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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熱門投稿文章(合集)

專題
納暮9個月前
2024年2月熱門投稿文章(合集)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本文為2024年2月熱門投稿文章(合集)?!?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投稿專欄簡介


為鼓勵更多作者積極投稿,我們特別設立作者個人海報專欄,為作者個人特別定制專屬海報,創(chuàng)建作者姓名以及機構、律所、企業(yè)等單位專屬標簽等。經過統(tǒng)計,我們共計收到近三百篇作者投稿,涉及投稿單位近百家,其中兩百多篇文章為原創(chuàng)首發(fā)。在此,我們對投稿作者們發(fā)出最誠摯的感謝,也向更多的作者發(fā)出投稿邀請,投稿郵箱為:tougao@iprdaily.com。



在這個數(shù)字化的浪潮中,知識的傳播和創(chuàng)新的推動成為塑造未來的關鍵。熱門投稿文章推薦聚焦于知識產權領域,致敬那些在知識創(chuàng)造和保護的領域中取得顯著成就的思想領袖,以及那些以文字描繪知識產權世界深度的作者。

知識產權不僅僅是法律的概念,更是社會進步的推動者。作為創(chuàng)新和智慧的守護者,知識產權在數(shù)字時代的發(fā)展中愈發(fā)顯得重要。熱門投稿文章系列,我們將探索那些以文字捕捉知識之火花的作者,以及那些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創(chuàng)新方面為人類進步做出杰出貢獻的組織。

從商標、專利、版權到商業(yè)機密,熱門投稿文章系列將引領我們深入了解知識產權的多維面貌。文字的魅力將在這里顯現(xiàn),不僅讓知識產權的專業(yè)知識得以普及,更讓其在公眾心中扎根,成為推動創(chuàng)新和共享知識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2024年2月熱門投稿文章(合集)


據(jù)統(tǒng)計,2024年2月受到關注度的關鍵詞有《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新《公司法》、5G標準必要專利、藥品專利鏈接、專利許可、攝屏、商業(yè)秘密、創(chuàng)造性、密點等。


為給讀者提供更加便捷閱讀途徑,IPRdaily特地整理了2024年2月投稿文章,該月共計接受投稿近30篇,其中《新<公司法>下,知識產權實繳出資如何操作?》、《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系列文章等獲得了廣泛關注。本文為2024年2月熱門投稿文章(合集)。


注:點擊文章標題閱讀原文


政策詳解


1、新《公司法》下,知識產權實繳出資如何操作?

作者:SHIPA 知識產權那點事


新《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新法規(guī)定:如果公司不希望減資,也不希望影響現(xiàn)金流,在公司股東持有符合出資要求的知識產權的情形下,可以考慮采取知識產權出資的形式進行補繳,完成出資義務。各地對知識產權出資可能存在細節(jié)性的要求。

《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系列文章結合現(xiàn)行《專利法》、新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分別對新舊《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內容對比、誠實信用原則、專利權期限補償、專利優(yōu)先權制度的完善、專利申請延遲審查制度、完善專利復審制度以及涉及計算機程序發(fā)明專利的修改等專題進行了解讀。


2、《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一):新舊細則對比表


作者:志霖團隊

本文制作了新舊《專利法實施細則》對比表。


3、《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二):誠實信用原則

作者:李乾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

在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中,立法者首次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專利法,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第十一條細化了申請專利環(huán)節(jié)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專利申請應基于真實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得弄虛作假。該規(guī)定系此次細則修改新引入的駁回及無效條款,結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九條的內容,“誠實信用原則”的審查將貫穿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無效宣告整個程序。另,新細則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了開放許可中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審查,第一百條規(guī)定了違反新細則第十一條及八十八條的行政責任。

由此,新專利法、新細則及新專利審查指南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


4、《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三):專利權期限補償

作者:于晴 趙陽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

專利法第42條第1款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明確了專利權期限計算的起點和終點,但這并不意味著專利申請自申請之日就能獲得法律的保護。2020年第四次專利法修改,引入關于發(fā)明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對授權過程中非申請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遲給予相應的專利權期限補償,以更好地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自新專利法實施以來,申請人對于專利權期限補償?shù)年P注度一直很高,對于基本符合補償標準的案件也有不少專利權人已經在期限內提交了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隨著細則與審查指南的正式實施,專利權期限補充的各項規(guī)定已經確定,專利行政部門將會逐步開始對2021年6月1日之后已提交的專利權期限補充請求進行審查。


5、《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四):專利優(yōu)先權制度

作者:陳悟為 薛源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


《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引入了外觀設計本國優(yōu)先權制度,細則細化了優(yōu)先權制度的配套規(guī)則。

