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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商標
豆豆8年前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原標題: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以商評字[2017]第0000029122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為例


在商標申請中,商標申請經常被以構成“通用名稱”為由而被審查部門予以駁回。那么,什么是“通用名稱”呢?筆者現以日前看到的一份商標審查部門的決定書為例予以說明,以下附上該份商評委決定書主要內容。


關于第17921252號迷你柑普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29122號


申請人:江門市新會區(qū)迷你柑普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諾順捷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不服商標局對第17921252號迷你柑普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是:申請商標系申請人原創(chuàng),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970114號迷你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用在所申請注冊的商品上具有自身的顯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取得相關公眾的認可,如若不予注冊將給申請人帶來巨大損失。綜上,申請商標的注冊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二者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純文字迷你柑普構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譯,含義為“小的”,柑普是一種橘紅普洱,迷你柑普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不易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之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張 玲 孫侃華 翟晶晶

2017年03月24日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申請商標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引證商標



解讀


商標法理分析


本決定書所涉的申請商標,正如決定書所言,存在不宜注冊的兩個問題:第一,構成通用名稱;第二,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構成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指的是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志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上時,能夠讓消費者建立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聯系。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重要條件,正因如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br/>


而本決定書所涉商標申請中,商標“迷你柑普”屬于“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所謂商品的“通用名稱”,即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名稱,包括行業(yè)標準內的規(guī)范名稱和商業(yè)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雅稱等,一般屬于同業(yè)競爭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稱屬于“共用名稱”,因此通用名稱僅能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而無法起到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


我國商標法對通用名稱的具體認定并無明文規(guī)則,實踐中的認定依據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二)同行業(yè)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三)專業(yè)工具書、辭典等公開出版物中記載的內容;(四)專家意見等。典型的被認定為通用名稱的例子包括:“高麗白+GAO LI BAI”指定用于人參;“蘋果圖形”指定用于水果;“502+五零貳”指定用于膠;“ZKT”(組合式空調機級代號和通用機組代號)指定用于空調機;等等。(參見董葆霖編著:《案說商標法》)值得注意的是,商標詞匯的顯著性強弱是相對的,需要結合它的使用環(huán)境和商品類別考慮。在某一類商品上不具有辨識力的“通用名稱”,如果用在其他類別的商品上,就可能完全符合商標注冊的條件。例如,“蘋果”屬于一類水果的通用名稱,不能在蘋果及其相關制品的商品上注冊為商標,但是卻可能在廚衛(wèi)用具上獲得商標的注冊;再如,本案中的“柑普”在茶葉等商品類別上顯然屬于顯著性較弱的的通用詞匯,但是當它被注冊為諸如通訊工程、電腦編程等類別上的服務商標時,就可能可以獲得商標注冊。


本決定書所涉申請商標中,“柑普”是一種橘紅普洱,根據網絡檢索的資料,柑普茶系采用純天然的特定種類的柑果和云南普洱茶為原料,在沒任何添加劑的情況下,經特殊工藝加工而成,具有健脾養(yǎng)胃、清熱解毒、化痰止咳等功效。顯然,這是一種典型的行業(yè)內的約定俗成的簡稱,指代的是一種特別的工藝制作的茶葉,傳遞的僅僅是一種商品品種信息,僅憑該名稱,消費者無法明確商品來源,如被某個經營者注冊將造成不合理的名稱壟斷。盡管申請商標并非單純的“柑普”而是附加了“迷你”二字,但是“迷你+柑普”的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認知含義上仍然不易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仍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即“一種小型的柑普”),因此,不宜被注冊為商標。除此之外,這一申請商標還涉及到近似問題。


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迷你柑普”與引證商標(“迷你及圖”商標)看似存在區(qū)別,但實際構成近似。這是因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迷你柑普”構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譯,含義為“小的”,而且,這種含義廣為人知,因此,二者的近似非常明顯。如前文所述,“柑普”是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中的通用商品名稱,這就使得在商標近似比對中“柑普”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從整體上看“迷你+柑普”仍然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因此,按照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迷你+柑普”的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認知含義上仍然不易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即“一種小型的柑普”),同時也與引證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因此,在指定類別上不宜通過注冊。(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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