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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撮要解讀

專利
納暮29天前
《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撮要解讀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共計二十二條,筆者根據司法實踐及理論總結,以標準制定組織為主要視角對其中涉及的部分難點問題概括并解讀?!?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高玉光


《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撮要解讀


2024年11月8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了《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專利權是一種法定壟斷權,它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發(fā)明者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創(chuàng)新成果的獨占控制權,從而激勵更多的創(chuàng)新活動。以通信領域為例,標準化主要涉及制定一套技術規(guī)定和準則,以確保通信系統(tǒng)的互聯(lián)互通和兼容性,促進技術的快速進步和廣泛應用。標準具有包容性、開放性、通用性,其本意是希望不受掣肘地推廣和應用。但標準形成過程中,必然會包含本領域相關配套技術,其中有些技術具有專利權。但專利具有法定的壟斷性,若其存在于標準之中,會對標準的實施方造成負擔,但是在沒有合適的替代技術情形下,必須包含在標準中的專利稱為標準必要專利(或簡稱SEP)。專利攜標準之權威,無異于如虎添翼,其壟斷性陡然放大,很可能會超越法律允許的邊界,必然會引起反壟斷法的關注。為此,早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和《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guī)定》相繼發(fā)布,逐步建立起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監(jiān)管框架。


隨著近年來人工智能、無線通信、萬物互聯(lián)以及電動汽車等技術密集型產業(yè)快速發(fā)展,標準必要專利從之前的知識產權冷門話題逐步成為備受關注的熱點問題。以移動通信行業(yè)為例,中國信通院[1]指出5G通訊標準中越來越多標準必要專利聲明來自中國企業(yè),標志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yè)從被許可方轉變?yōu)樵S可方,在國際產業(yè)鏈和價值鏈中的位置不斷提升。與此同時,產業(yè)和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及部分專利權人(尤其是國外的權利人)以專利維權之名行技術壟斷之實,都對我國SEP領域的反壟斷監(jiān)管提出更高要求。為預防和制止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chuàng)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guī)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指南的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指引》共計二十二條,筆者根據司法實踐及理論總結,以標準制定組織為主要視角對其中涉及的部分難點問題概括并解讀如下。


PART01.
關于相關市場(《指引》第四條)


依據相關法律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相關商品市場


在具體個案中,涉及SEP的相關商品市場主要是技術市場和實施標準所涉及的產品和服務市場。其中,技術市場可以從不同標準之間、不同標準必要專利之間、SEP與非標準必要專利之間以及SEP與非專利技術之間等是否存在緊密替代關系進行需求替代分析。例如,在移動通信領域,3G無線通信技術標準體系下WCDMA、CDMA2000、TD-SCDMA三種標準即構成了替代關系,而各標準下的必要專利自然也存在替代關系[2](注:需要由SEP權利人舉證證明)。

在歐美及中國現(xiàn)有涉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通常被界定為某國境內(例如中國)的單個SEP的許可市場或權利人持有的SEP組合的許可市場。SEP權利人作為該市場中的獨占經營者,擁有100%的市場份額,不存在市場競爭,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PART02.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信息披露(《指引》第六條)


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guī)定,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經營者,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需及時充分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沒有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經營者可以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guī)定,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在具體個案中,經營者未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guī)定及時充分披露專利信息,或者已明確放棄專利權但向標準實施方主張專利權的情形,是認定其行為在相關市場中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重要考慮因素。

在標準制定實踐過程中,經過標準制定組織的通知和提醒后,專利權人始終未向該組織披露其包含在標準中的專利,這種情況時有發(fā)生。鑒于全球各標準組織均各自開發(fā)和制定標準流程,對于專利權人披露義務也規(guī)定不一,個案中認定專利權人是否已經及時充分履行披露義務往往面臨挑戰(zhàn)。在我國以往的執(zhí)法實踐中,對于信息披露不充分將如何影響壟斷行為和競爭損害認定尚無在先案例能夠提供明確指導。對此,《指引》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在標準正式發(fā)布后,對于未披露SEP的專利權人要求標準實施方支付專利使用費的,如果實施方對其提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投訴或訴訟的,專利權人的行為具有被認定為構成壟斷的風險,除非專利權人提出相反證據予以證明。


PART03.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善意談判(《指引》第八條)