《專利審查指南》對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即“在后申請是在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十二個月期限屆滿后提出的,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申請人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個月內請求恢復優(yōu)先權?!?br/>
細則中新增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同時,審查指南還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做了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同樣的細化,明確了可以增加或改正優(yōu)先權的情形。

細則中增加第十八條對上述規(guī)定進行細化:“依照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涉及下列事務,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辦理”。


6、《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五):專利申請延遲審查制度

作者:李海崢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


2022年5月5日,中國正式加入《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xié)定》(以下簡稱《海牙協(xié)定》)。在《海牙協(xié)定》中,包括有延遲公布的規(guī)定,即申請人可請求對專利申請延遲公布。目前,世界各國對于類似制度的設定有所不同,如韓國采用三軌制審查模式,即加快、常規(guī)和延遲三種選擇,《歐洲專利公約》同樣規(guī)定了審查請求期限的延長,但具體實施方法具有一定差異。在2019年《專利審查指南》(下稱審查指南)修改前,我國只有加快審查(專利高速公路、優(yōu)先審查、快速預審、提前公布)以及正常審查兩種審查速度可選,對于審查進度的把控手段較為有限,專利延遲審查制度是對我國專利審查制度的完善,可以更有效的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

7、《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六):專利復審制度

作者:李月春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

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第六十七條相比于修改前,將原本只是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依職權審查原則,提升到法律規(guī)定的層面,提高了依職權審查的地位,也是對審查員復審工作的一個指導方向。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許可依職權審查,主要出于提升程序效率和保證專利授權質量的雙重考慮。在《專利審查指南》(下稱審查指南)中,對于依職權審查也進行了修改。

本次細則修改將原細則第62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jù)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jù)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內容刪除。審查指南中,對該內容進行了適應性修改,具體為,“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經形式審查合格后轉交給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并由審查部門提出前置審查意見”。即增加了依職權審查。

8、《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七):計算機程序發(fā)明專利修改

作者:付文虹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

本案為日本特許廳對于“握柄輔助工具操作方法”的判決,其要點在于,若專利不具有能夠作為知識傳遞給第三者的客觀性,其實質為一種技能,則不具備產業(yè)上的可能性,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案件解讀


1、從中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第一案看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修改

作者:鄭佳 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
張巍巍 廣東君龍(坪山)律師事務所

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是一種將原研藥廠和仿制藥廠之間的侵權糾紛前置到仿制藥上市審評審批階段的制度,即原研藥上市時,原研藥企須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相關信息;藥企在提交仿制藥上市申請時,亦須在該平臺做出聲明。根據(jù)登記的信息以及聲明類型,雙方再決定是否通過訴訟或行政手段解決早期糾紛。

本文涉及的案例來自新《專利法》實施以來的第一例中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訴訟案件以及該涉案專利所涉及的無效宣告案件,通過分析該訴訟案件和無效宣告案件,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啟示: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時,一定要充分評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否仍然可以覆蓋正在進行或者可能進行的涉嫌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


2、國外專利案例解讀(四)日本特許廳公報專利案例解讀,グリップ補助具操作方法

作者:劉思淵 司重陽


本案為日本特許廳對于“握柄輔助工具操作方法”的判決,其要點在于,若專利不具有能夠作為知識傳遞給第三者的客觀性,其實質為一種技能,則不具備產業(yè)上的可能性,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實務詳解


1、未經授權的模型車會構成商標侵權嗎?

作者:鄭悅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多種多樣的模型車(真車的等比例縮小復制品)不但深受小朋友的喜歡,也被很多成年人所收藏。既然是真車等比例縮小的復制品,這些模型車上必然帶有真車上的商標。那么,如果沒有真車制造商(車企)的授權,這些帶有真車制造商所擁有的注冊商標的模型車是否侵犯了真車制造商的注冊商標權呢,尤其是當真車制造商在第28類玩具或更明確的“娛樂或收藏用的汽車或其他車輛縮比模型”等商品上擁有在先注冊商標的時候?筆者認為在模型車包裝上的顯著位置標注了模型車制造商自己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且在模型車包裝盒上有類似澄清聲明“對汽車制造商名稱、標志、型號以及/或描述的使用只是為了說明目的。不意味著該模型車是這些汽車制造商的產品?!钡那闆r而言,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2、淺談新消費品牌發(fā)展各階段的品牌保護策略


作者:洪敦福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縱觀近幾年的消費市場,雖然受到疫情的影響巨大,但是也隨著短視頻崛起帶動互聯(lián)網流量帶來的消費經濟進一步繁榮增長。據(jù)公開可查數(shù)據(jù)新消費品牌百強榜單中的TOP100品牌,其中上市公司有14家,其余非上市公司有86家,上市公司占百強榜14%;同時,關于新消費品牌的消息鋪天蓋地,有關于融資的、有推出新品類的,還有各種營銷推廣活動,可謂層出不窮、目不暇接!然而,何謂“新消費品牌”?其特征又是如何?以及對于新消費品牌的品牌保護又有什么特點呢?


