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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

行業(yè)
阿耐10個月前
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本文從民事案件層面探討,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 牟子健


摘要 >>


行為人高薪雇傭收廢品破爛的人,每天蹲守在對方制藥廠外面的垃圾站,收集整理對方排放的垃圾,試劑試紙,廢水,然后交給行為人,行為人從中獲得、分析獲悉對方的商業(yè)秘密,行為人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


鑒于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中關于認定是否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有區(qū)別之處,在這里,僅在民事案件層面就是否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案情簡介


A制藥廠是一家研發(fā)、生產醫(yī)藥的廠家,廠區(qū)外面的南門、東門、西門分別有垃圾站,其中,位于南門、東門的垃圾站因靠近實驗室,初級產品生產車間,故每天傾倒、排放的垃圾很多,其中包含有大量廢棄的試劑試紙,試管中的廢水,原材料、下腳料。


甲某系另外一家有競爭關系的制藥廠研發(fā)人員,其經常蹲守在A制藥廠外面的垃圾站,收集整理這些排放的垃圾,某日,當他在A制藥廠外面的垃圾站收集整理對方排放的垃圾時,受到當地收廢品的拾荒者乙某、乙某的妻子丙某,及丙某的弟弟丙2丙3的毆打,說此地的垃圾全歸他們管,讓甲某滾遠點,甲某與他們商量,讓他們幫自己收集每天傾倒、排放這些垃圾,并叮囑要特別注意其中的試劑試紙,試管中的廢水,原材料、下腳料,約定報酬每個月6000元,每天上午11點把其中有價值的東西交給甲某,丙某的弟弟丙2說:他們制藥廠東門排放的垃圾最多,南門是每天晚上11點往外面運送垃圾,甲某當即承諾丙2丙3報酬各增加1000元,達到每個月7000元,每天凌晨2點鐘把其中有價值的東西交給甲某,之后的2個月,乙某、妻子丙某,及丙某的弟弟丙2丙3在A制藥廠外面的垃圾站收集整理對方排放的垃圾,并將其中的試劑試紙,試管中的廢水,原材料、下腳料按時交給甲某,至A制藥廠察覺發(fā)現時甲某向他們已經累計支付報酬共計52000余元。


問題1:最初甲某自己一個人經常蹲守在A制藥廠外面的垃圾站,收集整理排放的垃圾的行為是否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


問題2:之后,甲某高薪雇傭多名收廢品破爛的人,每天收集整理對方排放的垃圾,試劑試紙,廢水,甲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


解析


關于問題1:最初甲某自己一個人經常蹲守在A制藥廠外面的垃圾站,收集整理排放的垃圾的行為是否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


筆者認為此種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


關于是否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需要從權利人與侵權人兩個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暨兩個關鍵詞:權利、侵權。


首先從權利人的角度來分析:


《民法典》第123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yè)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客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法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yè)信息。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看,商業(yè)秘密的一個重要認定點就是“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為防止商業(yè)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相應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yè)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yè)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以及第六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yè)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一)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

(二)通過章程、培訓、規(guī)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yè)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戶、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產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qū)分管理的;

(四)以標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取的人員范圍等方式,對商業(yè)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區(qū)分和管理的;

(五)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yè)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復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yè)秘密及其載體,繼續(xù)承擔保密義務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A制藥廠每天向外面的垃圾站排放垃圾,如果主張垃圾中包含的試劑試紙,廢水是制藥廠的商業(yè)秘密,那么,每天向外面的垃圾站排放垃圾這種做法本身是不是上述法規(guī)所描述的一種“(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顯然不是,一個謹慎的、負責的經營主體是不會把具有商業(yè)價值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扔到垃圾中來進行保密的。


其次,從侵權人角度來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如果僅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看,最初甲某自己一個人經常蹲守在A制藥廠外面的垃圾站,收集整理排放的垃圾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但是從貫徹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還需要排除行為人甲某的行為不是商業(yè)間諜行為,這就需要分析侵權人暨經營者的主觀狀態(tài)是否有惡意。


當然,侵權人不會主動承認自己就是來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yè)秘密的,就本案而言,行為人甲某一般會采取如下抗辯理由:


1、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為了出售換取金錢收入,雖然沒有多少錢,但是也是為國家環(huán)境保護盡力了,樂在其中。


行為人甲某的這個抗辯理由是合理的。


2、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根本就不是為了出售換取那幾個錢,而是有收集垃圾的癖好,就喜歡撿拾別人的遺棄物品,分門別類的放在一起觀賞,特別是垃圾中某些小家電、花盆還可以使用,某些物品比如木制茶具還有收藏價值。


行為人甲某的這個抗辯理由也是合理的。


3、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為了收集垃圾中的女性物品,是為了滿足行為人甲某的特殊癖好,就喜歡撿拾女性的遺棄物品,分門別類的放在一起觀賞,行為人甲某的這個特殊癖好不符合公序良俗,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甚至會收到行政處罰,但是就本案“是否構成商業(yè)間諜”這個問題而言,行為人甲某的這個抗辯理由是合理的。