有些專利權人在與專利實施人磋商過程中,會同步向法院提起禁令之訴,請求法院禁止后者實施其專利技術。根據各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權人有權就專利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這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權利。但是標準必要專利與一般專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即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人都負有以公平、合理及無歧視(FRAND)原則進行協(xié)商(許可費)的義務。FRAND原則的內涵之一即為‘協(xié)商’。根據訴訟程序法原則,協(xié)商與訴訟本不矛盾,協(xié)商不成可以訴訟,訴訟過程可以協(xié)商,協(xié)商可以貫徹在整個訴訟程序當中,從案前調解到立案、庭審、執(zhí)行階段,雙方都可以在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協(xié)商。那SEP權利人可否在協(xié)商不成或者協(xié)商同時提起訴訟?筆者認為需要附加條件。SEP權利人行使禁令之訴應當受到FRAND承諾的約束。如前所述,SEP權利人具有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與在一般專利侵權情形下授予禁令救濟相比,在標準情形下授予禁令救濟,意味著標準實施者無法實施該標準,結果是其被拒之于市場競爭之外,對產業(yè)發(fā)展和競爭秩序將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因此,SEP的禁令救濟問題不能與一般專利的禁令救濟情況相提并論。在實施標準過程中提起禁令之訴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SEP權利人行使禁令之訴的前提是其已經依照FRAND原則與專利實施人進行了充分磋商,但是由于專利實施人的主觀故意原因,雙方最終沒能達成一致。具體如下:(1) SEP權利人向專利實施人提出磋商,在磋商中明確被侵權的標準專利、專利被侵權的方式、許可費率的計算方法及依據、合理的反饋期限等。(2) 專利實施人明確表示愿意簽訂FRAND條件的許可協(xié)議后,SEP權利人給予專利實施人一個具體的、書面的、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要約,尤其在要約中要明確許可費及其計算方式。(3) 專利實施人繼續(xù)使用涉案專利,卻沒有根據行業(yè)公認的商業(yè)慣例和誠信原則,及時、勤勉地對要約作出回應,尤其是明顯采用了拖延戰(zhàn)術。如果符合了上述磋商條件,則SEP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禁令之訴。

當然,在市場實踐中,專利許可費的談判是非常復雜的過程,涉及到雙方的市場地位、專利價值、專利授權地域、專利交叉許可、專利產品價值等綜合因素影響,需謹慎判斷專利實施人主觀上是否采用了拖延戰(zhàn)術。一種常見的談判情形是SEP權利人和專利實施人都依照FRAND原則進行積極磋商,但仍然未能達成一致。此時任何一方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僅限于請求法院判定專利許可費率,而不是一方提起禁令之訴,另一方提起反壟斷之訴。


PART04.
關于標準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壟斷協(xié)議(《指引》第九條)


在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經營者之間可能達成壟斷協(xié)議,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情形:是否沒有正當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經營者參與標準制定,排除其他特定經營者的相關方案,約定不實施其他競爭性標準,限制特定標準實施方基于標準進行測試、獲得認證等實施標準的活動等。

標準制定組織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得在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組織SEP權利人達成壟斷協(xié)議或者為SEP權利人達成壟斷協(xié)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該條可以理解為標準組織在制定和實施標準過程中,應該始終秉承開放、包容、公平競爭原則,不得排除組織外的經營者參與標準制定,不得約定禁止實施其他競爭性標準,不得限制實施方進行測試、認證方能實施標準等。


PART05.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聯(lián)營的壟斷協(xié)議(《指引》第十條)


通常情況下,專利聯(lián)營可以降低許可等交易成本,提高許可效率。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間可能利用專利聯(lián)營達成壟斷協(xié)議,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情形:

(一)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利用專利聯(lián)營交換價格、產量、市場劃分等有關競爭的敏感信息;
(二)專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主體是否將競爭性專利納入專利聯(lián)營;
(三)專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主體是否聯(lián)合限制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單獨對外許可;
(四)專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主體是否組織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達成壟斷協(xié)議或者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達成壟斷協(xié)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五)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情形。

專利池(專利聯(lián)盟、專利聯(lián)營)是SEP對外許可的主要方式。專利池中包括多個專利權人的專利,這些專利打包向成員及非成員提供許可。相較一對一的單獨談判,專利池許可模式具有提高許可效率、降低許可成本等優(yōu)勢。

