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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靜宇 集佳知識產(chǎn)權
原標題:淺談德國實用新型的優(yōu)勢
實用新型,對于中國申請人而言,存在著保護期限短、權利不穩(wěn)固、侵權成本低、價值不高等刻板印象。但是,在德國,實用新型卻具有各種優(yōu)勢,意在德國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人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優(yōu)勢,以獲得在德國的最優(yōu)保護。本文將從德國實用新型在權利保護方面的優(yōu)勢出發(fā),為中國申請人拓寬一條享受德國專利保護乃至歐洲專利保護政策的新道路,并為中國申請人如何獲得國內(nèi)實用新型專利保護開啟新思路。
德國實用新型專利,有如下幾個特別突出的優(yōu)勢:
申請途徑
德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途徑多樣,包括直接向德國專利局(DPMA)遞交申請、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申請、通過PCT途徑申請、從歐洲專利申請中分離出德國新型、從德國發(fā)明申請中分離出新型以及德國發(fā)明申請轉(zhuǎn)換為新型申請。
申請策略
在德國,發(fā)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同時提交,而不用擔心重復授權的問題。在德國,這兩類專利權即使有相同的保護范圍,也可以并存,而這點在大多數(shù)國家都會出現(xiàn)重復授權的問題?;诖耍暾埲丝梢钥紤]更為靈活的申請策略,例如先在德國申請一件發(fā)明專利,然后從這個發(fā)明專利申請中分離出若干件新型專利,每件新型專利可以對一個競爭對手的產(chǎn)品進行針對性的設置,或攻擊,或防御,從而進行精密的專利布局。
申請成本與維護成本
德國實用新型的官費相對低廉(見下表),另外,申請中僅進行形式審查,這也就意味著,在海外專利申請費用中占絕大部分比重的審查階段費用在德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過程中通常不會發(fā)生。需要注意的是,德國專利局只接受德文作為專利申請受理的語言,因此,對于中國申請人來說,會產(chǎn)生一筆翻譯費。
申請程序
德國專利局不會對新型專利進行實質(zhì)審查,通常情況下,只要滿足形式要求,從提交新型申請到獲得授權拿到德國新型證書,只需要3至4個月。但是,德國新型的保護期限只有自提交日起10年,相對于發(fā)明的20年保護期限來說少了一半。
新穎性標準
德國新型的新穎性要求比發(fā)明低很多。德國新型采取相對新穎性標準。只有在德國境內(nèi)通過書面方式的公開,才會被認為是現(xiàn)有技術。另外,德國新型采取類似于美國的較為寬泛的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標準,只是期限更短,為6個月。只要是申請人自己的公開,且公開日距離申請日不超過6個月,都可以要求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德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和歐洲專利申請雖然也有類似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規(guī)定,但是由于要求嚴苛,基本形同虛設。
保護客體
德國新型專利保護技術產(chǎn)品、裝置(apparatus)和物質(zhì)(substances),不保護非技術問題、生物技術和方法。德國新型保護的客體比中國新型寬泛得多,如德國新型雖然同中國一樣原則上不保護方法,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有可能保護一些方法特征。再比如,德國新型雖然不保護生物技術和程序(process),但是第二醫(yī)藥用途(second
medical use claim)卻是一個例外。另外,德國新型專利還可以保護控制設備、計算機等主題。
維權效果
德國實用新型與發(fā)明的維權效果基本相同。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可以基于德國新型專利向法院申請臨時禁令,及要求損害賠償。德國法院臨時禁令效力很高,可以直接拿著臨時禁令去德國展會清理侵權人。但是,由于新型在授權前未經(jīng)過實質(zhì)審查,因此,在實施專利前,專利權人應向法院提交一份檢索報告來證明新型符合專利授權標準。這份檢索報告,不強制由官方出具,也可由申請人自行檢索提供。另外,在侵權訴訟過程中,新型專利權人可以對未實審的新型權項進行修改,這點也是德國新型的一大優(yōu)勢。
總的來說,德國新型有申請途徑多樣、官費低廉、授權快、新穎性門檻低等明顯優(yōu)勢,同時也有一些缺點,比如保護期限短、可授權主題有限、專利授權未經(jīng)實審等。但是,對于自身產(chǎn)品生命周期短又想在德國獲得專利保護的中國企業(yè),以及有計劃去德國展會參展的中國企業(yè)來說,獲得一件德國新型專利,也許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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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靜宇 集佳知識產(chǎn)權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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