如前所述,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由于仲裁協(xié)議的制約,較難進入仲裁程序,行政救濟和民事救濟仍是主流的糾紛解決路徑,而仲裁作為行政和民事程序之外的補充性知識產權侵權保護途徑,根據(jù)筆者的經驗,在案件符合下面三種條件時,權利人可以考慮將案件從行政保護轉入仲裁解決: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爭議,導致行政救濟結果存在不確定性

權利人希望以快速、便捷的方式解決糾紛

權利人對案件有保密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的侵權行為,有時實務中定性難度較高,若通過行政救濟途徑無效時,采用調解、仲裁等ADR方式解決,不失為一種極好的替代方案。本案從仲裁立案到調解完成僅耗時兩個月,既是高效靈活為權利人保護權益的范例,也是知識產權維權方式的創(chuàng)新,成為國內涉外知識產權侵權爭議仲裁調解第一案。


(三)知產仲裁維權優(yōu)勢凸顯


隨著知識經濟發(fā)展迅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愈來愈多,通過完善知識產權領域的ADR機制,知識產權糾紛將更快更好的化解。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問題上, 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有著一定優(yōu)勢, 同時國內在知識產權領域對于除司法、行政保護外的補充性糾紛解決途徑也有著現(xiàn)實需求。在處理具體案件過程中,需要打開維權思路,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并不是完全獨立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將不同類型的糾紛解決方式融合適用、取長補短。 


目前,中國部分地區(qū)的仲裁委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之間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協(xié)調機制,對于一些存在爭議的侵權行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獨立做出自己的行政決定的同時,仍然可以協(xié)調案件轉向仲裁,實現(xiàn)行政保護和仲裁的無縫銜接。本案所提供的維權方式就是一個典型案例,為更多的權利人提供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的新思路。 


(原標題:路盛洞察丨仲裁 -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解決的新路徑)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侯恒 甘澄宇 路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仲裁 -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解決的新路徑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仲裁 -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解決的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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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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