3、淺析商標審查過程中誤認條款的嚴格適用對既有注冊商標使用的影響

作者:魯飛 北京超凡知識產權研究院


自2023年以來,國家知識產局在商標審查過程中以誤認條款駁回商標申請的情況日益增多。其中有一種情形對既有注冊商標的使用產生的影響較大。即曾經被核準注冊的商標(本文簡稱“原注冊商標”),再次以相同或基本相同(僅改變原商標字體)的標樣(本文簡稱“新申請商標”)進行申請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這一條款給予以駁回。且即便該類商標進行復審,其成功的案例也少之有少。這就給原注冊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產生了一個困惑,即新申請商標因為誤認條款被駁回了,那之前核準注冊的原注冊商標還能否繼續(xù)使用?


4、于春博:這樣也能侵犯專利權?——使用環(huán)境特征切莫忽視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


隨著國家層面日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許多企業(yè)都關注到專利侵權的風險規(guī)避。尤其是在技術集中的領域,越來越多的科技類企業(yè)意識到,專利侵權往往是關系到企業(yè)生存與發(fā)展的重大風險。盡管意識有所提高,但是在實操層面,我國企業(yè)仍然會面臨一些專業(yè)問題。

例如有些企業(yè)已經初步認識到風險專利的保護范圍,知曉全面覆蓋原則,自以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因為缺少權利要求中的某項技術特征而不構成侵權。然而,在侵權訴訟中,盡管被訴產品不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技術特征,仍然被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一種典型情況就是,這些缺少的技術特征,被認定為使用環(huán)境特征。此時,使用環(huán)境特征相關的認定,往往成為決定案件結果的勝敗關鍵點。


5、淺析專利創(chuàng)造性中的“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


作者:黃小棟


在專利創(chuàng)造性審查過程中,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是指基于審查員通過檢索后所認定的與申請發(fā)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而重新確定的該發(fā)明解決的技術問題。通常,審查員在檢索后認定的與申請發(fā)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與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所描述的現(xiàn)有技術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導致審查員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通常不同于申請人所宣稱的技術問題。在審查過程中,應該以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作為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來評價創(chuàng)造性。


6、創(chuàng)造性評價中的客觀性與公正性:新審查指南的實踐指導

作者:黃小棟


新的審查指南在創(chuàng)造性評價的三步法中明確指出: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應當與區(qū)別特征在發(fā)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相匹配,不應當被確定為區(qū)別特征本身,也不應當包含對區(qū)別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目的是避免在創(chuàng)造性評價的第三步中陷入“事后諸葛亮”的邏輯陷阱,從而錯誤否認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性。


7、攝屏真的侵權嗎?

作者:黃艷芳 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


《電影產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fā)現(xiàn)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但值得注意的是,《電影產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一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盜版制品產生,所限制的行為是錄音錄像。而拍照,既不是錄音,也不是錄像,并非《電影產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制的行為。因此,拍照攝屏行為并未違反《電影產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8、如何理解與判定商標中“地名具有其他含義”?


作者:秦雪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號,以下簡稱商標行政案件司法解釋)第六條同時規(guī)定,商標標志由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整體上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作為商標授權確權審查中的絕對理由條款,商標法禁止將一定范圍內的地名作為商標注冊與使用的主要理由在于,一是防止商標權人不正當?shù)貕艛喙操Y源。地名作為指代特定地理區(qū)域的一種符號表達形式,如若為個人所獨占,勢必影響社會公眾使用地名的表達自由。二是防止商標權人通過占用地名誤導公眾。地名還可能直接指代出產特定品質商品的產區(qū),如商標權人提供的產品并非來源于該特定產區(qū),社會公眾將可能基于對商品品質、商品來源的錯誤認識,而產生誤認誤購的結果。三是維護商標的顯著特征。地名對地理區(qū)域具有指代作用,如果商標標志從整體上即可無歧義地指向地名,顯然不能發(fā)揮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除非符合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否則不應作為商標核準注冊。

