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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深度
納暮6個月前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筆者探討了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風險顯著上升的新形勢,分析了撤三案件答辯失敗的典型情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桂花 羅思國際高級商標代理人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本文筆者探討了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以下稱“商標撤銷”或“撤三”)風險顯著上升的新形勢,分析了撤三案件答辯失敗的典型情況,據此強調了收集證據的主要要求,同時向商標注冊人提供了一套證據收集流程。


近年來,中國注冊商標撤銷案件的數量明顯增加,同時注冊商標的全部及部分撤銷率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


根據相關法規(guī),注冊商標應在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實際使用。此后,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基于其初步調查結果,針對注冊商標所涵蓋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向中國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撤銷未使用的注冊商標。商標局會通知注冊人提供撤銷申請日之前三年內在中國大陸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或是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對于商標局作出的撤三案件決定,當事人可向商標評審部門申請復審,之后還可以針對評審結果向法院提起一審和二審訴訟。


關于商標局階段的撤三案件數量,目前尚無權威數據。本文通過商標評審階段的公開統(tǒng)計數據,概述中國撤三案件的情況。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向商標評審部門提起的撤三復審申請量(基于官方或權威來源)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注冊登記統(tǒng)計月報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的月報和年報,向商標評審部門提交的撤三復審申請量從2019年的13,413件激增至2023年的21,393件,商標評審部門作出的撤三復審決定的數量從2019年的8,580件增至2023年的16,438件,幾乎翻了一番。


由于并非所有的撤三決定都會被復審至商標評審部門,因此在第一階段提交給商標局的撤三申請(即商標所有人初次接到答辯通知)數量自然高于以上統(tǒng)計數據。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評審階段的撤銷率及部分撤銷率(基于官方或權威來源)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年報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3年年報將于2024年6月發(fā)布。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年報未提供撤銷率;2021年的數據來源為商業(yè)數據庫飆局。


從2019年到2022年,注冊商標的全部及部分撤銷率保持在較高水平——2019 年分別為50.8%和31.7%,2022年分別為49%和33.8%。


答辯成功率保持在18%以下(2021年除外,概因數據來源不同)。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商標評審部門的撤銷率(包括全撤和部分撤銷)及維持率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鑒于撤三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而答辯成功率一直較低,因此人們日益關注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并希望制定出有效的應對策略。


實操變化導致商標撤銷增加


眾所周知,中國的商標注冊簿非常擁擠,截至2023年底,有效商標注冊量達4,610萬件。2021年的新注冊申請量為歷史最高,達到940萬件,2023年仍有720萬件。


在2023年提交的所有注冊申請中,有 48%被商標局駁回,包括33.6%的全部駁回和14.4%的部分駁回。


龐大的商標注冊量使得剩余的商標資源相當有限,這也敲響了撤三風險高企的警鐘。


中國的有效商標注冊和新注冊申請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中國的有效商標注冊和新注冊申請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年報


此外,自2018-2019年以來,商標評審部門和法院基本不再接受商標共存協(xié)議和同意書,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門擔心大量的商標共存會增加公眾混淆的風險。這一變化限制了申請人的選擇,通常可以洽談受讓在先的引證注冊,或者尋求撤銷引證注冊(如有)。撤三申請是清除在先障礙商標的一種途徑,與商標異議和無效宣告相比,它較為簡易直接(不要求在先商標權或在先使用),且更加經濟。因此,這被認為是導致注冊商標受到更多攻擊的原因。


中國商標主管部門尚未公布應對以上形勢的舉措,官方對于撤三案件中使用證據的審查標準與以前一樣嚴格,在部分情況下甚至可能更嚴。如何維持注冊,可能持續(xù)對權利人帶來困難和挑戰(zhàn)。


答辯失敗的典型情況


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政府政策性限制和不可抗力,這些理由都可以通過相關的官方文件或公共信息來證明。但這些對大多數注冊人來說并不適用。


根據《中國商標法》及相關的審查和審理指南,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主管部門在評估使用證據時,將審查五個關鍵要素,即:


? 證據是否形成于指定的三年期間內;
? 使用行為是否發(fā)生在中國大陸地區(qū);
? 使用時是否改變了注冊商標的主體部分和顯著特征;
? 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與注冊的商品/服務一致;以及
? 使用是否由注冊人作出或授權(或至少不違背其意愿)。


盡管對商標使用的要求較為明確,但撤三案件的抗辯成功率很低,這反映了現實世界中商標使用情景的復雜性以及收集證據的難度。下文提供了一些抗辯失敗的典型例子。


缺乏佐證的自制證據或缺乏內在關聯(lián)的零散證據


這是最常見的抗辯失敗。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相關法律實踐明顯不同的是,在中國,真實產品/產品包裝/標簽、宣傳冊和標簽的圖片,以及展示或銷售商品的網頁,基本不足以在撤銷程序中維持注冊商標,因為這些文件很容易被編輯,其真實性存疑。與其他企業(yè)或個人簽署的銷售合同、廣告合同以及由其產生的正規(guī)發(fā)票一般能夠證明商標的有效使用。然而,在提供廣告和銷售文件時,很多注冊人往往只提交合同,不提供匹配的發(fā)票,或者,提供的文件和信息是分散的,彼此之間欠缺必要的內在聯(lián)系,這些都不能證明存在完整的交易或廣告行為,因此無法維持注冊。


象征性的或無意義的少量使用


在“大橋”商標撤銷案(見(2010)高行終字第294號判決)中,兩審法院一致認為,一次性的廣告投放或一次性的銷售行為,未達到一定規(guī)模,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使用行為屬于“真實的、善意的商標使用行為”。