綜上,行為人甲某自己一個人經常蹲守在A制藥廠外面的垃圾站,收集整理排放的垃圾的行為不構成商業(yè)間諜行為,沒有侵犯A制藥廠商業(yè)秘密。


關于問題2:之后,甲某高薪雇傭多名收廢品破爛的人,每天收集整理對方排放的垃圾,試劑試紙,廢水,甲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


筆者認為此種行為侵犯了A制藥廠的商業(yè)秘密,因為行為人甲某的行為是典型的商業(yè)間諜行為,違反了商業(yè)道德,具有主觀惡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被訴侵權人以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特定商業(yè)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guī)范,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商業(yè)道德”。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yè)規(guī)則或者商業(yè)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tài)、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愿、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yè)道德。


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yè)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yè)規(guī)范、技術規(guī)范、自律公約等。


如果行為人甲某仍然采取上述抗辯理由,我們來逐一分析其上述抗辯理由是否合理:


1、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為了出售換取金錢。


如果行為人甲某自己親自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為了出售換取金錢還合理的話,那么,甲某自己不去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而是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出售廢品換取的金錢數額與高薪雇傭他人付出的金錢數額顯然是不成正比的,遠遠不夠的。


顯然,甲某的這個抗辯理由不是合理的。


2、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根本就不是為了出售換取那幾個錢,而是有收集垃圾的癖好,就喜歡撿拾別人的遺棄物品,分門別類的放在一起觀賞。


行為人甲某的這個抗辯理由也不是合理的,因為如果甲某是有收集垃圾的癖好,就喜歡撿拾別人的遺棄物品,那么行為人甲某就應該自己親自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而不是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他才能知道哪些垃圾具有收藏價值,然后分門別類的放在一起觀賞,樂在其中,而不是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


3、甲某主張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為了收集垃圾中女性物品,是為了滿足行為人甲某的特殊癖好,就喜歡撿拾女性的遺棄物品。


行為人甲某的這個抗辯理由也不是合理的,因為如果甲某是有收集垃圾中女性物品的特殊癖好,那么行為人甲某就應該自己親自收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而不是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他才能在垃圾中撿拾女性的遺棄物品的這個過程中,滿足自己的變態(tài)心理。所以,行為人甲某的這個抗辯理由也不是合理的。


本案中,行為人甲某高薪雇傭多人,全天候,多方位無死角的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典型的商業(yè)間諜行為,侵犯了A制藥廠商業(yè)秘密。


在此,有必要回顧一下美國聯邦第五巡回上訴法院于1970年判決的“杜邦公司訴克里斯托夫”案。


美國聯邦第五巡回上訴法院于1970年判決的“杜邦公司訴克里斯托夫”案。是商業(yè)秘密保護方面的經典判例。1969年3月,杜邦公司開發(fā)了一種高度機密的甲醇制造方法,并在某地設立工廠投入生產。但生產初期部分廠房尚未加頂,當地攝影師克里斯托夫兄弟駕駛私人飛機在空中對生產流程進行了拍攝,杜邦公司后查明該批圖片已轉售于第三人。杜邦公司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下達臨時和永久禁令,禁止照片進一步擴散,并提出動議要求法院強制披露第三人的資料。而克里斯托夫兄弟辯稱,自己是在不違反任何聯邦航空法規(guī)的前提下,在公共領域進行拍攝,其行為沒有任何可責備性。


然而,法院做出了突破性判決:”不正當手段”是指除“正當手段”(如逆向工程、獨立開發(fā)等)以外的任何獲取他人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任何”不花費時間和金錢進行獨立開發(fā)而又獲得商業(yè)秘密的行為“都是不正當的手段。據此,法院認為被告的拍攝行為是以”非法侵入“(Infringement)的手段侵犯了原告的商業(yè)秘密。也就是說,只要不屬于自己的智力成果,任何未經允許的獲取行為都可能承擔責任。該判例表明,法律開始將商業(yè)秘密視為一種”具有專屬財產性質的信息”,商業(yè)秘密已經從”對人權”提升為”對世權”。在后來美國1979年的《統(tǒng)一商業(yè)秘密法》和1995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重述》中也反復引證這一經典判例,更加牢固了商業(yè)秘密的”財產權”地位。(以上內容節(jié)選自網絡)


由此可見,美國法院對于商業(yè)秘密的保護不僅僅側重于事后發(fā)生爭議與糾紛的救濟,而是更加側重于事先的干預,即對侵權人侵害商業(yè)秘密行為的制止。


這也是目前我國商業(yè)秘密保護立法領域的不足之處。


回到本案,假設,甲某高薪雇傭多名收廢品破爛的人,每天收集整理對方排放的垃圾,試劑試紙,廢水,通過技術手段對取得的垃圾、廢水、試紙試劑進行物理拆卸、測繪、化學分析、算法模型、大數據等反向工程技術手段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主張未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當然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通過自行開發(fā)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獲得被訴侵權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


前款所稱的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


被訴侵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未侵犯商業(yè)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要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就屬于侵犯商業(yè)秘密。


綜上認為,甲某高薪雇傭多名收廢品破爛的人,每天收集整理競爭對手排放的垃圾,試劑試紙,廢水的行為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


(原標題:案例分析: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 牟子健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高薪雇傭他人,收集整理制藥廠排放的垃圾,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yè)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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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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