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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堆古酒’商標行政糾紛案?!?br/>
三星堆遺址被稱為20世紀人類最偉大的考古發(fā)現(xiàn)之一,是迄今在西南地區(qū)發(fā)現(xiàn)的范圍最大、延續(xù)時間最長、文化內涵最豐富的古城、古國、古蜀文化遺址。隨著三星堆遺址發(fā)掘的不斷深入,“三星堆熱”也持續(xù)升溫,不僅帶火了人們對歷史文物的關注,也帶火了“三星堆”衍生經濟,一些人紛紛開始申請注冊“三星堆”相關商標。那么像“三星堆”這樣的重大考古發(fā)現(xiàn)名稱能否注冊為商標使用?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一起“三星堆古酒”商標行政糾紛案,二審獲維持,我們一起通過這個案例來看看吧!
“三星堆古酒”商標于2020年9月21日被核準注冊于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后商標轉讓至某古公司。
四川廣漢三星堆博物館(簡稱三星堆博物館)稱,其分別于2010年4月16日和2010年4月19日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和第43類“餐館”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三星堆及圖”商標,上述商標于2021年9月28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核準注冊。
三星堆博物館于2022年2月18日針對“三星堆古酒”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其主要理由包括
01“三星堆古酒”商標與三星堆博物館的“三星堆及圖”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02“三星堆古酒”商標損害了三星堆博物館對“三星堆”享有的在先字號權
03“三星堆古酒”商標帶有欺騙性,損害了公共利益,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三星堆博物館的引證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三星堆古酒”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裁定對“三星堆古酒”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某古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星堆博物館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某古公司訴稱,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定。某古公司認為本案的“三星堆古酒”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
其主要理由包括
01三星堆博物館是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yè)單位,并非合格的市場經營主體,不應成為“三星堆”商標的所有者,更無資格以利害關系人的名義對某古公司提出無效宣告
02“三星堆古酒”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
03不應將所有非文物主管單位的主體都看作是潛在的商標侵權者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定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古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jù),駁回某古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某古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三星堆古酒”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申請商標注冊的標志“帶有欺騙性”,是指該標志中包含的企業(yè)名稱或企業(yè)組織形式與申請人的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或該標志本身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存在不一致,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判斷相關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的標準,應與一般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和認知能力相一致。
本案中,“三星堆古酒”商標由漢字“三星堆古酒”組成。其中,文字部分“三星堆”系我國迄今在西南地區(qū)發(fā)現(xiàn)的范圍最大、延續(xù)時間最長、文化內涵最豐富的古城、古國、古蜀文化遺址?!叭嵌选苯涍^三星堆博物館的長期宣傳,在全國范圍內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與三星堆博物館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三星堆古酒”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特點等產生誤認,故而“三星堆古酒”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
“三星堆古酒”商標
法官提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guī)定的“帶有欺騙性”是指申請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真相產生錯誤的認識。其具體情形通常包括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數(shù)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的。
判斷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應當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及知識能力出發(fā),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1、申請商標注冊的標志本身是否帶有一定欺騙性,即該標志的含義、外形等是否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原料等特點或產地不相符或不完全相符
2、該標志本身所帶有的欺騙性是否足以使公眾對商品的特點或產地產生錯誤認識
本案中,三星堆遺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叭嵌压啪啤鄙虡送暾叭嵌选?,與重大考古發(fā)現(xiàn)名稱近似,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容易使公眾認為上述商品與三星堆遺址具有某種關聯(lián)關系,進而導致公眾對商品質量及產地產生誤認,故“三星堆古酒”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商標作為區(qū)分和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是企業(yè)商譽的集中體現(xiàn),越來越成為企業(yè)高度重視的無形資產之一。商標法也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但與文物古跡相關的商標又具有其特殊性,文物古跡不需要經過使用,即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同時文物古跡本身即具有文化傳承和歷史教育的功能,文物古跡如果成為肆意牟利的工具,將對其歷史價值和藝術魅力產生不良影響。因此,與重大考古發(fā)現(xiàn)名稱、標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未經主辦方或主管單位授權,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原標題:三星堆被“碰瓷”,重大考古發(fā)現(xiàn)名稱能否作為商標使用?| 以案釋法)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張炎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三星堆被“碰瓷”,重大考古發(fā)現(xiàn)名稱能否作為商標使用?(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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