在“通透”商標撤銷案((2021)京行終1822號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僅憑兩次數額較小的交易行為,難以認定訴爭商標的真實使用。此外,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僅有注冊商標轉讓、授權、許可或強制執(zhí)行的信息,并不能證明商標的商業(yè)使用。


內部使用或與關聯(lián)公司的交易


在“文旅”商標撤銷案((2018)京行終1062號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僅在注冊人/授權使用人的內部文具和辦公場所標識商標的行為,不屬于公開使用。


此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關于“LETTS”商標的撤銷案((2019)京73行初4685號判決)中認為,發(fā)生在注冊人與其關聯(lián)公司之間的交易,難以證明訴爭商標所標示的商品進入了商業(yè)流通領域。


商標或商品/服務的不當使用


實際使用時,對注冊商標或核定的商品/服務進行細微更改,通??梢员唤邮?。但是,如果改變了注冊商標的主要顯著特征,或者銷售的產品與核定使用的產品不屬于同一種,則主管部門傾向于撤銷該注冊——相關例子包括,撤銷“NATURONE”商標的判決((2018)京行終3983號)和撤銷“LAMY”商標的判決((2016)京行終4458號)。


使用前的準備活動


正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同一”中文商標撤銷案((2016)京行終5667號)中所指出,產品投入市場前的準備工作(如制作包裝和吊牌),不能證明載有訴爭商標的商品在規(guī)定的三年期間已實際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但是,也存在例外。如果在相關期間的使用非常有限,但隨后立即擴大到一定規(guī)模,則可根據具體情況維持注冊商標的注冊。


其他情況


除上述情況外,在撤三案件中,如果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在中國生產的商品全部用于出口到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也是可接受的商標使用情況。


線上銷售相關的資料,結合其他佐證,可以證明商標的使用,但一旦發(fā)現有虛假的銷售記錄和購買者評論,則在案證據很容易受到質疑。此外,在“玩轉地球”商標撤銷案(<2021>京行終1160號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僅在微信朋友圈展示產品”不構成有效的商標使用,因為微信朋友圈有一定的封閉性,訪客數量也有限。


符合規(guī)定的使用策略


上述例子和有裁判表明,中國的商標實踐側重于銷售和廣告文件,也重視證據鏈的完整性。如果在使用商標時缺乏規(guī)劃,查找證據時毫無頭緒,往往會導致撤三答辯失敗。


提前規(guī)劃商標的注冊和使用


由于中國采取申請在先原則,應盡早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在這一階段,就應建立起以下注冊和使用框架:


? 申請中采用的商標圖樣應當是商業(yè)活動中實際使用的形式,或者是最經常使用的形式。
? 申請中指定的商品/服務應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業(yè)務需求,結合中國最新的審查實踐,量身定制。
? 注冊后應在廣告宣傳和商業(yè)交易中合法使用注冊商標,每三年將相關使用材料妥善歸檔。
? 如果產品由經銷商進行營銷和銷售,須相應地安排授權或許可。
? 針對重點商標,監(jiān)測其注冊滿三年的期限,適時開始使用和歸檔證據,掌控使用進程。


內部設置的證據收集系統(tǒng)


注冊人(或其被許可使用者)可在企業(yè)內部建立證據收集流程,要求不同業(yè)務部門進行協(xié)作。該系統(tǒng)可以基于公司內部現有的工作平臺,也可以基于法務、市場營銷、銷售和會計部門互相協(xié)作的以下工作流程:


? 法律部門發(fā)出指令,請求將某一商標的使用證據歸檔至系統(tǒng)中。
? 市場營銷部門每年選取一批廣告合同,并配以對應的廣告發(fā)票、廣告樣本和產品手冊,成套文件歸入系統(tǒng)。
? 銷售、會計和物流部門每年搜集一批文件,指向同一筆商品交易的銷售、支付和運輸過程,成套的文件歸入系統(tǒng)。
? 該系統(tǒng)可對證據收集請求做出即時響應,并支持日常的商標使用進展監(jiān)控。
? 證據存檔的具體設置可針對不同商標進行調整,并根據官方要求的變化適時更新。


上述策略是注冊人商標使用管理系統(tǒng)的理想化場景。實際中,復雜的商業(yè)運營情況可能會影響該系統(tǒng)功能的正常發(fā)揮。


比如,單一注冊人如果保有大量的注冊商標,不同商標的使用要求可能會逐漸增加該程序的復雜性,削弱其實用性。


不過,實踐也表明,如果聚焦在重點商標并對系統(tǒng)設置做全盤設計,高效便捷的證據收集是可以實現的。


《<商標法>修訂草案》


設立證據收集體系不僅有助于應對日益增多的撤三案件,長期而言,可能也是維系注冊商標的現實需要。


2023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中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該修訂草案對商標使用提出了重大調整,強調了權利人在申請和注冊階段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或意圖使用)商標的義務:


? 申請人只能注冊目前正在其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計劃使用的商標。
? 注冊之日起每五年,注冊人必須證明其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或提供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以維持其注冊。


不同于被動答辯的撤三案件,修訂草案要求注冊人主動說明商標使用情況,該修訂草案預期將:


? 使商標制度的重心回歸到“商標實際使用”這一基本的注冊目的上;
? 清理注冊簿上的“僵尸商標”;
? 清除閑置資源;以及
? 解決商標在社會中的不標準使用問題。


這些正在發(fā)生或可預見的變化反映了中國商標實踐的明顯趨勢,強調了正確使用和證據存檔的重要性,而不使用或不當使用將很可能導致權利的喪失。


該修訂草案引發(fā)了激烈的討論,公眾提出了不同意見。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審議該修訂草案,預計將在未來幾年內交付通過,成為法律。


(原標題: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桂花 羅思國際高級商標代理人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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