但最高法院商標行政案件司法解釋第六條同時規(guī)定,如果訴爭商標是由前述地名和其他要素組合而成,如果可以從整體上實現(xiàn)與地名的區(qū)分,即不應被認定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這是因為,訴爭商標已經通過增加其他構成要素等方式,保持了與地名之間的必要距離。相關公眾在看到訴爭商標時,不再因此而產生地理位置上的聯(lián)想,也不會影響其他社會公眾使用地名的表達自由,進而避免了訴爭商標申請人借助商標申請和注冊行為不正當?shù)財D占公共資源的可能性。


產業(yè)發(fā)展


1、李揚:《5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一站式解決背后的經濟學邏輯》


作者:李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導師


本文所指的5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一站式解決,特指Avanci作為一個客觀、中立的平臺,于2023年8月開始針對汽車制造商推出的一種5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模式。

Avanci針對汽車制造商推出的5G標準必要專利一站式解決方案,完全符合以盡可能少的交易成本實現(xiàn)經濟效率最大化結果的經濟學邏輯,在5G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汽車制造商之間架設了一座最便捷最經濟的許可橋梁,消除了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許可市場的不確定性,實現(xiàn)了5G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獲得足夠創(chuàng)新回報,以及汽車制造商在世界范圍內生產銷售聯(lián)網汽車不必擔心標準必要專利禁令和訴訟的預期,不失為汽車制造商獲得5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一個可選項。我國汽車制造商應當盡早關注,并且爭取獲得Avanci推出的early adoption plan中的優(yōu)惠政策。與市場為敵,與經濟學為敵,總是期待幻想中的“父親”給糖吃,并非商人應有的選擇。放眼國內外市場,才是正道。


2、從口腔CBCT巨頭專利之爭,看產業(yè)升級下企業(yè)的迭代發(fā)展

作者:Dora


在科技發(fā)展的浪潮下,產業(yè)升級、新老迭代的故事幾乎每時每刻都在發(fā)生。醫(yī)療器械產業(yè)是現(xiàn)代制造技術、新一代信息技術、現(xiàn)代材料技術、前沿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領域交叉融合的知識密集型產業(yè),已成為我國近年來發(fā)展較快的行業(yè)之一。技術的更新、商業(yè)的競爭,往往伴隨著知識產權的糾紛,構成企業(yè)發(fā)展故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最近兩年,同在安徽省合肥市,直線距離僅17公里,且同樣涉及口腔醫(yī)療領域的一家上市企業(yè)與另一家新興崛起的獨角獸企業(yè)之間的競爭正在徐徐展開。


商業(yè)秘密


1、淺談“商業(yè)秘密竊而未用”的幾種客觀原因

作者:牟子健


作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的商業(yè)秘密是企業(yè)的“命根子”,一旦泄密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只要是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侵犯商業(yè)秘密,即便沒有使用,但是客觀上使得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脫離了自己控制與管理,隨時處于一種高度危險的狀態(tài),從純商業(yè)角度來說,如果泄密,意味著這個項目,這個產品已經“完了”,就好像狼雖然沒有吃掉羊,但是羊已經被狼咬死了。這嚴重阻礙了企業(yè)的戰(zhàn)略規(guī)劃和市場推廣,損害了權利人因商業(yè)秘密形成的時間與成本上的競爭優(yōu)勢,某些“竊取的商業(yè)秘密不使用”本身就是“進行調整、優(yōu)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這些都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這當然構成了侵犯商業(yè)秘密。

侵權人“竊取商業(yè)秘密而未用”這種情況,主觀上可能會有很多種原因,本文不做探討,這里僅向讀者介紹幾種造成“商業(yè)秘密竊而未用”的客觀原因,暨侵權人為什么沒有使用非法獲取的商業(yè)秘密,為什么沒有將非法獲取的“技術、方法、配方、結構、材料、樣品、工藝或其步驟、算法、程序、大數(shù)據(jù)等”投入商業(yè)運行。

鑒于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中關于認定是否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有區(qū)別之處,本文僅在民事案件層面就侵權人“商業(yè)秘密竊而未用”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2、商業(yè)秘密訴訟中關于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探討

作者:潘聰 李暢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商業(yè)秘密訴訟中,秘點是核心的爭議焦點,其具體內容是否明確、是否能夠獲得載體的支撐、是否滿足秘密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決定了案件的成敗。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能會多次修改秘點內容,此時會牽涉到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問題,在訴訟各方之間勢必會產生非常大的爭議,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原標題:2024年2月熱門投稿文章【合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2024年2月熱門投稿文章(合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2024年2月熱門投稿文章(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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