2024年6月27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依法對車載物聯(lián)網Avanci專利池壟斷風險進行提醒敦促[3],指出該專利池存在壟斷風險。執(zhí)法實踐推動了《指引》對于專利池反壟斷規(guī)制問題的關注?!吨敢返谑畻l所列的考慮因素指向專利池中專利權人之間要消除協(xié)同行為的風險,消除專利池中存在替代性專利的情形,不得限制單獨許可,不得組織、幫助他人達成壟斷協(xié)議(如軸輻協(xié)議)。


PART06.
標準必要專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指引》第十二條~十八條)


主要涉及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標準必要專利,拒絕許可標準必要專利,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差別待遇,濫用救濟措施等行為。

實踐中爭議最多是專利權人針對某一標準實施方索要的許可費率遠高于其他實施方,即相同情況不同待遇。此時專利權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否則有構成壟斷風險。

實踐中,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的拒絕交易行為通常與其所采取的許可模式相關。以上述Avanci為例,權利人選擇向汽車整車生產商(而不是配件生產商)提供許可,根據整臺車的價格收費,因而拒絕對汽車配件生產商提供許可,否則會導致重復收取許可費。但這種模式可能導致某些配件生產商無法參與公平競爭,有構成壟斷風險。

關于搭售行為,判斷是否符合正當行業(yè)慣例和交易習慣、是否具有技術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拆分一攬子許可是否會給標準實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標準實施成本及標準實施方的自主意愿。

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差別待遇、濫用救濟措施行為等在此暫不贅述。


PART07.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指引》第十九條、二十條)


經營者之間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交易,可能構成經營者集中。應根據《反壟斷法》及有關反壟斷規(guī)章進行分析,同時還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標準必要專利所覆蓋的產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獨立業(yè)務或者產生獨立且可計算的營業(yè)額;
(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方式和期限。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交易構成經營者集中,并且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進行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需注意,即便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未按照要求進行申報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經營者之間涉及SEP的交易可能構成經營者集中。舉例而言,2011年美國和加拿大兩國法院法官批準了蘋果、微軟等聯(lián)合財團以45億美元收購北電6000件與無線技術相關的專利組合的交易[4],2011年谷歌宣布以125億美元的“天價”收購摩托羅拉移動業(yè)務,其中包括花費90多億美元用于購買摩托羅拉的1.7萬件專利[5];2015 年 8 月,高通以15.6億英鎊(約合 24 億美元)的價格收購英國芯片制造商 CSR(Cambridge Silicon Radio),以拓展自身在萬物互聯(lián)和汽車技術領域中的業(yè)務[6]。

有鑒于此,經營者在收購SEP組成的技術資產時,應當評估該資產是否獨立產生營業(yè)額;如是,則應當進一步判斷該部分營業(yè)額是否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所確定的營業(yè)額標準,從而明確該交易是否應當主動向總局或其委托執(zhí)法機關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


PART08.
小結


繼《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和《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guī)定》出臺之后,《指引》的正式發(fā)布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監(jiān)管體系,明確了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反壟斷分析原則和規(guī)制方法。站位標準制定組織視角,在標準制定及實施過程中,要加強潛在專利權人信息披露管理、善意談判之FRAND原則、避免橫向壟斷及縱向壟斷、秉承包容、開放及公平競爭原則、對權利人會員進行壟斷風險提示等,在促進創(chuàng)新并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的同時,預防和制止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注釋:

[1]《全球5G標準必要專利前十中企占五席,華為、中興、小米領跑行業(yè)》,2024-09-26 19:03 來源:搜狐網,鏈接:https://www.sohu.com/a/811977917_121798711。
[2]《中國可能使用的第三代移動通信3G的三種標準分別簡稱是什么?》2022-11-17 14:58 來源:新浪教育,鏈接:https://edu.iask.sina.com.cn/jy/1UvLbmFONC.html。
[3]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官方微信及官方微博,參見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4/art_ec1c9ce3d71a4a5baf853d430a3b5667.html。
[4]《塵埃落定:蘋果,微軟等組合45億美元收購北電(Nortel)專利獲得法院批準(詳情回顧)》2011-07-12 14:45來源:36氪,鏈接:https://36kr.com/p/1638942408705。
[5] 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網,發(fā)布時間:2011/8/24 12:32:26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鏈接http://www.nipso.cn/onews.asp?id=11712。
[6] OpenIC 特別興趣小組《高通十五年來的芯片業(yè)務收購故事 2009-2024》2024-09-30 23:17,來源:知乎網,鏈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783650641。


高玉光作者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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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撮要解讀)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高玉光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撮要解讀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撮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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