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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作者:熊超律師 京師律師事務所
來源:IPRdaily
當前我國互聯(lián)網信息傳播途徑日益發(fā)達,而手機的普及更使得普通民眾上網轉載發(fā)布他人微博、微信等文章日趨便利,轉載甚至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習慣??吹胶玫奈恼隆⑹录?,隨手發(fā)布至自己的微博、微信朋友圈或自媒體中,可謂輕松。但是,輕松轉發(fā)的背后,是否核實過事件的真?zhèn)??是否考慮過撰文者的版權?在轉載中會不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相信,普通網絡用戶大多會忽視這些問題。所以,我們說轉載應當慎重,因為在輕松轉載的背后存在著嚴肅的法律問題和法律規(guī)定!
每一個網絡用戶都可以成為傳播者。在網絡傳播結構中,每一個網絡節(jié)點都能夠生產、發(fā)布消息,也就是說,每一個網友都可以參與信息的生產和傳播,也包括虛假信息的生產和傳播。大眾傳播媒體和廣大受眾一起,形成了網狀型傳播結構,最后這張傳播的“網”越來越大,幾乎呈無限蔓延的趨勢,而虛假新聞便在這張網絡傳播“網”中迅速蔓延和傳播。
“秦火火”案件之后也應當引起普通網友的重視。秦火火,原名秦志暉。他曾是爾瑪公司員工,利用互聯(lián)網蓄意制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非法攫取經濟利益,如今也已受到法律的嚴懲。他制造的虛假新聞令人震驚:如溫州“7·23”動車事故發(fā)生后,故意編造、散布中國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謠言,2個小時就被轉發(fā)1.2萬次,挑動民眾對政府的不滿情緒;編造雷鋒生活奢侈情節(jié),污稱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國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編造了一些地方公務員被要求必須向紅十字會捐款的謠言,惡意攻擊中國的慈善救援制度,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這種所謂的“新聞”、“事件”在互聯(lián)網中不計其數(shù),又容易吸引眼球得到網友的關注。而這些未得到核實的或者說虛假的信息一旦傳播,一定會給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
但是,作為普通網友難辨事實真相,于是很容易成為“網絡推手”。編造事件者往往以利益為目的,借助民眾“求真相”的心理,將事件進行擴散,實現(xiàn)其自身利益。于是,網友們也便淪為了工具,卻對社會以及其他公眾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及損失。
2015年2月4日,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發(fā)布《互聯(lián)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guī)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規(guī)定》要求,在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中使用的所有賬號,互聯(lián)網企業(yè)應對其名稱、頭像和簡介等進行審核,對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冊。對存在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賬號,應當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注銷登記等措施。同時,企業(yè)還應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建立健全舉報受理處置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如果擅自發(fā)布未經核實的新聞事件,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那么可能將直接影響網友們在互聯(lián)網中相關賬號的使用。
在互聯(lián)網時代,個人隱私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zhàn)。公民的個人隱私也是一種基本人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在法律上,個人隱私也叫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現(xiàn)實生活中,任何一個公民主體都有其自己的隱私,主要包括以下種類:
1、個人生活自由權 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1)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2)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fā)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xiàn)代通訊的發(fā)達聯(lián)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2、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制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上述隱私權的種類,常見于網絡中各類文章,而這些文章大多數(shù)為未得到他人授權的隱私描述。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隱私權利,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十二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網絡用戶在發(fā)布和轉載他人文章時,應當審慎,不要轉發(fā)4涉及他人隱私的文章或信息,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網上轉載文章,很有可能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作品都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的所有人為該作品的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span>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guī)定的各類作品的數(shù)字化形式。
所以,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shù)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那么,網絡轉載他人文章,則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約束。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發(fā)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最高院解釋》也規(guī)定“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p>
根據(jù)《最高院解釋》的規(guī)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換句話說,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托的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支付報酬、注明出處。 所以,如果網絡文章中作者已經明示“未經許可不得轉載”字樣,那么則不得擅自轉載,否則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承當不利的法律后果。
結語:在互聯(lián)網發(fā)達的信息社會,普通網絡用戶審慎利用好互聯(lián)網的便利,在轉載發(fā)布他人文章時,不僅要遵循道德,也應當重視法律的規(guī)定;合理合法使用網絡,尊重他人,也同樣是保護和尊重自己。在網絡中慎重轉載的要求,當然不僅為上述情況,筆者擇出以上,僅為拋磚引玉。(原標題:網絡轉載應當慎重?。?/span>
(注:部分案例來源于網絡)
來源:IPRdaily
作者:熊超律師—京師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尋求報道:xunqiubaodao@ipr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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